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葯家鑫

葯家鑫編輯詞條編輯摘要摘要

葯家鑫,1989年11月7日出生,西安音樂學院大三的學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駕車撞人後又將傷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因此被人稱為「葯八刀」,此後駕車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時再次撞傷行人,逃逸時被附近群眾抓獲。後被公安機關釋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葯家鑫提起了公訴。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葯家鑫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45498.5元。5月20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葯家鑫案二審維持一審死刑判決。2011年6月7日上午,葯家鑫被執行死刑。 目錄

1交通肇事
2涉嫌殺人
3殺人原因
4案件進展
5開庭審理
6一審宣判

展開 目錄

1交通肇事
2涉嫌殺人
3殺人原因
4案件進展
5開庭審理
6一審宣判
7二審宣判
8執行死刑
9事件反思
10社會評論
11怪圈

收起

編輯本段交通肇事
1、2010年10月20日晚,在西安大學城學府大道上,26歲的女服務員張萌(化名)下班途中,被一輛雪佛蘭克魯茲小轎車撞倒。肇事車逃逸後,警方勘查現場意外發現在受害人張萌的身上,除撞傷外,還有8處刀傷。而肇事者駕車逃逸至郭杜十字時再次撞傷行人,逃逸時被附近群眾抓獲。2、死者張萌26歲,初中畢業後就一直待在家中,四年前出嫁到同鄉宮子村,兩年半前,張萌生下一個兒子,如今已經兩歲半。3、2010年10月21日凌晨3時許,張平選聽見大門外有人敲了好長時間的門,黑暗裡聽見是堂侄張凱的聲音。打開門,堂侄張凱告訴他,一塊去大學城附近一條馬路上。等趕到現場,張平選發現,幾十個人將馬路中央團團圍住,現場有一大攤血,血泊中,張平選老遠看見了女兒躺在地上。民警表示:人已經不在了,只不過不是被撞死的,因為在死者身上,法醫發現了8處刀傷,死者是被刀子捅死的。
編輯本段涉嫌殺人
1、29歲的男子王輝系張萌之夫。據王輝講這段時間,他幾乎什麼心思都沒有,每天就是輾轉於派出所和長安分局等各部門。「我只想著儘快為死去的妻子討個說法,至於以後的日子,我想都不敢想,兩歲半的娃丟給我,咋辦呀」。

2、讓王輝覺得糾結的原因有兩個,一是妻子遭遇車禍之後,為何又被人捅了8刀。二是,從事發至今已經一個多月了,妻子仍舊躺在太平間,無法下葬。經王輝打聽得知,妻子左手上有三道劃痕,前胸有一道刺穿傷,後背中四刀。案件已經到了檢察院,警方告訴王輝嫌疑人已被批捕,家屬也可將受害者下葬了。將來待法院開庭審理,家屬可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訴求。 3、我認為肇事司機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害,他不及時救人不說,反而持刀相向,故意殺人,太惡劣了。我們強烈要求將犯罪嫌疑人嚴肅處理。雖然警察已通知我們,可以將人下葬了,但是我們還是不放心,我妻子死得太冤了,我們要討個說法。

編輯本段殺人原因

1、王輝從警方處得知,2010年10月20日晚事發時,妻子張萌騎著電動自行車回家,被一輛雪佛蘭克魯茲轎車撞倒在地,當時妻子的眼睛還睜著,只是左腿骨折、後腦磕傷,充其量是個輕傷,有絕對的時間進行搶救。但是肇事男子下車後,發現張萌睜著眼,看見了肇事者,張萌還試圖去看車輛後排號。這才招致該男子持刀殺害。 2、正在長安分局刑警大隊全力偵破此案時,2010年10月20日晚11時至21日凌晨零時許,長安分局交警大隊郭杜中隊民警接警,郭杜十字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雪佛蘭克魯茲轎車撞倒一位行人,肇事者欲駕車逃離現場時,被周圍群眾圍堵起來。肇事者遂被警方控制。 3、經警方突審,駕車男子承認在郭杜十字肇事後,準備逃逸。並承認其曾於2010年20日晚10時40分,撞倒騎著電動自行車的張萌,後發現被撞者在記他的車號,他便掏出刀子,下了毒手。

編輯本段案件進展

2010年10月22日,專案組將犯罪嫌疑人葯家鑫抓獲。2010年10月23日,葯家鑫交代了將受害人張妙撞倒後又殺害的犯罪事實。

2010年11月23日晚,疑犯葯家鑫被長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0年11月25日,經長安檢察機關批准,因涉嫌故意殺人罪,疑犯葯家鑫被依法逮捕。

2010年11月29日晚21時,西安市公安局新聞發言人、新聞中心主任鄭朝剛就此案向媒體通報了相關案情。2011年1月8日,葯家鑫被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2011年1月25日,媒體報道:葯家鑫的律師收到了西安市中院送達的刑事訴訟狀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民事部分,受害人家屬提出58萬餘元的賠償。受害人律師認為葯家鑫2010年10月23日的交代犯罪事實的行為只能算是「坦白」,而不是「投案」。

2011年3月10日,《華商報》報道了解到西安檢方的偵查審理工作全部結束,初步認定葯家鑫有自首情節,對其量刑是否建議為死刑,有待檢察院審委會做進一步評定。2011年3月23日上午,「葯家鑫案」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包括受害人張妙丈夫王輝在內的近30位受害人親屬到庭旁聽。葯家鑫表示後悔,其律師辯稱為激情殺人。在庭審過程中,葯家鑫表現的較為恐慌,當庭向受害人家屬下跪道歉。受害人家屬在庭上也情緒失控,痛哭流涕。法庭圍繞「葯家鑫的自首是否成立」、「葯家鑫的悔罪態度」、「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的程度」、「葯家鑫的主觀惡性到底有多重」四個焦點展開辯論。在庭審中首次證實,經法醫鑒定,葯家鑫捅了死者6刀,而非此前傳言的8刀,張妙的心包被刺傷,大出血致死。

2011年5月20日上午,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葯家鑫案二審維持一審死刑判決。

2011年6月7日上午,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殺人罪犯葯家鑫在陝西省西安市被依法執行死刑。

編輯本段開庭審理
受害方訴求

2011年1月11日,經過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一個多月的偵查,葯家鑫肇事案到了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即將開庭宣判。

受害人張妙的丈夫、兒子、父親、母親、公公、婆婆等6人作為共同刑事附帶民事的原告,向法院提出訴求。而葯家鑫本人則是被告人,其父母作為連帶被告人被告上法庭。

原告的代理律師、陝西通順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濤介紹,原告人有三個訴求:第一,請求法院依法從重追究被告人葯家鑫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第二,要求3個被告人連帶賠償張妙的死亡賠償金68760元、喪葬費15146.5元、撫養費51909元、贍養費89306.67元、醫院停屍費15000元,此項共同賠償計:240122.2元。第三,判決被告人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30萬元,兩項賠償款項共計54萬餘元。

2011年3月,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將以犯故意殺人罪,對原西安音樂學院大三學生葯家鑫提起公訴。檢察院所有針對該案的偵查審理工作全部結束,初步認定葯家鑫有自首情節,對其量刑是否建議為死刑,有待檢察院審委會做進一步評定。

正式開庭

2011年3月23日上午9:30,葯家鑫故意殺人一案案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審理。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將以故意殺人罪,對原西安音樂學院大三學生、被告人葯家鑫提起公訴。該案引起新華社、央視、東方衛視、北京青年報在內省內外20多家媒體關注。律師要求以自首情節和心理抑鬱導致激情殺人請求法庭從輕判決。

庭審現場辯護人律師向法庭提交3份證據,包括報紙對葯家鑫主動遞交悔過書的報道,上學期間的13份獎勵,被告人校友、同學、鄰居的4份請願書,請求法庭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編輯本段一審宣判

2011年4月22日,西安音樂學院大三學生葯家鑫開車撞傷人後又連刺數刀致對方死亡一案,今天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葯家鑫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45498.5元。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葯家鑫駕駛陝A419N0號紅色雪弗蘭小轎車從西安外國語大學長安校區返回市區途中,將前方在非機動車道上騎電動車同方向行駛的被害人張妙撞倒。葯家鑫恐張妙記住車牌號找其麻煩,即持尖刀在張妙胸、腹、背等處捅刺數刀,將張妙殺死。逃跑途中又撞傷二人。同月22日,公安機關找其詢問被害人張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為,葯家鑫矢口否認。同月23日,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葯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倒後,為逃避責任而殺人滅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處數刀,將被害人殺死,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葯家鑫在公安機關未對其採取任何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屬於自首。葯家鑫交通肇事後殺人滅口,不屬於激情殺人。葯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倒後,不予施救,反而殺人滅口,犯罪動機極其卑劣,主觀惡性極深,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屬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其雖有自首情節,仍不足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編輯本段二審宣判

5月20日電 20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葯家鑫故意殺人一案進行了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依法裁定駁回葯家鑫上訴,維持原判。

2011年4月22日,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葯家鑫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葯家鑫不服,以其罪行並非極其嚴重,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節,應依法從輕處罰為由提出上訴。陝西省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葯家鑫故意殺人犯罪的動機極其卑劣,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其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建議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認定葯家鑫故意殺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葯家鑫開車撞倒被害人張妙後,為逃避責任將張妙殺死,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葯家鑫在作案後第四天由其父母帶領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但葯家鑫開車將被害人撞倒後,為逃避責任殺人滅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處連續捅刺,將被害人當場殺死,其犯罪動機極其卑劣,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屬罪行極其嚴重,雖系初犯、偶犯,並有自首情節,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對其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陝西省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正確,予以採納。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故裁定駁回葯家鑫的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編輯本段執行死刑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殺人罪犯葯家鑫於2011年6月7日上午在陝西省西安市被依法執行死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天上午在宣告上述裁定後,對葯家鑫執行了死刑。

編輯本段事件反思

施鋼工作室:從馬加爵到葯家鑫,讓人深刻反思我們教育缺少了什麼?只有優異的成績,卻不懂得與人交往,是個寂寞的人,寂寞的人不幸福!只有過人的智商,卻不懂得控制情緒,是個危險的人;危險的人漠視生命!只有超人的能力,卻不了解自己,是個迷茫的人。迷茫的人不成功!真不知現在的教育想讓學生成為怎樣的人?avatar090:從之前學校出具的13份上學獎勵證明,到被告人校友、同學、鄰居的4份請願書,再加上藥家鑫主動遞交悔過書,再到律師為其辯護的激情殺人,再到今天的公安大學教授的葯家鑫連捅八刀是彈鋼琴的重複性動作,都在告訴公眾一個事實,下輩子要當個有錢人!吳稼祥:雖然我尊重所有的生命,走路也盡量不去踩螞蟻,但我還是認為,葯家鑫從任何意義上說,都應該斬立決。第一,車禍二次殺人以擺脫麻煩的事件屢見不鮮,不殺不足以儆效尤;第二,被害人地位卑微,不為之伸張正義,天理不容;第三,故意殺人之情節特別惡劣,自首疑似虛構,不殺是褻瀆國法。

社會反映   葯家鑫案的判決具有示範意義

  葯家鑫案案發至今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昨日,葯家鑫被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死刑後,一些法律專家也發表了各自對該案的看法。

  民事賠償數額有些低

  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瑞鼎律師事務所律師畢明雄認為在刑事方面,一審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了公正判決,但在附帶民事賠償方面判決的賠償數額則過低。他說:「事實證明一審法院並沒有受到旁聽問卷的影響,也不存在被權力操縱的問題,司法還是獨立的、公正的。」他認為,這個案件還沒有結束,估計還有二審,最後還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複核程序。

  該案具有一定的示範意義

  岳成律師表示,此案的判決對今後類似案件的審判有示範意義。他表示:刑罰的目的有兩點,一是特殊預防,即對被告本人、犯罪行為人的懲罰和警示,防止再犯罪;二是一般預防,即通過對犯罪行為人的懲罰,以警告社會不安定分子,告訴他們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否則就會受到懲罰。

  畢律師認為,司法需通過這樣的案件重建公信和權威。司法獨立首先要獨立於掌權者,同時也不能受輿情左右,法院只忠於法律。

  葯家鑫被判死刑 公眾叫好很正常

  葯家鑫一審被判死刑,公眾大多表示欣慰。其實絕大多數網民與被害人之間沒有關係,似乎有點兒奇怪的是,葯家鑫一審被判死刑,卻引來眾多網民的叫好。

  連捅8刀把一起普通交通事故演變成故意殺人案,葯家鑫的舉動缺乏人性,突破了人倫底線,引發公憤。因此,儘管普通網民與張妙沒什麼關係,但刺激了每個普通人的神經。

在事件發生後,葯家鑫的父母卻不停地為兒子辯解,說是一個善良人的一次誤入歧途,卻沒有去向死者家屬道歉或賠償。

  有了這樣的敘事基礎,在公眾看來,如果法院對葯家鑫不依法判處最重的刑罰,便意味著寬容或縱容違法犯罪,也就意味著將從法律籠子里放出更多「葯家鑫」來,這樣一來,公共安全的防護罩被打破了,大家共同走進了一個弱肉強食和人人自危的叢林社會及時代。

  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葯家鑫該受到法律怎樣的懲處,法律和公眾自然有個評判標準。尤其是在諸多潛規則盛行、司法公信力不高、公眾法律信仰動搖、公平正義難求的語境下,公眾不僅用這桿秤來稱法院對葯家鑫判處是否適當,還用這桿秤來稱法院的公平心,用這桿秤來衡量社會公平正義及希望,並以此來判斷自己將來到底要不要信仰法律。

  可見,法律對葯家鑫的懲處,不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和普通的殺人案,而是一起關涉到人性和公共安全、司法公正和法律信仰、公眾心理安撫和社會公平正義的社會事件。上升到這樣的高度,葯家鑫受審引起社會輿論和網民高度關注、葯家鑫一審被判死刑引來眾多網民叫好,再正常不過了。[

葯家鑫,西安音樂學院大三的學生,於2010年10月20日深夜,駕車撞人後又將傷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後駕車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時再次撞傷行人,逃逸時被附近群眾抓獲。後被公安機關釋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葯家鑫提起了公訴。2011年3月23日,該案件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2011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葯家鑫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45498.5元。

1、王輝從警方處得知,2010年10月20日晚事發時,妻子張萌騎著電動自行車回家,被一輛雪佛蘭克魯茲轎車撞倒在地,當時妻子的眼睛還睜著,只是左腿骨折、後腦磕傷,充其量是個輕傷,有絕對的時間進行搶救。但是肇事男子下車後,發現張萌睜著眼,看見了肇事者,張萌還試圖去看車輛後排號。這才招致該男子持刀殺害。 2、正在長安分局刑警大隊全力偵破此案時,2010年10月20日晚11時至21日凌晨零時許,長安分局交警大隊郭杜中隊民警接警,郭杜十字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雪佛蘭克魯茲轎車撞倒一位行人,肇事者欲駕車逃離現場時,被周圍群眾圍堵起來。肇事者遂被警方控制。 3、經警方突審,駕車男子承認在郭杜十字肇事後,準備逃逸。並承認其曾於2010年20日晚10時40分,撞倒騎著電動自行車的張萌,後發現被撞者在記他的車號,他便掏出刀子,下了毒手。

「葯家鑫」怪圈

2011年4月13日下午3時多,湘鄉市發生一起交通事故,據目擊講述,肇事司機有二次碾人行為,然而在事件的發展過程中,這一說法被湘鄉警方否認。當天下午,湘鄉市朝陽學校後的一條「丁」字形小路上,犯罪嫌疑人陳衛平開著一輛黑色奧迪車,撞到了路邊正在寫作業的7歲男孩肖健,車輪壓過孩子頭部,致其當場死亡。據目擊者稱,奧迪車在開車時先將在路邊寫作業的7歲男孩肖健的手臂壓住,陳衛平下車查看後復上車進行開車,將小孩壓死。事後肇事司機陳衛平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已被批准刑拘,13日晚陳衛平與死者家屬達成協議,賠償46萬元,然而隨後出現了戲劇性一幕,陳衛平以籌款為由脫離了警方控制進行逃逸。對此事件的疑點在於,如果不是二次碾壓,為何警方會以過失殺人罪對其進行批捕?一個被控之人緣何能夠脫離警方控制?為何在記者採訪目擊者過程中,會遭遇無人採訪的尷尬?而對同一做作業的死者肖健同學的採訪,該校為何要拒絕?2011年5月8日,媒體披露重慶市忠縣交通肇事將一女乞丐撞傷後逃逸,過了一個小時之後又返回原地將傷者壓死的犯罪嫌疑人田厚波以故意殺人罪批捕。而該案件據案發時間超過兩個月,但在重交忠縣警方的努力之下,經過慎密偵查終於將犯罪嫌疑人抓獲。田厚波的行為在網上被稱為「重慶版的葯家鑫」。即使在報道中,犯罪嫌疑人之父稱兒子的行為是極大的錯誤,對死者表示萬分的歉意,並願意接受任何性質的賠償。只是其間的疑問在於,在犯罪嫌疑人田厚波殺人之後如此之長的時間裡,田父是否對這一行為知情呢?試想,田厚波將肇事車輛低於市場價格2萬出手,難道田父對兒子田厚波緣何要賣車一事不加以深究嗎?對於農村人而言,運輸工具就是吃飯的傢伙,在吃飯傢伙便宜變賣難道不加以深究?對於田父積極賠償之語的背後是,是否犯了包庇罪?

  或許有關於因為交通肇事復而殺人如此沉悶的事件不會再進入我們的眼帘,但沒想到的是,這種跨越了人性道德最低底線的行為依然發生著。2011年5月7日福州又發生了類似葯家鑫之交通肇事復故意殺人案,昨天傍晚6時30分許,在福州市倉山區百花洲東路的非機動車道上,車號為「閩A2F209」的司機將一名小女孩撞倒之後下車查看,上車之後倒車碾過小女孩的後背,造成死亡。肇事司機姓陳,系倉山區建新鎮透浦村人。

葯家鑫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2011年4月22日,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葯家鑫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葯家鑫提出上訴。陝西省人民檢察院認為該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建議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於5月20日依法作出裁定,駁回葯家鑫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認為,被告人葯家鑫開車撞倒被害人張妙後,又持刀將張妙殺死,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葯家鑫僅因交通肇事將被害人撞倒後,為逃避責任殺人滅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處連續捅刺數刀,將被害人當場殺死,其犯罪動機極其卑劣,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屬罪行極其嚴重。葯家鑫在作案後第四天由其父母帶領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但不足以從輕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7日上午在宣告上述裁定後,對葯家鑫執行了死刑。

概況

  2011年5月,西安有5位教授決定聯名呼籲免除葯家鑫死刑。這五名教授分別來自西安幾家高校,記者5月26日中午電話採訪了其中一位。王新,獨立學者,作家,曾分別受聘於西安交通大學兼職教授和西北大學講座教授,陝西省作協會員。「這個事到現在必須有人站出來,我們五個人作為知識分子,為了不虧良心、為了良知必須發出聲音,如果不表達觀點,有可能良知的底線就會被突破」。

  王新同意媒體公布自己的資料,但未介紹其他幾位教授的姓名,他表示「最終一定會公布」。

觀點

  王新向記者介紹了他們對葯家鑫案的基本觀點,亦即他們做出聯名呼籲的原因。「葯家鑫案的審理並不是在一個很公平的輿論環境中進行的,被社會輿論所影響」,王新說:「輿論喊殺聲一片,這不是一個好的社會現象, 大眾對一個年輕人的審判,不能在一個非理性、非平和的心態下去進行,這牽扯到對一個生命,對一個人的尊重」。

  對於西安5位教授決定聯名呼籲免除葯家鑫死刑一事,也成了網友熱議的話題。大多數網友對教授的意見持反對態度:「此案證據確鑿,事實清楚,必須按律治罪!」也有網友很犀利地指出:「炒作吧?這些教授們一定是想憑藉葯案露露臉!」

編輯本段社會評論

  葯家鑫事件更多的是一場社會悲劇

  葯家鑫事件絕非一個孤立的事件,而是表明我們的制度和社會,出現了某種「神經症性紊亂」。健全的人性與制度的腐敗從來就不共戴天。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漠視人的生命和尊嚴,危機就隱藏在一系列社會事件中,如宜黃事件等種種強拆悲劇、趙作海冤案、跨省追捕等。一些部門在制定法律、政策的時候,往往千方百計規避自己的責任和義務,更多留給自己的是權利和無責任。權力出了問題,聚斂財富並按親疏遠近分配資源,就會撕裂社會的道德和人與人的關係——而它們又把其效應「傳導」給人性,使人性出現大規模的敗壞。

  權力紊亂讓社會變得瘋狂

  論者石勇認為,權力的神經症性紊亂傳導到社會上,只能讓一個社會變得瘋狂。2010年,「我爸是李剛!」成為經典名言。「官二代」、「富二代」飆車撞人構成當代奇觀。這些現象表明,權力和金錢在社會上已經牢固地確立起主宰性的意識形態,窮人在遭受羞辱。貧富懸殊必然埋下衝突的種子。但在具有很大風險的時候,衝突不會冒出社會的地表,而是會以「潛規則」盛行、社會泄憤、誠信缺失、瘋狂拜金等形式出現。它們構成了權貴者替代性的發泄渠道

  葯家鑫事件還反映了一種社會心理

  人的心理事件不過是社會事件的心理層面。不受制約的權力和瘋狂的社會,對於人的心理結構的影響是巨大的。觀察一下社會心理就是,焦慮、怨恨、冷漠、恐懼、不安全感、不確定性瀰漫於中國社會。失去正義和道德的看守後,人性的殘忍和暴虐,便隨時等待機會發泄。正是在以上背景下,有了撞人後又殺農婦的西安大學生葯家鑫的殘忍。包括前幾年的邱興華都是這號人物。

  葯家鑫案的判決具有示範意義

  葯家鑫案案發至今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昨日,葯家鑫被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死刑後,一些法律專家也發表了各自對該案的看法。

  民事賠償數額有些低

  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瑞鼎律師事務所律師畢明雄認為在刑事方面,一審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了公正判決,但在附帶民事賠償方面判決的賠償數額則過低。他說:「事實證明一審法院並沒有受到旁聽問卷的影響,也不存在被權力操縱的問題,司法還是獨立的、公正的。」他認為,這個案件還沒有結束,估計還有二審,最後還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複核程序。

  該案具有一定的示範意義

  岳成律師表示,此案的判決對今後類似案件的審判有示範意義。他表示:刑罰的目的有兩點,一是特殊預防,即對被告本人、犯罪行為人的懲罰和警示,防止再犯罪;二是一般預防,即通過對犯罪行為人的懲罰,以警告社會不安定分子,告訴他們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否則就會受到懲罰。

  畢律師認為,司法需通過這樣的案件重建公信和權威。司法獨立首先要獨立於掌權者,同時也不能受輿情左右,法院只忠於法律。

  葯家鑫被判死刑 公眾叫好很正常

  葯家鑫一審被判死刑,公眾大多表示欣慰。其實絕大多數網民與被害人之間沒有關係,似乎有點兒奇怪的是,葯家鑫一審被判死刑,卻引來眾多網民的叫好。

  連捅8刀把一起普通交通事故演變成故意殺人案,葯家鑫的舉動缺乏人性,突破了人倫底線,引發公憤。因此,儘管普通網民與張妙沒什麼關係,但刺激了每個普通人的神經。

  有了這樣的敘事基礎,在公眾看來,如果法院對葯家鑫不依法判處最重的刑罰,便意味著寬容或縱容違法犯罪,也就意味著將從法律籠子里放出更多「葯家鑫」來,這樣一來,公共安全的防護罩被打破了,大家共同走進了一個弱肉強食和人人自危的叢林社會及時代。

  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葯家鑫該受到法律怎樣的懲處,法律和公眾自然有個評判標準。尤其是在諸多潛規則盛行、司法公信力不高、公眾法律信仰動搖、公平正義難求的語境下,公眾不僅用這桿秤來稱法院對葯家鑫判處是否適當,還用這桿秤來稱法院的公平心,用這桿秤來衡量社會公平正義及希望,並以此來判斷自己將來到底要不要信仰法律。

  可見,法律對葯家鑫的懲處,不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和普通的殺人案,而是一起關涉到人性和公共安全、司法公正和法律信仰、公眾心理安撫和社會公平正義的社會事件。上升到這樣的高度,葯家鑫受審引起社會輿論和網民高度關注、葯家鑫一審被判死刑引來眾多網民叫好,再正常不過了。

編輯本段怪圈

  2011年4月13日下午3時多,湘鄉市發生一起交通事故,據目擊講述,肇事司機有二次碾人行為,然而在事件的發展過程中,這一說法被湘鄉警方否認。當天下午,湘鄉市朝陽學校後的一條「丁」字形小路上,犯罪嫌疑人陳衛平開著一輛黑色奧迪車,撞到了路邊正在寫作業的7歲男孩肖健,車輪壓過孩子頭部,致其當場死亡。據目擊者稱,奧迪車在開車時先將在路邊寫作業的7歲男孩肖健的手臂壓住,陳衛平下車查看後復上車進行開車,將小孩壓死。事後肇事司機陳衛平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已被批准刑拘,13日晚陳衛平與死者家屬達成協議,賠償46萬元,然而隨後出現了戲劇性一幕,陳衛平以籌款為由脫離了警方控制進行逃逸。對此事件的疑點在於,如果不是二次碾壓,為何警方會以過失殺人罪對其進行批捕?一個被控之人緣何能夠脫離警方控制?為何在記者採訪目擊者過程中,會遭遇無人採訪的尷尬?而對同一做作業的死者肖健同學的採訪,該校為何要拒絕?2011年5月8日,媒體披露重慶市忠縣交通肇事將一女乞丐撞傷後逃逸,過了一個小時之後又返回原地將傷者壓死的犯罪嫌疑人田厚波以故意殺人罪批捕。而該案件據案發時間超過兩個月,但在重交忠縣警方的努力之下,經過慎密偵查終於將犯罪嫌疑人抓獲。田厚波的行為在網上被稱為「重慶版的葯家鑫」。即使在報道中,犯罪嫌疑人之父稱兒子的行為是極大的錯誤,對死者表示萬分的歉意,並願意接受任何性質的賠償。只是其間的疑問在於,在犯罪嫌疑人田厚波殺人之後如此之長的時間裡,田父是否對這一行為知情呢?試想,田厚波將肇事車輛低於市場價格2萬出手,難道田父對兒子田厚波緣何要賣車一事不加以深究嗎?對於農村人而言,運輸工具就是吃飯的傢伙,在吃飯傢伙便宜變賣難道不加以深究?對於田父積極賠償之語的背後是,是否犯了包庇罪?

  或許有關於因為交通肇事復而殺人如此沉悶的事件不會再進入我們的眼帘,但沒想到的是,這種跨越了人性道德最低底線的行為依然發生著。2011年5月7日福州又發生了類似葯家鑫之交通肇事復故意殺人案,昨天傍晚6時30分許,在福州市倉山區百花洲東路的非機動車道上,車號為「閩A2F209」的司機將一名小女孩撞倒之後下車查看,上車之後倒車碾過小女孩的後背,造成死亡。肇事司機姓陳,系倉山區建新鎮透浦村人。

  • 參考資料: 網路葯家鑫的幫凶:http://www.vivijk.com/wwkd/228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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