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測量規範(GB50026-2007)--地形測量

  

工程測量規範(GB50026-2007)

地形測量

  5.1 一般規定

  5.1.1 地形圖測圖的比例尺,根據工程的設計階段、規模大小和運營管理需要,可按表5.1.1 選用。

  5.1.2 地形圖可分為數字地形圖和紙質地形圖,其特徵按表 5.1.2 分類。

  5.1.3 地形的類別劃分和地形圖基本等高距的確定,應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地面傾角(α)大小,確定地形類別。

  2 地形圖的基本等高距,應按表 5.1.3 選用。

  5.1.4 地形測量的區域類型,可劃分為一般地區、城鎮建築區、工礦區和水域。

  5.1.5 地形測量的基本精度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形圖圖上地物點相對於鄰近圖根點的點位中誤差,不應超過表 5.1.5-1 的規定。

  2 等高(深)線的插求點或數字高程模型格網點相對於鄰近圖根點的高程中誤差,不應 超過表 5.1.5-2 的規定。

  3 工礦區細部坐標點的點位和高程中誤差,不應超過表 5.1.5-3 的規定。

  4 地形點的最大點位間距,不應大於表 5.1.5-4 的規定。

  5 地形圖上高程點的註記,當基本等高距為 0.5m 時,應精確至 0.0lm;當基本等高距大 於 0.5m 時,應精確至 0.1m。

  5.1.6 地形圖的分幅和編號,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地形圖的分幅,可採用正方形或矩形方式。

  2 圖幅的編號,宜採用圖幅西南角坐標的千米數表示。

  3 帶狀地形圖或小測區地形圖可採用順序編號。

  4 對於已施測過地形圖的測區,也可沿用原有的分幅和編號。

  5.1.7 地形圖圖式和地形圖要素分類代碼的使用,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地形圖圖式,應採用現行國家標準《l:500 1:1000 1:2000 地形圖圖式》GB/T 7929 和《1:5000 1:10000 地形圖圖式》GB/T 5791。

  2 地形圖要素分類代碼,宜採用現行國家標準《1:500 1:1000 1:2000 地形圖要 素分類與代碼》GB 14804 和《1:5000 1:10000 1:25000 1:50000 1:100000 地形 圖要素分類與代碼》GB/T 15660。

  3 對於圖式和要素分類代碼的不足部分可自行補充,並應編寫補充說明。對於同一個 工程或區域,應採用相同的補充圖式和補充要素分類代碼。

  5.1.8 地形測圖,可採用全站儀測圖、GPS-RTK 測圖和平板測圖等方法,也可採用各種 方法的聯合作業模式或其他作業模式。在網路 RTK 技術的有效服務區作業,宜採用該技術,但應滿足本規範地形測量的基本要求。

  5.1.9 數字地形測量軟體的選用,宜滿足下列要求:

  1 適合工程測量作業特點。

  2 滿足本規範的精度要求、功能齊全、符號規範。

  3 操作簡便、界面友好。

  4 採用常用的數據、圖形輸出格式。對軟體特有的線型、漢字、符號,應提供相應的 庫文件。

  5 具有用戶開發功能。

  6 具有網路共享功能。

  5.1.10 計算機繪圖所使用的繪圖儀的主要技術指標,應滿足大比例尺成圖精度的要求。

  5.1.11 地形圖應經過內業檢查、實地的全面對照及實測檢查。實測檢查量不應少於測 圖工作量的 10%,檢查的統計結果,應滿足表 5.1.5-1~5.1.5-3 的規定。

  5.2 圖根控制測量

  5.2.1 圖根平面控制和高程式控制制測量,可同時進行,也可分別施測。圖根點相對於鄰近 等級控制點的點位中誤差不應大於圖上 0.1mm,高程中誤差不應大於基本等高距的 1/10。 5.2.2 對於較小測區,圖根控制可作為首級控制。

  5.2.3 圖根點點位標誌宜採用木(鐵)樁,當圖根點作為首級控制或等級點稀少時,應埋 設適當數量的標石。

  5.2.4 解析圖根點的數量,一般地區不宜少於表 5.2.4 的規定。

  5.2.5 圖根控制測量內業計算和成果的取位,應符合表 5.2.5 的規定。

  (Ⅰ) 圖根平面控制

  5,2.6 圖根平面控制,可採用圖根導線、極坐標法、邊角交會法和 GPS 測量等方法。

  5.2.7 圖根導線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圖根導線測量,宜採用 6″級儀器 1 測回測定水平角。其主要技術要求,不應超過 表 5.2.7 的規定。

  2 在等級點下加密圖根控制時,不宜超過 2 次附合。

  3 圖根導線的邊長,宜採用電磁波測距儀器單向施測,也可採用鋼尺單向丈量。

  4 圖根鋼尺量距導線,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於首級控制,邊長應進行往返丈量,其較差的相對誤差不應大於 1/4000。

  2)量距時,當坡度大於 2%、溫度超過鋼尺檢定溫度範圍±10℃或尺長修正大於 1/10000 時,應分別進行坡度。溫度和尺長的修正。

  3)當導線長度小於規定長度的 1/3 時,其絕對閉合差不應大於圖上 0.3mm。

  4)對於測定細部坐標點的圖根導線,當長度小於 200m 時,其絕對閉合差不應大於 13cm。

  5.2.8 對於難以布設附合導線的困難地區,可布設成支導線。支導線的水平角觀測可用

  6″級經緯儀施測左、右角各 1 測回,其圓周角閉合差不應超過 40″。邊長應往返測定,其 較差的相對誤差不應大於 1/3000。導線平均邊長及邊數,不應超過表 5.2.8 的規定。

  5.2.9 極坐標法圖根點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採用 6″級全站儀或 6″級經緯儀加電磁波測距儀,角度、距離 1 測回測定。

  2 觀測跟差,不應超過表 5.2.9-1 的規定。

  3 測設時,可與圖根導線或二級導線一併測設,也可在等級控制點上獨立測設。獨立 測設的後視點,應為等級控制點。

  4 在等級控制點上獨立測設時,也可直接測定圖根點的坐標和高程,並將上,下兩半 測回的觀測值取平均值作為最終觀測成果,其點位誤差應滿足本章第 5.2.1 條的要求。

  5 極坐標法圖根點測量的邊長,不應大於表 5.2.9-2 的規定。

  6 使用時,應對觀測成果進行充分校核。

  5.2.10 圖根解析補點,可採用有校核條件的測邊交會、測角交會、邊角交會或內外分 點等方法。當採用測邊交會和測角交會時,其交會角應在 30°~150°之間,觀測限差應滿 足表 5.2.9-1 的要求。分組計算所得坐標較差,不應大於圖上 0.2mm。

  5.2.11 GPS 圖根控制測量,宜採用 GPS-RTK 方法直接測定圖根點的坐標和高程。GPS-RTK 方法的作業半徑不宜超過 5km,對每個圖根點均應進行同一參考站或不同參考站下的兩次獨 立測量,其點位較差不應大於圖上 0.1mm,高程較差不應大於基本等高距的 1/10。其他技 術要求應按本章第 5.3.10~5.3.15 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Ⅱ) 圖根高程式控制制

  5.2.12 圖根高程式控制制,可採用圖根水準、電磁波測距三角高程等測量方法。

  5.2.13 圖根水準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起算點的精度,不應低於四等水準高程點。

  2 圖根水準測量的主要技術要求,應符合表 5.2.13 的規定。

  5.2.14 圖根電磁波測距三角高程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起算點的精度,不應低於四等水準高程點。

  2 圖根電磁波測距三角高程的主要技術要求,應符合表 5.2.14 的規定。

  3 儀器高和覘標高的量取,應精確至 lmm。

  5.3 測繪方法與技術要求

  (Ⅰ) 全站儀測圖

  5.3.1 全站儀測圖所使用的儀器和應用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使用 6″級全站儀,其測距標稱精度,固定誤差不應大於 10mm,比例誤差係數不 應大於 5ppm。

  2 測圖的應用程序,應滿足內業數據處理和圖形編輯的基本要求。

  3 數據傳輸後,宜將測量數據轉換為常用數據格式。

  5.3.2 全站儀測圖的方法,可採用編碼法、草圖法或內外業一體化的實時成圖法等。

  5.3.3 當布設的圖根點不能滿足測圖需要時,可採用極坐標法增設少量測站點。

  5.3.4 全站儀測圖的儀器安置及測站檢核,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儀器的對中偏差不應大於 5mm,儀器高和反光鏡高的量取應精確至 lmm。

  2 應選擇較遠的圖根點作為測站定向點,並施測另一圖根點的坐標和高程,作為測站 檢核。檢核點的平面位置較差不應大於圖上 0.2mm,高程較差不應大於基本等高距的 1/5。

  3 作業過程中和作業結束前,應對定向方位進行檢查。

  5.3.5 全站儀測圖的測距長度,不應超過表 5.3.5 的規定。

  5.3.6 數字地形圖測繪,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採用草圖法作業時,應按測站繪製草圖,並對測點進行編號。測點編號應與儀器 的記錄點號相一致。草圖的繪製,宜簡化標示地形要素的位置、屬性和相互關係等。

  2 當採用編碼法作業時,宜採用通用編碼格式,也可使用軟體的白定義功能和擴展功 能建立用戶的編碼系統進行作業。

  3 當採用內外業一體化的實時成圖法作業時,應實時確立測點的屬性、連接關係和邏 輯關係等。

  4 在建築密集的地區作業時,對於全站儀無法直接測量的點位,可採用支距法、線交 會法等幾何作圖方法進行測量,並記錄相關數據。

  5.3.7 當採用手工記錄時,觀測的水平角和垂直角宜讀記至秒,距離宜讀記至 cm,坐標 和高程的計算(或讀記)宜精確至 lcm。

  5.3.8 全站儀測圖,可按圖幅施測,也可分區施測。按圖幅施測時,每幅圖應測出圖廓線外 5mm;分區施測時,應測出區域界線外圖上 5mm。

  5.3.9 對採集的數據應進行檢查處理,刪除或標註作廢數據、重測超限數據、補測錯漏 數據。對檢查修改後的數據,應及時與汁算機聯機通信,生成原始數據文件並做備份。

  (Ⅱ) GPS-RTK 測圖

  5.3.10 作業前,應搜集下列資料:

  1 測區的控制點成果及 GPS 測量資料。

  2 測區的坐標系統和高程基準的參數,包括:參考橢球參數,中央子午線經度,縱、橫坐標的加常數,投影面正常高,平均高程異常等。

  3 WGS-84 坐標系與測區地方坐標系的轉換參數及 WGS-84 坐標系的大地高基準與測區 的地方高程基準的轉換參數。

  5.3.11 轉換關係的建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基準轉換,可採用重合點求定參數(七參數或三參數)的方法進行。

  2 坐標轉換參數和高程轉換參數的確定宜分別進行;坐標轉換位置基準應一致,重合

  點的個數不少於 4 個,且應分布在測區的周邊和中部;高程轉換可採用擬合高程測量的方 法,按本規範 4.4 節的有關規定執行。

  3 坐標轉換參數也可直接應用測區 GPS 網二維約束平差所計算的參數。

  4 對於面積較大的測區,需要分區求解轉換參數時,相鄰分區應不少於 2 個重合點。

  5 轉換參數宜採取多種點組合方式分別計算,再進行優選。

  5.3.12 轉換參數的應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轉換參數的應用,不應超越原轉換參數的計算所覆蓋的範圍,且輸入參考站點的空 間直角坐標,應與求取平面和高程轉換參數(或似大地水準面)時所使用的原 GPS 網的空間 直角坐標成果相同,否則,應重新求取轉換參數。

  2 使用前,應對轉換參數的精度、可靠性進行分析和實測檢查。檢查點應分布在測區的中部和邊緣。檢測結果,平面較差不應大於 5cm,高程較差不應大於 30 D mm(D 為參考 站到檢查點的距離,單位為 km);超限時,應分析原因並重新建立轉換關係。

  3 對於地形趨勢變化明顯的大面積測區,應繪製高程異常等值線圖,分析高程異常的變化趨勢是否同測區的地形變化相一致。當局部差異較大時,應加強檢查,超限時,應進 一步精確求定高程擬合方程。

  5.3.13 參考站點位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測區面積、地形地貌和數據鏈的通信覆蓋範圍,均,勻布設參考站。

  2 參考站站點的地勢應相對較高,周圍無高度角超過 15°的障礙物和強烈干擾接收衛 星信號或反射衛星信號的物體。

  3 參考站的有效作業半徑,不應超過 10km。

  5.3.14 參考站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接收機天線應精確對中、整平。對中誤差不應大於 5mm;天線高的量取應精確至 lmm。

  2 正確連接天線電纜、電源電纜和通信電纜等;接收機天線與電台天線之間的距離,不宜小於 3m。

  3 正確輸入參考站的相關數據,包括:點名、坐標、高程、天線高、基準參數、坐標 高程轉換參數等。

  4 電台頻率的選擇,不應與作業區其他無線電通信頻率相衝突。

  5.3.15 流動站的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流動站作業的有效衛星數不宜少於 5 個,PDOP 值應小於 6,並應採用固定解成果。

  2 正確的設置和選擇測量模式、基準參數、轉換參數和數據鏈的通信頻率等,其設置 應與參考站相一致。

  3 流動站的初始化,應在比較開闊的地點進行。

  4 作業前,宜檢測 2 個以上不低於圖根精度的已知點。檢測結果與已知成果的平面較 差不應大於圖上 0.2mm,高程較差不應大於基本等高距的 1/5。

  5 數字地形圖的測繪,按本節 5.3.6 條執行。

  6 作業中,如出現衛星信號失鎖,應重新初始化,並經重合點測量檢查合格後,方能 繼續作業。

  7 結束前,應進行已知點檢查。

  8 每日觀測結束,應及時轉存測量數據至計算機並做好數據備份。

  5.3.16 分區作業時,各應測出界線外圖上 5mm。

  5.3.17 不同參考站作業時,流動站應檢測一定數量的地物重合點。點位較差不應大於 圖上 0.6mm,高程較差不應大於基本等高距的 1/3。

  5.3.18 對採集的數據應進行檢查處理,刪除或標註作廢數據、重測超限數據、補測錯 漏數據。

  (Ⅲ) 平板測圖

  5.3.19 平板測圖,可選用經緯儀配合展點器測繪法、大平板儀測繪法。

  5.3.20 地形原圖的圖紙,宜選用厚度為 0.07-0.10mm,伸縮率小於 0.2%。的聚酯 薄膜。

  5.3.21 圖廓格網線繪製和控制點的展點誤差,不應大於 0.2mm。圖廓格網的對角線、 圖根點間的長度誤差,不應大於 0.3mm。

  5.3.22 平板測圖所用的儀器和工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視距常數範圍應在 100±0.1 以內。

  2 垂直度盤指標差,不應超過 2′。

  3 比例尺尺長誤差,不應超過 0.2mm。

  4 量角器半徑,不應小於 10cm,其偏心差不應大於 0.2mm。

  5 坐標展點器的刻劃誤差,不應超過 0.2mm。

  5.3.23 當解析圖根點不能滿足測圖需要時,可增補少量圖解交會點或視距支點。圖解 補點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圖解交會點,必須選多餘方向作校核,交會誤差三角形內切圓直徑應小於 0.5mm, 相鄰兩線交角應在 30°~150°之間。

  2 視距支點的長度,不宜大於相應比例尺地形點最大視距長度的 2/3,並應往返測定, 其較差不應大於實測長度的 1/150。

  3 圖解交會點、視距支點的高程測量,其垂直角應 1 測回測定。由兩個方向觀測或往、返觀測的高程較差,在平地不應大於基本等高距的 l/5,在山地不應大於基本等高距的 1/3。

  5.3.24 平板測圖的視距長度,不應超過表 5.3.24 的規定。

  5.3.25 平板測圖時,測站儀器的設置及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儀器對中的偏差,不應大於圖上 0.05mm。

  2 以較遠一點標定方向,另一點進行檢核,其檢核方向線的偏差不應大幹圖上 0.3mm, 每站測圖過程中和結束前應注意檢查定向方向。

  3 檢查另一測站點的高程,其較差不應大於基本等高距的 l/5。

  5.3.26 測圖時,每幅圖應測出圖廓線外 5mm。

  5.3.27 紙質地形圖繪製的主要技術要求,按本節第 5.3.38~5.3.44 條執行。

  5.3.28 圖幅的接邊誤差不應大於本章表 5.1.5-1 和表 5.1.5-2 規定值的 2 2 倍, 小於規定值時,可平均配賦;超過規定值時,應進行實地檢查和修改。

  5.3.29 紙質地形圖的內外業檢查,應按本章 5.1.11 條的規定執行。

  (Ⅳ) 數字地形圖的編輯處理

  5.3.30 數字地形圖編輯處理軟體的應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首次使用前,應對軟體的功能、圖形輸出的精度進行全面測試。滿足本規範要求和 工程需要後,方能投入使用。

  2 使用時,應嚴格按照軟體的操作要求作業。

  5.3.31 觀測數據的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觀測數據應採用與計算機聯機通信的方式,轉存至計算機並生成原始數據文件;數 據量較少時也可採用鍵盤輸入,但應加強檢查。

  2 應採用數據處理軟體,將原始數據文件中的控制測量數據、地形測量數據和檢測數 據進行分離(類),並分別進行處理。

  3 對地形測量數據的處理,可增刪和修改測點的編碼、屬性和信息排序等,但不得修 改測量數據。

  4 生成等高線時,應確定地性線的走向和斷裂線的封閉。

  5.3.32 地形圖要素應分層表示。分層的方法和圖層的命名對同一工程宜採用統一格式,也可根據工程需要對圖層部分屬性進行修改。

  5.3.33 使用數據文件自動生成的圖形或使用批處理軟體生成的圖形,應對其進行必要 的人機互動式圖形編輯。

  5.3.34 數字地形圖中各種地物、地貌符號、註記等的繪製、編輯,可按本節第 5.3.38-5.3.44 條的要求進行。當不同屬性的線段重合時,可同時繪出,並採用不同的顏色分層表示(對於列印輸出的紙質地形圖可擇其主要表示)。

  5.3.35 數字地形圖的分幅,除滿足本章第 5.1.6 條外,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分區施測的地形圖,應進行圖幅裁剪。分幅裁剪時(或自動分幅裁剪後),應對圖幅 邊緣的數據進行檢查、編輯。

  2 按圖幅施測的地形圖,應進行接圖檢查和圖邊數據編輯。圖幅接邊誤差應符合本節 第 5.3.28 條的規定。

  3 圖廓及坐標格網繪製,應採用成圖軟體自動生成。

  5.3.36 數字地形圖的編輯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圖形的連接關係是否正確,是否與草圖一致、有無錯漏等。

  2 各種註記的位置是否適當,是否避開地物、符號等。

  3 各種線段的連接、相交或重疊是否恰當、準確。

  4 等高線的繪製是否與地性線協調、註記是否適宜、斷開部分是否合理。

  5 對間距小於圖上 0.2mm 的不同屬性線段,處理是否恰當。

  6 地形、地物的相關屬性信息賦值是否正確。

  5.3.37 數字地形圖編輯處理完成後,應按相應比例尺列印地形圖樣圖,並按本章第5.1.11 條的規定進行內外業檢查和繪圖質量檢查。外業檢查可採用 GPS-RTK 法,也可採用全站儀測圖法。

  (V) 紙質地形圖的繪製

  5.3.38 輪廓符號的繪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依比例尺繪製的輪廓符號,應保持輪廓位置的精度。

  2 半依比例尺繪製的線狀符號,應保持主線位置的幾何精度。

  3 不依比例尺繪製的符號,應保持其主點位置的幾何精度。

  5.3.39 居民地的繪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城鎮和農村的街區、房屋,均應按外輪廓線準確繪製。

  2 街區與道路的銜接處,應留出 0.2mm 的間隔。

  5.3.40 水系的繪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系應先繪橋、閘,其次繪雙線河、湖泊、渠、海岸線、單線河,然後繪堤岸、陡 岸、沙灘和渡口等。

  2 當河流遇橋樑時應中斷;單線溝渠與雙線河相交時,應將水涯線斷開,彎曲交於一 點。當兩雙線河相交時,應互相銜接。

  5.3.41 交通及附屬設施的繪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繪製道路時,應先繪鐵路,再繪公路及大車路等。

  2 當實線道路與虛線道路、虛線道路與虛線道路相交時,應實部相交。

  3 當公路遇橋樑時,公路和橋樑應留出 0.2mm 的間隔。

  5.3.42 等高線的繪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保證精度,線劃均勻、光滑自然。

  2 當圖上的等高線遇雙線河、渠和不依比例尺繪製的符號時,應中斷。

  5.3.43 境界線的繪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凡繪製有國界線的地形圖,必須符合國務院批准的有關國境界線的繪製規定。

  2 境界線的轉角處,不得有間斷,並應在轉角上繪出點或曲折線。

  5.3.44 各種註記的配置,應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1 文字註記,應使所指示的地物能明確判讀。一般情況下,字頭應朝北。道路河流名 稱,可隨現狀彎曲的方向排列。各字側邊或底邊,應垂直或平行於線狀物體。各字間隔尺 寸應在 0.5mm 以上;遠間隔的也不宜超過字型大小的 8 倍。注字應避免遮斷主要地物和地形的 特徵部分。

  2 高程的註記,應注於點的右方,離點位的間隔應為 0.5mm。

  3 等高線的註記字頭,應指向山頂或高地,字頭不應朝向圖紙的下方。

  5;3.45 外業測繪的紙質原圖,宜進行著墨或映繪,其成圖應墨色黑實光潤、圖面整潔。

  5.3.46 每幅圖繪製完成後,應進行圖面檢查和圖幅接邊、整飾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修 改。

  5.4 紙質地形圖數字化

  5.4.1 紙質地形圖的數字化,可採用圖形掃描儀掃描數字化法或數字化儀手扶跟蹤數字化法。

  5.4.2 選用的圖形掃描儀或數字化儀的主要技術指標,應滿足大比例尺成圖的基本精度 要求。

  5.4.3 掃描數字化的軟體系統,應具備下列基本功能:

  1 圖紙定向和校正。

  2 數據採集和編碼輸入。

  3 數據的計算、轉(變)換和編輯。

  4 圖形的實時顯示、檢查和修改。

  5 點、線、面狀地形符號的繪製。

  6 地形圖要素的分層管理。

  7 格柵數據的運算(包括灰度值變換、格柵圖像的平移和格柵圖像的組合等)。

  8 坐標轉換。

  9 線狀格柵數據的細化。

  10 格柵數據的自動跟蹤矢量化。

  11 人機互動式矢量化。

  5.4.4 手扶跟蹤數字化的軟體系統,應具備本章第 5.4.3 條第 l~6 款的基本功能。

  5.4.5 數字化圖中的地形、地物要素和各種註記的圖層設置及屬性表示,應滿足用戶要 求和數據入庫需要。

  5.4.6 紙質地形圖數字化對原圖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原圖的比例尺不應小於數字化地形圖的比例尺。

  2 原圖宜採用聚酯薄膜底圖;當無法獲取聚酯薄膜底圖時,在滿足用戶用圖要求的前 提下,也可選用其他紙質圖。

  3 圖紙平整、無褶皺,圖面清晰。

  4 對原圖紙或掃描圖像的變形,應進行修正。

  5.4.7 圖紙、圖像的定向,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選用內圖廓的四角坐標點或格網點作為定向點。

  2 定向點不應少於 4 點,位置應分布均勻、合理。

  3 當地形圖變形較大時,應適當增加圖紙定向點。

  4 定向完成後,應作格網檢查。其坐標值與理論坐標值的較姜,不應大於圖上 0.3mm。

  5 數字化儀採集數據的作業過程中和結束時,還應對圖紙作定向檢查。

  5.4.8 地形圖要素的數字化,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圖紙中有坐標數據的控制點和建(構)築物的細部坐標點的點位繪製,不得採用數 字化的方式而應採用輸入坐標的方式進行;無坐標數據的控制點可不繪製。

  2 圖廓及坐標格網的繪製,應採用輸入坐標的方法由繪圖軟體按理論值自動生成,不 得採用數字化方式產生。

  3 原圖中地形、地物符號與現行圖式不相符時,應採用現行圖式規定的符號。

  4 點狀符號、線狀符號和地貌、植被的填充符號的繪製,應採用繪圖軟體生成;各種 註記的位置應與符號相協調,重疊時可進行互動式編輯調整。

  5 等高線、地物線等線條的數字化,應採用線跟蹤法。採樣間隔合理、線劃粗細均勻、 線條連續光滑。

  5.4.9 每幅圖數字化完成後,應進行圖幅接邊和圖邊數據編輯;接邊完成後,應輸出檢 查圖。

  5.4.10 檢查圖與原圖比較,點狀符號及明顯地物點的偏差不宜大於圖上 0.2mm,線狀 符號的誤差不宜大於圖 2:0.3mm。

  5.5 數字高程模型(DEM)

  5.5.1 數字高程模型的數據源,宜採用數字地形圖的等高線數據,也可採用野外實測的 數據或對原有紙質地形圖數字化的數據。

  5.5.2 數字高程模型建立的主要技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比例尺的確定,宜根據工程的需要,按本章表 5.1.1 選擇,但不應大於數據源的比例尺。

  2 數字高程模型格網點的高程中誤差,應滿足本章表 5.1.5-2 的要求。

  3 數字高程模型的格網間距,應符合表 5.5.2 的規定。

  4 數字高程模型的分幅及編號,應滿足本章 5.1.6 條的要求。

  5 數字高程模型的構建,宜採用不規則三角網法,也可採用規則格網法,或者二者混 合使用。

  6 規則格網點、特徵點及邊界線的數據應完整。

  7 數字高程模型表面應平滑,且應充分反映地形地貌的特徵。

  5.5.3 採用不規則三角網法構建模型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確定並完整連接地性線、斷裂線、邊界線等特徵線。

  2 以同一特徵線上相鄰兩點的連線,作為構建三角形的必要條件。

  3 構建三角形宜使三角形的邊長儘可能接近等邊、三角形的邊長之和最小或三角形外 接圓的半徑最小。

  4 當採用等高線數據構建三角網時,宜將等高線作為特徵線處理,並滿足本條第 1~3 款的規定。

  5 不規則三角網點數據,宜通過插值處理生成規則的格網點數據。

  5.5.4 採用規則格網法構建模型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根據離散點數據插求格網點高程,可採用插值法、曲面擬合法,也可二者混合使用。

  2 格網點的高程,也可由等高線數據插求。

  3 特徵線兩側的離散點,不應同時用於同一插值或擬合方程的建立。

  5.5.5 建立數字高程模型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新購置的軟體,應進行全面測試。滿足本規範要求和工程需要後,方能投入使用。

  2 使用時,應嚴格按照軟體的操作要求作業。

  3 數字高程模型的建立,可按圖幅進行,也可分區建立。其數據源覆蓋範圍,不應小 於圖廓線或分區線外圖上 20mm。

  4 一個數字高程模型應只有一個封閉的外邊界線,但其內部的道路、建築物、水域、地形突變等斷裂線,均應獨立連成內邊界線;不同的內邊界線可以相鄰,但不得相交。

  5 對構建模型的數據源,作業時應進行粗差檢驗與剔除。可通過模型與數字地形圖等 高線數據疊合對比的方法進行檢查。對發現的不合理之處,應及時進行處理;必要時,應 適當增補高程點,並重新構建模型。

  6 必要時,可對構建的數字高程模型進行模型優化。

  7 接邊範圍的數據,應有適當的重疊。

  5.5.6 數字高程模型接邊,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同名格網點的高程應一致。

  2 相鄰格網點的平面坐標應連續,且高程變化符合地形連續的總特徵。

  3 用實測數據所建立的數字高程模型的接邊誤差,不應大於表 5.1.5-2 規定的 2 倍; 小於規定值時,可平均配賦,超過規定值時,應進行檢查和修改。

  5.5.7 數字高程模型建立後應進行檢查,並符合下列規定:

  1 對用實測數據建立的數字高程模型,應進行外業實測檢查並統計精度。每個圖幅的檢測點數,不應少於 20 點,且均勻分布。模型的高程中誤差,按(5.5.7)式計算,其值不應大於本章表 5.1.5-2 的規定。

  式中 Mh——模型的高程中誤差(m); n——檢查點個數;△hi——檢測高程與模型高程的較差(m)。

  2 對以數字地形圖產品和紙質地形圖數字化作為數據源所建立的數字高程模型,宜采 用數字高程模型的高程與數據源同名點高程比較的方法進行檢查。

  5.6 一般地區地形測圖

  5.6.1 一般地區宜採用全站儀或 GPS-RTK 測圖,也可採用平板測圖。

  5.6.2 各類建(構)築物及其主要附屬設施均應進行測繪。居民區可根據測圖比例尺大小 或用圖需要,對測繪內容和取捨範圍適當加以綜合。臨時性建築可不測。

  建(構)築物宜用其外輪廓表示,房屋外廓以牆角為準。當建(構)築物輪廓凸凹部分在 1: 500 比例尺圖上小於 lmm 或在其他比例尺圖上小於 0.5mm 時,可用直線連接。

  5.6.3 獨立性地物的測繪,能按比例尺表示的,應實測外廓,填繪符號;不能按比例尺表示的,應準確表示其定位點或定位線。

  5.6.4 管線轉角部分,均應實測。線路密集部分或居民區的低壓電力線和通信線,可選擇主幹線測繪;當管線直線部分的支架、線桿和附屬設施密集時,可適當取捨;當多種線 路在同一桿柱上時,應擇其主要表示。

  5.6.5 交通及附屬設施,均應按實際形狀測繪。鐵路應測注軌面高程,在曲線段應測注內軌面高程;涵洞應測注洞底高程。

  1:2000 及 1:5000 比例尺地形圖,可適當捨去車站範圍內的附屬設施。小路可選擇測繪。

  5.6.6 水系及附屬設施,宜按實際形狀測繪。水渠應測注渠頂邊高程;堤、壩應測注頂部及坡腳高程;水井應測注井台高程;水塘應測注塘頂邊及塘底高程。當河溝、水渠在地 形圖上的寬度小於 lmm 時,可用單線表示。

  5.6.7 地貌宜用等高線表示。崩塌殘蝕地貌、坡、坎和其他地貌,可用相應符號表示。山頂、鞍部、凹地、山脊、谷底及傾斜變換處,應測注高程點。露岩、獨立石、土堆、陡 坎等,應註記高程或比高。

  5.6.8 植被的測繪,應按其經濟價值和面積大小適當取捨,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農業用地的測繪按稻田、旱地、菜地、經濟作物地等進行區分,並配置相應符號。

  2 地類界與線狀地物重合時,只繪線狀地物符號。

  3 梯田坎的坡面投影寬度在地形圖上大於 2mm 時,應實測坡腳;小於 2mm 時,可量注 比高。當兩坎間距在 l:500 比例尺地形圖上小於 10mm、在其他比例尺地形圖上小於 5mm 時 或坎高小於基本等高距的 1/2 時,可適當取捨。

  4 稻田應測出田間的代表性高程,當田埂寬在地形圖上小於 lmm 時,可用單線表示。

  5.6.9 地形圖上各種名稱的註記,應採用現有的法定名稱。

  5.7 城鎮建築區地形測圖

  5.7.1 城鎮建築區宜採用全站儀測圖,也可採用平板測圖。

  5.7.2 各類的建(構)築物、管線、交通等及其相應附屬設施和獨立性地物的測量,應按 本章第 5.6.2~5.6.5 條執行。

  5.7.3 房屋、街巷的測量,對於 1:500 和 1;1000 比例尺地形圖,應分別實測;對於 l:2000 比例尺地形圖,小於 lm 寬的小巷,可適當合併;對於 1;5000 比例尺地形圖,小巷和 院落連片的,可合併測繪。

  街區凸凹部分的取捨,可根據用圖的需要和實際情況確定。

  5.7.4 各街區單元的出入口及建築物的重點部位,應測注高程點;主要道路中心在圖上

  每隔 5cm 處和交叉、轉折、起伏變換處,應測注高程點;各種管線的檢修井,電力線路、通信線路的桿(塔),架空管線的固定支架,應測出位置並適當測注高程點。

  5.7.5 對於地下建(構)築物,可只測量其出入口和地面通風口的位置和高程。

  5.7.6 小城鎮的測繪,可按本規範 5.6 節的要求執行。街巷的取捨,可按 5.7.3 條 的要求適當放寬。

  5.8 工礦區現狀圖測量

  5.8.1 工礦區現狀圖測量,宜採用全站儀測圖。測圖比例尺,宜採用 1:500 或 1:1000。

  5.8.2 建(構)築物宜測量其主要細部坐標點及有關元素。細部坐標點的取捨,應根據工 礦區建(構)築物的疏密程度和測圖比例尺確定。建(構)築物細部坐標點測量的位置可按表 5.8.2 選取。

  5.8.3 細部坐標點的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細部坐標宜採用全站儀極坐標法施測,細部高程可採用水準測量或電磁波測距三角 高程的方法施測。測量精度應滿足本章表 5.1.5—-3 的要求。成果取值,應精確至 1cm。

  2 細部坐標點的檢核,可採用丈量間距或全站儀對邊測量的方法進行。兩相鄰細部坐 標點間,反算距離與檢核距離的較差,不應超過表 5.8.3 的規定。

  3 細部坐標點的綜合信息,宜在點或地物的屬性中進行表述。當不採用屬性表述時, 應對細部坐標點進行分類編號,並編製細部坐標點成果表;當細部坐標點的密度不大時, 可直接將細部坐標或細部高程註記於圖上。

  5.8.4 對於工礦區其他地形、地物的測量,可按本章第 5.6 節和第 5.7 節的有關規定 執行。

  5.8.5 工礦區應繪製現狀總圖。當有特殊需要或現狀總圖中圖畫負載較大且管線密集時, 可分類繪製專業圖。其繪製要求,按本規範第 9.2.4~9.2。8 條的技術要求執行。

  5.9 水域地形測量

  5.9.1 水深測量可採用回聲測深儀、測深錘或測深桿等測深工具。測深點定位可採用 GPS 定位法、無線電定位法、交會法、極坐標法、斷面索法等。

  測深點宜按橫斷面布設,斷面方向宜與岸線(或主流方向)相垂直。

  5.9.2 水深測量方法應根據水下地形狀況、水深、流速和測深設備合理選擇。測深點的 深度中誤差,不應超過表 5.9.2 的規定。

  5.9.3 水域地形測量與陸上地形測量應互相銜接。作業應充分利用岸上經檢查合格的控制點;當控制點的密度不能滿足工程需要時,應布設適當數量的控制點。

  5.9.4 在水下環境不明的區域進行水域地形測量時,必須了解測區的礁石、沉船、水流 和險灘等水下情況。作業中,如遇有大風、大浪,應停止水上作業。

  5.9.5 水尺的設置應能反映全測區內水面的瞬時變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尺的位置,應避開迴流、壅水、行船和風浪的影響,尺面應順流向岸。

  2 一般地段 1.5~2.0km 設置一把水尺。山區峽谷、河床複雜、急流灘險河段及海 域潮汐變化複雜地段,300~500m 設置一把水尺。

  3 河流兩岸水位差大於 0.1m 時,應在兩岸設置水尺。

  4 測區範圍不大且水面平靜時,可不設置水尺,但應於作業前後測量水面高程。

  5 當測區距離岸邊較遠且岸邊水位觀測數據不足以反映測區水位時,應增設水尺。

  5.9.6 水位觀測的技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尺零點高程的聯測,不低於圖根水準測量的精度。

  2 作業期間,應定期對水尺零點高程進行檢查。

  3 水深測量時的水位觀測,宜提前 10min 開始推遲 10min 結束;作業中,應按一定的 時間間隔持續觀測水尺,時間間隔應根據水情、潮汐變化和測圖精度要求合理調整,以 10~ 30min 為宜;水面波動較大時,宜讀取峰、谷的平均值,讀數精確至 lcm。

  4 當水位的日變化小於 0.2m 時,可於每日作業前後各觀測一次水位,取其平均值作為水面高程。

  5.9.7 水深測量宜採用有模擬記錄的測深儀或具有模擬記錄的數字測深儀進行作業,並 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工作電壓與額定電壓之差,直流電源不應超過 10%,交流電源不應超過 5%。

  2 實際轉速與規定轉速之差不應超出±1%,超出時應加修正。

  3 電壓與轉速調整後,應在深、淺水處作停泊與航行檢查,當有誤差時,應繪製誤差 曲線圖予以修正。

  4 測深儀換能器可安裝在距船頭 1/3~l/2 船長處,入水深度以 0.3~0.8m 為宜。入水深度應精確量至 lcm。

  5 定位中心應與測深儀換能器中心設置在一條垂線上,其偏差不得超過定位精度的 1/3,否則應進行偏心改正。

  6 每次測量前後,均應在測區平靜水域進行測深比對,並求取測深儀的總改正數。比 對可選用其他測深工具進行。對既有模擬記錄又有數字記錄的測深儀進行檢查時,應使數 字記.錄與模擬記錄一致,二者不一致時以模擬記錄為準。

  7 測深過程應實測水溫及水中含鹽度,並進行深度改正。

  8 測量過程中船體前後左右搖擺幅度不宜過大。當風浪引起測深儀記錄紙上的回聲線 波形起伏值,在內陸水域大於 0.3m、海域大於 0.5m 時,宜暫停測深作業。

  5.9.8 測深點的水面高程,應根據水位觀測值進行時間內插和位置內插,當兩岸水位差 較大時,還應進行橫比降改正。

  5.9.9 交會法、極坐標法定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測站點的精度,不應低於圖根點的精度。

  2 作業中和結束前,均應對起始方向進行檢查,其允許偏差,經緯儀應小於 1′,平 板儀宜為圖上 0.3mm,超限時應予改正。

  3 交會法定位的交會角宜控制在 30°~150°之間。

  5.9.10 斷面索法定位,索長的相對誤差應小於 1/200。

  5.9.11 無線電定位,應根據儀器的實際精度、測區範圍、精度要求及地形特徵合理配 置岸台;岸台的個數及分布,應滿足水域地形測圖的需要。

  5.9.12 GPS 定位宜採用 GPS-RTK 或 GPS-RTD(DGPS)方式;當定位精度符合工程要求時, 也可採用後處理差分技術。定位的主要技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參考站點位的選擇和設置,應符合本章第 5.3.13 條和第 5.3.14 條的規定,作業半徑可放寬至 20km。

  2 船台的流動天線,應牢固地安置在船側較高處並與金屬物體絕緣,天線位置宜與測 深儀換能器處於同一垂線上。

  3 流動接收機作業的有效衛星數不宜少於 5 個,PDOP 值應小於 6。

  4 GPS-RTK 流動接收機的測量模式、基準參數、轉換參數和數據鏈的通信頻率等,應 與參考站相一致,並應採用固定解成果。

  5 每日水深測量作業前、結束後,應將流動 GPS 接收機安置在控制點上進行定位檢查;作業中,發現問題應及時進行檢驗和比對。

  6 定位數據與測深數據應同步,否則應進行延時改正。

  5.9.13 當採用 GPS-RTK 定位時,也可採用無驗潮水深測量方式,但天線高應量至換能 器底部並精確至 lcm,其他技術要求除符合本章第 5.9.12 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本規範中 4.4 節的有關規定。

  5.9.14 測深過程中或測深結束後,應對測深斷面進行檢查。檢查斷面與測深斷面宜垂 直相交,檢查點數不應少於 5%。檢查斷面與測深橫斷面相交處,圖上 1mm 範圍內水深點的深度較差,不應超過表 5.9.14 的規定。

  5.10 地形圖的修測與編繪

  (Ⅰ) 地形圖的修測

  5.10.1 地形圖修測前應進行實地踏勘,確定修測範圍,並制訂修測方案。如修測的面 積超過原圖總面積的 1/5,應重新進行測繪。

  5.10.2 地形圖修測的圖根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充分利用經檢查合格的原有鄰近圖根點;高程應從鄰近的高程式控制制點引測。

  2 局部修測時,測站點坐標可利用原圖已有坐標的地物點按內插法或交會法確定,檢 核較差不應大於圖上 0.2mm。

  3 局部地區少量的高程補點,也可利用 3 個固定的地物高程點作為依據進行補測,其 高程較差不得超過基本等高距的 1/5,並應取用平均值。

  4 當地物變動面積較大、周圍地物關係控制不足,應補設圖根控制。

  5.10.3 地形圖的修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新測地物與原有地物的間距中誤差,不得超過圖上 0.6mm。

  2 地形圖的修測方法,可採用全站儀測圖法和支距法等。

  3 當原有地形圖圖式與現行圖式不符時,應以現行圖式為準。

  4 地物修測的連接部分,應從未變化點開始施測;地貌修測的銜接部分應施測一定數 量的重合點。

  5 除對已變化的地形、地物修測外,還應對原有地形圖上已有地物、地貌的明顯錯誤 或粗差進行修正。

  6 修測完成後,應按圖幅將修測情況作記錄,並繪製略圖。

  5.10.4 紙質地形圖的修測,宜將原圖數字化再進行修測;如在紙質地形圖上直接修測, 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修測時宜用實測原圖或與原圖等精度的複製圖。

  2 當紙質圖圖廓伸縮變形不能滿足修測的質量要求時,應予以修正。

  3 局部地區地物變動不大時,可利用經過校核,位置準確的地物點進行修測。使用圖 解法修測後的地物不應再作為修測新地物的依據。

  (Ⅱ) 地形圖的編繪

  5.10.5 地形圖的編繪,應選用內容詳細、現勢性強、精度高的已有資料,包括圖紙、 數據文件、圖形文件等進行編繪。

  5.10.6 編繪圖應以實測圖為基礎進行編繪,各種專業圖應以地形圖為基礎結合專業要 求進行編繪;編繪圖的比例尺不應大於實測圖的比例尺。

  5。10.7 地形圖編繪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原有資料的數據格式應轉換成同一數據格式。

  2 原有資料的坐標、高程系統應轉換成編繪圖所採用的系統。

  3 地形圖要素的綜合取捨,應根據編繪圖的用途、比例尺和區域特點合理確定。

  4 編繪圖應採用現行圖式。

  5 編繪完成後,應對圖的內容、接邊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修改。

下期將介紹工程測量規範之《線路測量》及《地下管線測量》


推薦閱讀:

魏書卷一百六下  地形志二下第七
風水家形容龍穴砂水10種上佳地形,地可福富,快來看風水學中的十福富地
地形圖說歷史(宋
六種地形殺死商鋪
如何一本正經不吹牛B地形容咸寧有多大?

TAG:測量 | 地形 | 規範 | 工程測量 | 2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