個人信息保護擬納入民事權利 販賣信息構成侵權

涉案公司被查處的物品。2012年4月20日,北京朝陽警方查處販賣公司、個人信息的非法機構。

新京報資料圖片/周崗峰 攝

新京報訊 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民法總則草案,二審稿在民事權利章節,增設「個人信息保護」條款,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這意味著,「個人信息保護」擬作為民事權利寫入法律。

「一個手機號哪怕賣一毛錢也構成侵權」

保護民事權利是民法的核心。此前的一審稿,設專章規定了民事權利的種類和內容,包括人身權,如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財產權,如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知識產權,如作品、專利、商標、地理標識、商業秘密等智力成果。此外,網路虛擬財產、數據信息等也被作為新型民事權利客體。

一審後,針對電信詐騙、網路詐騙現狀,一些業內人士提出,「個人信息保護」也應該作為民事權利,從民商法、侵權法的角度破解電信詐騙、網路詐騙難題。

在9月的「電信詐騙的技術治理與法律保障」高峰論壇上,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提出了上述觀點,他表示,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等法規,雖然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作出了一些規定,但是並未起到相應的作用。「雖然侵犯個人信息權的每一件事都很小,比如賣一個手機號也就幾毛錢,如果去起訴,法院不會受理,但問題就在這裡,哪怕賣一毛錢也是賣了信息,也是構成侵權。」

非法出售個人信息社會危害嚴重

昨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作修改情況的彙報時也表示,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非法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泛濫,社會危害嚴重,建議進一步強調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個人信息權利是公民在現代信息社會享有的重要權利,明確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對於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擾,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具有現實意義。

據此,二審稿民事權利章節增設「個人信息保護」條款,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開或者出售個人信息」。

觀點

個人信息一旦被濫用可從侵權法角度維權

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教授孫憲忠接受新京報採訪時表示,本次民法總則草案制定,如何處理「個人信息保護」是一個討論熱點。此前,有觀點認為,「個人信息保護」可以歸入到民事權利中的「知識產權」項下;還有觀點認為,「個人信息保護」可以歸入到民事權利中的人格權、隱私權。

「我認為,不論是歸到『知識產權』,還是歸到『隱私權』,都不合適。」孫憲忠說,「知識產權」的一個顯著特徵是「市場轉讓、市場開發」,這與「個人信息保護」相悖;傳統觀點看來,個人健康、疾病等信息屬於隱私,可是在大數據時代,個人健康、疾病等信息在一定範圍內共享,有利於患者得到更加及時、更加有效的治療,由此看來,個人信息並不屬於「隱私」。因此,二審稿將「個人信息保護」獨立出來,作為一項民事權利入法,更為穩妥。

孫憲忠強調,二審稿將「個人信息保護」納入民事權利的目的在於,避免個人信息被濫用,一旦被濫用,那麼受害者可以從侵權法的角度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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