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漢》「嘩眾取寵」的是學者還是專家?
文/立仁
當《現代漢語詞典》第六版收錄了「NBA」等239條非漢語詞條後,中國百餘名學者聯合簽名舉報,認為這種做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等法規。簽名的學者中包括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研究員李敏生、「五筆字型」發明人王永民和翻譯家江楓等。8月28日上午,舉報信被分別送到了新聞出版總署和國家語言文字委員會。
得知這一消息,作為一名普通的漢語使用者,筆者十分高興,因為中國還有這麼多的文化「衛道士」,可保漢文化的源遠流長。
百名學者的舉報卻遭到專家們的責難。據新京報稱,針對百名學者聯名舉報第六版《現代漢語詞典》正文部分內容違法,昨日,「《現漢》字母詞問題專家座談會」在商務印書館舉行。社科院語言所研究員董琨說,「這個舉報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斷章取義,將這樣的問題提到違法程度,完全是嘩眾取寵。」
舉報者認為,《現漢》的上述做法,違反了《通用語言文字法》關於「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 董琨說的斷章取義,是指舉報者對第11條後面還有一段話沒提到。後面的內容是「漢語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釋。」《現漢》本次修訂主持人之一,社科院前副院長、中國辭書學會會長江藍生說,「文字法沒禁止使用字母詞,還說了需使用時,用通用語言文字作必要注釋,《現漢》就是貫徹規定,用規範的文字給字母詞做解釋。」
兩位專家要表達的是一個意思:《現漢》是漢語文出版物,在需要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時候,都用通用語言文字作了必要注釋,這就是貫徹規定,學者說違法就是斷章取義,就是嘩眾取寵。
專家在這裡犯了一個簡單的邏輯錯誤。這是一個三段論:
大前提:法律規定,漢語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釋;
小前提:《現漢》是漢語文出版物,且在使用外國語言文字時,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了必要的注釋;
結論:《現漢》的做法合法。
其中的小前提「《現漢》是漢語文出版物」偷換了概念,因為《現代漢語詞典》是漢語文出版物的「典」,是「規範」的本身,並不是一般出版物。如同「群眾是真正的英雄,我是群眾,所以我是英雄」一樣,大前提的主項與小前提的謂項不是同一概念,出現了「四詞項錯誤」。
同時,所謂「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指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現代漢語詞典》本身就是國家權威性「規範」,用「規範」證明規範本身,又是一個無解的「循環論證」錯誤。這個求證是:「出版物要遵照規範;規範也是出版物,所以?」就如同:「制定法律必須依據憲法;憲法也是法律,所以?」一樣不能推出結論。
專家的邏輯思維能力絕不會比學者低,將漢語詞典變成流行文字,不能說是專家不用心,其「用心」正在於一種不可忽視的文化導向。
暨南大學華文學院院長郭熙認為,「我們應該相信漢語的生命力」,因為它有「調整功能」,例如「email」,用的漢字是「伊妹兒」,後來用的是漢字「電子郵件」。沒錯,漢語言假如沒有這種包容力,不僅沒有「幹部」、「抽象」、「拖拉機」這樣的豐富辭彙,也不會有「全人類使用最廣」的語言地位。但是,語言發展有一個無法改變的規律,「吸納」和新造的辭彙,只有當它們變成民族共同語言時才是「民族的」。因此,字詞典永遠是對民族語言的「解釋」,是約定俗成以後的「規範」。「NBA」等雖然很流行,和「GDP」一樣,並沒有成為全民族的「漢語」,規範是不能這麼超前的。
應該說,一般的漢語文出版物,只要不違反規定怎麼用「NBA」、「GDP」都不算犯法。經過歷史的淘籮篩選,大多都會像泡沫一樣飄去,沉澱下來的才是民族的,才可以用詞典來收錄。王莽時期的「匈奴單于」改為「降奴服於」之類,並沒有留下痕迹。民族語言的變化,是長期的過程,並不是瞬息萬變的。假如北方方言用英語,北京人說港台話,經典的著作都是「火星文」,普通話還是否有依據?
由此看來,詞典的「超前性」無非是對某種文化現象的迎合,比起學者所為,專家才是十足的「嘩眾取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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