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背書和再貼現背書的區別

一、票據質押  票據質押是擔保債務履行方式的一種。我國《擔保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匯票、支票、本票……可以質押」。我國《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可以行使票據權利」。  票據質押是擔保債務履行方式的一種。我國《擔保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匯票、支票、本票……可以質押」。我國《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可以行使票據權利」。但由於上述規定比較籠統,銀行工作人員在受理質押票據業務的操作上遇有很多困擾。本文擬對票據質押的原理、質押背書的表現形式及其操作做一詳解。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這表明票據作為文義證券,要嚴格以其記載發生效力。同其他質押形式相比,票據質押在票據記載形式上有其明確的要求,即必須進行背書籤章、記載被背書人名稱、註明表達「質押」意思的字樣。實務中,僅憑簽訂質押合同,而不做質押背書不能確立其質押關係,票據質押也不生效力。基於此,筆者認為,質押背書應被認為是票據質押的生效要件、非對抗要件。出質人未在票據上進行背書籤章的,持票人不能取得相應質權,不能基於質權行使票據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在構成票據質押的條款中對此也予以了明確。  二、票據貼現  對持票人來說,貼現是將未到期的票據賣給銀行獲得流動性的行為,這樣可提前收回墊支於商業信用的資本,而對銀行或貼現公司來說,貼現是與商業信用結合的放款業務。  一般而言,票據貼現可以分為三種,分別是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  貼現是指客戶(持票人)將沒有到期的票據出賣給貼現銀行,以便提前取得現款。一般工商企業向銀行辦理的票據貼現就屬於這一種;  轉貼現是指銀行以貼現購得的沒有到期的票據向其他商業銀行所作的票據轉讓,轉貼現一般是商業銀行間相互拆藉資金的一種方式;  再貼現是指貼現銀行持未到期的已貼現匯票向人民銀行的貼現,通過轉讓匯票取得人民銀行再貸款的行為。再貼現是中央銀行的一種信用業務,是中央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而運用的一種貨幣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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