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松燕:寬容和參與:政治共識及其達成

作者:褚松燕

國家作為政治共同體,是一個由多元的價值和利益結合起來的錯綜複雜的實體。由於價值、利益的多元,一個國家內部的價值、道德體系並非是同質的構成。因此,國家作為一個政治共同體的核心的凝聚力、政府作為維持國家內部持續共識的唯一核心會受到衝擊。但是,即便在經濟全球化時代,國家作為政治共同體的代表者,仍然是政治活動的核心主體。在這種情況下,國家需要以創新制度、創造途徑來維持一定水平的連續性的政治共識,確保國家的凝聚力、分配能力和行動能力。從這個意義上說,相較於維繫一個共同體的紛繁的制度和規則,更重要的是共同體成員制定那些制度規則所依據的政治共識。正是在達成共識的基礎上,那些能夠預期共同體成員和公共機構行為的規則才能夠制定出來。( http://www.tecn.cn ) 政治共識包括價值、信仰和規則三大體系。對於政治共識的達成,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看法和論證過程,羅爾斯認為,在一個多元社會中,政治共識是自由平等的公民們達成的一種以公平正義為核心的重疊的一致或重疊共識。它以公共理性和寬容原則為基礎,是人們就政治的正義觀達成的觀念上的妥協和一致,即公平的正義觀念,由此而形成公共秩序和制度安排。可以說,羅爾斯的重疊共識回答的是在一個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所組成的共同體中,如何在不可避免的相互衝突和意見分歧中,使社會的穩定與長治久安成為可能。( http://www.tecn.cn ) 那麼,怎樣達成政治共識並進而形成秩序良好的社會呢?羅爾斯認為,人們經由憲法共識而達至重疊共識,就是:具有平等身份和權利的共同體成員由於偶然性和(或)某些歷史事件而就某些正義原則達成某種臨時協定,並體現在以產生民主政府為目的的憲法當中。此後,共同體成員由於利益不同而「必須進入政治討論的公共論壇」,進行理性的相互說服,來找到克服利益衝突的制度安排。這就使得政治共識和基於共識而建構的公共秩序,必然依託於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以解釋、說服、溝通等形式表現出來的參與行為。哈貝馬斯認為,對話或語言溝通是民主社會中公共意志形成的必由之路,它不僅使人們在倫理層面相互理解和達成一致,而且達成利益均衡和妥協。因此,政治共識是人們遵循一定程序進行溝通交往而後在公共領域中達成的,是公共意見的一種表現。反過來,健全的公共交往促進政治共識的形成,有助於以更廣泛、更知情和更主動的參與為目標的改革。泰勒認為,政治共識經由討論而來。他認為,整個社會透過公共媒體交換意見,從而對問題產生質疑或形成共識,而共識得以形成的公共領域與承擔著經由談判達成互惠協定的市場經濟,就構成了對國家權力進行制約的積極主動的公民社會的兩種機制。( http://www.tecn.cn ) 儘管論述的角度和論證過程不盡相同,但上述思想家都不約而同地認為,在一個價值、利益多元的共同體中,「寬容使得差異性存在,差異性使得寬容成為必要。」寬容或包容是達成共識的必要基礎和共識本身的重要內容,這樣才能在共識和社會各領域中的差異之間達成和諧,將各種價值、利益之間的衝突維持在秩序範圍內。( http://www.tecn.cn ) 當然,社會多元意味著共同體在價值和信仰方面不再是同質的,這既打破著已有的共識,又為塑造新的共識提供了基礎。可以說,政治共識是利益相關方妥協的產物,政治穩定不僅是公共秩序的表現,更是秩序背後政治共識的表現。也是公共權力賴以啟動規則制定、程序修訂來對資源與風險的分配進行規定的基礎。 ( http://www.tecn.cn ) 既然政治共識是利益相關方溝通和妥協的產物,那麼,就必然要體現到具體的相互說服或力量較量行為當中,由此而不可避免地踏入了政治參與的領域。人們對公共事務進行觀點和意見的溝通、選舉、投票、利益表達等都是政治參與的不同形式而已。( http://www.tecn.cn ) 因此,政治共同體是公民合作的產物,同時也是合作活動的場所和相關觀念進行表達與傳播的時空載體。人們之所以形成政治共同體,其基本目的之一是進行資源和風險的分配,但任何分配都需要遵循一定的規則來進行。因此,規則的確定就是人們達成政治共識的一種表現,而構成政治共識的價值和信仰體系成為規則的隱性支撐。從這個意義上說,政治共識是政治參與的結果,同時也是政治參與的起點。但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具有決定製度體系和被制度體系所決定的雙重特徵,政治共識並非處於一旦達成就不再變化的狀態,而是根據具體國家所處的時代背景的變化和人們利益需求的具體內容而通過人們的參與行為不斷進行調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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