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部就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答新華社記者問

監察部負責同志就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答新華社記者問

新華網北京7月28日電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決定》,同日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予以公布,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監察部負責同志接受了新華社記者採訪,就修改《行政監察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談一談修改《行政監察法》的背景和簡要過程。

答:《行政監察法》自1997年5月9日公布施行以來,對於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依法行政進程的加快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特別是近年來行政監察工作實踐的發展,現行《行政監察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行政監察工作的現實需要:一是,《公務員法》於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後,「國家公務員」的範圍擴大,與現行《行政監察法》關於「國家公務員」僅指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界定範圍不一致。二是,2004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將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及其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納入了監察對象範圍,有必要將這一規定上升為法律,賦予其效力更高的法律依據。三是,為保障監察機關更好地對監察對象執法、廉政、效能情況實施監察,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和糾風工作進一步深入開展,有必要將這些職責寫入《行政監察法》,提高這些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水平。四是,一些監察制度如監察機關的舉報制度和監察程序制度等,需要隨實踐的發展予以健全和完善。五是,近年來,行政監察實踐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好經驗、好做法,如監察機關對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等,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以進一步推動行政監察工作深入開展。因此,有必要修改現行《行政監察法》,對監察對象、行政監察制度以及監察機關的職責等予以充實完善。

監察部於2006年6月正式成立修改《行政監察法》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並且成立了修改工作諮詢專家組,為修改工作提出諮詢意見。2008年4月,監察部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和認真審查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於2010年2月2日經國務院第10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0年2月2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監察部部長馬馼同志受國務院委託對修正案草案作了說明。2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分組審議了修正案草案。2010年3月至5月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了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座談會以及立法調研等工作,廣泛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監察部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部門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審議意見,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數次研究修改。6月23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決定(草案)》。6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決定》。

問:請介紹一下此次修改《行政監察法》的主要內容。

答:現行《行政監察法》共7章48條,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共7章51條,其中主要修改8條,新增3條。此次修改擴大了監察對象範圍,明確為4類單位和人員,即: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完善了舉報制度,增加了泄露舉報信息行為的法律責任;在法律上確立了監察機關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體制;明確規定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增加了監察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工作和糾風工作兩項職責;不再列舉監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中可以提請協助的行政部門、機構,改為概括式表述;明確了監察機關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的義務;增加了監察機關可以提出問責處理、完善廉政勤政制度兩項監察建議的情形;完善了處分的執行程序。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問: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對監察對象的範圍是如何規定的?為什麼這樣規定?

答: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將「國家公務員」改稱「公務員」,「公務員」的範圍除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外,還包括在中國共產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民主黨派機關工作的人員。監察對象範圍是否需要根據《公務員法》確定的公務員範圍做相應的擴大,是各方面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現在的考慮是,在現有監察體制不變的情況下,應當維持現有的監察對象範圍,不宜將《公務員法》規定的其他六類機關及其公務員納入。此外,為適應我國現行行政管理體制下加強對行政權力進行監察的需要,將《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關於監察對象的規定及時上升並整合到法律中,是十分必要的。據此,此次修改,將監察對象進一步明確界定為以下四類:1、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2、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3、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4、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

問: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在保護舉報人方面新增了哪些具體措施?

答:此次修改《行政監察法》,完善了舉報制度,強化了監察機關的責任,規定:「監察機關應當受理舉報並依法調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等情況予以回復。監察機關應當對舉報事項、受理舉報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同時,為加強對舉報人的保護,明確了泄露舉報信息行為的法律後果,規定:「泄露舉報事項、受理舉報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樣規定,有利於督促監察機關更加及時、負責地辦理舉報事項,有利於加強對舉報人的保護,從而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向監察機關提供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線索。

多年來,我們一貫非常重視對舉報人的保護,出台了很多具體規定。比如,1996年2月中央紀委監察部發布了《關於保護檢舉、控告人的規定》,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明確規定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等行政法規、規章也具體規定了受理和查處舉報案件必須嚴格保密、保護舉報人等制度。下一步,我們將根據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關於舉報制度的規定,儘快修改有關行政法規、規章,進一步完善保護舉報人方面的具體制度。

問: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對監察機關派出機構管理體制是如何規定的?為什麼這樣規定?

答:自2004年以來,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監察機關改革和完善了工作體制,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監察機關的派出機構,對派出它的監察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不受駐在部門領導,具有開展工作的充分許可權和獨立的地位。經過多年實踐證明,派出機構實行統一管理以來,監察職能得到加強,查辦案件力度不斷加大,取得了明顯成效。此次修改《行政監察法》,就是要將這些工作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將派出機構統一管理體制在法律中予以明確。同時,為加強對派出的監察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充分發揮派出機構的作用,有必要在法中增加派出的監察人員實行交流制度的規定。據此,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對監察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監察機關對派出的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實行統一管理,對派出的監察人員實行交流制度。」

問: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對監察機關的職責作了哪些調整?作出這樣的調整主要是基於什麼考慮?

答:經過多年行政監察實踐,對行政主體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已經成為監察機關開展工作的主要內容,也是全面履行監察職能的主要方式,應當在法中對這些予以明確。對執法情況進行監察,是指監察機關針對監察對象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存在的問題而開展的監察活動。對廉政情況進行監察,是指監察機關通過查辦貪污受賄、以權謀私等違法違紀案件來懲治腐敗行為,加強廉政建設的監察活動。對效能情況進行監察,是指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履行法定職責及行政效率、效果、效益等情況進行的監察活動。據此,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履行職責。1990年以來,國務院糾風辦和地方政府糾風工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開展了大量工作,比如,通過開展專項治理,加大教育亂收費和農村亂收費的治理力度,查處制售假藥和醫藥購銷、醫療服務中的不正之風等等,努力解決損害群眾利益的問題,取得了積極成效。目前,國務院糾風辦和地方政府糾風工作部門的辦事機構均設在各級監察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指導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工作,已經成為監察機關的一項重要任務。將糾風職責在《行政監察法》中明確規定,有利於促進監察機關依法深入開展糾風工作,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利益。此外,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規定:「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為了使這一規定得到切實有效的落實,有必要在《行政監察法》中將其作為監察機關的一項職責予以強調。據此,此次修改增加了監察機關承擔政務公開、糾風工作的職責,規定:「監察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工作和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工作。」

問: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對監察機關的許可權作了哪些調整?作出這樣的調整主要是基於什麼考慮?

答:一是不再在《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二條中具體列舉監察機關在辦理違反行政紀律案件中,可以提請協助的機關,而概括性表述為「監察機關在辦理違反行政紀律案件中,可以提請有關行政部門、機構予以協助。」也就是說,監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中只要涉及有關行政部門、機構職責範圍內的事項,需要有關行政部門、機構予以協助的,有關行政部門、機構都應當予以協助,沒有例外。

二是此次修改增加規定了監察機關可以提出監察建議的兩種情形:1、「需要給予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問責處理的」情形。2009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中,賦予了監察機關提出問責建議的許可權。為保證監察機關更好地行使《暫行規定》賦予的許可權,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對此作了明確規定。2、「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情形。完善制度是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根本舉措。監察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被監察單位存在廉政、勤政制度不完善的問題,依法提出監察建議,有利於被監察單位及時堵塞漏洞,防止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再次發生。

三是增加一條規定,作為《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七條:「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隨著《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施行,依法公開有關信息,已經成為監察機關的一項法定義務。比如,對於社會廣泛關注、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專項檢查、重大案件查辦等工作的情況,監察機關有義務通過一定的形式向社會公開,使人民群眾了解監察機關的有關工作並接受監督。在實踐中,監察機關也已經通過開設網站、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社會公開監察工作信息。為了督促各級監察機關進一步依照法律法規做好信息公開工作,有必要在法律中對這一問題加以明確。

問:監察部對貫徹實施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有什麼要求?

答:監察部對整個貫徹實施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具體而言,要做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深入開展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教育、培訓和宣傳工作。近期,監察部印發了《關於深入學習貫徹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通知》,把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作為紀檢監察幹部尤其是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積極舉辦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專題講座、學習研討會等活動,組織廣大紀檢監察幹部尤其是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進行系統學習。同時,面向整個行政機關和全社會大力開展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普及工作,在報刊、雜誌等主要媒體以及互聯網上刊發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解讀及宣傳文章,編寫製作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輔導讀物、典型案例書籍、輔導電教片。二是進一步健全完善《行政監察法》的配套法規、規章,抓緊修改《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和《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等法規、規章;抓緊起草《執法監察工作辦法》、《效能監察工作辦法》等規章,保證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各項規定落到實處。三是深入開展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執行情況調研工作,積極總結提煉並推廣貫徹實施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的好經驗、好做法。四是深入開展對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增強法律的權威性,提高制度執行力,對有違反《行政監察法》規定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要嚴肅追究責任,有選擇地對一些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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