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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床保姆」不能與「包養」相提並論·洪巧俊

「同床保姆」不能與「包養」相提並論·洪巧俊11月6日《三秦都市報》報道了「同床保姆」之後,7日引來了評論一片,縱觀這些評論,其觀點大都與記者「這種保姆和被別人『包養』沒有多大區別,而這種行為也是違法的」相同。對此,我卻有不同的看法。從《三秦都市報》的報道來看,「同床保姆」多多少少凸顯了老年婚姻問題。其出發點是為了滿足對婚姻生活的不同層次的需求,體現了現代社會男女關係的多樣化。同時也暗含了老年人生活的諸多無奈,他們大多孤獨落寂,隨著年齡的增大起居不便,想結婚又怕子女不同意,即使子女同意又面臨著今後家產的重新分配和遺留。在這些矛盾當中,老人們一時難以找到更好的平衡點,而「同床保姆」恰恰適應了他們需求,於是「同床保姆」就這樣應運而生了。至於是不是違法,我看不能一概而論,假如這些騁保姆的都是單身老人,而保姆也是單身女人,人家就有權談情說愛,只要不是脅迫,就不好說三道四,更談不上是違法。要說,也只屬於道德層面上的問題。有人說,他們存在著金錢交易,不是有很多青年男女去婚姻介紹所也要交一筆介紹費,女方大多要收男方的定金,這不也存在著金錢交易嗎?至於說與「包養」沒有多大區別,我看區別就很大,其性質也完全不一樣,現在一些人「包養」,都是有婦之夫,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包二奶」。很多「包養」現象致使家庭破裂,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這就給社會帶來了不安定的因素,而「同床保姆」至少目前還沒有出現這些情況。有人把「同床保姆」說成是「非法同居」,這個觀點我認為是不對的。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為。看他們是不是非法同居,主要的是男女雙方有沒有以夫妻的名義在一起共同生活,區別就在於此。再說「非法同居」的表述已經落後於變化了的新法規。按照現代法治思想,法不禁止即合法。同居是個人選擇,現行法律並沒有對其加以干涉及限制,因此「非法同居」是一個不符合法律規範的詞語。上個世紀90年代初,最高人民法院曾有明確規定:「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但2001年12月24日最高法頒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中指出:今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解除同居關係和解除非法同居關係,雖然只是少了兩個字的區別,但折射出的法律意蘊卻不可小視。2003年12月26日最高法公布的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中,更加明確規定:「當事人起訴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足以表明,沒有配偶的男女同居完全所謂個人私事。「同床保姆」在實際生活中會不會帶來一定的社會問題,就目前來說還沒有發現,就是會帶來一些社會問題,也不能成為給「同床保姆」戴上「非法」帽子的理由。應該說,這是一種新出現的勞務關係,它顯然不同於純粹意義上的性夥伴關係,但又不同於包二奶。當然,我不是為「同床保姆」違道德行為尋找合理、合法的借口。「同床保姆」雖然不違法,但也不宜提倡,畢竟有悖於社會倫理,有悖於民風。但我要說的是任何社會現象只要不危害社會、損害他人利益,具有存在的合理性,我們就沒有什麼理由去干涉?所以,我們對這個新出現的複雜問題更應慎重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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