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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退10萬賄款露餡 受賄76.8萬被判12年 刷新

標籤: [ 原創 2009-08-05 10:59:55]作者:《法制與新聞》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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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明/文

  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國有商業系統,柳州市商貿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秦茂林是個極受各企業老總愛戴的人物。在他領導下,許多企業在困難中順利完成改制,煥發新生。然而,這位「老大」最終在這些企業老總的「愛戴」和「感謝」中栽倒。2009年3月9日,收受他人賄賂76.8萬元的秦茂林,被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 50萬元。

  10萬元存摺成燙手山芋

  柳州市商貿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專管糧油、商貿、旅遊、園林等商貿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型公司,從2001年柳州市政府成立這家公司起,秦茂林就一直擔任總經理。秦茂林原是柳城縣一家國有企業的技術人員,後來步入仕途,歷任柳城縣經委主任、柳城縣副縣長、柳州市體改委副主任,算是柳州政壇的「資深」人物。

  近幾年,柳州市大力推進國有商貿企業改制,這些企業的改制,都是由柳州市商貿控股有限公司牽頭和設計,因此秦茂林每天工作繁忙,下屬公司的老總們看在眼裡,他們都親切地稱其為「老大」。

  2007年底,秦茂林遇上了一件煩心事,他手上有本10萬元的存摺使他非常為難。

  事情要從2006年底說起。當時,商貿控股有限公司所屬的柳州市中糖股份有限公司打算改制,轉讓國有產權,中糖股份有限公司的總經理陳某想讓公司領導層和職工購買。一天,陳某去秦茂林辦公室商量公司改制的事,希望得到秦茂林的關照。聊天中,秦茂林提起他兒子買房,還差10萬元錢。陳某聽後便說:「這點小問題,我們搞定了。」

  11月10日,陳某與本公司財務部長吳某一起去秦茂林辦公室,以幫辦某俱樂部的會員證為名,拿秦茂林的身份證到銀行開設了一個賬戶,然後從公司其他收入款中轉出10萬元到該賬戶上。吳某辦完存款後,把秦茂林的存摺及其身份證一併交給了陳某。

  剛好這天是秦茂林55歲生日,眾多企業「老總」們一致要給「老大」辦一個生日派對,在派對上,陳某將這本存有 10萬元人民幣的存摺交給了秦茂林。秦茂林並沒有推辭,便收下了這本存摺。

  然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明文規定,國有公司改制一律要掛牌轉讓,不能偏袒公司職工和經營管理層,秦茂林也不敢「做主」。2007年11月,中糖公司國有產權在上海產權交易所掛牌出售,中糖公司管理層和職工未參加報名競買,結果由其他公司買下,陳某對此極為不滿,與秦茂林產生了矛盾。秦茂林突然想到,他手上還有陳某給的10萬元存摺,頓時驚出了一身冷汗。

  12月的一個休息日上午,吳某接到了柳州市商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長張某打來的電話,說讓她來商控公司一趟。吳某去了秦茂林的辦公室,秦茂林當著張某的面,拿出那本10萬元存摺,說:「麻煩你把這個交回給陳總,最近我和他關係不好,他一見我就冒火。」吳某說:「這是你和陳總之間的事,我不好幫你拿,還是你自己拿給陳總比較好。」但秦茂林堅持要她拿給陳某,吳某便說:「要我幫你拿也可以,除非你給陳總打電話說好。」秦茂林聽後便給陳某打電話,然後對吳某說,「這本存摺你先拿著,等下星期一交給陳總就可以了。」吳某見他這麼說,只好將存摺拿走了。

  下午,吳某覺得此事不妥,就把這本存摺用信封裝好,寫上「張某部長收——煩轉交商控公司秦總」幾個字。然後,吳某直接去張某家,但張某不在家,吳某就打電話給張某說,想把存摺交給他,由他轉交秦茂林,說完吳某就把裝有那本存摺的信封交給張某妻子。

  星期二,張某卻來到了吳某辦公室,把裝有存摺的信封返還給她,讓她拿給陳某,吳某說:「陳總就在下面,你拿去給他吧。」但張某卻不想這樣做,而是打電話給秦茂林,讓吳某跟秦茂林直接通話。電話里,秦茂林堅持要吳某把那本存摺拿給陳某,但吳某堅決不同意,秦茂林只得作罷,之後,張某便把那本存摺拿走了。

  幾番周折之後,這本存摺「漏風」了。

  一封舉報信引起關注

  2008年1月中旬,一封舉報信出現在廣西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領導的桌上,信中稱:柳州商貿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秦茂林,收受他人10萬元,不僅於此,平時逢年過節他還收受很多人的紅包。

  反貪局領導分析,舉報信中所列舉的賬目來龍去脈清楚,不像是亂舉報栽贓他人。兩天後,反貪幹警奔赴柳州,對秦茂林進行秘密的外圍調查。

  經過幾天調查,秦茂林涉嫌職務犯罪的事實逐漸清晰。然而令幹警們吃驚的是,在此之前,已先後有兩封舉報信寄往柳州市有關部門,秦茂林知道有人舉報他,已做了應對之策,一些證據已被轉移。

  自治區檢察院決定立即成立專案組,對秦茂林立案調查。掌握了大量證據的反貪幹警正準備接觸秦茂林時,卻發現秦茂林不在柳州。原來,2008年1月15日,秦茂林前往美國「考察」。

  了解情況後的反貪幹警馬上與自治區公安廳外事部門取得聯繫,從而獲悉秦茂林打算在2月4日取道香港回南寧。看來他對檢察機關的調查尚不知情。專案組立即對秦茂林進行實時監控。

  2月4日當天上午,檢察機關向柳州市城中區人大常委會提交對秦茂林採取強制措施的許可報告書。城中區人大立即召開會議,經研究決定同意對秦茂林採取強制措施。

  接著,專案組對各條線索進行仔細地梳理。與會人員分析,再過兩天就是春節,如果放假,秦茂林回來後有可能發現檢察機關的「動靜」,而採取進一步毀滅證據的行為,極不利於破案。專案組最後決定:反貪幹警、法警和公安廳技偵專家、機場派出所民警聯手出擊,乘秦茂林在南寧吳圩機場下飛機時,立刻將他控制。

  2月4日下午2時,10多名偵查人員在機場的3個出口布置停當。下午3時,當秦茂林躊躇滿志地走出國際機場出口時,反貪幹警一擁而上,「我們是反貪局幹警,請你合作,跟我們上車」。

  親戚家搜出180萬元存摺

  1小時後,驚魂未定的秦茂林被帶到自治區檢察院審訊室。

  接著,專案組兵分兩路,一路幹警對秦茂林進行審訊;一路由駐紮柳州的辦案幹警對秦茂林的住處進行搜查。

  在幹警的突擊審訊下,秦茂林漸漸招架不住,交代了收受下屬公司10萬元「營養費」和收受5萬元紅包的事實。而柳州的反貪幹警在秦茂林的住所搜出了15萬餘元現金、50萬元的存摺等大批可疑錢財。

  由此,反貪幹警意識到,目前的數量只是冰山一角。從已掌握的證據看,秦茂林供出的事實只是極少的一部分。直至晚上10時,秦茂林終於交代了多筆涉嫌受賄的事實,還說出了贓款的去向,幾本存摺由他在象州的妹妹秦某保管。

  在柳州的搜查組連夜出發,經過2個多小時的跋涉到達象州,敲開了秦茂林妹妹秦某的家門。看到一干偵查人員突然造訪,秦某大驚失色,然而面對偵查人員的質問,她矢口否認自己藏有哥哥的存摺。

  專案組對秦某家進行全面搜查,幾個小時過去了,仍然一無所獲。反貪幹警撥通了秦茂林的電話,兄妹倆一番對話後,秦某道出了存摺的去向。

  凌晨4時多,專案組終於在秦某家6樓的一個雞籠下,找到了一個黃色的印有「佛」字的布袋,起獲數本存摺,共計存款180餘萬元。

  2月5日,秦茂林被刑事拘留。看到大勢已去,秦茂林交代了多次收受下屬紅包及向他人索賄的犯罪事實。

  熱心老總被部下「謝」倒

  秦茂林擔任柳州市商貿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之時,正是國有商貿公司處於企業轉型期,許多公司效益下滑,三角債務纏身。作為柳州政壇的「資深」人物,秦茂林願意用自己的「威望」,為下屬公司辦事,幫助他們擺脫困境,因此,他得到了下屬公司老總們的敬重。

  如2001年底陳某就任柳州市中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時,該公司涉及許多三角債務糾紛,因此處理債權債務成為陳某的主要工作。特別是向一些縣政府追討欠款,令陳某十分頭疼,急需秦茂林出面協調。2002年,在秦茂林的大力協調下,陳某與欠公司3000萬元蔗糖款的某縣政府簽下了還款協議,為此陳某對秦茂林感激不已。

  除了為下屬公司追債,推動商貿公司改制也是秦茂林的一項重要工作。2003年,柳州市倉儲工貿公司改制,因為股權分配的事,倉儲公司幾位領導爭論不休,使得改制工作一度很難進行。秦茂林得知後,親自到公司召開協調會,促使公司班子達成一致意見,改制工作得以完成。

  秦茂林為企業操心的目的,並不是想當「活雷鋒」,在每幫下屬公司做了一件「好事」後,秦茂林總要提醒說:「這次我又幫你忙了。」

  秦茂林對下屬公司關愛有加,加之秦茂林的「善意」提醒,因此每到逢年過節,秦茂林家裡總是人來人往。上門的老總們,大都手捧 「信封」遞給秦茂林說:「老大,快過年了,一年來你為我們辛苦了,向你表示感謝。」對下屬們的敬意,秦茂林也道聲謝謝,理所當然地把「信封」收下。

  對下屬,秦茂林委婉地「提醒」,而對「外人」,秦茂林則提出要好處費。2006年初,柳州市中南拍賣有限公司老闆梁某與秦茂林結識,梁某得知柳州市白雲市場要拍賣,就去秦茂林的辦公室找他,請求他向管理白雲市場的柳州市市場服務中心打招呼,把白雲市場的拍賣業務給他們拍賣行做,並許諾事後會感謝他,秦茂林很爽快地介紹他去找柳州市市場服務中心主任。

  2007年11月,白雲市場拍賣完後,梁某請秦茂林吃飯,席間,他問秦茂林,「你看這個事應該怎麼感謝你?」 秦茂林說,「人家都是給一半的(即拍賣所收取的傭金的一半),你看怎麼樣了」。2008年1月的一天,秦茂林打電話給梁某說,他準備出國了,要到大年三十才回來,叫梁某把原來答應感謝他的錢儘快拿來。第二天梁某從公司賬戶上提了17萬元現金,自己又拿出3萬元現金,湊了20萬元整。當天下午,秦茂林與梁某約好在華錫大廈見面。梁某隨後帶上20萬元現金,到華錫大廈旁與秦茂林會合,當他拿出20萬元現金交給秦茂林時,秦茂林卻說:「人家都是給一半的,你才給這麼點。 」

  過節紅包算不算受賄

  2009年1月23日,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控辯雙方對案件的細節有所爭論。

  對於檢方指控秦茂林收受陳某10萬元存摺一事秦茂林稱,這本存摺自他收到後一年未動,連密碼都沒有變更,實際上等於未收受,不應構成受賄罪,何況他在被查處前將這本存摺上交到商控公司的紀檢部門。秦茂林還透露了一個細節:其個人所有的存摺,都會在上面標記密碼中的2位數字作為記號,而中糖公司送的那本存摺,根本沒有記號,這說明他沒有這本存摺密碼,無心取這筆錢。

  公訴人員指出,秦茂林是在收下存摺一年多後,才上交單位紀檢部門的,這就不排除迫於立案壓力而為的可能,並向法庭出具了有關書證、行賄人及相關人員證言、相關財務憑證等證據,認為秦茂林接受「紅包」就是受賄。

  其次,對於中糖公司陳某等下屬企業老總逢年過節送「紅包」的事,秦茂林認為,中糖公司送的錢的確是逢年過節給的,但陳某每次都說「給你拜年了」、「祝你節日快樂」,這些錢應該屬於紅包,「紅包是否屬於受賄請法院予以考慮」。此外,自己關心中糖公司的業務不存在私心,「因為商控公司佔中糖公司的股份76%,中糖公司的利益,就是商控公司的利益,是國家的利益」。第三,中糖公司是以「幫辦會員卡」為由,將他的身份證拿走開設銀行賬戶,辦存摺的。

  秦茂林的辯護律師說,紀檢部門收到10萬元存摺後,檢察機關才立案,表明了秦茂林的態度,也表明他是案前就投案自首;在公訴機關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實中,秦茂林沒有接受具體請託請求,不屬於利用職務便利,有的甚至在改制後多年才 「收錢」,不應算受賄。

  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秦茂林得到以其名字開具的存摺,實際掌控該款並取得該款所有權,其主觀上具有收受該款的意願,客觀上也有收受行為,性質當屬受賄。

  法院還認為,秦茂林在案發前雖有向單位紀檢部門投案的行為,但其僅供述次要罪行,隱瞞主要罪行,且投案後繼續犯罪,其本意是為規避處罰,無悔改表現,因此其雖有投案行為,但未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不構成自首。

  2009年3月9日,秦茂林因受賄76.8萬元被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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