叢日云:論黑格爾的「市民社會」概念

   關於黑格爾的 「市民社會」 (bǜrglischegesellschaft)概念, 學術界長期把它解釋為 「資本主義社會的物質生活關係的體系」, 並認為 「黑格爾是在政治思想史中最早明確區分社會和國家的一個人」。(參見莫基切夫, 第315、316頁)按照這種解釋, 黑格爾的 「市民社會」概念等於現代的 「社會」概念, 它是與作為政治生活領域的 「國家」相區別的社會經濟生活領域, 而 「市民社會」與「國家」就相當於現代社會學和政治學的 「社會」與 「國家」。 當代公民社會 (或譯 「市民社會」、「民間社會」等)理論興起後, 許多學者又將黑格爾的 「市民社會」概念視為當代 「公民社會」概念的主要源頭。 然而, 仔細研讀黑格爾的法哲學, 我發現這種解釋難以令人滿意, 因為它無法回答下列問題:第一, 黑格爾的 「市民社會」為什麼包括 「警察」和 「司法」等政治法律機構?第二, 黑格爾為什麼說 「首先」應該將 「市民社會」視為 「外在的國家」、 「建立在需要基礎上的國家」和 「理智所想像的國家」 (參見黑格爾, 1962年, 第 174、 178頁), 有時他甚至不加任何限制地稱其為 「國家」 (同上, 第200、 201、 237、 242、247頁)?

   第三, 黑格爾為什麼將他的 「市民社會」與近代契約論學派的國家概念相提並論 (同上, 第197 頁)?

   第四, 有了人類就有人類社會, 因此, 如果黑格爾的 「市民社會」指的是社會, 那麼他為什麼說 「市民社會」僅僅是 「現代」的產物 (同上)?第五, 為什麼黑格爾認為他那個時代的美國還沒有形成 「國家」, 而僅僅是不成熟的 「市民社會」 (同上, 1963年, 第130頁)?

   第六, 如果黑格爾對 「市民社會」與 「國家」的區分相當於現代社會科學的 「社會」與 「國家」的區分, 那麼為什麼黑格爾又把 「市民社會」作為 「國家」概念的一個 「環節」, 將其包容在作為 「倫理理念現實」的 「國家」之中?為什麼兩者不僅有邏輯外延上的寬窄之分, 還有歷史上的先後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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