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起底「英達洗錢案」:人肉背63萬美元入美境
根據檢方的指控書,英達在2011年4月到2012年3月之間的11個月之內,先後分50次,把46.4萬美元分散存入了自己和妻子在4家銀行的6個賬戶,每次金額都低於1萬美元。
騰訊娛樂專稿(文/李小麥李小栗責編/小飈)
昨天英達被曝出涉嫌在美洗錢可能入獄十年,讓不少吃瓜群眾驚掉下巴。不是只有黑幫大佬才配洗錢嗎?英達是什麼時候變身「大Boss」的?!而是事實是,英達此次在美國的案件只能定義為普通的經濟案件,沒有群眾腦補的那麼情節跌宕。
不過還會有朋友要問,難道英達真的是什麼隱形土豪嗎?他在美國到底犯了什麼法?通過「洗錢」得到了多少好處?他真的要面臨十年牢獄之災嗎?騰訊娛樂獨家專訪了美籍華裔律師劉龍珠及多位在美專業人士解讀「英達事件」並將本案疑點一一起底,讓你想不到是,英達此次「中招」居然跟川普上台有關……其實英達面臨的情況,在美國的普通人也會遇到。那麼作為普通中國老百姓的我們如果想出國留學準備點美元或者想存點美元保保值又如何規避法律風險?騰訊娛樂也為你帶來最專業的解答。
英達舊照
英達洗錢了?不是只有黑幫大佬才配洗錢嗎?
相信許多人看到新聞報道英達涉嫌「洗錢」就已經腦補了一出跌宕起伏的黑幫商戰大戲。在大家的印象里,「洗錢」總是跟巨額貪污、走私軍火等「黑惡勢力」有關。其實,「洗錢」指的就是把不法收入通過其他途徑轉變為合法收入。普通人逃稅所得、證券從業人員內部交易所得等等都算「不法收入」。所以可不是只有軍火商、大貪污犯才有「資格」洗錢的。由於「不法收入」的來源實在是太廣泛,所以稍有不慎,普通人也會涉嫌「洗錢」。
英達在認罪書上的簽字
而英達此次在美國的案件只不過是一樁普通的經濟案件。騰訊娛樂記者通過美籍華裔律師劉龍珠調查確認,英達已於2月16日與康州聯邦法庭達成和解,放棄庭審機會,並接受了「刻意規避申報要求、進行現金拆分行為」的指控。不過他也損失慘重——和解的代價是,英達同意凍結自己銀行賬戶內的17.6萬美元現金,同時補交11.3萬美元的未付聯邦稅以及2009到2011年期間的罰金和利息,三項加起來約200萬人民幣。
不過,好在事情已經暫時告一段落,其合伙人向媒體透露,英達將在本月28號回國。然而,5月11日他還是得在美國接受宣判,屆時可能面臨最高10年的刑期以及最高50萬美元的罰款。
聽起來很可怕對不對?可是看看案件詳情,真有那麼嚴重嗎?根據檢方的指控書,英達是在2011年4月到2012年3月之間的11個月之內,先後分50次,把46.4萬美元分散存入了自己和妻子在4家銀行的6個賬戶,每次金額都低於1萬美元——如果是在中國,你願意開多少賬戶,願意一次存一百、一千一萬還是一百萬,根本不會有人管,對不對?
然而在美國,這就是犯法。事實上,英達遠不是因此犯案的第一例。去年4月,就有一位65歲的美國女教師琳達.范特若因為分111次將58萬美元存入自己賬戶而被指控「拆分洗錢」,而且損失比英達慘重多了——不僅名下7套房產被沒收,還被判了18個月的監禁。而自2007年至今,美國國稅局已經處理了超過600宗此類案件,不說房產,光現金就沒收了4300萬美元!
一位美國教師因被指控」拆分洗錢「被判18個月
甚至在美國,A用1萬美元和B兌換了相應金額的人民幣,這樣私下兌換貨幣的行為都涉嫌洗錢!所以「洗錢」可不是什麼黑幫大佬的專利。這不,英達就栽了。
「化整為零」存錢,英達到底犯了什麼法?
仔細看英達和美國老太太的「犯法」過程,都是將巨款分多次存入銀行,並且每次不超過1萬美元。原來,根據聯邦法律,美國的金融機構在接收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交易時,會要求客戶填寫「現金交易報告」,上交國稅局備案,意思大致是「這裡有個人進行了大額現金交易,要提高警惕哦」。
在美國,信用卡和支票的使用已經十分普及,而現金既占空間又容易丟失,一般人隨身帶500美元都算多的了,所以金融或政府機構有理由懷疑巨額現鈔的來源可能跟犯罪活動有關。
然而英達每次存的數額並沒有超過1萬美元,不需要報備啊。這就涉及到另一項規定了:同一人在24小時內累計存款達1萬美元以上,銀行就要上報給財政部的金融犯罪執法部門(FCEN);每月存款超過4次,就會被銀行系統標記;如果30天內多次存款,每次不超過1萬美元,就會被懷疑牽涉到洗錢、逃稅或其他犯罪活動,銀行同樣會遞交可疑活動報告到國稅局。一查,還真有稅沒有交,可不就是「刻意規避申報要求、進行現金拆分」以避稅嘛。
英達的這筆錢是哪裡來的?
40多萬現金,英達在美國怎麼會有這樣一筆收入呢?事實上,這壓根就不是英達在美國的收入。在法庭的官方文件中顯示,英達在2010年3月到2011年12月中,在自己每次往返美國的過程中,「人肉」攜帶了63萬美元到美國,這方法真是簡單粗暴!
隨之而來的問題就是,美國海關和中國海關均對出入境可隨身攜帶的現金數額有著明確規定,超額需要向海關申報。英達每次攜帶的現金都在3萬到7萬美元之間,遠超過中美兩國海關規定的可攜帶的現金的數額,英達也並沒有向海關申報。恐怕這也是他這次被懷疑「洗錢」的一個重要原因。
英達為什麼這麼做?
對「刻意規避申報要求、進行現金拆分」的罪名,英達供認不諱。至於到底是不是有意避稅,不得而知,但從處理方案——「補交11.3萬美元的未付聯邦稅」來看,英達確實通過這種方法逃避了一部分稅務。
而劉龍珠律師告訴騰訊娛樂,事實上,為了避稅或者免除填寫「現金交易報告」的麻煩,把大額現金拆分來存銀行是很多在美華人的普遍做法,英達並不是第一個。
事實上這條法律在奧巴馬當政時期執行得並不嚴格,但川普上台後採取了激進的美國利益保護措施,相關政策收緊,這可能是英達不幸「中招」的原因之一。
要給美國交稅,英達已經是美國人了嗎?
「美國人」如果指的是「美國國籍公民」的話,那麼英達肯定不是。因為外國媒體在報道此事時明確寫著英達為「Chinesecitizen」(中國公民)。在法庭的官方文件中,也明確寫明了英達是中國國籍,並在中國工作。而英達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透露過,希望自己正在美國冰球職業聯賽打拚的兒子英如鏑有朝一日能夠為中國國家隊效力,可見他們一家並沒有入美籍。
但是根據騰訊娛樂採訪到的美國從業律師和從業會計師的分析,以及從目前新聞透露的信息來看,英達很有可能持有美國綠卡或美國長期居住簽證。
英達與二兒子英如鏑
從曝光的新聞信息來看,英達和法庭的和解協議中有一條是英達願意支付美國國家稅務局(ISR)共計113195美元的聯邦稅、罰金以及滯納金。而按照美國稅法,非居住外國人在美國之外的收入不必納稅。因此英達既然被要求繳納聯邦稅,那他應該是持有美國綠卡或者長期居住簽證。
如此存錢如果沒被發現,英達能得到多少好處?
如果沒有被發現的話,英達此舉其實就是一則「非法避稅」成功的典型案例。如果英達沒有美國綠卡,那他如果意圖避稅,這筆收入將不用向任何國家繳納任何稅費。如果英達持有美國綠卡,按照美國稅法,他全球範圍內的收入都必須要向美國國家稅務局繳納個人所得稅。這筆收入如果來自中國,他必須向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之後有可能還需要向美國政府繳稅。
據估算,英達此舉如果沒有被發現,他最多可以為自己省下幾十萬人民幣。也就夠買北京三環的一個廁所。
英達真的要蹲十年監獄嗎?
劉律師的答案是,幾乎不可能。他分析道,美國是重法制的國家,聯邦法制定得非常苛刻、也非常唬人,動輒十年二十年,但實際法官判起來都不會這麼重。加上英達這次認罪態度很好,還主動同意凍結財產、補稅、交罰金,為聯邦政府節省了很多辦公成本,考慮到這一點,法官也會酌量減刑,非常有可能只判6個月,且可以在家服刑,不用真的蹲監獄。
不過,劉律師還稱,完全不判刑也不太可能,交錢是一碼事,限制人身自由的懲罰是另一碼事,一個都不會少。
還有一種可能,是法官不承認之前簽的和解書,那麼英達就需要接受庭審,但這種可能性幾乎為零。
所以英達是不是隱藏的超級大富豪?
提起英達,大家總會先想起他頗為不凡的家世。英達曾祖父是《大公報》、輔仁大學的創始人英斂之,而大家更熟悉的英達之父親英若誠不僅是著名的老一輩表演藝術家,還曾任文化部副部長,少年的英達就跟著父親到國外學習。
英達與父親英若誠
擁有這樣的家世、這麼傑克蘇的英達是不是一位超級大富豪呢?早在90年代就憑著《我愛我家》等一系列作品紅遍全國的英達,「商業版圖」雖然和後來的新生代偶像們沒法比,但是比起普通白領來說那也是非常的闊綽了。除了網上曾經曝光過他和妻子的「豪宅」外,英達的不動產到底有多少恐怕外界無從得知。
而經過查詢,英達如今是至少8家公司的股東,其中包括一家新三板上市公司——龍騰藝都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英達持有該公司的100萬股。這麼看來,雖然不是「神壕」,但是起碼也是個「普壕」了。
美國法律這麼「奇葩」,普通人在美國怎麼存錢?
掌握著財富和信息資源的「社會精英」都會在美國因為存錢惹出事端,那麼普通人如果去美國留學,怎麼跟銀行打交道呢?
律師首先提出的就是,如果「人肉」往美國帶現金,一定要注意,美國海關帶入現金的限制是1萬美金,如果超過1萬美金則必須申報。如不申報屬於走私現金。而走私現金則要面臨沒收所有涉案資金的處罰。也就是說,你自己帶的錢,就會變成美國人民的錢了。
再說存款,每月存款別超過4次,每次別超過2000美元。這裡還給大家提個醒,取款也一樣——如果頻繁取款,也會被懷疑在做不法交易。
還有一個更徹底的方法:學會用支票吧!
MoneyOrder
在任何一個郵局都可以買到現金支票(MoneyOrder),境內支票最大面額為1000美金,每張收1.6-2美元費用,不存在有效期,丟失了還可以補辦。需要「存錢」的時候,就買支票;需要「取錢」的時候,就用支票向朋友置換現金。此外,還有最大面額為700美金的國際支票,每張收取4.75美金的費用。打工賺的錢買成支票寄回中國老家,父母直接去當地銀行提取現金,soeasy!
延展閱讀:英達案件此次會經歷哪些流程:
3月30日之前:檢察官提交文件,給出建議量刑。
4月13日之前:英達對檢察官的報告給出回應,是否同意量刑,並發表自己認為合適的量刑。
4月23日之前:法庭內部的監事機構給出獨立調查結果以及建議量刑。
5月11之前:法官綜合以上三份報告給出宣判結果。
根據劉律師介紹,此次英達極有可能在家坐牢,就是佩戴帶有跟蹤功能的電子腳鐐,被限制在一定的範圍內活動。此種情況英達在服刑期間很可能會待在法明頓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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