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七大認識誤區

課程一:家庭暴力七大認識誤區誤區一:「兩口子打架是家務事,不需要別人插手和干涉」、「家醜不可外揚」。事實:1.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而是違反人權的社會問題。2.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領導應予以勸阻、調節,公安機關應予以制止。3.及早幫助有問題的家庭,就能將一個有問題傾向的家庭挽救過來。案例分析:李陽妻子在被施暴後,及時在微博上公布情況(求助於輿論監督),並在事件發生後直接走進公安局(求助於公權機構),這些無疑都是正確有效的作法。誤區二:「只有沒有知識的人才會打老婆」、「家庭暴力在農村比較普遍」。事實:1.家庭暴力的發生不分城市與農村,社會上各種層次的男人都有虐妻的可能,包括那些有學識、有地位、在公共場合或朋友面前彬彬有禮、做事幹練的人。有人進行過調查研究,發現一半的家庭暴力施暴者,是文化程度高、職業層次高、社會地位高的「三高」人士。2.家庭暴力反映的是男女不平等的社會現象。案例分析:準備「讓三億中國人說一口流利的英語」的李陽老師,在將外籍妻子的頭部撞向地板十幾次之後,恐怕已經很難實現他的另一個夢想了——「讓三億外國人講一口漂亮的漢語」。誤區三:「男人打老婆常常是被女人的嘮叨逼出來的」。事實:1.女人嘮叨挨打,有些女人不嘮叨也挨打,「嘮叨」只是男人打老婆的借口。2.即使嘮叨也不該被打,很少有嘮叨的男人被女人打的現象。3.使用暴力是施虐者的選擇方式,人們處理家庭矛盾有不同的方法,暴力並不能解決問題。能夠正確處理家庭矛盾的恰恰是具有男女平等意識的人。案例分析:李陽妻子:「我承認,我對你大喊大叫,你要我閉嘴而我沒有。但你其實可以選擇離開。」實際上,李陽夫妻當天為瑣事「交流」了四個小時,並非李陽之妻單方面嘮叨。誤區四:「男人施暴一般發生在情緒失控時(如喝酒、賭博……)」。事實:1.男人只在家裡打老婆和孩子,而不去公共場合打外人,因為他們在家裡發泄不滿情緒是安全的。2.男人虐妻時不僅完全是在可以控制的狀態下行動,而且是有意識有計劃的行動。案例分析:李陽妻子質問——「我熱愛丟臉=我熱愛打我老婆的臉」?誤區五:「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和」、「打打鬧鬧活到老」、「兩口子忍一忍就過去了」。事實:1.這是淡化暴力受害人尋求幫助的借口。2.一般施暴者都是通過暴力來達到控制配偶的目的,他們通常不會自動改變施暴行為,假如被虐婦女一味忍受,只會促使丈夫形成打人的習慣,甚至暴力行為一次比一次嚴重。3.受害者應清楚而堅決地表示:決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暴力!必要時積極尋求外界幫助。案例分析:據全國婦聯統計,有將近四分之一的家庭還存在著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希望這些家庭中的受害者們可以像李陽妻子一樣,勇敢維護自己的權益,堅決表示不接受暴力行為。誤區六:「寧願有一個常常毆打媽媽的爸爸,也比父母離異好」。事實:1.「好」或「不好」不在於表面上維持一個完整的家,而在於哪一種環境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2.長期生活在暴力家庭中,會使孩子產生緊張和恐懼感,養成使用暴力解決問題的習慣。3.人們可以選擇不同的生活方式,離異家庭並非等於有問題的家庭,應該尊重每個人的選擇。案例分析:當李陽妻子和孩子孤單地呆在醫院時,李陽卻在錄製電視節目和發微博。作為一個教育家,他不可能不清楚這樣的舉動會對孩子造成怎樣的影響。誤區七:「天上下雨地上流,兩口子打架不記仇」、「一個願打,一個願挨」。事實:1.沒有一個人不在乎被打。婦女忍受暴力是因為種種限制,如就業、經濟、住房、孩子上學等問題,使她們暫時無法擺脫受虐環境。2.被虐婦女缺乏外界的支持與理解,如別人談論和恥笑、沒有相關部門的保護、親朋好友勸和不勸分的態度,使她們求助無門,寧願保密不為人知,免遭更多傷害。…[詳細1][詳細2]課程二:國內外應對家暴的差距國外如何應對家暴比如在加拿大,一位中國人因兒子淘氣,大聲訓斥了妻子幾句,不到20分鐘,便有兩名警察半夜登門,調查「家暴」嫌疑。因為「主動介入」、「一切以保護婦女兒童為第一」,是當地社會處理「家務事」約定俗成的慣例,相關法律也支持此種行為。只要有人報案,且警察登門後發現證據確鑿,施暴者將被帶走,並可能提起公訴,而被害人則會受到嚴密保護,法官如認為施暴者今後仍可能傷害被害人,還可在判決中追加「禁止與受害人接觸」的條款。在美國,處理家庭暴力的案件要比處理偷竊案件嚴歷得多。如果一個妻子打電話到警察局說遭到丈夫的暴力,五分鐘後警察就會到達。如果警察發現妻子身上有傷痕,這個丈夫就會馬上被逮捕,被警察帶走,然後根據傷情的程度,進行民事或刑事訴訟。…[詳細]案例分析:李陽妻子Kim的做法十分正確,但「家暴事件不報警」的現象在世界各國亦很普遍。此次當Kim在微博上公布遭受家暴的信息後,有網友就跟貼評論到「清官難斷家務事、你們家裡的事還跑到微博上來鬧啊」。實際上,這已經不再是什麼「家務事」了。法律體系之差距目前世界上已經有40多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反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如日本,在2001年就制定了《防治家庭暴力和保護受害人法》,以及專門的援助受害人等的法律。英國二十多年來,已出台了一系列涉及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我國的台灣和香港,都制定了當地反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詳細]而總體來說,我國反家暴立法空白,缺乏可操作性,家庭暴力甚至無法成為司法機關卷宗上的案由。不僅缺乏全面禁止家庭暴力的全國性專門立法,在明確規定家庭暴力問題的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家庭暴力問題的條文也只有少得可憐的8個。而且在僅有的8個條文中,3個原則性宣示條文只是表明了國家對家庭暴力問題的態度,沒有任何操作性可言。…[詳細]案例分析:李陽妻子在微博上表示,自己正在學習「家庭暴力防治法」。但實際上,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真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李陽妻子正在學習的僅僅是一部「專家建議稿」。這部建議稿最初形成於2003年,即是說,李陽妻子在靠一部8年前的建議稿「撐腰」。…[詳細]救助體系之差距比如在加拿大的很多省,都建立了完備的家庭暴力社會支持系統,聯邦政府還加大了司法的力度和社會服務的資金。當有受虐婦女報告她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她可以申請到保護令,讓施暴者不能靠近她。還可以進入庇護所,離開暴力的環境。而我國的家庭暴力社會支持、救助體系,至今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現在更多的是一些社會組織在發揮作用,救助活動比較零散。…[詳細1][詳細2]案例分析:據一份調查顯示,婦女遭受家庭暴力後,社會無法及時提供避難的場所,沒有救助機構和干預措施,有10%的婦女躲在娘家,有10%的婦女躲在朋友家,有20%的婦女躲在外打零工,有60%的受害婦女怕連累親戚朋友,又沒有謀生的技能,只好再度回到家中,暴力往往會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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