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保平 : 被黑社會埋葬的王朝
我在《「梁山路線」只為暴力分食——偷窺江湖(5)》一文講到,大唐滅亡時,「不知道大唐末代皇帝唐哀宗有沒有抱怨,唐僖宗當初為什麼捨不得給黃巢一個小官,以致將整個大唐葬送。」
要是再往前推論一下,唐哀宗還可以抱怨:當初為什麼要搞國家壟斷經營,捨不得給王仙芝、黃巢合法販鹽的機會,以致大唐王朝被兩個鹽販子挖空牆角,被人稍稍用力一推,就轟然倒塌。
為什麼這樣講?不防看看王仙芝、黃巢為什麼要造反。王亞南先生說王仙芝、黃巢起義是因為屢試不第,對政治心生怨恨。(《中國官僚政治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版)這只是其中一個原因,而且也未必成立。因為即便同一時代,也有大量像黃巢一樣科舉名落孫山的人,也會懷恨政治,為什麼是黃巢而不是別人造反?依我之見,王仙芝、黃巢造反,與朝廷實行國家壟斷專賣制度有極大關係。
史載,「(黃)巢少與(王)仙芝皆以販私鹽為事。」(《資治通鑒》卷252)這是搶朝廷生意的節奏。古代政府實行「鹽鐵專賣」(禁榷制度),唐代國家專賣發展到又一個高峰。拿唐代的鹽專賣而言,基本程序是,政府在鹽產地設立鹽官,鹽官低價收購鹽戶所產之鹽,再把這些鹽高價賣給有資質的鹽商,鹽商最後把這些鹽賣給普通消費者。政府實行鹽專賣,未經政府批准私自生產、運輸、銷售的鹽,就是私鹽。
王欽若等人編修的史學書籍《冊府元龜·邦計部》里記載了唐貞元時的一份官方統計:「八年四月,鹽鐵使刑部侍郞王播奏,應管江淮兗鄆等鹽院,元和七年計收鹽錢六百七十八萬四千四百貫,比未改法已前舊鹽利總絕時價四倍加抬,計成虛錢一千二百一十七萬九十貫,其二百一十八萬六千三百貫充糴鹽本,其一千四百九十九萬二千六百貫充榷利,請以利付度支收管從之。」
從這組數據可計算得出,政府的收購價是出售價的八分之一,利潤率為百分之七百!馬克思說:「一旦有適當的利潤,資本就膽大起來。……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有百分之七百的利潤,它就敢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數次的危險去販賣私鹽。
國家專賣導致行業暴利,只要有暴利,就必定引起社會各個勢力和階層的競爭。王仙芝、黃巢就是在暴利誘惑下,走向了冒著被殺頭的危險販賣私鹽的道路。唐大中元年(847年)鹽鐵使曾說:「私鹽厚利,煎竊者多。巡院弓矢力微,州縣人煙遼夐。若非本界縣令同立堤防,煎販之徒無繇止絕。」(《冊府元龜》卷494《山澤二》)
不僅如此,合法的鹽戶(亭戶),即分布在產、儲、運各條線上的鹽業勞動者,也在巨大的經濟利益驅動下生產、販賣私鹽,或者與私鹽販子勾結共同私販。史載,唐貞元時,「亭戶冒法,私鬻不絕,……私糴犯法,未嘗少息。」(歐陽修《新唐書》)
為了確保「食鹽財政」、「國家支柱產業」不受損害,唐朝廷規定「盜鬻者論以法」。貞元時規定,盜鬻兩池鹽一石者死;憲宗時又規定除刑罰盜鹽者外,「鬻兩池鹽者,坊市、居邸主人、市儈皆論坐」;宣宗時更加嚴酷:「盜鹽特弓矢者皆死刑」,「有盜壞(兩池)壕籬與鬻鹼皆死」,「亭戶盜糶石與百姓市二石皆死」。(見《新唐書·食貨志》、《唐會要》)
偷盜、私販鹽一石(約120斤,約一麻袋)處死,甚至左鄰右舍都受誅連,如此嚴厲的法令意味著,只要涉足私鹽,就是犯法,只要犯法,基本上處死。這就像現在販賣毒品,超過50克就可以判死刑,犯罪標的物非常低。在如此嚴刑峻法之下做私鹽生意,雖獲利豐厚(《新唐書》上說黃巢「世鬻鹽,富於貲」),卻無疑是將腦袋系在褲腰帶上,隨時都有丟掉的可能。要想幹這種事,首先要抱著亡命之心;其次,要想不死,只有逃離政治權力掌控,亡命江湖;其三還要有防備官府抓捕的辦法。
為防範、抗拒官府緝查抓捕,王仙芝、黃巢不僅自己練就一身好武藝,還拉幫結夥,形成鹽幫,進行有組織的武裝販賣。這些鹽幫已經是江湖黑社會:成組織建制、主要以暴力為手段、有組織地從事犯罪活動,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一定影響。王、黃還沒有造反之前,就與官府有過正面交鋒,這為他們造反積累了戰鬥經驗。
這種黑社會生涯使他們極有可能形成三種心理:一是敢於冒險,「不怕死」,喜歡做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如造反;二是長期與欺壓、抓捕他們的官府、官吏,作對,具有反政治人格,如仇官;三是長期被政治權力打壓,被主流社會所敬而遠之、甚至歧視,他們渴望回歸主注社會,過上安穩可靠、受人尊重的生活,如做官。
(圖註:連環畫中的王仙芝、黃巢起義。圖片來自網路)
自打販鹽始,王仙芝、黃巢就已經走向了一條不歸路。退而言之,就算主動自首,萬一可免一死,做「浪子回頭金不換」,但只要政治權力對江湖社會打壓抹黑,就無法抹掉主流社會對回頭浪子的前身份歧視。這就好比現在人們對某些刑滿釋放人員懷有某種疏離,甚至在擇業上的暗歧視,使他們很難重新融入主流社會,黑社會身份幾乎成了他們一生的污點,他們很難通過正常的途徑獲得政治權力和主流社會的認可。這使他們往更深的江湖裡走去,那是一條你死我活的造反之路。
反正已經回不去了,如果機會來了,造反又有什麼呢?王仙芝、黃巢已經走入了「陳勝吳廣困境」,造反是死,不造反也是死,那還不如造反。如果造反成功,鹹魚翻身,由黑社會頭子變皇帝,如果造反不成功,也可以通過招安謀得一官半職。如果皇帝對造反者如此寬宏大量,捨得通過招安來平息造反,這對造反者來說,真是一個非常不錯的選擇,進可為帝,退可為官,犧牲的是他人,得利的是自己,世間還有這等好事么?顯然,一般情況下,帝王是不會招安的,這等於激勵江湖造反。除非江湖造反勢力強大,撲滅不了,反而禍及龍椅,那就趕緊招安;要是並無大的威脅,一定是剿滅為上策,以絕後患。
那又怎麼樣?按朝廷法律,以王仙芝、黃巢長期販鹽數量,死十回八回估計都不夠,造個反也不過死一回罷了。國家壟斷惡法硬生生地將人逼為犯罪,逼進江湖,逼成反動分子。這樣的事例絕非孤例,我們再看來一個鮮活的歷史例子,即宋朝的國家壟斷,又是如何把茶農出身(一說茶販出身)的王小波、李順逼上造反之路的。
宋代,專賣範圍較唐代大大擴展,「稱榷貨者,謂鹽、礬、茶、乳香、酒麴、銅、鉛、錫、銅礦、石」等。(《慶元條法事類》卷28《榷貨總類》)將原為地方財政主要收入的專賣利益控制起來,在中央設三司使,加強財政管理,國家專賣成為財政的重要來源。宋高宗曾毫不諱言地說:「國家養兵,全在茶鹽以助經費。」(《宋會要輯稿·食貨》)以宋太宗至道年間(995-997年)為例,朝廷全部財政收入為2224萬貫,專賣收入就佔了34.62%,其中鹽利300萬貫,酒利185萬貫,茶利285萬貫(李曉博士論文《從無償征斂向有償購買的演進》2006年),茶利佔到專賣收入的37%,確如歐陽修所說:「今為國之利多者茶與鹽耳」。(《歐陽修全集·居士集》)
王小波、李順造反主要是因為國家專賣的聚斂。北宋蘇轍對此說得很清楚:「臣聞五代之際,孟氏竊據蜀土,國用褊狹,始有榷茶之法。及藝祖平蜀,放罷一切橫斂,茶遂無禁,民皆便之。其後。淳化年間,牟利之臣始議掊取。大盜王小波、李順等因販茶失職(指職業、生計。筆者注),窮為剽劫。」(《欒城集》卷36《論蜀茶五事狀》)
據胡昭曦先生考證,宋政府於茶葉集散地設置六處榷貨務,壟斷茶葉的收售。其具體辦法有兩種:一是由官府設置茶場(山場),統領所有茶農(園戶),這些茶農的兩稅全部折為茶葉交納,除此而外多餘的茶葉也須「售於官」,由「官悉市之」;一是未設官茶場,但茶農也要「歲如山場輸租折稅」,「悉送六榷貨務鬻之」,在民間茶葉也是不能自由買賣的。(胡昭曦《宋初川峽地區的茶法與「販茶失職」》,載《四川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0年第3期)
川陝地區的茶葉專賣(榷茶法)在五代十國的孟蜀時曾實行過,宋太祖明令廢除:「川陝諸川偽蜀政令有煩苛刻削害及民者,累詔禁止蠲除之。」(李燾《續資治通鑒》)其他主要產茶地都實行榷茶法,「惟川、峽、廣南聽民自買賣,禁其出境」(同上)直到宋神宗熙寧七年(1074年)才開始征榷蜀茶,實行「茶馬法」。
「聽民自買賣」是指茶農可自行處理所種之茶,即呂陶所說,「伏緣此茶本非官地所產,乃百姓己物」。(呂陶《凈德集》)而實行榷茶法的地方,茶農由官府「置吏總之,採茶之民皆隸焉」(《宋史》),茶農很有點像國營茶場的職工,即便自己種植,也須「赴所屬州縣投狀立茶戶,官籍記」(徐松《宋會要輯稿》),身份隸屬官府。但蜀地茶農自產以後,似乎並不能「自銷」,仍是「趁時采造茶貨,遂日收來堋口,投場地(山場)貨賣」(呂陶《凈德集》)。
就算可以「自銷」,如果「禁其出境」,在產茶區內買賣利潤就少了很多,因為茶葉供需平衡,價格上不去。只有在政府那裡拿得「茶引」(特許經營資格)的茶商才有資格「興販」茶葉,還要按規定路線,「逐處上簿」,按時把茶葉運到指定的茶場「中賣入官」,然後再運輸出川。這實際上仍然是官方對收購與出售的壟斷。
學界對王小波、李順身份有爭議,有的說他們是茶農,有的說他們是茶販子。無論哪一種,在茶葉壟斷專賣或變相壟斷專賣之下,都不好過。如果是私茶販子,將受到法令嚴懲。法律規定,「茶折稅外,匿不送官及私販鬻者沒入之,計其直論罪」;「私有茶一兩笞四十,四十斤徒一年」(謝深甫等《慶元條法事類》卷28);銷售製造偽茶者,「一兩杖一百,二十斤以上棄市」。(《宋史》)他們只能走向犯罪道路,其處境與王仙芝、黃巢類同。
如果是茶農,也好不到哪去。因為茶農想把茶賣蜀地,只能將茶葉買給指定的茶商,茶商只能賣給官府,因為渠道單,官商可以壓價收購。因為地方財政留存較少,不敷開支,必然在茶葉等專賣品上額外追收一些非法稅費。因為中間多出了一個茶商環節,也就多了一個食利的環節,羊毛還是出在羊身上。總之,茶農將茶葉賤賣給政府,政府又高價賣出蜀地,獲取暴利,形成「茶葉財政」,用以支撐龐大的財政開支。
四川青城山一帶是山地,人們以種茶為生。據馬端臨《文獻通考》所載:「民賣茶資衣食,與農夫業田無異」,茶農靠賣茶葉維持日常基本開銷和繳納各種稅賦。一旦官商「掊取」太狠,盤剝太重,則「園戶(茶農)有逃而免者,有投死以免者,而其害猶及鄰伍。欲伐茶則有禁,欲增植則加市,故其俗論謂地非生茶也,實生禍也。」(李燾《續資治通鑒》)種的不是茶葉,種的是禍害,茶農只好棄園而逃,其棲身之地恐怕唯有江湖了。
除茶葉專賣,宋太宗淳化四年(993年)特在蜀地置「博買務」,壟斷收購絲帛等物(一說包括茶葉),將蜀地財富大力吸食到中央政府,造成央、地財富不均。這也在事實上造成了蜀人對宋朝廷的不滿,王小波的「均貧富」口號,也有均中央與地方財富不平的意思。
與王仙芝、黃巢起義幾乎相似的是,宋太宗淳化四年(993年),四川一帶大旱,造成大饑荒。王小波、李順看到發跡變泰的機會來了,起而造反,一呼百應,戰火燒遍四川,可憐沒過上幾天安穩日子的人民,又飽受戰火的煎熬。
事實上,因為國家壟斷經營而導致的江湖造反,又何止上面講到的兩例。陳高華先生說:在元末農民戰爭中,大量鹽徒(私鹽販子)參加了起義軍。由於他們一般均具有較豐富的鬥爭經驗和社會閱歷,因而往往很自然地成為起義軍中的一部分重要骨幹力量。浙東的方國珍出身「魚鹽負販」,淮東張士誠出身亭戶,但也「兼業私販」。江陰起義軍領袖朱定的出身也是「販鹽無賴」。福建鹽徒在起義鬥爭中起了重要作用:「眾盛稱十二支,……攻破閩侯官、懷安、閩清、永福、長樂諸縣及福清州。」就是南系紅巾軍徐壽輝集團中,鹽徒也不在少數;在這一支起義軍向長江下游發展過程中,鹽徒起了重要的作用:「江州在江南,舒州在江北。……私鹽船上插紅旂,下江攻城如翦急。前年江州李侯死,余侯今歲舒州沒」。(轉引自陳高華博士論文《元代鹽政及其社會影響》2007年)
這些私鹽販子走向造反之路,與王仙芝、黃巢大同小異,與王小波、李順也無大區別,都是國家壟斷惹的禍。甚至大清朝被推翻,也是因為朝廷搞國家壟斷經營,要把川漢鐵路收歸國有,此舉導致了大規模的四川保路運動,進而引爆了辛亥革命,將大清推翻。而保路運動中,四江的黑社會袍哥大量參與其中,辛亥革命陣營里,「上自都督,下至微職,以及軍隊大小職官」,無不有會黨或黑社會中人。
就這麼粗粗扳著指頭數數,就有數個王朝直接亡於國家壟斷經營造成的江湖造反。由此亦可見,一部斑斑血淚的皇權專制歷史,無非是朝廷與民爭利,且貪婪無厭,最後自毀前程的歷史。不由得讓人感嘆:國家專製成也在「國家專利」(利益獨專),失也在「國家專利」。
揆諸現實,古代的鹽、茶等國家壟斷專賣制度非常像現在諸多行業的國家壟斷經營。而從側面來看:哪裡有壟斷(特指行政造成的壟斷),哪裡就有黑社會。反過來,黑社會一經形成,又會以壟斷某一行業為生。譬如《新唐書》載,「餘姚民徐澤專魚鹽之利,慈溪民陳瑊冒名仕至縣令,皆豪縱,州不能制。」黑社會強勢壟斷一地魚鹽,竟然連州府都無法將他們制服。壟斷與黑社會如同孿生,相伴相隨。
責編:賈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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