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這些東西再也不能「7日無理由退貨」了

買買買的時候,你喜歡那種方式呢?相信很多人都會脫口而出選擇網購,正是因為網購的便利性,以往不容易買到的東西也變得容易了,比如海外商品就可以通過跨境電商、代購平台,甚至朋友圈代購輕鬆拿下。

  尼爾森於去年雙11前夕發布的一份基於全國31個省份、自治區和直轄市的調研報告顯示,在所有被調查的消費者中,超八成受訪者都有海外購物需求,其中超過七成的人最近半年內都有過海外商品購買經歷。在各種海淘渠道中,儘管電商網站的跨境電商平台是最主要的渠道,但依然被代購、親友代買、旅遊購買等分流了近一半的業務機會。

  這種代購有多興旺?據《消費日報》報道,2016年7月初,澳大利亞一檔名為「ACurrentAffair」的電視節目做了一期熱門話題探討中國代購。報道中引用了一組調研數據:全球代購市場規模大概為150億澳元(約750多億元人民幣),在澳大利亞本地從事代購的人數約為20萬,其中中國代購佔大多數。有的代購者甚至每個月固定飛出去逛免稅店和商場掃貨,然後把商品帶回國內出售。

  然而你可能不知道的是,海外代購因其私人買賣的特性,很容易出現消費陷阱。當出現問題需要維權的時候,又可能因為取證鑒別難、耗時長而不得不放棄維權。

律師:朋友圈代購屬委託合同關係

  今年2月,遼寧省消協發布了這樣一起微信代購海外商品的案例:

消費者劉女士在朋友圈看到同學推薦韓國品牌化妝品,說賣家是自己的朋友,長期定居韓國,保證正品,價格還比市場價便宜。劉女士微信轉賬給賣家買了1套,幾天後化妝品送到,她打開後發現貨品發出刺鼻的酒精味,和曾經用過的同一款貨品明顯不同。劉女士覺得上當了,想退貨,可是賣家已經把她的微信刪除,再也聯繫不上了。

資料圖

  此個案中消費者的受騙經歷有哪些警示?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浙江騰智律師事務所律師麻策對記者表示:

需要明確的是,個人通過朋友圈信息,由朋友在海外進行代購,個人和代購者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委託合同關係,而非消費合同關係。因此,劉女士在本案中亦不屬於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消費者」,不能受到該法的保護,只能通過一般合同關係去索賠。

  麻策還提醒,通過朋友圈這類「熟人生意」去購買商品或服務時,購買人對商品或服務品質的認知,主要依靠於朋友的「信任背書」,而非商品或服務本身,故建議消費者應當通過可信的跨境電商平台進行購買,從而保障自身權益。

  遼寧省消協也提示,對於微信私人代購的監管,難度要大得多。如果僅是通過微信聊天達成共識,對方又沒有實體店鋪,就只能被看做是雙方私下達成的交易,無法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維權,這就成了民事糾紛,維權只能通過民事訴訟。在民事訴訟中,消費者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但有些消費者甚至連對方叫什麼都不知道,維權難度可想而知。

  消協提醒稱,微信好友發布廣告分兩種,一種是好友發布的廣告,另一種是好友轉發好友的廣告。對於轉發的廣告要反覆確認,如果無法保證產品來源,就不要購買。同時,要選擇好交易方式,如果賣家要求進行銀行轉賬或者支付寶直接付款,消費者要提高警惕,盡量選擇淘寶等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即使出問題,也可以申請退款退貨,避免財物兩空。

  此外,記者了解到,雖然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除列明的幾種情況外,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具體到海外代購,賣家往往以海外代購有特殊性而在銷售商品時標明「商品無質量問題不予退換」等說法。

  對消費者而言,海外代購過程中遇到商家持此類說法或碰到消費陷阱,應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嚴格來說,海外代購併不是一個法律用語,在實踐中,其商業模式又是多種多樣,主要可以分為保稅進口、跨境直郵,以及純個人海淘代購等幾類。在跨境電商法律關係下,國內消費者和海外賣家之間直接形成商品買賣關係,而各類跨境平台主要提供的是技術信息服務,因此,當消費者想援引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無理由退貨時,確實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如商品入境後再行退回境外,在海關以及檢驗檢疫處理上都存在一定的盲區。」麻策隨即表示,隨著跨境電商發展,越來越多的平台開始在國內設立退換貨點,為消費者提供無理由退換貨服務。消費者應當在購買商品時查看該商品是否適用無理由退換貨以及具體的退貨規則,從而保障權益。

新規:7類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

  哪些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換貨的規定呢,最新出台的網購新規就需要引起大家的注意。3月15日,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不適用「七日內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進行了補充。

  《辦法》明確規定三類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即:

拆封后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

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而原來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四加一」情形有:

消費者定作的商品;

鮮活易腐的商品;

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以及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

交付的報紙或者期刊等四類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

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

  也就是說,加上此次《辦法》規定的3類商品,不適用「七日內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類別增加到了7類。

  此外,《辦法》還對商品完好標準進行了細化:

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

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界定商品完好標準,將為消費者網購退貨提供更好的依據,比如基於檢驗拆開包裝視為完好,賣家以後將不能以此為理由拒絕退貨。

  此外,《辦法》明確規定各方主體的規定動作、時間節點、延誤責任,並規定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網路商品銷售者發出退貨通知。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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