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字體與「合理使用」原則

電影字體與「合理使用」原則陳漢聰 編譯

在本文中我開始只是打算向大家介紹《公民凱恩》(Citizen Kane)這部影片中所採用的一些字體設計,不過當我收集了25張該影片的銀幕照片時,我發覺自己正遊走於「合理使用」(Fair use)的法律邊緣。所以我在本文中,就不再將注意力只放在《公民凱恩》這部影片上,而是展示一些我個人比較喜愛的電影片名設計中所採用的字體,同時也藉此機會,來談談美國版權法中關於「合理使用」的原則。

「合理使用」是一個法律概念,是指人們可以在批評、評論、新聞報道、研究、教學、學術研究或模仿中有限制地使用他人的版權作品中的某些內容,而無需經著作權人的許可。這個概念其實相當抽象及不清晰。所以我會在下面一邊展示一些電影字體同時盡量解釋「合理使用」的一些基本原則。

在下圖中是我最喜歡的兩部電影,分別是《公民凱恩》(Citizen Kane)及約翰·福特導演的《青山翠谷》(How Green Was My Valley,該片在1941擊敗前者而獲得奧斯卡五項大獎,譯註)中相當出色的字體設計圖片:

本文中大部分圖片都承蒙斯蒂文希爾電影片名網站(Steven Hill"s Movie Title Screens Page)允許引用。該網站收錄了超過6600多部不同影片的片名圖片。而其餘的,則是來自我自己DVD上的收錄。

「合理使用」一般根據四要素來判斷,這些原則既要保障版權擁有人的利益,但同時也要保障公共權利及表達自由。並沒有一個很清晰的界定來判斷什麼時候違反了「合理使用」原則。

下面幾張電影片題的字體採用三維效果。從上到下分別是:《D.O.A》、1949年根據安·蘭德小說改編成電影的《源泉》(如果你對建築設計圖有興趣,這部電影是必看的一部),最後下方是由希區柯克導演的驚悚片《39級台階》。

第一個要素是"「合理使用的目的及形式」,要看這種使用是否用於教學,還是作為商業或非商業,是否這種使用能夠激發起其他人的創意或純粹只是為了剽竊別人的版權作品?法官在面臨這種情況時一般會要求使用者證明利用了別人的版權作品後你是否形成了自己一些新的東西出來(象評論、上下文內容或模仿後的作品)。

我最喜歡的有關報業的電影是1951年由比利·懷爾德導演的《朴克王》(Ace in the Hole),這部電影是懷爾德在那部更加著名的電影《日落大道》(Sunset Blvd.)面世一年後所拍攝的。

合理使用的第二要素是「版權作品的類型」,虛構或創意的作品會比一般的紀實性作品獲得更多保護。「事實元素」與「虛構元素」這兩者在版權中應該分別對待。但原作品的藝術質量甚至其作品是否出版,並不是考察「合理使用」的一個必須的要素。就算你引用原作並不是出於商業目的或盈利目的,但也並不意味著你可以這樣做。

我個人很喜歡1950年的由約瑟夫·L·曼凱維奇導演《彗星美人》(All About Eve),特別是其片名字體設計,二十世紀福克斯電影公司(Twentieth Century Fox)在當時曾在很多影片中廣泛使用這種字體,包括曼凱維奇1951年出品的另外一部喜劇片《人言可畏》(People Will Talk)。

合理使用的第三個要素是使用的「數量及實質」,你如果引用一本書的一小段作為評論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但如果你引用了整章來使用則違反了合理使用的原則的。當然還要考察你使用的作品是屬於什麼類型。如果你用了別人歌曲中的一小段作為你自己的作品一部分,而別人從你創作的歌曲中很容易辨認到原作品的東西,那你已經觸犯法律。

雖然我認為原來我準備要寫一篇談論電影《公民凱恩》字體的評論文章基本上是符合「合理使用」原則的,但我也會感覺有點不安,因為你要評論一部電影所用的字體,你就需要多張電影截屏才能開展討論,你很難界定引用多少才算是「最少量」的使用,有時候事情總不是黑白分明。而對於圖片,你使用別人一張完整的版權圖片就違反了「合理使用」的原則,因為對於這張圖片來說,就是它的全部版權所有。

加里·格蘭特(Cary Gran)有三部主演的電影都是我的至愛,第一個是由索爾·巴斯設計的片名字體《西北偏北》(North by Northwest),接著是1937年由萊奧·麥卡雷導演的《春閨風月》(The Awful Truth)及由霍華德·霍克斯導演的《星期五女郎》(His Girl Friday,片中的格蘭特與羅莎琳·拉塞爾演對手戲,對白歡快幽默)。

合理使用的第四個要素,也可以說是最重要的一個要素,就是「合理使用後的作品對原有版權作品的影響」。如果你只是使用了原作中一小段文字,但卻因此而獲得一大筆錢,而使到原版權作品擁有者利益受損,那你在法律上就會很被動了(譯者註:其中最著名的案例是美國「哈普與若出版有限公司訴國家雜誌社」一案,《國家》雜誌曾未經許可就摘引了未出版的《福特回憶錄》手稿中的一小部分文字,約三百餘字,雖然這三百餘字只佔全書十二萬字比例極小,但這些文字卻是當年「水門事件」的核心內容,這三百餘字直接導致哈普與若出版社取消了出版合同,法院最後判《國家》雜誌敗訴)。利用版權作品進行研究或創作的新作品不能是原作品的代替品。所以這也是為什麼你使用一些銀幕的截屏作為評論性文章問題不大,但如果你要將這些圖片印在T恤上或印成賀年卡去售賣,就絕對不行。這並不是說你就不能獲利,而是你新創作的作品中所產生的價值,不應該純粹只是使用原來版權作品的內容或材料而產生。

下圖是約翰·福特1956年導演的寬屏幕電影《搜索者》(The Searchers)及希區柯克的《迷魂記》(Vertigo)。

另外你還要記住一件事就是如果一個人不是作品版權的擁有人,他也不能授權將相關作品給你使用。所以,雖然本文所採用的圖片都是來自Steven Hill網站,而且對方也允許我使用他們網站上的圖片,但並不意味著你就是合法的,因為Steven Hill網站自己並不是這些電影的版權擁有人(這些片名,他們並沒有增加新東西進去,所以也就沒有形成有新價值的作品)。

你可以看得出我是希區柯克的超級影迷,而他的很多電影的片名字體設計也確實非常不錯。這是我最喜歡的一部1951年的作用《火車怪客》(Strangers on a Train),接著的是1954年的《電話謀殺案》(Dial M for Murder),最後一部,仍然是希區柯克的作品,《伸冤記》(The Wrong Man),由亨利·方達主演。

要避免觸犯版權法,最好的一個方式就是你自己在使用別人的版權作品時即使明顯處於「合理使用」的範圍之內,但你仍然在假想自己已經侵犯了別人的版權——這樣可以讓你自己來判斷你的使用是否合理,而不是讓版權擁有者來證明你是否侵犯他們的版權。

下面這兩部片並不是我長久的至愛,但我喜歡他們的片名字體設計,分別是1951年由羅伯特·懷斯(Robert Wise)導演的《地球停轉之日》(The Day the Earth Stood Still)及1940年拉烏爾·沃爾什 (Raoul Walsh)導演的《黑夜飛車》(They Drive by Night)。

有些人認為因為互聯網的廣泛應用,「合理使用」的界線正在變得寬鬆,但法律對使用何種栽體並沒有明確區分,只是目前在網頁上出現了更多侵犯版權作品的例子。但不要因為看到別人也在使用,而你也照著別人使用。如果你並不處於「合理使用」適用範圍之內,那你就是侵權了。

最後我會以幾部經典的影片來結束本文,《卡薩布蘭卡》採用了一種手寫體及全大寫的義大利體為片名字體設計,《史密斯先生到華盛頓》( Mr. Smith Goes to Washington)的片名採用了多種羅馬體混合作用。還有1937年賺人熱淚的《史帝拉·達拉斯》(Stella Dallas),該片由Barbara Stanwick主演。在上個世紀70年代以前,很多片名的字體設計都是採用人工描繪的方式(或者人工雕刻),但基本上都沒有註明其設計者的名字。

我自己是一個充分尊重版權的人,在我的文章中所使用的材料,我都會小心翼翼地確保不會侵犯原版權擁有者的利益。我希望在以後我也不會犯下任何錯誤。

我也建議你在使用別人的作品時也應該保持一種謹慎對待的態度,就算你引用的作品看起來似乎年代久遠。我認為你自己尊重別人版權的態度,是避免發生這些事情最好的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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