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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口徑外債試點政策詳解

18號文並未採取「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允許外資企業在宏觀審慎模式與現有的「投注差」管理模式之間進行選擇,允許內資企業選擇宏觀審慎政策,同時不排斥發改委等部門繼續核定中長債指標,體現出管理的靈活性和合理性。

央行《關於擴大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試點的通知》(銀髮[2016]18號,以下簡稱18號文),明確了27家全國性銀行及上海、天津等四個自貿區內的企業納入宏觀審慎跨境融資試點政策範圍,構建了基於微觀主體資本或凈資產的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約束機制,完善了我國宏觀審慎政策框架。

新政要點解析

統一外債額度的管理方式。新政策對於外債額度採取跨境融資餘額與資本或凈資產掛鉤的方式,顛覆了傳統的「投注差」靜態管理模式;通過融資槓桿率與宏觀審慎參數的調整,實現外債資金跨境流動的宏觀審慎調控,體現了外債額度的動態調整機制。考慮到原來沒有外債額度的中資企業,如按之前外匯局在幾個地區實施的企業外債比例自律試點政策,即按2倍凈資產舉借外債,將可能大大增加外債規模。為防範外債風險,18號文將融資槓桿率從2調整為1,且採用期限轉換因子和幣別轉換因子,表面看企業外債額度有所下降,但實際影響有限。原因是18號文並未採取「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允許外資企業在宏觀審慎模式與現有的「投注差」管理模式之間進行選擇,允許內資企業選擇宏觀審慎政策,同時不排斥發改委等部門繼續核定中長債指標,從而緩解了額度變化的影響,體現出管理的靈活性和合理性。此外,試點外資銀行也可在跨境融資宏觀審慎政策與現行外債管理政策中選擇其中一種政策。

明確外債額度的集中歸口管理原則。此前《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境外融資與跨境資金流動宏觀審慎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上海總部銀髮〔2015〕8號,以下簡稱8號文)規定,建立分賬核算單元的金融分支機構均可以在資本的一定比例內舉借外債。此次18號文規定,參加試點的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不得再單獨申請外債指標,分支機構外債須納入總行外債指標統一管理,此舉可以避免金融機構法人及分支機構均能取得外債指標、各自為政可能導致的分散多頭管理局面。

實現本外幣一體化管理。18號文打破人民銀行與外匯局分別管理人民幣外債和外幣外債的分工,人民銀行負責試點銀行的本外幣全口徑外債的管理,外匯局負責試點企業外債的管理和全口徑外債的統計監測,體現了本外幣一體化監管的改革方向,確保外債統計監測數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此外,短期外債及中長期外債均採取餘額管理方式,外債管理的便利性與合理性也進一步提高。

引入風險轉換因子。通過引入境外融資的類別風險係數及匯率風險轉換因子、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體現外債管理政策導向。第一,規定外幣貿易融資不論期限長短均按20%納入境外融資額度,以支持進出口貿易及貿易融資。第二,規定試點金融機構的內保外貸、因客戶需要提供的衍生品形成的對外或有負債統一按20%計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因自身對沖需要產生的對外或有負債按50%計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其他類型跨境融資的風險轉換因子均設為1。通過上述類別風險因子係數的設置,不僅將或有外債全面納入管理範圍,也體現了不同類別外債的風險差異考慮。第三,規定匯率風險折算因子為0.5,體現了人民幣外債優先的方向;第四,規定1年期以上的跨境融資風險轉換因子為1,1年期以下的跨境融資風險轉換因子為1.5,從而鼓勵借用中長期外債。

加強特殊行業企業風險管理。18號文規定地方政府融資平台企業及房地產企業不納入宏觀審慎管理試點範圍,反映出對特殊行業中企業的風險考量,並保持與現行外匯局試點政策的一致性。

探索資本項目可兌換的不同途徑。18文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境外融資既可以存入現行外債戶,也可以存入FT賬戶,企業多了一個選擇,且外債戶內資金可意願結匯,符合規定的還可以境內外幣劃轉,企業外債資金使用方面更為便利。這一政策設計有利於探索資本項目可兌換的不同途徑。

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18號文規定央行和外匯局可根據宏觀經濟熱度、國際收支狀況和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對跨境融資槓桿率、風險轉換因子、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等進行調整,這是外債宏觀審慎管理的核心設計,通過逆周期相關參數調控,防範外債跨境流動風險。

事後監管有抓手。18號文規定央行及外匯局將採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核查、檢查措施對企業及金融機構的外債進行事後監管,並對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理。宏觀審慎外債管理政策給予企業及銀行借用外債更多的便利性和自主性,為防範外債跨境流動風險,有必要保留有效的管理手段,即「必要的牙齒」,切實落實監管職責。

政策預期效果評估

18號文發布後,由於實施細則尚未發布,尚無企業按18號文申請外債登記,銀行在計算風險加權外債餘額方面也存在一些細節問題,但從邏輯上分析,新政策可能產生如下效應:

一是18號文規定外債額度與境內主體的凈資產或資本掛鉤,由於不同性質主體的資本情況有所不同,且外資企業還可以選擇現行外債管理政策。初步判斷,中外資企業及中外資銀行在選擇政策方面存在一定差異。第一,政策受益較大的為之前缺乏外債額度的中資企業,這些企業可按18號文規定取得1倍凈資產的外債額度。第二,外資企業外債管理模式選擇上可能存在分化。對於大多數新設外資企業而言,由於1倍凈資產基本上等於其實收資本,而註冊資本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資企業,其「投注差」可達2倍註冊資本,因此這些企業基本上會選擇現行的「投注差」外債管理政策。對於經營了一定時間的老企業,其凈資產數額已超過「投注差」,有些企業甚至超過2倍註冊資本數額,這些企業可能會選擇18號文以取得更大的外債額度。第三,中外資銀行的政策選擇將出現分化。由於外資銀行的一級資本普遍要小於中資銀行,按照一級資本計算的宏觀審慎跨境融資額度,再考慮幣別及期限轉換因子,實際可用額度甚至低於外匯局核定的短債指標,因此,相當部分外資銀行可能選擇現行外債管理政策。對於中農工建等一級資本較高的中資銀行而言,按照宏觀審慎試點政策計算的外債額度將比之前外匯局核定的短債指標有大幅提高,因此其選擇新政策的可能性較大。

二是由於銀行外債中的境外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和境外同業存放不佔指標,而這兩項又是銀行外債資金的主要來源之一,銀行可能會加大這兩項外債的流入,初步判斷銀行外債可能有所上升。

三是在外幣跨境融資、短期跨境融資風險轉換因子為1.5的情況下,企業和銀行可能選擇增加人民幣外債和中長期外債,而這恰是政策所導向的。

有待進一步明確的問題

目前,18號文的實施細則和政策解答口徑尚未發布,執行中存在的一些操作性問題,希望有關部門在後期的細則中進一步明確。

一是試點外資企業、外資銀行可在現行跨境融資管理模式和18號文政策中任選一種模式,並向管理部門備案,但對於備案的具體材料要求及備案流程以及備案材料的受理部門,在規定中並未明確。

二是銀行外債中的聯行及附屬機構和境外同業存放,是銀行外債資金的主要來源,佔全部外債比例達30%左右,有些銀行甚至高達90%,此類外債如果不佔指標,金融機構可能進一步擴大這兩項外債借入,導致我國短期外債規模的繼續攀升,加大短債流動風險。這兩類外債是否存在審慎考慮,是否明確境外聯行及附屬機構和境外同業存放的口徑,有待細則中明確。

三是銀行外債中的非居民外匯存款是否全部計入境外融資額度,規定中並沒有明確。現行規定中考慮有些外幣存款的被動負債性質及特殊性,對於50萬美元以下的非居民個人存款、QFII存款、前期費用賬戶等外幣存款不佔指標,而18號文並未考慮不同類型非居民存款的差異性。

四是銀行因客戶真實交易風險對沖需要敘做的衍生交易產生的對外或有負債類型,以及自身風險對沖業務參與國際金融市場交易產生的或有負債類型,均無具體表述,也有待進一步明確。

五是18號文要求試點企業和試點銀行的貿易融資數據按20%計入跨境融資額度。目前,試點銀行已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上報遠期信用證和海外代付等貿易融資外債數據,但試點企業的外幣貿易融資是否納入外債登記不明確,如果不登記,貿易融資數據採集又該如何採集,這些問題均未明確。如果企業貿易融資數據採集方式不明確,企業外幣貿易融資數據將難以準確計算。

六是跨國公司集團資金集中管理中,如何區分生產經營和實業投資等形成的現金流以及集團外融資形成的現金流,將是一個突出的問題。特別在資本項目可兌換的國家,境外公司不區分賬戶管理的情況下,在同一個資金池子里區分集團內資金與集團外融資將更加困難。如果區分不清兩類不同的業務產生的現金流,將難以準確計算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的數據。

七是內保外貸是否考慮期限風險轉換因子以及幣別轉換因子也有待明確。如果考慮,期限風險轉換因子及幣別轉換因子是按照擔保幣別、期限計算還是擔保項下主債務期限、幣別計算,此外,履約幣別是否要求與擔保幣別保持一致。

八是衍生交易中的或有對外負債是按照本金計算還是估值計算,衍生交易的或有對外償付責任的期限、幣別如何考量。

已實施的外債管理政策的比較——以上海自貿區為例

2014年以來,外匯局已在福建平潭、黑龍江沿邊、北京中關村、深圳前海等地區實施企業外債比例自律管理政策,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在上海自貿區內也實行了2個外債管試點政策,一是《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上海總部銀髮2014年22號)文,此政策核心是允許區內中外資企業及非銀行金融機構按實收資本的1倍舉借人民幣中長期外債且實行發生額管理的政策,二是上海總部銀髮《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境外融資與跨境資金流動宏觀審慎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上海總部銀髮〔2015〕8號,以下簡稱8號文),此政策允許中外資企業按照其實收資本及資本公積之和的2倍舉借本外幣外債,銀行分賬核算單元按照法人一級資本5%、開立分賬核算單元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3倍資本舉借外債等管理政策,上述22號文及8號文等人民銀行及外匯局在全國不同地區已試點的外債創新政策將在一年後失效。今後,自貿區內只保留兩個外債政策,一是外匯局的現行企業「投注差」外債管理政策和核定部分金融機構短債指標的政策;二是人民銀行的宏觀審慎跨境融資管理政策。

四個外債管理政策的要點比較:

管理

內容

22號文政策

現行外匯局政策

FT政策

18號文政策

外債

額度

管理

1.區內企業人民幣外債為其實收資本的1倍。

2.非銀行金融機構為其實收資本的1.5倍。

3.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只能借入中長期外債且實行發生額管理。2013年9月29日自貿區掛牌前設立的企業可在上述政策與現行外債管理政策兩種方式中選其一,一經選定不得更改。

4.上海總部銀髮(2014)22文未明確銀行外債額度的計算方式。

1.外資企業外債額度為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的差額。

2.中資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及銀行借用外債需經發改委核定中長債指標或外匯局核定短債指標。

外匯局核定法人金融機構及境內無法人的銀行分行短債指標,無法人的境內多家分行也可選擇其中一家分行為指標集中管理行,外匯局核定指標集中管理行短債指標。

3.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非一行三會批准的非金融機構按普通企業進行管理。

4.短債實行餘額管理,中長債實行發生額管理。

1.中外資企業均可在(實收資本或股本 資本公積)*境外融資槓桿率*宏觀審慎政策參數的上限內內舉借外債,同時考慮幣種、期限及類別的風險轉換因子,外債餘額按風險因子轉換後不得超過外債上限。其中,外幣外債、短期外債的風險轉換因子為1.5,人民幣外債及中長期外債的風險轉換因子為1。表內融資的風險轉換因子為1。

2.建立分賬核算單元的區內法人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債指標為其實繳資本的3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上海市級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為境內法人金融機構實繳資本的8%。

3.建立分賬核算單元的區內法人銀行外債指標為其一級資本的5倍,銀行市級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為境內法人一級資本的5%。未設立分賬核算單元的區內金融機構均按法人實繳納資本的2倍設定,分公司按法人實繳資本的5%設定。

4.短債與中長債均採取餘額管理方式。

1.企業本外幣外債額度為企業凈資產的一倍,採取餘額管理;

2.24家中資銀行外為其核心資本的0.8倍,3家外資行額度為其核心資本的1倍;

3.27家銀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機構不涉及,按現行規定申請外債指標。

簽約

登記

人民銀行規定由開戶行在跨境人民幣收付系統(RCPMIS)中辦理登記。

外匯局要求,對於外資企業及經發改委核定了外債額度的中資企業,外匯局工作人員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錄入企業外債信息。銀行外債通過介面程序自行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理登記。

外匯局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錄入企業外債信息,銀行外債通過介面程序自行在資本系統中辦理登記

區內主體外幣外債以及非資金劃轉類人民幣外債在外匯局辦理登記;資金劃轉類人民幣外債由結算銀行通過人行系統報送。

1.企業本外幣外債均需在外匯局辦理備案登記

2.銀行通過資本系統上報全口徑外債數據

賬戶

管理

需開立專用賬戶,專款專用。

需開立外債專用賬戶,專款專用。

外債資金進入FT賬戶

企業外債資金可選擇現行的外債戶或FT賬戶

提款及還本付息

由銀行直接辦理,只能在開戶行辦理

資金提款類外債由銀行直接辦理,非資金提款類外債由外匯局在資本系統中備案。還本付息在銀行辦理,企業可選擇開戶行之外的銀行辦理。

資金劃轉類提款及還本付息由銀行直接辦理,非資金劃轉類提款及還本付息由外匯局錄入資本系統。

資金劃轉類提款及還本付息由銀行直接辦理,非資金劃轉類提款及還本付息由外匯局錄入資本系統。

外債結匯

無需結匯

由銀行按支付結匯制辦理,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管理項下及自貿區企業外債可意願結匯

FT賬戶內資金實行可兌換

可採取支付結匯或意願結匯

外債使用

人民幣外債不得辦理定期或理財,只能存放活期;人民幣外債不得投資非自用房地產、購買有價證券、委託貸款,只能用於企業經營範圍內支出。

1.外幣外債可作定存;

2.可用於企業經營範圍內的支出。

3.不得用於證券投資、委託貸款、質押等。

用於企業經營範圍內的支出以及區內和境外的建設

用於企業經營範圍內的支出

債務豁免或轉增資

未明確

中長債豁免或轉增資後仍佔用外債額度,短債豁免或轉增資後恢復額度

轉增資或豁免後不再計入境外融資餘額

轉增資或豁免後不再計入跨境融資餘額

銀行外債中受額度管理的範圍

未涉及

90天以內的遠期信用證、海外代付、50萬美元以內的非居民個人外幣存款、境外投資者前期費用賬戶、QFII存款不納入短債指標,其它均納入短債指標。

人民幣貿易融資及非居民存款不納入外債餘額管理,外幣貿易

融資按20%計入,分賬核算單元吸收的非居民外幣存款如存放在境內機構,按現行外幣外債管理規定計入外債指標。金融機構基於客戶真實交易提供對沖服務形成的對外或有負債以及融資性對外擔保按20%計入境外融資餘額;基於自身對沖需要產生的或有負債按50%計入境外融資餘額。其它各類負債均按實計入境外融資餘額。

人民幣被動負債、人民幣貿易融資、貿易信貸、境外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和境外同業存放不納入額度,其它債務類型納入額度控制

內保外貸

未涉及

1.境內非銀行機構

內保外貸需逐筆登記。

2.銀行內保外貸自行辦理,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上報擔保信息。

非融資性擔保不納入外債餘額,融資性擔保按20%計入外債餘額

內保外貸按20%計入跨境融資余

外保內貸

未涉及

外保內貸由銀行通過資本系統上報數據。履約金額不得超過企業上年度凈資產與投注差之和。

擔保幣種與貸款幣種不一致的需外匯局核准銀行結匯或購匯。

如何採集擔保信息未明確,發生履約並構成新的融資關係的金額按實計入境外融資餘額。

擔保幣種與貸款幣種不一致的如何結匯或購匯未明確

未涉及

境內債權向境外轉讓

未明確

未經外匯局核准不得擅自轉讓

境外融資形成的境內債權資產真實出表向境外轉讓,從境外獲得的對價資金不再計入境外融資餘額

未明確

跨國公司資金集中管理業務

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現金流納入集中管理範圍

通道中的外幣外債和對外放款納入額度控制

生產經營及實業投資產生的本外幣現金流不納入外債及對外放款額度管理

生產經營及實業投資產生的本外幣現金流不納入外債及對外放款額度管理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作者單位:外匯局上海市分局

來源:《中國外匯》2016年第5期3月1日出版作者:胥良 編輯:薩日娜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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