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貪官引渡條約破題

中國貪官引渡條約破題

  中國貪官引渡條約破題  中西引渡條約是中國與歐美髮達國家之間第一個生效的引渡條約,這個簽約模式將會成為中國和其它歐美髮達國家的一個示範文本     余振東在美國接受「辯訴交易」,自願接受遣返,通過中美刑事司法協助方式,他的「回來」開創了中國追捕外逃貪官的「余振東模式」;然而這只是非正式的遣返途徑。引渡、通過國際刑警組織進行緝捕、開展刑事司法協助,是目前緝捕外逃犯罪嫌疑人的主要途徑。中國外逃貪官大部分都藏身於歐美國家,而我國同這些國家都沒有建立引渡條約關係。  在2006年4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獲得批准中國與西班牙的引渡條約突破了這一障礙。  「這是中國與歐美髮達國家之間第一個生效的引渡條約,是中國在與發達國家開展引渡國際合作方面的一次歷史性突破。」中西引渡條約中方談判代表團團長、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徐宏參贊評價說。  「它創造了先例,這個簽約模式將會成為中國和其它歐美髮達國家的一個示範文本,以在全球範圍內編織一個法網恢恢的外逃貪官追捕網。」原司法部司法協助外事司正司級巡視員、北師大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黃風教授說。  黃風所說的簽約模式即在條約中明確寫入了「承諾死刑犯不引渡」條款。條款規定,如果涉及死刑,除非請求方做出不判處或者不追究的承諾,否則被請求方應當拒絕引渡。徐宏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明確表示:「我國跟西班牙談判的引渡條約,是中外締結的引渡條約里第一個出現此類條款的。」  「一直以來,中國與歐美髮達國家沒有簽署過一個雙邊引渡條約,最大的障礙就是,我國刑法有死刑罪名,而這些國家大多廢除了死刑。」黃風說。  徐宏表示,本次中西引渡條約的談判中,爭議最大、最敏感的一個條款就是死刑犯引渡條款。現行條款這樣表述:"根據請求方法律,被請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被判處死刑,除非請求方作出被請求方認為足夠的保證不判處死刑,或者在判處死刑的情況下不執行死刑,」否則被請求方「應該拒絕引渡」。  今年4月25日,外交部副部長武大偉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上解釋,我國2000年通過的《引渡法》已規定「對於量刑的承諾,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某刑事被告人是否判處死刑,是一個具體的量刑問題。引渡條約作出這樣的規定,並沒有改變中國現行法律關於死刑制度的規定。  在此情況下,國內各有關部門反覆進行了研究論證,在綜合各種因素,慎重權衡利弊後,決定可以接受西班牙方面的條款。  「國內司法部門一直非常強烈地想和歐盟在引渡問題上有突破,歐盟在這個問題上是鐵板一塊,所有國家都堅持一個立場,而貪官更多地逃往這些國家,國內存在巨大的反腐輿論壓力。」黃風表示,這種願望是促使中國和西班牙的引渡條約中實現突破的最大動因。  徐宏說,「事實上,我國在和西方國家的司法協助實踐中,為了實現對犯罪嫌疑人的引渡或遣返,也有就『不判死刑』或『不執行死刑』對外作出承諾的先例。比如余振東案,以及正在進行協商的楊秀珠案。」  黃風說,很多保留死刑的國家也要求引渡不判死刑的條款,這說明死刑條款和廢除死刑的政策已經沒有特別直接必然的聯繫。    ·相關鏈接·  截至目前,中國與世界上48個國家簽署了72個司法協助條約或協定,其中包括俄羅斯、韓國、泰國、菲律賓、哈薩克、吉爾吉斯坦、蒙古共和國等許多周邊國家。還有,美國、加拿大、法國、南非等一些較遠國家。同時,中國與25個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加入了25個含有司法協助內容的多邊公約或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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