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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九次大修"封堵"行賄者

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1997年,現行《刑法》生效實施後,已對其進行了八次修正,時隔僅僅三年,刑法再次迎來第九次大修。

在反腐力度不斷加大,反腐呼聲不斷高漲的大背景下此次刑法修改,對懲治腐敗的條款做了進一步完善,加大了對腐敗犯罪的懲處力度,比如取消了5000元入罪「紅線」,加大了對行賄的處罰,減少了行賄者的減刑概率。

調整受賄罪入罪「紅線」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稱草案)將現行刑法對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具體數額的規定改為視情況而定。

刪去了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取而代之的是「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檔刑罰。

現行刑法將5000元作為受賄罪入罪「紅線」,受賄10萬元以上就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這一規定於1997年刑法修訂時確立,迄今未做任何修改,然而17年間,該量刑標準因與司法實踐不相適應,備受詬病。

1979年《刑法》根據受賄是否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規定了兩個法定刑檔次。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明確規定受賄2000元的可治罪;1997年刑法典沿用了這種規定定罪量刑具體數額的立法模式,只是將這一數額標準提高到5000元。

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1988年的補充規定和1997年刑法典對於統一司法、統一定罪量刑標準是有積極意義的,相比1979年刑法典的概括性模式,統一標準的規定更加明確、公正。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刑法研究室主任劉仁文認為, 從1997年至今,17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物價的變化,人們擁有貨幣的數量及其對人們實際生活的影響也在隨之發生變化,5000元的數額標準已經嚴重滯後於現實生活。

此外,對受賄罪的刑罰幾乎完全按照受賄數額來規定法定刑檔次的做法也導致了司法實踐中極不合理的現象。

比如,目前刑法規定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這就意味著,10萬元是重刑與相對較輕刑罰的分界線。實踐中,一個人受賄10萬元可能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受賄500萬元也可能最終只判15年。這是極不協調也不合理的。

刑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介紹,事實上,司法實踐中也往往難以嚴格按照這種機械化的數額標準對受賄數額巨大的犯罪分子進行判刑。這就造成了有法難依的現象,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刑法的權威性和刑事司法的嚴肅性,更無法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

兩高將出司法解釋

有人擔心,法律不對貪污受賄犯罪的具體數額作出規定,那具體量刑標準如何確定?

如果只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不同的法官由於知識水平、社會經驗、職業道德不同,就會出現量刑的不同。所以,「情節特別嚴重的」模糊的規定,會造成貪污、受賄罪法定刑不確定,違背罪刑法定原則,也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相悖。

對此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對媒體表示,具體定罪量刑標準可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掌握,或者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制定司法解釋予以確定。

阮齊林估計,兩高在未來的司法解釋之中,很可能在現行標準上提高5到10倍。1998年兩高司法解釋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以30000~100000元,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2013年3月18日,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 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15年間,量刑定罪的標準提高了十倍。

司法解釋作出如上調整,主要基於以下考慮:從1997年到2012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分別提高了4.6倍和3.7倍。

有人擔心法律不對貪污受賄犯罪的具體數額作出規定,是否會減輕對貪污受賄犯罪的打擊?

阮齊林認為,此種擔心是多餘的。現行刑法採取了固定的數字標準,草案將腐敗的固定數額標準改為「數額+情節」,更能體現法律的公平,更正,打擊腐敗犯罪。

因為犯罪數額並非是衡量犯罪社會危害性的唯一根據。受賄罪的社會危害性還具體表現在對國家利益的損害、社會影響的大小、受賄次數的多少、濫用職權與否等其他情節。也就是說,並非受賄數額越大,社會危害性越大。比如,有的官員讓不合標準的產品流入市場,雖然受賄數額不大,但是卻造成多人傷亡,社會危害性很大。有的是他人應取得的合法利益,受賄人也依照規定辦理,沒有濫用職權,雖然收取的賄賂數額較大,但是社會危害性卻不大。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從兩個方面加大了對行賄的處罰力度,一是對多種行賄犯罪增設了罰金刑。二是嚴格設定對行賄罪從寬處罰的條件,規定只有在犯罪較輕且檢舉揭發行為對偵破重大案件確實起了關鍵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才可以免除處罰。

而現行法律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資深刑辯律師、京都律師事務所張殿龍介紹,由於法律的上述規定,司法實踐中,大多數行賄者都會主動交代行賄行為,被從輕判刑或緩刑。

這導致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重受賄、輕行賄」,懲治賄賂犯罪時「一手硬、一手軟」的現象。

近年來,丁書苗案等行賄案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關注,暴露出行賄犯罪的「主動性」以及腐蝕公權力的嚴重社會危害性,輿論要求加大行賄犯罪懲處力度的呼聲越來越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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