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七名警察被判引發巨大爭議的背後
香港一度是某些人心中的法治典範,香港也以「法治社會」自豪,但這幾年的香港政治亂象,讓香港的法治形象受損。最近香港區域法院判決「佔中」中履職的七名警察罪名成立,並處兩年刑期,更是引發很大的爭議。
這個案子,是審視香港司法制度和香港主權回歸現狀的一個很典型的案例。
為什麼這次對法院的裁決質疑聲音這麼大?首先,這個案子的裁決結果,沒有充分考慮到警察毆打的對象曾建超,在「佔中」行動中有明顯的襲警行為,警察是在被襲擊和侮辱之後做出的反應行為,即便有一些過激,也應該充分考慮到當時的情況。
曾建超是港獨組織「公民黨」的成員,他在「佔中」期間,向11名警務人員潑糞水和尿液。
如果這種襲警行為發生在美國,被警察當場一頓暴走絕不稀奇,甚至被當場爆頭的概率也不小,美國警察可沒有香港警察這麼憋屈,在美國警察的執法面前,很少有美國人敢採取曾建超這種挑釁和襲警行為。美國警察的霸道「風采」在鎮壓「佔領華爾街運動」中,已經向世界充分展示過了。
再看看香港,也是這個曾建超,他的襲警和拒捕行為雖然被香港的法院認定成立,但只被判了五個星期的刑期。五個星期,整整三十五天啊。
如果孤立的看七名警察的案件,可能很多人還不能理解問題的嚴重性在哪。對比這兩個案子,香港司法的問題所在就很清楚了。一個襲警辱警的港獨暴力分子得到法院的輕判,一個在執行公務過程中被襲被辱的警察在被激怒狀態下,在反擊中使用了一定程度的暴力,就被法院予以重判。香港的地區法院,在維持秩序的警察和破壞秩序的港獨分子之間,採取了有利於港獨分子的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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