孿生姐代妹領結婚證 離婚分財產遇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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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6 10:18:38 星期一

來源:長江日報

導讀:結婚一年多就鬧離婚,韓麗要分割丈夫一半財產時,丈夫卻提出:當初是韓麗的雙胞胎姐姐代領的結婚證,兩人的婚姻無效。

結婚一年多就鬧離婚,韓麗要分割丈夫一半財產時,丈夫卻提出:當初是韓麗的雙胞胎姐姐代領的結婚證,兩人的婚姻無效。

前年,21歲的韓麗在上海打工時,與武漢老鄉李毅相戀,兩人約定回漢辦理結婚登記。去年底,李毅先回漢,韓麗卻因單位臨時有緊急任務脫不開身。兩人約定領證的日期將到,韓麗想讓姐姐韓林替自己去辦證。李毅希望儘快領證,也同意了。經不住妹妹軟磨硬泡,韓林只好去幫韓麗這個忙。

去年12月25日,韓林拿著妹妹的身份證,同李毅來到當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拿到了韓麗和李毅的結婚證。婚後,李毅父母出資給兩人在上海買房,房主是李毅。

遺憾的是好景不長,兩人常因一些瑣事爭吵,互不相讓,最後鬧起了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時,韓麗要求房屋、財產各分一半。李毅認為當時結婚登記程序就存在問題,婚姻無效。

上周,痛苦不堪的韓麗回漢探親,找到洪山區司法局法援中心,諮詢她和李毅的婚姻關係是否有效?

洪山區法援中心律師黃瑩: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韓麗未親自到場,兩人婚姻登記程序確實有問題,但並不能認定婚姻無效。

我國《婚姻法》致力於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穩定,婚姻登記是政府出於公益目的,確認婚姻當事人雙方結婚意願和婚姻行為,其主要作用是認可已存事實,證明、公示兩人結婚意願。本案中,當事雙方滿足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即使婚姻登記機關在工作中存在瑕疵,並不必然導致婚姻登記無效。

但兩人因分割財產,一方提出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要求認證婚姻是否有效時,就得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途徑解決。因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本案中,韓麗、李毅要確定婚姻關係是否有效,需由當事人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如認定婚姻關係有效,韓麗可依法分割婚後財產,如無效,則只能按同居關係處理。

當初由姐姐代領結婚證,給如今財產分割帶來大麻煩。婚姻不可兒戲,領證必須自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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