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人帶頭行善事眾人拾柴火焰高(富人如何做慈善③·見解)
災難之後第一時間響應
中國慈善讓人驚嘆
比爾與梅琳達·蓋茨基金會創始人 比爾·蓋茨
中國慈善讓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人們對於災難或者一些突發事件的響應。無論是誰,在發生災難之後,都會第一時間想,我能做些什麼?這種態度和行為很讓人驚嘆。
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素來都有樂善好施的傳統。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中國的慈善能力已經有了很大的提高。在教育領域我能做些什麼,在環境保護方面我能給予什麼幫助——在中國慈善領域中,提供幫助的意願能力在不斷增長著。而與之相適應,接受這些幫助的能力也需要加強。我們看到,現在很多人在進行著這方面的努力,這很讓人高興。
當然,慈善需要智慧,需要對慈善事業內在規律的把握。30年以前,中國沒有什麼人有錢,現在的這一代富人是中國第一代的富豪,所以他們很多人對於慈善事業不是特別了解。而且慈善事業在中國發展還處於比較初級的階段,儘管它發展的速度非常迅速。
在從事慈善工作的過程中,總會有捐贈者擔心,接受捐贈的這個組織是不是足夠有效率,會不會揮霍或者浪費了我的捐贈。慈善事業在美國已經有了很長的歷史,但這樣的擔心也從來沒有消失過。
這種擔心是好的,因為它能夠督促基金會或者其他慈善機構,如何更好地用好善款,提高效率。
現在,我們僱傭了很多專業的人員來從事慈善事業,通過專業化水平的提高,來保證慈善事業效率的提高。同時,還有透明度的問題。蓋茨基金會會對善款的處置,進行具體的記錄,這一切都會向公眾披露,大家都可以查閱。
慈善事業本身也是一個自我培訓和教育的過程。像別的事情一樣,勤於練習總會有所進步的。
(本報記者 苗苗採訪整理)
學習如何去給予別人
小額慈善更加可貴
美國伯克希爾·哈撒韋公司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 沃倫·巴菲特
不同規模的慈善,發揮的作用各不相同。大額慈善,在一些情況下,確實能夠發揮它的作用。有些項目,也需要通過做大規模資金來實現。
可是就我個人而言,我覺得小額慈善,格外讓人尊敬。我捐款做慈善,事實上,對我的影響並不大。我依然可以住我想住的房子,看我想看的電影,去我想去的地方旅行——我不需要為做慈善,放棄任何事情。
在美國,在慈善組織或者其他個人組織的募捐活動中,很多人可能都會放5—10美元進募捐箱。數額不大,可這樣的捐款,是可能對他們的生活帶來影響的。他們捐出的每一美元,本來會有其他用途的。現在卻因為做慈善,幫助別人,而做出了自我犧牲。
我們需要大額慈善,但這樣的小額慈善的行為和態度,會讓我們的社會變得更好。
當社會中的大部分人都能參與慈善,無論是參與當地的教育、醫療、環保,或是其他領域的慈善工作,這種行為所產生的精神力量會是巨大的。而且從長遠來看,會影響整個社會的行為模式。
李連杰在中國倡導的每人捐一元錢的慈善行動,就是這種個體的小額慈善行為。我小的時候也在父母的影響下,學習如何去給予別人幫助。這真的有用。正是這樣的習慣,在我長大了、擁有更多財富後,才使我會去做更大規模的慈善。
小額慈善像是一種習慣的培養,也更像是一種代際之間慈善觀念的傳承。這兩者都很重要,需要平行發展。
(本報記者 苗苗採訪整理)
中國慈善期待更上層樓
清華大學創新與社會責任研究中心主任 鄧國勝
近年來,中國慈善事業取得了快速的發展,不僅慈善組織的數量迅速增加,而且捐贈總量在2008年突破了1000億元。
然而,這樣的「成績單」,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差距。據統計,美國每年慈善捐贈超過3000億美元。
若要彌補差距,推動中國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我們還需要實現以下「突破」:
慈善意識與觀念「突破」。人們的財富觀念與慈善意識還有待提高。當前,中國慈善事業發展的一個誤區是注重富人捐贈、企業捐贈,特別是一些慈善組織缺乏戰略眼光,忽略個人小額捐贈。
現代慈善組織發展「突破」。由於中國慈善組織發育還不成熟,還沒有為企業和個人奉獻愛心搭建多元化的、高效便捷與公開透明的平台。不僅慈善效率不高,而且平民與富人、企業對慈善組織的信任度還非常有限。
行政「突破」。一些慈善組織的行政色彩太濃,一些地方的行政勸募嚴重擠壓了慈善事業發展的空間。
制度「突破」。目前,我國慈善領域的法律體系還不完善,法律建設還需進一步加強。期望儘快出台《慈善法》。
若克服上述制約因素和認識誤區,我相信,必能極大激發中國慈善潛力。未來中國慈善事業的發展不僅需要激勵富人投身於慈善事業,更需要鼓勵平民的積极參与。
怎麼鼓勵呢?研究表明,成年人是否參與慈善,與其孩童時期是否參與有密切的關係。
因此,慈善觀念與行為需要從小抓起,從教育入手。特別是富二代、富三代更應當從小培養他們的慈善意識與財富觀念。
抓慈善教育的同時,還不能忘了學習國外的慈善經驗,提升慈善組織的公信度與慈善效率。西方慈善機構強調創新性解決社會問題,治標治本。而直到今天,國內很多富人慈善或慈善機構還停留在輸血式扶貧的階段,缺乏創新。
讓中國慈善更上一層樓,政府能做些什麼呢?
我認為,政府在慈善事業發展中的角色需要準確定位,既不越位,也不缺位。要明晰政府與慈善組織的邊界,減少行政對慈善的干預;國家應將慈善事業的發展提到更高的戰略位置,制定國家層面的慈善組織培育與發展戰略。
(本文來源:人民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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