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勞秀斯:上帝也不能變更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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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5年8月28日,國際法之父格勞秀斯去世。當年如若沒有他為戰爭立法,今天世界的面貌將大不相同。他的另一貢獻是:按照西方中世紀思想傳統,上帝權力至高無上,可以改變世界的任何法則,但格勞秀斯偏把自然法置於與神法並列甚至高於神法的位置。此前並非無人提出對教會權威的質疑,但勇敢如布魯諾者被處以了火刑。將自然法從與宗教權威糾纏在一起的狀況中完全解脫出來,是由極具哲學頭腦的格勞秀斯完成的。

16至17世紀初,歐洲大地處於天主教的威權統治中。1600年2月17日,布魯諾因否認數項天主教信條,被宗教法庭判處有罪,並於羅馬鮮花廣場被處以火刑。

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任何對上帝的挑戰,不僅需要勇氣,更需要非凡的智慧。

格勞秀斯便是這樣一個勇敢與智慧並存的挑戰者。

格勞秀斯(1583-1645),國際法學創始人,國際法之父與自然法之父

格勞秀斯是國際法的鼻祖,其代表作《海洋自由論》主張公海可以自由航行,為當時新興的海權國家如荷蘭、英國等提供了相關法律原則的基礎,突破了西班牙和葡萄牙對海洋貿易的壟斷:「人們應該能在公海上自由航行,以利於世界各民族間的往來」,這在17世紀不能不算是一種超前的全球意識。

格勞秀斯出生於荷蘭,八歲流暢運用拉丁文,十一歲入讀萊登大學,十五歲獲博士學位,次年獲律師資格,並出版了第一部學術專著。

一切都順風順水,然而,1618年7月,一場由神學理念爭議引發的政變導致格勞秀斯被捕,被判終身監禁。1621年,格勞秀斯得到妻子的救援,躲在一隻書箱中逃往巴黎。1631年,懷著一切都已風平浪靜的希望,格勞秀斯回鄉進行律師執業,然而歷時十餘年的政治鬥爭依然沒有完結,他於1632年逃亡至德國漢堡,從此再未踏上故土一步。

國際法:重建世界新秩序

半世顛沛流離,格勞秀斯依然做出了極大的學術貢獻:巴黎流亡期間出版的巨作《戰爭與和平法》,第一次提出國家主權「對內最高,對外獨立」原則,明確了國際法主體應是主權國家。

十七世紀二十年代,歐洲形勢動蕩不安。在歐洲這個面積不大的陸地上,建立了許多主權國家,但由於缺乏調整國際關係的統一準則,國與國之間的關係非常混亂。西班牙、葡萄牙、英國、荷蘭等國爭奪殖民地的衝突日益增多,航海和海外貿易的發展使海洋自由問題更加突出,新舊教派間的鬥爭和不同國家集團間的矛盾漸趨尖銳,終於在1618年爆發了一場大規模的全歐戰爭,幾乎所有的歐洲國家都捲入其中,這就是歐洲歷史上有名的三十年戰爭。

格勞秀斯目睹當時戰爭的悲慘情景,深感重建和平與法律秩序的必要。他在《戰爭與和平法》一書序言中指出:「在基督教世界裡,我看到戰爭的毫無節制,甚至可使野蠻國家引以為恥;人們為了一點小事,或者簡直毫無理由而動干戈,而戰爭一旦爆發,無論是神的法律或人的法律,都置之不顧了」,他主張,各國間即使在戰爭時期仍須遵守共同規則。自然賦予之法或各國同意之法,敵國仍須遵守。格勞秀斯主張要使國與國之間的戰爭受國際法調整,以便有節制地進行戰爭並限制戰爭的禍害。

在《戰爭與和平法》中,格勞秀斯分析了戰爭的原因,闡述了合法戰爭與不合法戰爭,「公戰」與「私戰」的區別。他認為,如果沒有法庭對爭端作出裁決,則以戰爭作為達到正義的手段是可取的。格勞秀斯從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古典自然法學思想出發,在歷史上第一次系統論述了關於戰爭與和平的基本原理,提出了公海自由、使節不可侵犯、中立、仲裁等原則和主張,使一個相當完整的國際法體系作為法律科學的一個獨立部份,第一次被建立起來。本書奠定了國際法的理論基礎,格勞秀斯因此被稱為國際法之父。

自然法:對人類理性的尊重

格勞秀斯最具開創性的思想,是在本書中根據自然法來闡明戰爭的動機、方式和結局,從而把國際法從神學桎梏中解放出來,形成了獨立的法律理念。

所謂自然法,就是相對於神學論的法律認知,認為人世間的權力和義務是由人性決定而非上帝決定,是與生俱來的:「自然法是固定不變的,甚至上帝也不能加以變更。即便做一個完全不可能的假設,亦即上帝不存在,人與生俱來的權力義務也是存在的。」

根據自然法,若是一個行動合於人性,就被自然法所允許;若是不合,就不被允許。基於此,格勞秀斯認為,無論上帝是否存在,自然法都將會保持其有效性。他進一步認為,整個宇宙都受自然法的約束,上帝也不能超出這種限制:「上帝既不能使二乘二不等於四,故亦不能使一事本為惡者為不惡。」

格勞秀斯沒有從根本上否定上帝存在,而是對自然法的來源作了修改,將其從上帝的意志之中解脫出來,進而使之從側面擺脫了基督教經院主義者的控制,不僅奠定了自然法的神聖地位,也避免了更大的宗教衝突,並成為西方民主法制的基礎,對人類理性的尊重一直延續至今。

國際法+自然法:

現代世界的首要法則

在將自然法同神學分離後,格勞秀斯又作出另一重大貢獻:將國際法置於自然法基礎之上,使自然法成為國際法的強制力來源,解決了國際法的合理性問題。

19世紀是個人主義思潮開始洶湧的年代,思想家們試圖把人類的意志與理性詮釋為法律的合理性來源,結果法律的實證氣息愈加濃厚,彷彿法律本身就是為了實現某種功利性的目的而存在,之上並不存在更加普世性的東西。類似思潮與自然法同神學的分離相結合,自然法的地位被削弱,某種程度來說淪為實證法的附庸。這種思潮泛濫至頂點時,自然法甚至被當成可有可無的道德規範。各學派思想家都認為:實證法之外不存在法律,法律可以發源於國家意志、利益制衡或物質變化,唯獨不可能是某種形而上的精神性的東西。

然而這種思潮含有致命缺陷:一是解決不了實體的正當性問題,二是只能在既定範圍內的小社會發揮作用,在更大範圍里就會裂開滿身縫隙。彼時國家概念形成不久,國際法初具雛形,不具備有實證主義的推導基礎。倘若僅僅以利益制衡加國家意志為基礎,除了迎來極權國家之間永不停歇的戰亂外,人類社會沒有其它可能性。

為逃離極權的陰影,人類不得不為法律尋找其它倫理基礎。格勞秀斯的努力,極大地促成了這一過程,迎來自然法的全面復興,並證明了自然法的永恆性。

在復興自然法過程中,格勞秀斯告誡人們不要高估自己的理性。雖然實證法的建構完全合乎理性,但倘若完全依賴實證,忽略更高層面上的秩序,得到的結果——極權與戰亂——會反過來對人類理性造成巨大傷害。這或許證明了人類本身就是不理智的動物,因此必須時刻保持謙遜,在自然法約束下防止變得狂妄。

格勞秀斯首倡的「理性的自然法」,超越於各種政治利益和教派利益之上,統治者和臣民之間所訂立的政治契約是在自然法之下的,接受自然法的調攝和管制,因此不僅成為現代世界的首要法則,也成為了國家和國際秩序中所賴以穩固的目前最靠譜的一種法權基礎。

事實上,由於自然法內核中表現出的對正義的不懈追求,在西方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它一直都是作為一種反抗獨裁統治的利器來存在的。納粹德國統治全盛之時,也是近代自然法復興之日。只要人類還對正義有所追求,自然法便不會隨著時代的變化而消失,它始終與人類共存,並且為了正義的實現,它自身也將繼續不斷地發展下去。

「正義」是人類最永恆話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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