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閑之官是怎樣演變成清廉之官的
「清官」原指地位貴顯而政事不繁雜的清閑之官,後來才逐漸專用以指公正清廉之官。
現在人們常使用「清官」一詞,用以指官員公正清廉,與古人的「循吏」一詞詞義相近。《史記》卷119就首創了《循吏列傳》。此傳開頭,太史公司馬遷說:「法令,所以導民也;刑罰,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備,良民懼然身修者,官未曾亂也。奉職循理亦可以為治,何必威嚴哉?」這是有感於當時的酷吏而發的議論。但此傳所介紹和表彰的循吏,其實就具有公正清廉的意味,而且介紹和表彰者都是先秦的,而不是漢代的,益發顯示太史公針砭現實的苦心。《金文最》卷73邊元忠《西京副留守李公德政碑》對清官循吏的含義有進一步的解釋:「吏有不為利回,不為義疚,世稱曰廉。才足以經濟,智足以決斷,世稱曰能。奉法遵職,履正奉公,世稱曰循。明國家之大體,通古今之時務,世稱曰良。」往後民間的傳聞和所謂清官文化,大致都體現了此種標準。
「清官」一詞出現並不太早,最初是指地位貴顯而政事不繁雜的清閑之官。如《三國志》卷57《虞翻傳》注引《會稽典錄》說,虞聳「在吳歷清官,入晉,除河間相,王素聞聳名,厚敬禮之」。
此外,還另有「清吏」一詞,《三國志》卷9《夏侯玄傳》注引《魏氏春秋》敘述許允,「(魏明)帝前取事視之,乃釋遣出。望其衣敗,曰:"清吏也。』賜之。」古代官與吏的詞義或有上下尊卑之分,或可通用。上引史料中的清吏,即是指清官,其詞義與循吏相同。可以說,清官或清吏大致魏晉以降,就有兩種不同的詞義。
大致到南宋晚期和金、元之際,從官方到民間,人們拋棄了作為地位貴顯而政事不繁雜的「清官」含義,而專用以指公正清廉之官,而古時的「循吏」一詞,也逐漸少用以至廢棄了。
貪污腐化是人類社會的痼疾,貪官、官迷之類現象勢不可免。但是,任何一個階級社會同樣都存在著維護社會公德和公道的道義力量和思想。中國自漢以降,儒家的某些教義起著社會公德和公道的支柱作用。古代的清官是在儒家思想影響下產生的,他們的立身行事不僅在當時起著正面的、積極的影響,也為後世奉為楷模,併產生了頗大的精神影響,甚至還出現了有中國特色的清官文化。
其中尤以宋朝的包拯影響最大。儘管後世民間的傳說故事已與史實相差太遠,但真實的包拯無疑可作為清官的典型。史稱「京師為之語曰:"關節不到,有閆羅包老。』」包拯規定:「後世子孫仕宦,有犯贓者,不得放歸本家,死不得葬大塋中。不從吾志,非吾子若孫也。」
但是,一個基本的史實,就是古史上的清官只是鳳毛麟角而已。與極少量清官相比,貪官和瘟官一般佔據了絕大多數,正如宋朝的李新說:「廉吏十一,貪吏十九。」十官九貪,正是整個中國古代社會的正常狀態。也許如在唐朝貞觀之治時有所例外。唐太宗也說:「比見吏部擇人,惟取其言詞刀筆,不悉其景行。數年之後,惡跡始彰,雖加刑戮,而百姓已受其弊。」可見貞觀盛世亦並非沒有貪官,只是比例很少,這在古代確是十分不易。
我們剖析中國古代清官和貪官的情況,須有兩個最根本的估計,一是古代是人治社會,而決非法治社會;二是古代的政制是一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下的等級授職制。
人治的基本特點就是權大於法,絕對的權力產生絕對的腐敗。如南宋高宗確有反對和懲治貪污腐敗的「嘉言懿行」。他說,「惟於贓罪則不貸,蓋以贓罪害及眾,不可不治」,「容情請託,賄賂公行,玩習既久,理宜懲革」,如此之類,不一而足。宋哲宗時名臣鄒浩之子鄒栩「知處州,犯入己贓」。宋高宗「蹙頞久之」,說「浩元祐間有聲稱,其子乃爾」,「既犯贓法,不當赦,可特免真決,仍永不收敘」。單憑上述記錄,似乎也表明宋高宗對懲治貪污腐敗是認真的。
然而宋高宗極為猜忌並最終殺害的岳飛,無疑是十分清廉的。他有一句曾對皇帝面奏的名言:「文臣不愛錢,武臣不惜命,天下當太平。」不僅在當世,而且在後世都普遍傳誦。依憑豐厚的收入,岳飛要鋪陳豪侈的生活,決無絲毫困難。但他不僅「一錢不私藏」,還常以私財補貼軍用。後來宋孝宗為岳飛定謚時,議謚的官員說:「雖上賜累鉅萬,毫不以為己私。」他們不由感嘆說:「嗚乎!為將而顧望畏避,保安富貴,養寇以自豐者多矣。公獨不然,平居潔廉,不殖貨產,雖賜金己俸,散予莫嗇,則不知有其家。」岳飛在國難當頭的卓爾不群的品行,其實在皇帝看來,恰好是反映了岳飛的野心。宋高宗所寵用的只是如張俊等庸將和貪夫,他們玩物喪志,反而使皇帝較為放心,在他看來,有貪心即無野心。張俊大約是南宋初的首富,「喜置田產,故江、浙間兩淮歲入租米僅百萬石。及死,諸子進黃金九萬兩」,另一說則為「歲收租米六十萬斛」。
秦檜至少也是南宋初的特大貪污犯之一。宋高宗對他的貪污行為並非不知,但宋高宗當時隱忍不發,等到秦檜死後,皇帝下決心在朝廷清除秦黨,卻又下詔對秦檜、秦熺父子等贓罪「並免追究」。
其他如宋高宗寵用的宦官馮益、陳永錫、康諝、張去為等人的處置,也都是如此,則其懲治貪污腐敗的虛偽性,也就不言自明了。在建炎、紹興之際,貪污腐敗政治的最大保護傘,正是宋高宗本人的皇權。
江州知州湯鵬舉因「皇太后還宮,進錢三萬貫」,這是在紹興和議後宋高宗生母韋氏被金人放回,即所謂「皇太后迴鑾」盛典的一個小插曲。在民力十分凋敝下的所謂「進助」,宋高宗居然下詔獎諭說,「爾治郡可觀,裕財有素,歸其積餘,有相禮儀。人悉如斯,事安不濟!備觀誠意,良切嘆嘉。」這當然又是獎勵臣僚用搜颳得來的大量銅錢,直接向皇帝行賄。
也許有人說宋高宗不是東西,好皇帝則不然。果真如此嗎?宋太祖無論如何算是宋朝最好的皇帝,他嚴厲懲處不少貪官,卻又對大貪官王全斌等曲法包庇。即以被若干清史研究者過分吹捧的康熙和乾隆帝而論,他們都大力表彰清官,「康熙皇帝對貪官污吏一向痛心疾首」,「可是,他對於索額圖與明珠,卻網開一面」,「索、明二人既是最大的貪官,又可做為他的得力助手,康熙帝在不妨礙其集中皇權的前提下,選擇了兩人的後一方面,容忍了前一方面。上述做法,並非康熙帝所獨有,在乾隆帝身上也表現得十分突出。如他懲貪殺了大批高官,但對乾隆朝最大的貪官和珅,卻百般庇護」。
階級統治的根本特點,無非是維護一小撮統治階級,甚至皇帝個人的私利。皇帝需要大力表彰清官,粉飾現實,以維護統治,而與此同時,也更需要包庇特大貪官。難道不是皇帝的私利在作怪?還是回到前面的話,人治的基本特點就是權大於法,絕對的權力產生絕對的腐敗。在人治的條件下的反貪腐,固然有許多隻拍蒼蠅、不打老虎的情況,然而在複雜的政治鬥爭中,也有宰殺老虎的史實,例如清嘉慶皇帝處置和珅等。但是,特大貪污犯得到最高權力的支持、包庇和縱容,他們的貪污犯罪儘管已至眾所周知、百姓切齒的地步,卻仍得以逍遙法外,宦運亨通,竊據要津,總是基本的史實。
歷史上看不到因高俸養廉而培育的清官,也看不到真正因窮困之至而被迫走上犯罪道路的貪官
表面上看,個別清官似乎是十分風光體面的,如張伯行受康熙皇帝褒獎,「特諭有天下第一清官之褒」,或說為「江南第一清官」。同時,因「家道甚饒」,生活待遇頗高,但此只能屬特有的例外。
如,清朝另一清官于成龍「薨於兩江總督任所」,「藩臬入內寢,檢遺囊,為棺斂計,見其衾幃敝陋,笥存白金三兩,舊衣數襲,青錢二千、粟米五六斗,相率太息而出。性廉潔,儉於自奉,不為妻子計,惡衣粗食,安之若素。聖祖亦信之彌篤,以為廉吏第一」。這是反映了清官清苦生活的一般情況。明朝的海瑞「卒時,僉都御史王用汲入視,葛幃敝籝,有寒士所不堪者。因泣下,醵金為斂。小民罷市。喪出江上,白衣冠送者夾岸,酹而哭者百里不絕」。這也是一個清官的物質生活,民心如鏡,上引記載也是人民對其清廉的追悼和哀思。
古代生產水平低,國家財政收入有限,歷代都不可能為低官提供優厚的官俸。古代有關養廉的議論和措施,不可勝計。宋朝名相王安石就是一個力主高俸養廉者。他承認當時的清官「千百而無十一」,還不足百分之一。但他實行變法後,如前引李新之說,還是「廉吏十一,貪吏十九」。正如元朝的女真人烏古孫澤常說的一句話:「士非儉無以養廉,非廉無以養德。」他「身一布袍數年,妻子樸素無華」。養廉的關鍵還是在於一個「儉」字。自奉不儉,薪俸再厚,到頭來還不是貪得無厭。
清朝雍正皇帝特設養廉銀,「因官吏貪贓,時有所聞,特設此名,欲其顧名思義,勉為廉吏也」。「知大臣祿薄不足用,故定中外養廉銀兩,歲時賞上方珍物無算」。其效如何?清朝是否就因此滅絕了貪官?高薪養廉在歷代已屢行而無效,如今居然有人將它當作反貪的新建議和新發明,豈非過於荒唐而淺薄。況且既有馬克思的明訓,強調一切幹部的中等工人工資原則,又顯然是與馬克思主義背道而馳。歷史上看不到有因高俸厚祿的養廉而培育的清官,也看不到真正因窮困之至,揭不開鍋,而被迫走上犯罪道路的貪官。做清官還是貪官,根本全在於個人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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