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刊文:提高公權力介入嚴重校園欺凌案件的可能性

人民日報刊文:提高公權力介入嚴重校園欺凌案件的可能性

應飛虎/人民日報

2016-05-10 07:05 來自 輿論場

字型大小 近年來,校園惡性欺凌事件屢有發生,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日前,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關於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將對這一現象進行專項治理。此舉有望克服對校園欺凌行為整體反應方案不足的問題,通過專題教育、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設等手段,從懲戒、教育、應對三個方面,規範學生行為、建設平安校園。對校園欺凌的極端行為和極端事件作出懲戒非常必要,這一方面在於懲戒和教育施暴者,另一方面也是為其他學生提供一個安全的校園環境,保障他們的受教育權。從我國現有法律規定來看,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處理過輕。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或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雖然我國刑法規定了收容教養制度,但實踐中用得很少。而對一般的欺凌事件,學校缺乏有效的懲戒工具。綜合考慮,未來立法中有必要改變法律中一刀切的做法,提高公權力介入嚴重校園欺凌案件的可能性,同時改革現有的政府收容教養制度,為應對惡性校園欺凌案件提供一種有效的懲戒和教育方案。另一方面,僅僅寄希望於刑事處罰或嚴厲處罰是不夠的,這是對複雜問題的簡單化。基於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校園欺凌行為的預防應該從更長遠著手,推行規則教育。多年來,與知識教育相比,我們的規則教育嚴重缺失。雖然有中小學生守則、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等,但內容相對簡單,宣示性的內容較多,且缺乏對各種情形後果模式的設定。除此之外,在學校中,越來越多的老師「不敢」輕易批評學生,「不敢」指出學生在行為規則上的錯誤。而規則意識正是在不斷矯正錯誤的過程中被強化的,沒有批評和懲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對一些家長來說,也需要改變對學習成績的過分強調,提高對子女規則教育的重視,不能把這一責任全部推到學校。總之,應該通過建立一套行為規則及其教育體系,激勵家庭、學校和社會承擔應有的教育責任。未成年人的心智具有很強的可塑性,教育部門需要制定一個內容詳盡而具體,且含有相應後果模式的行為規範,讓學生養成底線意識,告訴他們哪些行為是同學、老師、學校和社會不能接受的,以及這些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鑒國外一些成熟的經驗,比如有的國家對幼兒園至5年級學生,以及5年級至12年級的學生,分別設定了60類和62類禁止性的行為,其規定極其詳盡,包括推碰他人、投擲物品、向他人吐唾沫,等等。同時,每條規範都設定了學校的多種指導干預措施,以及可以適用的處分,比如學校教學員工予以告誡、逐出課堂、勒令停止、開除等等。此外,在校園欺凌案件的應對上,還應該建立起由學校主導、家庭和社會充分參與的、針對校園欺凌的信息系統和反應方案。由於校園欺凌事件涉及到較多學生,在案件的處理上,學校應該佔主導,同時應該賦予學校一定的懲戒學生的權力。在目前的九年制義務教育框架下,對一般的校園欺凌行為,有必要找到一些合適的、有效的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措施,讓學生更有規則意識、校園更安全。(作者為深圳大學規制與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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