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對審判權和執行權運行的監督制約

淺談對審判權和執行權運行的監督制約

作者:黃必勛發布時間:2010-07-05 11:21:38


摘要:

當前,人民法院的審判和執行人員腐敗問題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如深圳中院「腐敗串案」、重慶法院「執行窩案」、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的嚴重違紀違法案,佘祥林、趙作海式冤假錯案,這雖是司法腐敗的典型個案,但它嚴重褻瀆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損害了法院公正清廉的形象。懲治腐敗,確保司法公正,是民心所向、眾望所歸的大問題。因此,構建對人民法院審判權與執行權運行的監督制約,遏制司法腐敗的發生,一直是近幾年來社會和學術界議論、討論的熱點問題,也引起了中央高層的高度重視。本文試以審判機關為視角,闡述我國現階段司法監督制約模式下,人民法院審判權與執行權運行中存在違法違紀的突出問題和成因,以及完善、構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制約機制的對策,力求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奏響司法「公正」與「效率」時代的主旋律。全文共9200字。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持續高速發展,人民法院發揮了積極的保駕護航作用,但也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長期以來,審判、執行監督制約機制不規範、不健全,審判不公、「執行難」和「執行亂」得不到有效遏制,以致審判和執行人員違法違紀等腐敗問題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如深圳中院的「腐敗串案」、重慶法院「執行窩案」、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的嚴重違紀違法案,佘祥林、趙作海式冤假錯案,這雖是司法腐敗的典型個案,但它嚴重褻瀆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損害了法院公正清廉的形象。正如文豪培根所講的,也是我國法律界引用最頻繁的一句的名言「一次不公的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猶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①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公正是民心所向、眾望所歸的大問題,因此,構建對人民法院審判權與執行權運行的監督制約,遏制司法腐敗的發生,一直是近年來社會和學術界議論、討論的熱點問題,也引起了中央高層的高度重視。下面筆者試以審判機關為視角,闡述我國現階段司法監督制約模式下人民法院審判權與執行權運行中存在違法違紀的突出表現,以及完善、構建監督制約機制的對策,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略談自己一些粗淺的看法。

一、現階段我國司法監督制約模式及人民法院在審判權與執行權運行中存在違法違紀的突出表現

任何不受有效約束的權力都容易被濫用,個人權力高度膨漲,缺少監督制約,必然導致腐敗,司法權力也不例外。作為享有審判權、執行權的法官,儘管「官小職微」,但他們在處理具體案件中,卻掌握一定的權力,有的甚至掌握著生殺予奪大權。因此,加強對他們的監督,特別是在個案中實行監督,顯得尤其迫切和必要。就目前我國對審判權、執行權運行監督制約的模式來看,主要有人民法院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兩種模式。

人民法院系統內部監督模式有本級法院內部依程序法規定的自身職能(設立庭)和本級法院內部行政化管理監督(設立紀檢監察室)、上級法院的審級監督。

外部監督模式有司法監督、人大監督、黨紀監督、政法委監督、政協質詢案形式監督、當事人監督及社會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等。

實踐證明,上述兩種模式的共同運作,構成了國家對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職能的監督網路,並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司法實踐中,「執法不嚴」「枉法裁判」、「執行難」、「執行亂」等現象時有發生,「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的議論仍然不絕入耳。具體表現在:

1、在立案階段,有些法官因法律知識欠缺、認識水平不高,或出於自己個人利益,可能出現一些該立案的不立,不該立案的立了,或故意提高立案「門檻」,對一些案件亂予駁回;有的法官違反案件的主管原則,越權受理本屬於政府部門處理的案件,致使司法機關的立案「關口」前移,增加當事人和法院的訴訟成本。

2、在刑事方面,有的法官接受被告人家屬請吃送禮等好處,違法裁判,導致輕罪重判,重罪輕判,甚至枉法裁判,造成冤假錯案。

3、在民商事方面,少數法官借委託鑒定、延期審理、中止審理、公告送達、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所謂的「合法」程序,對案件久拖不結,超審限辦案,無端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為有責任的當事人提供轉移財產,逃避法律責任提供時機,損害勝訴方的合法權益。有的法官為了偏袒一方,在調查收集證據和實施證據保全的申請,或在庭審調查案件事實時,故意避重就輕,該查明的事實不查,無關緊要的事實反覆調查,該認定的證據不認定,不該認定的證據反而認定。有的二審法官,為了拖延辦案,隨意對案件發回重審,或為了規避或偏袒一方當事人,故意把案件多次發回一審法院,或隨意改判。

4、在執行方面,少數法官亂執行第三人的財產,對案外人異議審查裁決不當,損害案外人的利益;對判決承擔連帶責任的當事人的執行中,不論債務人的主、次之分,人為地採取「劫富濟貧」的執行方式,即有財產多的,容易找的,財產好兌現的被執行人,就多執行,無財產,少執行或者不執行,嚴重損害連帶責任人利益。對同一被執行主體,多個申請執行主體的案件,不考慮是否存在優先受償或按比例受償,採取先申請先得的無序狀態,造成權益人得不到平等保護;在拍賣財產上,有的法院借法律規定對確定保留價、拍賣次數和降價幅度等不夠明確,採取「無限降價」的方式處置被執行財產,損害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有的法官對被執行人財產的有無,不作深入實際調查,沒有窮盡執行措施,隨意中止、終結執行,使當事人的權益不到切實有效的保護。

二、產生的根源

由於法院內部監督缺失或流於形式,外部監督主體監督職能、業務素質的原因和障礙,缺乏監督的質量與深度,個別辦案法官思想深處貪圖享受的奢侈腐化觀念,喪失自我約束能力,為一些法官違法違紀等腐敗行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究其根源主要是:

1、思想教育工作缺乏針對性和有效性。個別法院重業務輕隊伍建設還比較突出,對幹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僅流於形式,沒能真正觸及幹警的思想和靈魂,造成個別法官的理想信念動搖,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發生扭曲和錯位,審判和執行作風不紮實,將權力商品化、市場化,看到社會上的許多人,特別是律師又買房子又買車,出手闊綽,生活優裕。在失衡的心態下,他們經不起金錢、物質、美色的誘惑考驗,盲目攀比,嚮往燈紅酒綠,追逐金錢和享受,以及存僥倖心理作祟,結果使他們靈魂深處產生利用審判、執行權滿足其物質追求的慾望,埋下司法腐敗的禍根。由於內部監督缺失或流於形式,對一些重點對象、重點人員的出現苗頭沒能及時掌握、批評制止,以致積重難返。

2、少數幹警對加強審判、執行公開,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缺乏正確的思想認識。認為辦案任務重、工作壓力大,只要把審判、執行工作搞好就成,不應當用過多的監督制度約束自己的行為,院領導應當從政治、物質待遇上多關心幹警,給幹警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就能調動幹警工作的積極性。

3、監督制度、方式不夠具體和細化,缺乏可操作性,日常管理存在漏洞。隨著改革在不斷深入,大多法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建設日趨完善,但因缺乏經驗,一些制度相對空泛粗糙、原則性的規定多,可操作性不強,平時組織學習規章制度少,事前、事中監督少,事後監督多,相關的檢查考核落實不到位,不少的制度只是一紙空文,往往「雷聲大,雨點小」,收效者甚微。因而沒有真正起到規範管理、強化監督的作用。

4、物質保障有待改善,審判、執行一線法官待遇偏低、激勵機制不到位。對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質量評查等進行監督所需的計算機、網路設備、應用軟體還比較落後;從事審判、執行一線法官的待遇偏低。作為同級法院的法官、法警,在享法官、警銜津貼之後,按從事不同業務另有不同的特崗津貼,如立案的有信訪津貼,檔案的由檔案津貼,財務的有會計津貼,司法警察的有執勤津貼,而真正在審判、執行一線,工作繁重、風險大的法官卻享受不能,這種「同命不同價」內部自我約束的待遇體系,對辦案質量好、結案率高、效果好的法官,沒有給予必要的物質和精神獎勵,呈現干多干少、干好乾壞或不幹一個樣局面,嚴重挫傷了審判、執行一線法官工作的積極性。導致一些地區存在法官經營入股企業,僱傭職業經理人打理的「替身經理」,甚至有的法官下班開摩的增加家庭收入現象②。

5、立法不完善,法官自由裁量空間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存在權力濫用的現象。

法官自由裁量權是一把雙刃劍,運用得好有利於實現個案正義和實質正義,運用得不好可能被濫用,甚至有可能成為以權謀私、枉法裁判或者打擊報復的工具。我國是成文法的國家,法律制度尚不完備,法官隊伍職業化水平不高和執法環境不佳,法官自由裁量權濫用現象還不能完全避免。如在法律不健全、司法解釋又無法克服缺陷的情況下,審判法官在調取、判斷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和作出裁判的過程;執行法官在採取查封、扣押、劃撥、拘留、罰款的執行措施,以及對案件的中止、終結,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等事項進行裁判等,都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予以釋明和適用。基於各個法官的價值觀不同,認識能力、水平和經驗的不同,對於法律概念不清、不明確、不具體的情況下,有可能濫用解釋權和判斷權,甚至作出與法律精神和目的截然相反的解釋和判斷,造成不同法官對同一案件事實,在適用法律作出不同的認識、判斷和理解,出現「同案不同判」「執行亂」的後果,使社會的普遍公平、正義的價值觀受到損害,有損於法官自身和人民法院的執法形象,也使當事人對法律正義失去信心。

四、對策

要對審判、執行權運行的監督制約,首先了解審判執行權運行的特點,根據有關論著的論述和司法實踐總結,我國審判、執行權具有中立性、獨立性、程序性、統一性、專業性、公正性等六大特徵。其在實際操作中表現為法官對案件事實查明與裁判活動的過程;法院獨立審判與法官審判非獨立的結合過程;法官根據客觀事實作出主觀判斷的過程;法官運用司法經驗與顯現職業道德的過程。由於這些運作過程複雜,不可直觀性,如缺乏必要的監督方式方法,必然出現錯判誤判,甚至導致司法腐敗。由此可見,構建審判權、執行權運行的全程監督制約機制,是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的制度保障之一,是構建與審判、執行工作相適應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需要,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確保司法公正與廉潔的需要,也是加強人民法院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必然要求。俗話說得好,打鐵得靠自身硬。作為行使審判、執行權的人民法院,關鍵在於如何建立、完善自身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再次是人民法院如何自覺接受其他監督主體的監督。

(一)狠抓人民法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司法能力、司法作風、反腐倡廉、法院文化建設,使之真正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捍衛者。

一是始終把思想政治建設置於隊伍建設之首。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幹警頭腦,重點是加強理想信念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廉政紀律教育、正反典型教育,增強幹警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國情意識、群眾意識、法律意識,使法院隊伍永葆政治上的清醒與堅定,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凈,自覺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對發現問題苗頭的要及時誡勉、打招呼,教育要重實效,切忌走過場。二要強化司法能力訓練,確保業務過硬,不斷提高幹警嚴格公正廉潔高效司法的能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把握社情民意做好群眾工作的能力和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能力。三是加強廉政文化建設。打造一批廉政文化精品工程,深入推進廉政文化進法院等活動,積極營造「以廉為榮、以貪為恥」良好的司法作風氛圍。

(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與預防腐敗體系,推進法院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進一步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全面加強對審判權、執行權運行的監督。「公正」與「效率」是當代司法的主旋律,是人民司法的目的和歸宿,兩者是辨證的統一體,缺一不可。要落實「公正」與「效率」司法主題,人民法院在自覺接受外部監督的同時,必須通過完善、細化各項內部監督制度,真正形成審判、執行人員「不願為」的自律機制、「不敢為」的懲戒機制和「不能為」的防範機制,構築起完善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1、建立健全審判效率和審判質量監督體系

案件質量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對案件質量的監督是審判監督機制建設的首要環節。要全面強化審判質量監督機制建設,確保每一個案件都能做到公正裁判。一是庭審監督機制。圍繞全面落實公開審判原則,健全庭審監督機制,完善庭審紀錄製度,逐步推行庭審錄音、錄像制度,不斷提高庭審的規範化水平,更好地接受當事人和旁聽群眾的監督。二是合議庭內部監督機制。要充分發揮好合議庭成員之間的相互制約作用,堅決消除合而不議、由主審人一人說了算的現象,建立起合議庭成員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的機制。三是審判監督庭對對案件審判全程跟蹤、判後評查及可能有錯案件的監督機制。審判監督庭要從案件的立案、審前、審中及審後評查進行監督,構建再審之訴。對於當事人的投訴,及時審查,可能有錯的,依法立案;確有錯誤的,依法改判。對經再審認定原判正確需要維持的,要同時做好當事人服判息訴工作。對可能調解結案的,要盡量調解,切實解決當事人「申訴難」的問題。四是對裁判文書的監督。要全面推行裁判文書審核責任制度,實行承辦法官、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共同負責制,賦予院、庭領導、審判長對裁判文書的審核權。推行裁判文書上網,向社會公開,更好地接受全社會的監督。

遲到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要確保案件在審限內及時審結,必須建立健全審判效率監督體系。重點是建立健全審限跟蹤管理制度、案件催辦督辦制度、對可能超期案件的「黃牌」警告制度、對故意超期案件的處罰制度等,以保證審限制度的貫徹執行。尤其是要結合信息化、規範化建設,積極利用計算機和網路技術,對審判全流程進行動態管理,實現對立案、開庭、結案、送達、歸檔等活動的全程監控。積極探索建立超期責任追究制度,對故意拖案不辦、造成嚴重後果的,要按違法審判追究相應責任,進行嚴肅處理。

2、建立健全執行工作監督體系。目前,「執行難」、「執行亂」問題仍是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關注法院工作的熱點之一,也是反映問題和意見較多的部門。針對這些年執行工作暴露出來的問題,主要抓好以下方面的監督:一是健全執行機構內部分權制約機制,推行執行裁決權和執行實施權分離,逐步做到審查執行異議和實行執行措施分別由不同的人員行使,防止執行權的濫用。二是全面落實規範委託評估拍賣工作。主要是通過搖珠、抽籤方式確定評估、拍賣機構,防止暗箱操作。三是嚴格執行款物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具體便於操作的執行款物管理制度、轉款取款制度,確保執行款物及時安全地支付申請執行人,禁止貪污、挪用、截留、佔用執行款物。四是健全變更、追加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中止、終結(含終結執行程序)執行的聽證制度,限制承辦法官行使職權的隨意性,確保執行的透明度和公開、公正性,最大限度地實現和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五是完善投訴處理機制。重點建立健全對當事人申訴、來電、來信、來訪等反映問題的處理機制,及時調查處理,確保案件能夠得到依法、及時執結。

3、建立健全院、庭領導對合議庭和獨任法官的監督機制。憲法和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而不是法官獨立審判。要正確處理放權與監督之間的辨證關係,堅決克服合議庭和獨任法官絕對獨立審判案件,院、庭領導不能監督他們辦案的極端錯誤思想。在堅持放權的同時,要建立合議庭和獨任法官向審委、院、庭領導報告制度,並細化監督的範圍及程序,確保院、庭領導對每一起案件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對故意瞞報重要證據或彙報案件不實造成冤假錯案的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建立法院和法官保障機制健全隊伍監督制約體系。一是改革現行司法管理體制,把人民法院的人、財、物由現行的地方管理為主改為直接由上級垂直領導,排除地方對人事、組織的干擾,也可較好地保障人民法院的辦案經費,防止出現「利益驅動」,不斷剷除滋生腐敗現象的土壤和條件,確保人民法院嚴肅執法、公正裁判。目前雖然還做不到「高薪養廉」,但至少要實現「從優待警」,要提高審判、執行一線法官的待遇,以防他們心理失衡,濫用權力謀取非法利益。對辦案質量好、結案率高、社會效果好,業績突出的法官,給予必要物質和精神獎勵,盡顯干多干少、干好乾壞或不干事的區別,為法官公正司法,積極投身「創先爭優」活動營造良好的氛圍。二是對公正、及時處理當事人對審判、執行人員的投訴。無論投訴是在審判、執行中,還是裁判、執行之後,被投訴人員所在部門和紀檢部門都要認真調查核實、查處。投訴屬實的,堅決追究,不實的,及時反饋當事人,還被投訴人一個清白。三是健全院、庭領導「一崗雙責」制度。要結合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明確院、庭領導抓工作、管隊伍的雙重責任,樹立強烈的政治責任意識,認真履行職責,不能當老好人,要敢抓敢管,敢動真碰硬,發現審判人員存在問題苗頭的,及時談話教育,促其改正。四是健全法官考績考評制度和激勵機制。完善審判執行質量指標評價體系,科學合理設置指標,把考評法官的各項指標予以細化,推行以政治、業務學習,辦案件數及質量,表彰與違紀,調研信息、研究成果,年度考核情況等等為內容的「質效檔案」,使之成為法官個人成長、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直觀的公開的依據。從而敦促每個法官自覺提高職業素養和司法能力,確保各項規章制度的有效執行,擺脫人管人的舊司法行政管理模式,遏制個別法官頂風違紀、知法犯法,以及為評先評優、晉職晉級、提拔任用等,拉幫結派、買官賣官、跑官要官等現象發生。

5、加大全國法院系統計算機、網路信息化建設,建立既適合審判、執行權運行特點的,又有利於各監督主體全程監督的現代化網路信息平台。

目前,全國法院執行案件網路信息系統已建立運行。但對審判案件流程管理網路信息系統的建設,呈現各自開發的狀況,沒有統一的做法和聯網使用,這種狀況不利於操作和管理。案件流程管理是法院利用信息管理系統,將各類案件從立案、送達、訴前保全、庭前交換證據、開庭排期、開庭審理、案件評議、文書製作、宣判、執行、案件評查及結案材料的歸檔等各個階段、各個環節加以設置,利用計算機網路進行管理的方式。網路根據不同層級的領導許可權予以不同的授權,便於審判長、庭長、主管院長及時了解案件運行情況並根據不同需要進行審批、管理、催辦,對將超審限、超執行期限的案件等及時發出預警提示。同時也有利於各監督主體通過網路對法院審判、執行案件的運行情況進行實時監督,及時從中發現違反程序情況或違紀違法線索,及時指出、責令糾正或查處。

6、以黨組重視支持為後盾,加強法院紀檢監察監督力量。各級法院黨組要高度重視紀檢監察工作,從組織重視、人員配備、經費支持等方面向紀檢監察工作傾斜,並賦予他們一些監督許可權。把一批政治立場堅定、學歷高、年紀輕、有審判、執行經驗的高素質專業人才充實到紀檢監察工作崗位,改變紀檢監察幹部年齡偏大、學歷偏低、缺乏審判執行工作經驗的現狀,提高紀檢監察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及依法執紀、依法辦案的能力。借鑒檢察院檢察長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的做法,將紀檢組長或監察室主任列席於審判委員會。只有這樣,才能使紀檢監察部門預防和懲治腐敗的職能作用真正發揮出來。

(三)完善國家立法,依法對審判執行權運行進行監督,有效預防、懲治司法腐敗。

1、規範、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與時俱進,統一同類案件的裁判規則和標準,防止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在司法實踐中,同類型案件或者事實相類似,甚至是完全相同的情況比比皆是,但由於不同時期、不同法院、不同合議庭、不同法官或者同一法官在判決時均會出現裁判結果差異,甚至是截然不同的裁判結果。要改變這一現狀,有效防止審判、執行權被濫用,實現「公正」與「效率」的理想目標。首先,統一案件裁判標準是最佳的途徑。根據各個時期社會經濟發展和司法實務的需要,由最高院或區高院各主管業務庭深入研究各類常見、多發案件的糾紛特點和規律,有針對性地制定出全國性或區域性的審判、執行指導意見,統一同類案件的裁判標準和原則,以適應不同時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對同類型案件作出的裁判結果,保持基本平衡,有利於限制審判、執行權被濫用,也有利於內部和外界對法官執法活動的有益監督。其次是加大審判、執行工作的調解力度,採取以案說法,換位思考,親人、鄰里勸說等方式方法,引導矛盾雙方找准解決問題的結合點,促使他們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儘可能減少或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2、制定一部適合我國當代國情的反腐敗法,使社會各界、檢察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對各領域的腐敗分子的舉報和打擊,有法可依。

我國的反腐敗制度正在逐漸建立完善,但整體而言,仍存在「事後懲罰多,事前預防少」、「法律條文內容紊亂、形式分散,或見之於刑事法律,或見之於行政經濟法規,或見之於部門規章制度,難以形成合力」、「柔性的多,剛性的少,留下漏洞和空間很多」、「宣誓性、表態性制度多,可操作性的少」等問題。近年來,從查處的職務犯罪來看,不論是行政部門的公務員,還是企業老總,乃至司法機關的法官,涉案金額越來越大、形式越來越隱蔽、職務越來越高,腐敗現象有嚴重的趨勢,同時,反腐敗制度不夠完善健全,一些舉報人遭到打擊報復現象,屢見不鮮。老百姓對懲治腐敗,期待廉潔的呼聲越來越強烈。要從根本上遏制和剷除腐敗,建立健全反腐敗的法律機制,制定一部適合我國當代國情的反腐敗法已在勢在必行。

四、拓寬監督渠道,建立完善巡視、聽證、詢問、提醒等監督制度,充分發揮各監督主體的功能作用,形成監督合力,提高監督實效。

事物的發展,有內在因素和外在因素,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同樣,對審判、執行權運行監督,治理司法腐敗,除法院內部的努力外,必須藉助外部的監督,只有實行「內服外敷」才能達到標本兼治。當前,對法院審判、執行權活動的外部監督涵蓋了人大監督、檢察監督、黨政監督、群眾監督、民主監督、新聞輿論監督等,其範圍具有廣泛性。因此,各級法院要全面落實審判、執行公開制度,大力推進「陽光司法」,「嚴防暗箱操作」,自覺接受各監督主體的監督,尤其是自覺接受人大監督,確保監督落實到位。

一是法院始終自覺把工作置於黨的領導之下,不斷強化接受人大監督的憲法觀念,認真執行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制度並全面落實其作出的各項決議,不斷改進法院審判、執行工作;二是認真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及批評、建議、意見,辦理人大常委會交辦督辦的審判、執行案件;三是認真做好人大代表聯絡工作,拓寬溝通和聯絡渠道,主動接受和邀請人大代表視察庭審、監督質量評查、監督案件執行等活動,並根據人大代表意見規範和完善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確保監督落實到位。

五、加大對審判、執行隊伍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司法不公、不廉問題,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嚴厲懲治腐敗。

違法違紀時有發生,查處的力度不夠是一個重要原因。要加大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狠抓審判、執行運行環節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一是堅決查處違紀違法案件。重點查處審判、執行人員濫用職權、貪污賄賂、腐化墮落、失職瀆職的案件,嚴肅查辦權錢交易、權色交易和嚴重侵害群眾利益的案件,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手軟、姑息,使其罰當其罪,提高腐敗成本,以儆效尤。堅決杜絕瞞案不報、有案不查的現象。二是堅持以查促教,以查促糾,以查促建,充分運用典型案件,開展生動有效的警示教育,通過辦案發現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及時批評制止,並查找其的規律性,建立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三是對查處到位,敢於亮醜的法院,給予鼓勵和嘉獎。反之,則給予通報批評,杜絕包庇、隱瞞及軟處理的不良現象。

總之,隨著社會形勢的不斷發展變化,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建立完善對人民法院審判、執行運行監督制約的長效機制,是一項艱巨、複雜和長期的工程。

①培根:《論司法》,《培根論說文集》,第193頁。

②2009年5月21日《南方日報》報道稱粵西的電白法院和化州法院的幹警,下班開摩的維持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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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見習編輯:張熙

文章出處:東蘭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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