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受害人:案發後多次受到恐嚇威脅(圖)

  李某某

繼昨天質疑李某其中一名代理律師身份後,今晨,李某涉嫌強姦案被害人楊女士代理律師田參軍,通過個人微博發布聲明稱,楊女士對李某新律師欲做無罪辯護「感到極其震驚、憤怒和悲哀」;並透露,楊女士在案發後,多次受到李某某恐嚇和威脅,極力阻止受害人將此事張揚出去。聲明還稱,案發時,受害人「被李某某等人肆意毆打,侮辱,並輪番施暴,身體和心靈都受到極度摧殘」。

關於涉嫌強姦楊女士的李某某的律師聲明的聲明

看到涉嫌強姦楊女士的李某某的新聘律師發的聲明,及其欲為李某某做無罪辯護的表態,被害人楊女士感到極其悲憤、痛不欲生,特委託北京中首律師事務所田參軍律師發表如下聲明:

一、儘管經田參軍律師解釋,被害人楊女士認識到辯護人有權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但得知李某某的新聘律師欲為其做無罪辯護,她仍然感到極其震驚、憤怒和悲哀。

首先,本案經過公安機關的反覆偵查和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李某某涉嫌強姦犯罪的事宴已經非常清楚。而且,在李某某前任律師面臨李某某母親過高要求——「欲讓律師寫一公告,稱李某某未參與涉嫌強姦案」,退出該案代理的情況下,李某某的新聘律師仍無視滔滔民意和客觀事實,欲對其做無罪辯護,實在令人極其震驚!

其次,被害人楊女士已經在孤立無援的情況下,被李某某等人肆意毆打,侮辱,並輪番施暴,身體和心靈都受到極大摧殘。案發後,被害人楊女士又多次受到李某某恐嚇和威脅,極力阻止被害人將此事張揚出去。被害人在惶恐和無助中經歷了兩天兩夜,不敢向任何人傾訴,既害怕家裡人知道後受不了這個打擊,也害怕對方利用其勢力來掩蓋此事,甚至對被害人進行打擊報復,但被害人最終還是選擇了報案。

案發至今,被害人沒有收到李某某的監護人或者家庭最起碼的人道慰問與歉意,只能躲在不為人知的角落裡獨自傷心和悲痛。正值一個外地弱女子落難和無助之時,卻驚聞李某某的新聘辯護人發出欲對李某某做無罪辯護的豪言,被害人楊女士本很脆弱的神經和受傷流血的心再次受到新的打擊,這無異於傷口撒鹽,雪上加霜,令楊女士對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審判更加悲觀失望。一方是大名鼎鼎的公眾人物,一方是外地來京的無助女子,被害人楊女士除了聽天由命外,只能是無邊的憤怒!

再次,被害人楊女士聽說,欲為李某某做無罪辯護的新聘律師,比較擅長刑事辯護,有較好的行業聲譽。但不知為何,此次其竟然不顧自身的形象和聲譽,願意冒天下之大不韙,執意欲為李某某做無罪辯護。被害人楊女士為其深感悲哀。希望該律師能換位思考,如果本案的被害人是他的女性家人,他還會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嗎?

二、李某某的兩位新聘律師所發的律師聲明,片面陳進事實和引用法律,過於偏袒被告人李某某。

1.該聲明說「今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實姓名向全社會披露了所謂李某某涉嫌強姦案後,幾乎是第一時間也以真實姓名披露李某某涉嫌強姦案的,不僅有很多地方媒體,各大門戶網站,而且還有很多中央主流媒體,通過公開披露姓名、圖片、視頻等對該未成年人嫌疑人李某某及其家人進行了大量的侵權報道。」是片面的。

首先,並無證據證明是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實姓名率先向全社會披露李某某涉嫌強姦案的。眾所周知,最初披露李某某涉嫌強姦信自的,是某位自稱為「香港《南華早報》網站編輯」的網友,而不是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

相反,該分局已經最大限度地保護了涉案未成年人的隱私。因為,直到今天,該分局頂住巨大輿論壓力,始終沒有披露同案其他未成年人的相關信息。不僅如此,甚至就連己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也沒有披露。

其次,該案情被披露後,媒體為行使社會監督職能,有義務對該案進行報道,以懲惡揚善,激濁揚清。或許,期間有的媒體報道的尺度較大,對李某某及其家人造成一定的輿論壓力,但並不宜據此認為是對他們的故意侵權。

因為,李某某的父母都是我國著名的歌唱家、「老藝術家」,長期以來,享有很高的社會聲譽,具有很好的社會知名度,享用了較多的社會資瓶,是通常所說的社會公眾人物。而社會公眾人物的隱私侵權對於一般人,理應受到一定的限制。李某某作為公眾人物的兒子,從小被其父母帶領參加各種文藝演出和社會公眾活動,同樣享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也可視為社會公眾人物。其隱私枉也同樣應當受到適當的限制。換句話說,媒體有枉代表社會對他們的私生活進行一定的監督和報道。

2、該聲明只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第五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來論證應當對尚為未成年人的李某某進行保護,是片面的。

因為,國家制定《未成年人保護法》是為了通過多種途徑,全面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枉利。在該部法律中,不僅規定了社會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更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

比如,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拄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輔學。」而本案李某某的父母是否履行了該義務呢。是否讓尚處在義務教育階段的李某某輟學了呢。

再比如,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還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衙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哦毒、賣淫。」而本案李某某的父母是否盡到此項義務呢。是否對李某某進行了共產主義的世界觀、價值觀和人生觀教肓。甚至是否進行了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德的教育。

3、該聲明還說,「本案是在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內,經多名成年導女酒吧人員陪酒勸酒大量飲酒之後,到某賓館開啟發生的。」言外之意,喝酒是其強姦她人的誘因,酒是本起強姦案的罪魁禍首。按照其邏輯,似乎所有賣酒的商場、飯店、酒吧等等,都應該關門。否則,一旦有人酒後強姦他人妻女,那麼賣酒的人就會獲藏罪,而實施強姦行為的人反而無罪。此觀點何其荒謬難道酒後強姦就不是強姦嗎?

被害人楊女士能理解李某某的新聘辯護人為自己的委託人服務的立場和心情,但希望他們能夠尊重事實,在法律和職業倫理允許的範圍內開展辯護工作,不要為了某種不便言說的原因,挑戰法律和公眾的底線,並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北京中首律師事務所:田參軍律師


推薦閱讀:

志願者攔截運狗貨車續:收狗站頻收恐嚇簡訊報警
不能打罵恐嚇孩子
普京:誰也別想恐嚇俄羅斯 既花錢又毫無前途
對俄新一輪制裁已啟動 普京:沒人能恐嚇俄
男子持精神病鑒定為所欲為 多次偷竊恐嚇他人

TAG:威脅 | 恐嚇 | 受害人 | 李天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