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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汗與皇帝有什麼區別?

文│卜正民(Timothy Brook)

節選自《哈佛中國史》第五卷《掙扎的帝國:元與明》

感謝中信出版社授權發布,圖片來自網路

元代可汗

塔尼斯特里令元代皇位繼承之爭趨於白熱化。1260年,忽必烈汗贏得了「蒙古大汗」的稱號;1271年,他宣布建立一個中原王朝規格的國家—元,並按「漢法」用「至元」年號;至元三十一年(1294),他逝世後也被賦予了一個中原帝王的廟號—世祖。他的長壽意味著皇位的繼承跳過了一個世代。

承襲皇位的是他的孫子鐵穆耳(1265—1307)。鐵穆耳並非長孫,卻在忽鄰勒台選舉中打敗了自己的兄長甘麻剌(Kammala,1263—1302)和答剌麻八剌(Darmabala,1264—1292)。鐵穆耳死後,皇位旁落至答剌麻八剌一系,由其子海山(Khaishan,1281—1311)即位。海山死後,其弟愛育黎拔力八達(Ayurbarwada,1285—1320)嗣位,其後又傳位其子碩德八剌(Shidebala,303—1323)。至治三年(1323),碩德八剌被刺,帝繫上推一代,回到鐵穆耳的長兄、碩德八剌的叔祖甘麻剌一系。於是,甘麻剌之子也孫鐵木兒(YesünTemür,1293—1328)當了五年的皇帝。

致和元年(1328)秋,也孫鐵木兒年幼的兒子阿速吉八(Aragibag)被扶上王座,但他只當了兩個月的皇帝,皇位就被答剌麻八剌的後裔搶了去。此後五年中,皇位爭奪戰在答剌麻八剌的兩代後裔中展開。至順四年(1333),妥帖睦爾(Toghn Temür)終於成了元朝最後一個,也是在位時間最久的皇帝。從大德十一年(1307),即鐵穆耳在位的最後一年,到至順四年(1333)妥帖睦爾即位,短短27年間,共有10位汗坐過元朝的王座—要是算上圖貼睦爾(Tugh Temür)的兩次即位,就是11位了。

在皇位繼承之爭的旋渦下屹立著元政權的華廈,它是由忽必烈及其以漢人為主的近臣們根據中原王朝制度建立起來的。早在元朝建立以前,忽必烈的伯父窩闊台就已開始逐步擺脫由父親成吉思汗開創的依靠貿易和納貢獲取歲入的國家經營模式。窩闊台看到直接統治和直接徵稅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忽必烈則更為堅決地沿著這一方向前進。忽必烈逐鹿中原並非心血來潮之舉,而是政權成形初級階段之後的自然發展。巨大的行政成本以及一班只有用賞賜才能換取其支持的永不饜足的蒙古貴族,也迫使其建立一個類似中原王朝的政權。他需要征服宋朝,才能使自己的政權存續下去。

忽必烈的第一步行動就是將蒙古國都城從舊址哈拉和林(Karakorum)南遷。蒙古憲宗六年(1256),他派自己的幕僚僧子聰籌建新都,這座新都城後來在漢語中被稱為「上都」,在英語中的羅馬拼音是「Xanadu」。九年後,他將自己的對手各個擊破,隨即派給子聰第二件差事,在遼、金兩朝南都舊址以南300公里處的北京,修建自己的新都城。自此,除明初50年外,北京成了明朝和清朝的首都。

▲元明清三代古都

忽必烈請來回族建築師亦黑迭兒丁(Yeheitie" er)為他設計這座新都城,其規模之宏偉是前所未有的,並結合了蒙古的軍事部署要素與中國傳統的建築形式。其結果是蒙漢雜糅的,與宋代建築風格迥異,卻在後世被逐漸認作典型的「中國式」。遷都之舉使忽必烈堅定了既做汗又做皇帝的決心。每年夏天,他回到「夏都」上都,避暑、狩獵。狩獵不僅能獲取食物,訓練軍隊,也是一展忽必烈馳騁草原的騎射技術的良機。至元十七年(1280)劉貫道所作《元世祖出獵圖》正好捕捉到了忽必烈狩獵時的場景。

▲劉貫道《元世祖出獵圖》(1280)。該畫繪製時,忽必烈正值64歲,他本人的身形至少像畫中一樣魁梧。

遷都北京,意味著忽必烈創建的這個國家,必須像都城的建築那樣,將蒙古元素織入中國圖案中。中書省負責全國的行政管理,衙署就設在皇城南門外。中書令在政務上給予皇帝建議,起草法令文書,並監督依照傳統設立的吏、戶、禮、兵、刑、工六部。

吏部負責官員的銓選、考課和處分議敘。戶部職掌田地清丈、戶籍登記和賦稅徵收。禮部職掌朝廷各項繁重的典禮,監察(恢復後的)科舉考試,並處理藩屬及外國往來事務。兵部是一個文職而非軍事部門,它負責軍籍管理、俸給發放、軍隊訓練,以及乘載、郵傳之制。刑部主管刑罰政令、審核刑名。工部管理從城垣、渠堰到陵寢的各種官用設施的營繕和全國土木、水利工程的興修。

此外,中央政府還包括職掌兵權的樞密院。忽必烈自信能夠對首都發生的大小事情做到心知肚明,但是要保證各省官員不損及蒙古人的利益,就只能在各行省任命蒙古監臨——達魯花赤(darughachi)。

忽必烈唯恐蒙古人掌握的權力落入漢人手中,這也是他在官員銓選時偏好舉薦的原因之一,因為這樣使臣子有知遇之感,而不像中原王朝慣行的科舉制度那樣毫無把握,只以優劣論人才。儘管如此,他仍然努力展現出謙和、仁愛的一面,以安撫被征服的臣民。據一份官方報告的孤證顯示,他在中統四年到至元六年間(1263—1269),僅下令處死過91人。即便是根據當今的標準,這也稱得上是輕刑寬禁之舉。這是令人難忘的做法。明初士人葉子奇在《草木子》中盛讚忽必烈當政時是「輕刑薄賦,兵革罕用」。

在中原王朝制度中,人們本以為忽必烈會取消而他並未取消的一項是御史台(the Censorate)。御史的職責是監督官員和皇帝的言行。他們的目的是保證制度本身不被破壞或折損。有時這是一項危險的工作,有時又令人感到心有餘而力不足。元朝皇帝拒絕給予御史台任何實質性的權力。御史台之設,僅僅是為了保證官員執行皇帝的要求。元朝的第五任皇帝碩德八剌是個例外。至治二年十二月(1323年2月),他為了啟用更多的漢族官僚來制衡自己的蒙古勁敵,頒布了一系列新制度,敦促御史徹底查處官員貪瀆案件。七個月後,他被刺身亡,而幕後主使正是對其拉攏漢人深惡痛絕的蒙古御史大夫。

中亞史家狄宇宙(Nicoladi Cosmo)認為:「忽必烈成功地吞併中原後建起的帝國華廈的地基是有裂縫的。他將種族區隔制度化的做法造成了民族關係上的不和諧。此外,中央政府被過於臃腫的機構設置而拖垮,其中大多數是為皇帝及其隨從設立的服務機構。」(我們將會看到,馬可·波羅等許多外來者都供職於元代朝廷。)

狄宇宙還注意到,「蒙古人對治理的態度仍然是反覆無常、漫不經心的,中亞政治傳統中的某些特徵,如繼承的原則、種族或宗族的特權,中央政府部門與商人組織間的合作關係等,仍然處處有跡可循。」要使大元王朝這座政治大廈長期屹立不倒,其一要依靠漢族官員的堅定支持—但蒙古人從來未能全心全意地信任他們;其二是保證權力建立和交接的規則的穩定性—但這一點也從來未能做到。於是,元朝終究要覆亡,不過那是它屹立了整整一個世紀後的事了。

明代皇帝

朱元璋是因為推翻了蒙古人的統治,才當上了洪武皇帝,不過,在1368年以前,他的主要精力被用來對付自己在長江中下游的競爭者上面。他稱自己的王朝為「明」(光明之意),從宇宙論的角度說,這是一個「火向」的字,正好可以接續「水向」的「元」(乾元之意;物質與人世一樣,被認為是周而復始的,即金、木、土、水、火五行)。這個字也表明,他吸收了明教意識形態中關於光明與黑暗兩股勢力的鬥爭的宇宙論觀點。他在早期揭竿而起的時候與該教派有著密切的關係。

朱元璋聲稱,他的使命是將蒙古勢力趕出中華,並恢復宋制。這個傳言讓他的儒家幕僚十分受用,也可能迎合了民間的民族沙文主義(ethnic chauvinism),然而,他的新政權卻更多地複製了他本人熟悉的元朝慣例。結果便產生了一種雜糅了蒙古汗和宋朝皇帝兩方面傳統的新統治模式。

半個世紀以前,20世紀傑出的明史專家牟復禮(Frederick Mote)稱這種新模式為「專制統治」(despotism)。牟復禮相信,宋代是中國專制統治的濫觴期,但他也指出,他所謂的蒙古的「野蠻化」(brutalization)將帝制中「大部分對皇權的限制都摧毀了」,因此,為明代的專制統治開闢了道路。「元朝野蠻化的世界的重要性在於,她是明朝第一代統治者和臣民成長的世界,正是以這種方式,她參與了明王朝的基調和特徵的形塑。」

▲明史專家牟復禮(Frederick Mote)

牟復禮提出中國專制統治形成於宋元時期的假說,是為了挑戰盛行於20世紀50—60年代、由魏特夫(Karl Wittfogel)提出的冷戰思維模式的漢學觀點。魏特夫認為,從久遠的過去直到現在,亞洲一直籠罩在一種亘古不變的專制統治之中。這是歐洲知識分子在17世紀發明的、用來描述西亞與南亞政權的概念。18世紀以後,這一概念才被逐步用以描述中國,最終還給中國扣上了專制統治最高階段的大帽子。這一命名是歐洲為了論證其帝國主義合法性而建構的帝國霸權意識形態的要素之一,結果卻一直影響著我們對中國的看法和預期。

牟復禮之後一代的明史專家范德(Edward Farmer)將討論明代政府的語彙由「專制統治」變為「獨裁統治」(autocracy),即「帝制中權力的進一步集中」。這一定義把獨裁作為各種制度設計中內含的一種政治組織系統提煉了出來。問題的核心不再是忽必烈汗的蒙古習慣,抑或朱元璋的暴戾性格,中國社會的權威本質(the authoritarian nature),而是他們為了維持自己權力所引入的制度。

這個詞的好處是能讓人立即抓住權力由朝堂上的程序和民眾的期待對皇帝的限制轉移到皇帝本人手中的變化。但是歷史上幾乎沒有一個皇帝是真正獨自統治國家的(「獨裁」一詞起源於希臘文的「獨自統治」)。正如牟復禮所見,即便是明朝最有決斷的皇帝,其權力也受到了「現實的限制」。

有一種制度我們可能會把它當作是對獨裁的限制,那就是法律。明朝創立者在國家成立之初就頒布了一部律法。其法條旨在約束官員和百姓的行為,對皇帝卻不加限制。朱元璋並不認為他本人應受到自己所立律法的束縛。但是他失望地發現,《大明律》尚不足以達到鋤奸懲惡,明刑弼教的目的,於是又親手創製了「法上之法」。14世紀80年代中期,他將這些「法上之法」編成一部《大誥》(Grand Pronouncements),成了第二律法。朱元璋命令官員們謹遵其精神,但他又謹慎地強調,唯他一人可以《大誥》擬罪,而法司擬罪則要比照《大誥》減一等。

朱元璋並非沒有意識到,人民覺得新法有處置太過的地方,但他相信,用重典是開國之初懲處時弊的必要手段。朱元璋逝世前一年,有刑部官員請求將大明律的刑罰提高到《大誥》的水平,但朱元璋駁回了。這本是一個可以讓可汗的擬罪特權超越約束皇權的法律制度的時刻,但他就這樣放過了。即便如此,作為儒家善政核心原則的君臣、君民間的互惠關係,卻是朱元璋所強調的規範與制度所缺乏的。他的治國理念刨去了儒家道德傳統,留下的只是維持政府健全的懲罰手段。次年,朱元璋去世,這個堪稱中國史上最特殊時代之一、幾乎實現了專制乃至獨裁的時期也隨之告終。

儘管他留下遺訓:「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但他的子孫並未持守他所致力推行的專制體制。儘管朱元璋所建立的法制應該是金科玉律,他們卻不得不篡改他的垂法之意。畢竟,當實際偏離了應然的軌跡,比如,皇帝昏庸無道,在戰爭中被俘,或無承嗣時,任何政治體制都要進行改弦易轍。此類危機只有通過某種程度的篡改(fudging)和類推(analogical reasoning)才能度過。

然而,也正是因為規則的彈性,每一次危機都會變成繼承的危機,而每一次危機的解決都要以體制本身應對未來威脅能力的下降為代價。我們與其通過跟蹤常規情況下的政治運作來理解明代統治,不如以明王朝的五次重大危機為背景進行考察。明代的第一次重大危機便發生在王朝創立僅12年的時候。

▲朱元璋(1368—1398年在位)像。這幅作於十六世紀的逼真白描肖像究竟是誇大了還是抓住了明太祖的不凡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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