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專家客觀分評審「一致」錯誤,該重新評審還是廢標?
案例回放
某採購代理機構實施了一個項目的招標採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產品必須具備某一功能,並將這一功能的用戶使用證明作為客觀分評分因素,要求供應商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用戶單位使用證明。其中A供應商因投標文件中投標資料排序有別於其他投標文件(招標文件中沒有對投標資料的排序作要求,也沒有「投標資料未按規定順序排列就廢標」的實質性規定),使得評審中所有評委都陰差陽錯地沒看到這份證明,並且所有專家都一致對A供應商的這一客觀分評分項沒有給分,造成客觀分評審錯誤。採購結果公告後,採購代理機構發現了這一評審錯誤。對於如何處理,是重新評審,還是重新採購,亦或是採取其他解決途徑,在代理機構內部和採購人中間都產生了不同的意見。
問題引出
1.專家客觀分評審「一致」錯誤,重新評審還是重新採購?
2.遇到此類問題,財政部門應當如何處理?
專家點評
目前,由於在公開招標結果公告後重新評審方面,缺乏具體的明文規定,法律法規層面對重新評審的內涵界定也比較模糊,對各類情形也沒能完全窮盡,遇到一些具體情形,到底是該重新評審,還是廢標重招?亦或是通過其他途徑來處理解決?實踐中,操作人員每每遇到此類問題,都要在揣摩法律法規精神的基礎上再三思量。
那麼,重新評審與重新採購適用的法定情形到底有什麼實質性區別?出現本案例中專家客觀分評審「一致」錯誤的情形,到底該如何處理?我們就此進行深入分析。
廢標重招嗎?——缺少法律依據
首先,我們再次梳理一下重新採購的法定情形。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招標採購中出現四種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廢標,即:①符合條件供應商或對實質性響應供應商不足三家;②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③投標報價均超採購預算且採購人不能支付;④因重大變故採購任務取消。
對比來看,本案例中專家客觀分評審錯誤這一問題,不屬於上述四種情形的任意一種。但實踐中有人將評審錯誤的問題歸於上述第二種情形(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而支持重新採購,但更多業界人士認為這一做法有將法律內涵過度外延的嫌疑,歸類非常牽強。所以對於本案例出現的問題,業界更多認為廢標重招缺少法律支撐。
重新評審嗎?——不符合法定情形
實踐中一線人員遇到這類問題,困惑和難點集中在對重新評審還是重新採購的權衡把握上,一旦在這個問題上獲得法定處理依據,問題解決就十分容易。
本案例問題爭議的焦點在於:既然上述分析表明,專家客觀分評審錯誤的情形不適用重新採購,那麼是不是就可以順利成章地進行重新評審了呢?NO,我們說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無論是啟動重新評審還是重新採購,都需要有法律法規依據,避免採購當事人濫用重新採購,尤其是濫用重新評審權,造成新的不公。
所以,在這裡還要對本案例中「專家客觀分評審『一致』錯誤」的情形進行定性,看是否屬於重新評審的法定情形。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規定,「評審結果匯總完成後,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委員會均不得修改評審結果或者要求重新評審,但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範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的情形除外。」
顯然,如果專家客觀分評分不一致,就應當重新評審。但本案例的關鍵問題是,專家客觀分評審雖然都是錯誤的,但卻是一致的!因此,單就此來看,也不能簡單地適用69號文進行重新評審。這也是本案例中代理機構內部和採購人中間產生爭議的關鍵所在。
而且,本案例中發現評審錯誤時,已經在事後(採購結果已公告),而非評審現場(評審結果匯總完成至評審報告簽署完成前的時間段),因此也不屬於評審複核的範疇。
到底如何處理?——上報財政部門
實際上,對於A供應商投標文件中此項重要證明材料專家一致沒有看到的情況,現場啟動澄清程序就應該能夠解決和避免。但本案例中,現場沒能採取相關補救措施避免問題的出現,至於如何對評標委員會實施追責是另一回事了。目前鑒於客觀分評審「一致」錯誤的事實已經發生,探討如何進行處理更具有現實意義。
既然通過上述分析,重新採購缺乏法律依據,重新評審也不符合法定情形。那麼,既然專家客觀評審「一致」錯誤的問題被發現了,該如何處理才合理妥當呢?
業界多數專家認為,目前實踐中遇到類似重新評審和重新採購法定情形難以定性和界定的情況,應上報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依法審查後作出處理決定。
鑒於項目公開招標後投標供應商的信息已經公開,所以對於財政部門會如何處理,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應該無外乎兩種處理情形。
一是,另選供應商。
根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如果評審委員會的錯誤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的,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二是,評審糾錯。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七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五)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標的。依據上述兩個條款,財政部門可認定評審專家未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責令代理機構組織原評標委員會糾正打分,補充評審意見,然後形成新的評審報告。
總之,鑒於實踐中對這類問題的處理尺度和標準不一,建議今後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能對重新評審和重新採購的情形作進一步的精確涵蓋和細化實化,解決實踐中的這類難題和困惑,統一此類問題處理尺度和標準,推進政府採購更加規範化發展。
· 法規鏈接 ·
《政府採購法》
第三十六條 在招標採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採購預算,採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採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後,採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一條 有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之一,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終止本次政府採購活動,重新開展政府採購活動。 (二)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的,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採購活動。 (三)政府採購合同已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採購活動。 (四)政府採購合同已經履行,給採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政府採購當事人有其他違反政府採購法或者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經改正後仍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依法被認定為中標、成交無效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一)應當迴避而不迴避; (二)擅離職守; (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四)私下接觸投標人; (五)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
第七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知應當迴避而未主動迴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為評標委員會成員身份後至評標結束前的時段內私下接觸投標供應商的;
(三)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四)在評標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者不正當傾向性的;
(五)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標的。
上述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結果無效。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
評審結果匯總完成後,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委員會均不得修改評審結果或者要求重新評審,但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範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評審委員會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現上述除外情形的,評審委員會應當現場修改評審結果,並在評審報告中明確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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