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海洋貿易的絕響「隆慶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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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Witty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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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朝200多年的海禁過程中,也曾有過短暫的解禁,這就是隆慶年間的「開關」。

嘉靖「倭亂」發生後,明朝朝野曾發生過一場禁海問題的爭論。其中一個問題,就是要不要放棄傳統的「海禁」政策,要不要開放本國商民的海外貿易。

儘管很多人仍抱著既定的「海禁」政策不放,還是有一些有識之士看到了「海禁」與海寇之間的關係,極力主張開放「海禁」,以根除海寇,其中,1564年福建巡撫譚綸在《條陳善後未盡事宜以備遠略以圖治安疏》中指出,「世人濱海而居者,不知其凡幾也,大抵非為生於海,則不得食。海上之國方千里者,不知其凡幾也,無中國續綿絲帛之物.則不可以為國。御之怠嚴,則其值愈厚,而趨之愈眾。私通不得,即掇奪隨之。昔人謂;弊源如鼠穴,也須留一個,若還都塞了,處處俱穿破。意正如此。」 譚綸用了個通俗的比喻說明了現實問題,他請求朝廷允許福建商民在近海與外通商,按《明史》說法有不少中央政府官員都表示了認同。其後福建巡撫許孚遠也在奏疏中說:「市通則寇轉而為商,市禁則商轉而為寇。」

1567年1月23日,明世宗病逝於乾清官。2月4日其三王子朱載垕即皇帝位,是為穆宗,紀元隆慶。明穆宗,《明史》中稱他「繼體守文,可稱令主矣……蓋亦寬恕有餘,而剛明不足者歟!」他即位後,還是有重振朝綱的新氣象的,他詔告群臣:「先朝政令有不便者,可奏言予以修改。」不久.譚綸之後的福建巡撫都御史涂澤民利用隆慶改元而政治布新之機,奏請在漳州月港開放海禁,准許中國商民出海貿易。奏議迅速得到穆宗朝廷的批准,從而形成了「隆慶開海,月港開放」的局面。這在明朝對待國民的海外貿易政策上,可謂是一個很大的轉變,已完全更改了皇朝祖制。

這就是「隆慶開關」的由來。

應該說「隆慶開關」是嘉靖時期中國海商海盜武裝走私集團鬥爭的結果。明朝政府雖然用武力鎮壓了沿海的武裝走私集團,但不少人也從中發現,這些武裝走私集團是「海禁」政策結下的苦果。由於明朝政府面對這些武裝走私集團也感到剿不勝剿,所以才不得不「易私販為公服」,改弦更張,通過將走私貿易轉化成嚴格控制的合法貿易,來消除海盜走私集團對其統治秩序的衝擊。

有人認為隆慶開關後明朝海禁政策就取消了,還有的以為明朝後期在海外貿易中賺回大量銀子與此有關……現在可以研究一下兩個問題,看看「隆慶開關」的真實情況:

1.明朝政府為何要選在福建漳州月港開放中國商民出悔貿易之禁呢?要知道月港地處偏僻,遠離內陸商品貨源地並且有重山與內地相隔。

2. 月港開放海禁後,是否一切打算出海的中國各地商人都可以由此出海進行海外貿易?

先看看福建月港的地理環境吧。

潭綸在同一奏章上說:「閩人濱海而居,非往來海中則不得食。」後來在萬曆年問曾任福建巡撫的陳子貞也曾說:「閩省土窄人稠,五穀稀少。故邊海之民,皆以船為家,以海為田……。。」一旦嚴格執行「海禁」政策,人民「生計蕭條,情困計窮,勢必嘯集」,進行武裝走私。實際上,在嘉靖所謂「倭亂」的海盜隊伍中,福建人就占很大的比例。如茅坤在一篇文章中曾根據一位被海盜擄掠的崑山籍農民在歸來後所談的情況,寫到閩人在海盜隊伍中佔十分之六七。當時福建的經濟對外依賴性很強,福建的地理特點是,丘陵、山地佔全省總面積的90%以上,多山少田,人民生活的基本應用賴於外地供應;月港所在的漳州更是偏僻而且交通不便, 月港地處九龍江入誨處,以其地之形如月而得名。按《東西洋考》上的記載,漳州月港自身的條件的毫無優勢可言 , 因月港既無直接的出海口(其出海口在廈門 ) , 又非深水良港 , 海外貿易船由此出海 , 需數條小船牽引始能行 , 一潮至圭嶼 , 一潮半至廈門。

不過正由於其「僻處海隅,俗如化外」,不為明朝朝廷官員所注意,早在正統(1436-1449)、景泰(1450一1456)年間,它就已成為走私活動的活躍地區之一,史書載「居民多貸番且善盜」。成化(1465-1487)、弘治(1488-1505)之際,不少漳州人走私致富,已出現「風向帆轉,寶賄填舟,家家賽神,鐘鼓響答.東北巨賈競灣爭馳」的局面,並享有「小蘇杭」之譽」(註:《海澄縣誌》卷十一,《風土誌?風俗考》)。

月港成為福建商民進行走私貿易的中心港口,到16世紀初葡萄牙人東來以後,月港迅速發展成為福建沿海的最大走私貿易港口。葡萄牙等國商船在廣東海面由福建人領航改泊海滄、月港;浙江人領航到雙嶼,每年夏季來,望冬而去。而福建的走私商民,也可由月港出海,與「番舶夷商貿」進行貿易往來,絡繹不絕。

到嘉靖時期(1522-1566),以月港為中心的漳泉地區走私商民的活動,更為頻繁,並為全國之甚。《明世宗嘉靖實錄》中有幾段記載頗能說明問題;

「(1525年9月4日)。初,浙江巡按御史潘仿言:「漳、泉等府憨猾軍民私造雙桅大船下海,名為商販,時出剽劫,請一切捕治。」

「 十二年九月辛亥(1533年9月29日)兵部言:浙福井海接境,先年漳民私造雙桅大船,擅用軍器、火藥,違禁商販,因而寇劫。」

「 二十六年三月乙卯(1547年3月24日),朝鮮國王李恆遣人解送福建下海通番奸民三百四十一人……」估計皇帝覺得在屬國面前丟了臉面,不久後下了個詔書:

「……詔:沿海奸民犯禁,福建尤其,往往為外國所獲,有傷國體……」

面對著福建商民依託月港進行頻繁的走私貿易活動,明政府也加強了對月港這個「俗同化外」之地的控制。1530年,很據福建巡撫胡琅的建議,福建巡海道駐漳州,又在月港東北的海滄建立安邊館,並委漳、泉等府通判一員輪流駐紮。安邊館又稱捕盜館,其職責是為了彈壓當地商民的走私貿易和海盜活動。1536年,明朝政府接受了御史白資的建議,放鬆了對當地商民近海貿易的限制,「民有出海貨賣在百里外者,皆詣捕盜官處自實年貌、貫址,以符給之,約期來銷,使去有所由,歸有所止。」但「仍禁制漢民不得下海通番。」(《明實錄》)由於實效不大,1551年,明朝政府正式在月港設立靖邊館,「以通判往來巡緝」。

1557年,各方海盜勢力大鬧月港。無奈之下,福建巡撫譚綸只好招撫這些海盜,並在月港設海防同知,更靖海館為海防館。但這些措施仍不見效,明朝政府遂於1567年正式以月港為治而設立海澄縣,試圖以民政來管理這個走私貿易的中心。因此,1567年月港的開放,只是明朝政府對於月港地區海上走私貿易的被迫承認而已,以因勢利導之舉來穩定福建南部的統治秩序。

其實明朝政府之所以在月港開海禁,其基本出發點,正如後來的福建巡撫許孚遠所承認的,在於「於通之之中,寓禁之之法。」就是說,通過有限地開放,更好地貫徹「海禁」政策。正是從這一基本立場出發,明朝政府才選擇在遠離內陸商品貨源地並且有重山與內地相隔的福建地區,開放商民的海外貿易,以便能對其它地區有效地實施海禁。

研究一下第2個問題可以更好的解釋我們為什麼這麼說。月港開放海禁後,是否一切打算出海的中國各地商人都可以由此出海進行海外貿易?或者說,明朝政府究竟准許哪些地區的商民可以通過月港出海到海外進行貿易呢?這是一個直接關係到如何評估月港開放效果的問題。大家對月港開放普遍看好,似乎各地商民只要申請到出海船引,便都可以從月港出國貿易。其實,這是一種誤解。

首先看「出海船引」制度是怎麼回事;月港開禁後,凡是可以在月港出海的商人,根據規定,首先要在自己所在里鄰勘報保結,然後向所在道府提出申請,在批准後由海防機構發給船引。但實際上,往往由牙商(中介商人)、洋行(專門經營海外貿易的中介商人機構)出面作保,代海商申請船。所謂「船引」,也稱商引,它是海商合法出海的憑據。明朝政府規定:

「商引填寫限定器械、貨物、姓名、年貌、戶籍、住址、嚮往處所、回銷限期,俱開載明白,商眾務盡數填引,毋得遺漏。海防官及各州縣仍置循環號簿二扇,照引開器械、貨物、姓名、年貌、戶籍、住址、嚮往處所、限期,技日登記。販番者,每歲給引,回還責道查覆,送院複查;販廣、浙、福州、福寧者,季終食道查覆.送院複查。」(〈明經世文編〉轉引於〈華人華僑歷史研究〉)

凡是申請獲准領得「艙引」的海商,都必須交納「引稅」。所謂「引稅」,實際上是海商向政府交納的出海貿易經營稅。最初規定每張船引納稅銀3兩,後來增加到6兩。另外明朝政府對船引總量進行控制,也就是說限制出海船隻數量-----起初每年發放的船引總量為50張,1575年增加到100張,但對領持船引的海商所出航的國家還設有固定限制。1589年,福建府開始把前往東西洋商船的總數各定為44隻,每隻需領引一份。後來由於申請出海者太多了,又將船引擴大到110份。根據船引所限定的地點.當時從月港出國的中國海商,可以前往東、西洋的一些港口與國家,但禁止前往日本。這時的「東、西洋」的地理範圍分界線是以汶萊為界,「汶萊,即婆羅國,東詳盡處,西洋所自起也。」1593年後泉州府方面籌議對兩府出海商民的航行地點也做劃分,漳州府民往販西洋,而泉州府民往頒東洋,以禁止相互攙越。這一動議理所當然遭到漳州地方的強烈反對,終於未能得到通過。

曾當過袁崇煥上司的明遼東經略王在晉曾任福建興泉道,他寫的書中轉載了當時一個案件:1609年,浙江地方官員所處理一件涉及到浙江商民參加月港貿易的走私案件:幾個杭州人搭附月港出海商船去遏羅、呂宋賣絲織品獲利豐厚,回國後被以「通番律」論罪。這一事實,說明了浙江沿海商民是不能隨便出海貿易的,再看「船引」的規定:「販番者,每歲給引,回還責道查覆,送院複查;販廣、浙、福州、福寧者,季終食道查覆.送院複查。」 從這一規定可見,就連福建的福州和福寧州商民也被排斥在船引的發放範圍之外,要不這一制度中就不會載明「販廣、浙、福州、福寧者,季終食道查復,送院複查」了。有學者認為只有漳、泉兩府通番在合法的範圍之內,而其它地區都未包括在這一通番的合法範圍之內。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卷93中說到:「……是時漳泉民販呂宋者,或折關破產及犯壓各境不得歸,流離土夷,築廬舍操佣雜作為生活;或娶婦……」大批移民呂宋的就是這些能夠有機會出海的漳泉二府的百姓。

另外,象硝黃、銅、鐵也不許越海私販,且不許前往日本。

「月港開放」實際對浙閩直等地海商很不公平,明朝政府甚至不認可近在眼前的江浙商人到海澄貿易以及從月港搭船出海的合法權利,看起來匪夷所思,實際正是 「於通之之中,寓禁之之法」的原則的體現,明朝政府對漳泉海商規定了十分苛刻的出海貿易待遇。福建巡撫許孚遠有段話精確概括了這種政策:「凡走東西二洋者,制其船之多塞。嚴其往來之程限,定其貿易之貨物,峻其夾帶之典刑,重官兵之督責,行保甲之連坐,慎出海之盤詰,禁番夷之留止,厚舉首之賞格,圖反誣之罪累」。(〈明經世文編〉轉引於〈華人華僑歷史研究〉)由此可見,從出海船隻到貿易路程,從出海時間到貿易貨物,明朝政府都有嚴格的限制。這樣,中國海商在海外貿易與西洋商人的角逐和競爭中,就處於十分不利的被動局面。

月港地處偏僻,而漳泉地區的能提供出海貿易的物資也有限,由此出海的中國海商如同被捆住了手腳一樣,其他地區經濟發達、物資充裕的商家則無法直接參加到海外貿易中去。不過,這在華僑移民史上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華僑出國的人數迅速增多。《東西洋考·序》中記道:「(海)澄,水國也,賈雜半,走洋如適市」。意即當地人出海就象內地老百姓趕集上市一樣。呂宋、爪哇、馬來亞等地的華僑便迅速增加。在呂宋,明後期僅馬尼拉的華僑一般在人以3萬上。

明廷禁止商民去日本,但這些出海商民的行蹤就難以控制。他們出海後往往先向南行,然後再轉頭東去日本。越是禁止去日本,在日本的貿易利潤就越高。福建巡撫陳子貞就說過:「販日本之利,倍於呂宋。」(《明實錄》)因此,明後期去日本的商民十分踴躍,在那裡住下來的華僑也就越來越多,在日本長崎約有二三萬人之多。

當年美洲白銀不斷地輸往中國,中國商品則通過太平洋航路輸往拉丁美洲,在正在形成中的世界市場上,影響舉足輕重。雖然月港開放限制太多,只在海外貿易之門上開了條縫,但即使是這樣束手束腳的外貿,月港的開放仍給明朝政府帶來了十分可觀的財政收入,到1576年,月港的關稅收入已超過萬兩白銀;1594年從菲律賓流入的白銀應當超過264000兩,月港的關稅收入則達到29000多兩白銀,以至於人們將月港看成是「天子之南庫」; 月港海防館後改稱為「督餉館」,專門管理月港海外貿易和收稅。福建地方和和漳州地方政府為這筆稅銀曾多次爭奪歸屬權,到1599年,明神宗食指大動,派遣宦官充當稅使進入福建,月港出海商船的稅銀徵收權也被其奪取了。

總的來說,「隆慶開海」的主要措施「月港開放」,由於從一開始就以「於通之之中,寓禁之之法」為原則,不允許漳泉二府以外地區商民對海外貿易的參與,以月港地區的開放來成就全國絕大部分沿海地區的「海禁」,它只能導致走私貿易的興起。月港的開放十分有限,對本國海商非但未能提供任何方便的貿易條件,相反卻制定了許多苛刻的限制,從而使中國海商在國際貿易中最終因沒有國家實力為後台,不敵西方殖民勢力的競爭和剿掠而無法擴張貿易規模;明朝政府把對外貿易口岸限定在地處偏僻遠離內陸商品貨源地並且有重山相隔的閩南,其本身就是為了使月港開放對內地的影響降到最小,這也就大大降低了對全國經濟發展的意義;月港排斥外地商民參與開海貿易的活動,從而在全國商民中造成了一種不公平的海外貿易環境,也沒能達到消除海盜源頭的目的,反而因此激起走私貿易的泛濫,明末中國沿海又興起一個「中國海盜的黃金時代」,走私貿易的大規模泛濫,就是明證;

明朝天啟二年(1622),「以有事紅夷,遂嚴海禁」(《明實錄》),嚴禁中國商船出洋興販;荷蘭殖民者先後佔據澎湖、台灣,「明則奪我商賈,而陰或勾我奸人,…….」致使天啟、崇禎之際,東南沿海的走私貿易與海寇商人活動興盛一時。而走私貿易一旦規模化,又摧垮了月港合法貿易。至天啟年間,月港就已衰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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