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新婚1年遭丈夫虐待致死 案發前曾8次報警
家庭暴力分析
結婚一年,26歲的北京女子董珊珊就被丈夫王光宇虐待致死。
董珊珊的母親稱,女兒遭受家庭暴力的過程中,他們曾8次報警,最終仍未躲過一劫。近日,王光宇被市二中院終審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半。
妻子被打離家出走
2008年下半年,董珊珊與大她一歲的王光宇結婚。王光宇是一家經貿公司的經理,開著一輛寶馬車,董母曾對這位女婿很滿意。
2009年3月,董珊珊突然失蹤。董母說,幾天後,女兒回娘家並告訴她,王光宇經常打自己,打完人還求她給改正的機會,此後又威脅她不許報警、不許告訴家人及同事、不許離婚。
董母說,女兒以前回娘家時身上有淤傷,當時女兒說是幹活弄的。此後的幾天,女兒在夢裡大喊:「千萬別打我了,我什麼都聽你的。」
要求離婚最終撤訴
2009年4月,董珊珊提出離婚,王光宇反對。此後,董珊珊到朝陽法院起訴王光宇,要求離婚。幾天後,董珊珊在娘家樓下被人拖上車帶走,董母說,其中一輛車正是女婿開的寶馬。當晚,董母接到女兒的電話,稱王光宇是好老公,從來沒打過她,讓母親別逼她離婚。此後,女兒的手機總是打不通。
一個多月後,董珊珊回到娘家。董母得知,那段時間,女兒被帶到河北廊坊一棟房子里,王光宇逼著她去法院撤了離婚訴狀。此外,董珊珊發現自己懷孕,並做了人工流產手術。此後,董珊珊在外租房住以躲避丈夫。新婚妻子死於家暴王光宇承認確實多次毆打董珊珊,「因為一點小事發生爭吵,她和我說她說謊話的毛病改不了,死了算了。氣得我就打了她」。
王光宇稱,去年6月17日,他找到了在外租房的董珊珊,把她帶到了河北苟各庄待了約15天。「從河北回來後,我們搬到了京通苑。2009年7月後的一個多月里,我在屋裡打了她七八回。」王光宇說,妻子非常瘦小,一巴掌就能把她打得起不來。
在對妻子最後也是最重的一次毆打中,他拳打腳踢,從卧室門口一直踢到床上。這次毆打發生在2009年8月5日。董珊珊於8月11日逃出找到母親,8月14日住院治療,兩個月後去世,屍檢認定死亡原因為「被他人打傷後繼發感染,致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
今年7月,朝陽法院一審以虐待罪判處王光宇有期徒刑6年半(虐待罪最高刑期為7年)。董珊珊的母親不服一審判決結果,認為除了虐待罪,王光宇同時犯有更為嚴重的故意傷害罪,應數罪併罰。記者獲悉,今年9月,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案發前曾報警8次
董母說,從女兒第一次向家人吐露遭受家暴到她死亡,他們曾先後8次報警。警方每次給出的答覆都是:「你姑爺連個固定住所都沒有,沒有辦法。」「就算離婚,現在還是夫妻,不好管。」即便王光宇將董珊珊「劫持」到外地期間,董母報警也未果,因為警方認為董珊珊電話里說「王光宇是個好老公」等話,沒法證明她是被劫持。
董母稱,女兒在去年8月住院前,帶著傷最後一次去派出所。直到董珊珊在醫院病危,王光宇才被刑拘。當民警來醫院要給董珊珊做筆錄時,她嘴裡插滿了管子,生命垂危,已不能做筆錄了。
專家觀點
受害者應多方求助
在防範家庭暴力工作中,警方到底負有哪些職責?
記者就此採訪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心理學教授李玫瑾。李玫瑾稱,按照北京的規定,警方接到當事人電話報案稱正在遭遇家庭暴力的,警方必須出警。在處置程序上,警察首先要制止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並根據情況警告施暴者,構成何種後果要依法承擔何種責任。對於在什麼情況下才可抓捕施暴者,李玫瑾認為,國家強制力是不能隨便動用的,警察的抓捕權受到嚴格限制,如被害方必須經過鑒定達到一定的傷情,警察才可以抓捕施暴者。
對於警察前腳離開,後腳繼續打的問題,李玫瑾稱,我國沒有規定警方在24小時內要回警的制度,對於家庭成員間的衝突,警察很難預測進展,對於日後是否會衍生出人命的潛在危險不好判斷。而且多數家庭暴力是不會一直重複的。
李玫瑾認為,總的來說,警方對於家庭暴力是要干預,但也不能全指望警察。她認為,對於遭遇家暴的被害人,應該尋求婦聯、社區居委會和法院等部門的幫助,不要在自身保護的問題上猶豫。警方說法
追責須另一方同意
一位從警10年以上的民警告訴記者,家庭暴力警情難處理,報警一方往往是為了出氣或讓民警震懾一下對方,真正要求民警處理對方的非常少。有時被打一方要求處理打人一方,可沒過兩小時就後悔了,要求民警放人。
家庭暴力警情中,雙方往往傷得不重,報警一方通常不願做傷情鑒定。如果一方受傷較重,是否追究刑責要徵得受傷害一方明確同意。 依附於離婚訴訟在我國,家庭暴力發生率超過30%。基層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超過40%。家庭暴力不僅引發嚴重傷害案件,還是女性以暴制暴的主要原因。董珊珊的遭遇告訴人們,相比於事後懲罰,家庭暴力受害人更需要事前保護。然而我國現行法律在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嚴重滯後。
2008年,最高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發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明確法院可以以裁定的形式採取民事強制措施,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內容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親友;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與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申請人的住處、學校、工作單位200米內活動。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並無固定的禁令內容,打電話、寫信、發電子郵件等都可被列為禁止的行為。
該《指南》目前在全國10省市72家法院試點,各試點法院已發出100多個人身保護令,其中只有兩例違反情況發生,自動履行率高達98%以上。這一數字在某種程度上說明,公權力對家暴的介入,對施暴者產生了巨大的威懾作用。
我國保護令
依附於離婚訴訟
民事保護令制度始創於美國。最高法院法研所副研究員陳敏介紹,美國的保護令申請手續簡便,當事人只要填好申請表格交給巡迴法庭或地區法院的書記員,便可立案。法院受理後,如果法官認為申請人敘述的可信度超過51%,則當場簽發一份緊急民事保護令。如果違反民事保護令被視為藐視法庭,法官可以決定予以民事拘留至其履行義務,甚至追究其違反保護令罪。
而我國人身保護令依附於離婚訴訟,是為確保訴訟程序正常進行而採取的民事強制措施,這意味著受害人要獲得人身保護裁定,必須提起離婚訴訟。
此外,美國民事保護令的法律依據是國會通過的《對針對婦女的暴力法》及各州的反家暴立法。在我國,人身保護令的法律依據僅僅是最高法院法研所的參考性司法文件,法律效力低,不能廣泛適用於審判實踐。
對此,相關專家呼籲,應擴大我國人身保護令的適用範圍,建議最高法院考慮在各基層法院累積簽發和執行人身保護令經驗的基礎上,儘快制定關於人身保護令的相關規定,建立我國的人身保護令制度。
是否要到刺痛才會醒高雪
8次報警,卻沒有民警直接找到施暴者處理問題,沒有阻止慘劇發生,原因何在?
普遍觀點認為,夫妻有感情基礎,可能今天打,明天就好了。尤其當被害人流露出猶豫時,民警更願意對這樣的「家務事」退避三舍。所以,不能像保護其他罪行的受害人一樣,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造成我國對家庭暴力怠慢和姑息的執法現狀。
美國社會之所以對家庭暴力零容忍,是1986年麻省發生的一起被殺案刺痛了公眾的神經。該案受害的妻子與丈夫分居,案發前多次尋求法律救濟,但警察認為她是拿家庭糾紛來給警察找麻煩,檢察官讓她回家去和丈夫「好好談談」,法官怪她用家庭糾紛這樣的小事浪費法官的時間。法官對她丈夫說:「如果你們倆願意互相折磨,那請便,但請不要花納稅人的錢來互相折磨。」5個月後,這位丈夫用槌子搗瞎了妻子母親的眼睛,開槍射傷妻子並扎了她3刀,最後把她臉朝下扔在旁邊的一個泥水坑裡,任她淹死。
謀殺案激怒了美國公眾。媒體將法官的言行曝了光。美國社會各界聯合起來,強烈要求通過立法,確保婦女不受家庭成員的暴力侵害。於是,民事保護令制度,成了美國解決這個棘手問題的有效手段。
這種以生命換來的法律,令人興嘆。回過頭來,是否我們一定要等到某一天被什麼東西刺痛了,才會真正正視這個問題?
-----------------------------------------------------------------------------------------------------------------------一條年輕的生命,就在父母、民警、法院的眼皮底下,被一種叫「丈夫」的野獸剝奪了,而其「代價」竟然只是6年半的有期徒刑,此事引得網民怒火中燒,紛紛責問,殺人償命,為何這王光宇害死人命,卻得輕饒? 說起來,到了現代法治社會,婦女得到了解放,頂了「半邊天」了,應該擺脫依附地位了,至少在法律意義上,妻子與丈夫是地位平等的。但現實的「實然」與法律的「應然」還是有相當大距離的。雖則生活中也不乏手揮平底鍋的「紅太狼」,但「妻管嚴」多半是因為愛妻疼妻,就氣力而言,男性當然佔上風,有 「虐待」的體力資本。再加上男女在社會上的經濟地位仍有很大差距,像本案中開寶馬車的王光宇,是一家經貿公司的經理,連住所都可以在各地換來換去的,他在家庭中明顯屬於支配地位,是強勢的家庭「統治者」,有「虐待」的「權力」資本。 「虐待罪」出台的本意,肯定是為了保護家庭中的弱勢者,是基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精神,維護家庭中弱小成員的人權。但弔詭的是,該法律條款竟然在「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之外,讓侵犯客體為家庭成員的「虐待罪」自立門戶,另立一個框架,罩在家庭之上,客觀上卻是保護了家庭中的施暴者。就像本案中的施虐者如果是一個陌生人,那麼毫無疑問該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就因他是「丈夫」,反而可以因此逃脫重罪處罰,因為虐待罪最高刑期為7 年。這樣的法律是在保護弱勢群體? 陳獨秀指出:「西洋民族以個人為本位,東洋民族以家庭為本位。」而這種「家庭本位」會「損壞個人獨立自尊之人格」、「剝奪個人法律上平等之權利」。基於中國國情制訂的「虐待罪」,本應彌補「家庭本位」對個人權益保護之不足,而不該屈從「家庭本位」的威勢,乃至於為虎作倀,客觀上充當家庭暴力的保護傘。命都已被「虐待」掉了,竟然連虐待罪的最高刑期都夠不上,真是奇哉怪也。 本案中,面對被害人及其父母的8次報警,警方的答覆也「可圈可點」,「你姑爺連個固定住所都沒有,沒有辦法」,「就算離婚,現在還是夫妻,不好管」,難道在他們眼裡,家庭是個獨立的小王國,警方也就樂得袖手旁觀了嗎?-------------華聲論壇 > 新聞聚焦 > 新婚一年女子被丈夫虐待致死 判刑6年半新婚一年女子被丈夫虐待致死 判刑6年半雨後池塘 發帖於:新聞聚焦發布時間:2010-11-25 09:04:05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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