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錯判應少安排法官開會

作者:朱征夫,全國政協委員

來源:新京報


如果頻繁安排法官開會,法官就難以排除來自偵查檢察機關、法院領導、上級法院或其他部門的壓力,因而很難就案件作出獨立專業判斷。

現在法官開會太多。有些會議與法官的本職工作沒有任何關係,客觀上分散了法官對案件本身的注意力,使辦案質量下降;有些會議雖然與本職工作有關,但可能影響法官獨立裁判,比如案件協調會,案件彙報會,等等。

獨立審判是我國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三大訴訟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依然有大量干擾獨立審判的現象存在。開會,是干擾審判獨立的一種最經常的方式。

「獨立」是法官依法公正裁判的關鍵詞,是司法規律的需要。審判獨立的核心是法官獨立,法官獨立表現在對內和對外兩個方面。對內的獨立,就是法院內部不要干預法官對個案的審判,法院領導不要就個案給法官打招呼;對外的獨立,就是要排除偵查機關、公訴機關或其他相關領導部門就個案向法官施加壓力。排除來自內部、外部的壓力,才能保證法官判案的獨立性,才能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但是,如果頻繁安排法官開會,法官就難以排除來自偵查檢察機關、法院領導、上級法院或其他部門的壓力,因而很難就案件作出獨立專業判斷。如果還要求法官就個案向其他部門或其他領導彙報的話,判決結果就更難體現法官獨立的、專業的裁判意志了。

法官判案失去獨立性,容易導致冤案的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審判機關代表三個不同的程序和價值取向。偵查機關辛苦辦案破案,當然希望案件判決結果是犯罪嫌疑人有罪;公訴機關就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訴,當然不願意見到被告人無罪的判決結果;法官要居中裁決,也當然在某種程度上要與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保持距離,而不能經常在一起開會。

這幾年曝出的一些冤案已經說明,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一起開會並不利於案件的公正解決,原因在於:一是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一起開會定案,動不動搞三家單位「一家親」,把偵查、起訴和審判三道工序變成了一道工序,有的甚至直接把偵查機關的意見強加給法院,使憲法法律規定的分權制約監督機制形同虛設;二是沒有律師和當事人參加,法官只能聽到一面之詞,程序不公;三是三家一起開會定案違背司法規律,使法官無法堅守獨立中立的裁判地位;四是一起開會搞少數服從多數,如果法院是少數仍要服從多數,違背了只有法院才有定罪權的憲法原則。

所以為了防止冤案,偵查、起訴和審判人員應當少在一起開會,要開會也應到法庭上去開,按法定程序進行,並有律師、被告人、證人等參加。

法律微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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