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婚姻」法律評述

一、「網路婚姻」與現實婚姻

「網路婚姻」簡稱「網婚」。一般是指網路用戶利用網路虛擬婚姻的一種網路行為。男女雙方用虛擬身份藉助網路這個互動平台,在虛擬的圖文環境里體驗兩情相悅、男婚女嫁、家務操持,甚至「生兒育女」。「網婚」雙方通過網路,利用語言、圖片創造出來的刺激場景和虛擬溫情,毫無遮攔地談情說愛。但夫妻雙方並沒有真正的權利義務關係,「網婚」只是一個虛擬的代名詞而已,並非我們通常所說的婚姻。

我們通常所說的婚姻主要是指法學意義上的婚姻,它是指夫妻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其夫妻間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一男一女互為配偶的結合。法學上的婚姻有以下特點:一、以夫妻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二、以夫妻間權利義務為內容。

網路婚姻與現實婚姻有本質的不同。現實婚姻中,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經婚姻登記機關批准登記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否則就是非法的或無效的、可撤銷的。網路婚姻完全是虛擬的,具有隱匿性的雙方依賴圖文符號的互動完成結婚過程,無須背負婚姻的義務與責任,因此,它不是真正法律意義上的婚姻,談不上絲毫的法律效力。

二、「網路婚姻」的若干法律問題

(1)「網路婚姻」是否能夠成為離婚的法定事由

「網路婚姻」已經對業已存在的婚姻關係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但在目前來看,我國的婚姻法尚未對其作出相應的規定,特別是新婚姻法在規定法定離婚事由時沒有明確把「網路婚姻」作為法定離婚事由。《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準予離婚,即離婚的法定事由:(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我國公民婚姻成立實行的是登記主義原則,即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雙方到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登記之後,婚姻關係才宣告成立。「網路婚姻」顯然不具備這一法定形式要件,不符合婚姻法的要求,不受婚姻法保護,因此無法認定其「重婚」。而對於「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賭博、吸毒」、「分居」等問題就更與「網路婚姻」無關了。

(2)「網路婚姻」是否可以視為是夫妻之間的不忠誠

我國新的《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那麼「網路婚姻」是否屬於「不忠誠」的範圍之內呢?《婚姻法》關於夫妻雙方應相互忠實的條款曾引起廣泛的討論,但在實施過程中,「忠實」的內涵卻很難界定,比如專家對已婚者的「網戀」、「網婚」等精神外遇,能不能成為離婚的理由就存在分歧。一種觀點認為,「精神外遇」也是一種外遇,因而引起的離婚,可作為「其他原因導致婚姻破裂」的情形處理,構成離婚的理由。但具體操作起來,卻無法可依。(3)「網路婚姻」是否可以成為離婚另一方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理由

由「網路婚姻」導致的離婚案件,無過錯方大都會以過錯方的「背叛」行為嚴重傷害自己的感情為由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但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對離婚時無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僅限於以下四種情況:(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據此,「網路婚姻」導致的離婚案件並不符合法定要件,無過錯方要得到精神損害賠償沒有現實法律依據。

(4)「網路婚姻」是否構成事實侵權

有人認為:「網路婚姻」構成違法,理由是過錯方有侵權行為和侵權事實的發生,符合民事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在「網路婚姻」中,過錯方的行為的確給無過錯方造成了巨大的感情傷害,對其行為不予以法律制裁和約束有違婚姻法保護無過錯方的立法本意。我國婚姻法將感情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也體現出感情在婚姻中的重要性。因此「網路婚姻」應該作為導致情破裂的情形。

在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賠償中,我國現行《婚姻法》主要是考慮過錯一方是否侵害配偶權,這主要取決於以下幾個要件:一是違法行為,就是以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損害而違反配偶權保護法律的行為。二是損害事實。侵害配偶權的損害事實,是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損害的事實。三是侵害配偶權違法行為與配偶身份利益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四是主觀過錯,即侵害配偶權的故意。具備以上四個要件,即構成侵害配偶權民事責任。「網路婚姻」表面似乎沒有滿足這幾個要件,但從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分析,「網路婚姻」過錯方主觀上、客觀上都導致了無過錯方的精神損害,「網路婚姻」應該構成事實侵權。三、「網路婚姻」的法律調整

目前,對網上婚姻能形成制約的,就剩下道德規範了。現實情感的缺失是網路婚姻的根源,僅靠道德的制約是遠遠不夠的。法律是社會正義和社會秩序的最後一道防線。當網路婚姻的問題演變到一定嚴重程度時,只有道德約束社會輿論的監督顯然不足以解決相應問題。這就需要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手段來維護社會公正和秩序。可是由於法律的相對滯後性特徵,使我國相關法律在這個問題上沒有明文規定,這就給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的具體操作上帶來很大困難。面對「網路婚姻」導致的離婚問題,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護,如何才能在現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尋找一個合理的平衡點﹖

一是要加深對新婚姻法有關條文的理解,從立法本義上做出準確解釋,正確適用法律。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適當參照相關法律的立法原則及立法精神來處理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感情是締結婚姻的基礎,我國婚姻法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就體現了感情在婚姻中的重要性。「網路婚姻」可能會導致感情裂痕;更有甚者,將網路婚姻帶到現實生活中,將虛擬的婚姻變成現實的婚外戀。夫妻一方就此提出和另一方離婚的,雖然這種情形不是婚姻法羅列出的婚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但存在網路婚姻的一方當事人的這種行為是對另一方感情的背叛。因此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這一條規定處理。對於離婚時無過錯一方能否同時要求損害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我認為,應該區別情況予以對待。對於僅僅是一方當事人發生了網路婚姻的這種情況,網路婚姻只是婚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一方對另一方感情的背叛。但畢竟沒有造成另一方實質性的傷害,此種情況下網路婚姻不能成為要求損害賠償的依據。但對於因網路婚姻演變為現實中的婚外戀、同居等的,只要無過錯一方有證據證明這一點的,筆者以為另一方當事人已經違反了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的規定,其行為已經符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在要求離婚時可以同時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

二是要完善婚姻法的相關條款。面對越來越多的因「網婚」而導致的離婚糾紛,有關法律頻頻遭遇尷尬,迫切需要出台相關措施來制約。對《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關於「離婚時過錯損害賠償」規定予以完善。因現行《婚姻法》僅規定了四種情形下無錯方才有權在離婚時請求損害賠償,對其他情形離婚時的過錯損害賠償責任則未作規定,故我們建議在《婚姻法》第46中增補一款「因其他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比照該條款,「網路婚姻」中的過錯方應當賠償。

三是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過程中,在財產分配上靈活操作,適當向無過錯方傾斜,真正做到保護無過錯方。法院的審判是法律實施和體現的最終方式,因此要加強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中的作用,增加法官自由裁量權。

參考資料:①張振宇著《淺議網路婚外戀》,載《中國社會科學》2002年第11期

②丁虹、國文著《網路婚姻背後的法律尷尬》,載《中國網路信息》2002年第3期

③《「網路婚姻」面臨的法律問題》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_7/16/1329443598.htm

朱琳君《「網路婚姻」的法律空白及填補對策》http://www.fslawyer.cn/works/info.asp?id=216


推薦閱讀:

網路語錄:如果什麼都想要,只會什麼都得不到
網際網路,美國的還是世界的?
社交網路的絕對優勢 職場背後的人生轉變
「書法頻道杯」百位國展精英網路展(十)
飛星紫微斗數飛星紫微斗數網路家族文集--梁 37

TAG:婚姻 | 法律 | 評述 | 網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