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與數據流通如何平衡?專家:應兼顧各方預期
新華網北京5月21日電(記者 盧俊宇)近日由中國人民大學未來法治研究院主辦的「個人信息與數據流通高峰論壇」在京舉辦,與會專家就「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立法路徑」、「個人信息立法如何實現數據流通與個人權益保護平衡」等議題展開專題研討。
對於中國現階段個人信息的立法路徑,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認為個人信息權與隱私權應做適當合理的區分。在個人信息權的制度構建中,他表示,個人信息保護的範圍應根據信息的內容、具體的使用的方式及使用的場景區別作出制度設計。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周漢華指出,「新中國成立之後,我國個人信息保護觀念歷經四個明顯的階段:傳統的陰私觀念、民法上的隱私觀念、公法上的個人信息保護的觀念、大數據時代個人數據的觀念。觀念及其規制制度的轉變是由具體實踐所推動的,因此立法規制應著眼新時代。」
其他與會專家認為,現階段立法主要集中在私權領域,並未考慮到時代的變遷給法律規範提出的新要求,個人信息保護已經進入新階段,應有新思路。
數據利用關涉多方利益主體,包括個人信息主體、數據收集者、數據控制者等,如何在制度規範中對多方主體利益進行平衡,達成共贏局面是與會專家討論的另一焦點問題。
對此,來自華東政法大學的高富平認為,「在數據經濟圖景下,數據已經成為一種戰略性資源,我們應當轉向社會本位的個人信息保護模式。」他還表示,個人信息資源化會帶來信息社會化流通的需求,這是客觀現象,不是需要立法禁止的行為。在個人信息具有社會屬性的情況下,立法應當由個人本位的立法模式轉向社會本位的立法保護模式,從個人控制走向社會控制。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錫鋅從「數據權力」的角度提出個人信息保護的問題是一個如何控制數據權力濫用的問題。隱私的本質是個人對於他人合理分享信息流的期待,由此個人信息是一個公法與私法分享的概念,中國現階段的立法過分強調了私法保護,忽視了公法在控制權力濫用上可以發揮的作用,無法實現數據保護和利用的平衡。
最後,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石宏指出,個人信息與隱私信息怎麼保護,二者怎麼區分,立法模式上一直有爭論,個人信息是一種權利還是一種利益,也有爭論,但是,立法機關始終秉持一個原則,無論哪種模式,目的一定是促進產業發展和個人權益保護,達到多贏的終極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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