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最大的錯誤是自我為義,以羅爾斯為例
這是一個由羅爾斯構建的「正義時代」
關於人類的境況,有一種預測令人沉思:
人類上一次大災難,是極權主義通過剝奪每個人的自由平等權而形成的;而下一次大災難,則是自由民主主義通過爭奪每個人的自由平等權而形成。
上一次大災難的精神內核,是人們假想了一個真理在握的超人,心甘情願把所有人的權利拱手交給他。
下一次大災難的精神內核,是人們假想了每個人都認為自己真理在握,通過團結就是力量的方式,以政治正確的理由,先絞殺少數人,然後彼此絞殺。
總體看,人類是一群愚昧的人,他們(我們)並不能恰到好處地把握自己的命運,相反,人類一直是自己的殺手。
這樣的描述並非危言聳聽,而是一個事實描述。人類的世界一直以來都是一個悲慘世界,這個世界幾千年以來的主要事實,並不是愛與和平,而是戰爭、瘟疫和饑荒。
導致人類總是陷在愚昧狀態的原因非常簡單:每個人都認為自己是正義的。這是關於「正義論」最普遍的現實秩序。
歐美社會那些倡導民主平等的人們,在最近五十年之內不斷向著以平等為核心價值的自由主義思想轉型。絕大多數學院知識人,媒體人和受過良好教育的職業政治家,出現了一種以平等為旗幟的烏托邦傾向,彷彿只要實現了個人權利意義上的平等秩序,人類就可以進入大同世界。
這是拜政治學家羅爾斯的影響力所賜,他是民主自由主義的始作俑者。要扭轉這個態勢,必須對羅爾斯的「正義論」展開再辨析。
羅爾斯基於制度和基於個人的正義論想像,看上去很美
的確,在上個世紀70年代,羅爾斯是政治學的大神級人物,據說當年只要他在哈佛大學講課,學校的操場和走廊上都不見人影,人們都擠在羅爾斯的大教室里,聽他講述正義論。由此他對正義的理解,直接影響了美國所有的大學和所有以政治為志業的各路人物。
羅爾斯所構想的正義秩序,是一套包括了正義的理念和正義的解決方案在內的宏大體系,主要由五個基本概念構成:
公平即正義(Justice as Fairness)
原初立場(Original position)
反射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
疊加共識(Overlapping consensus )
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
這些秩序性的建構,每一種都呈現出令人眼熱的思想張力,由此知識分子拿著這些名詞,思考人類的命運,思考正義如何成為可能,並獲得一種理所當然的真理在握的想像。
對羅爾斯有所涉獵的人們必然知道,他的思想來源,乃是以洛克、盧梭和康德的社會契約論為基礎,論證西方民主社會的道德價值,反對傳統的功利主義,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主要美德。任何非正義的法律和制度,不論如何有效,也應加以改造和清除。
這是一個清晰的邏輯進路,從直覺到演繹的知識進路。先有真理的絕對存在,然後才有思想體系的湧現秩序;先有穩定的正義論秩序,然後才有社會制度的改進與建構。如此,思考正義論就是一種至關重要的工作,甚至是一種能夠影響人類社會是否足夠美好的至關重要的工作。
在給定了正義論足夠重要的思想史位置之後,羅爾斯提出了正義必須與社會合作同步的觀點,這個觀點由此向著「基於制度的正義原則「和「基於個人的正義原則」兩個向度演繹。
正是通過對羅爾斯的這兩個原則的辨析,我們或許能夠意識到他的正義論存在怎樣的缺陷。
當我們說羅爾斯正義論的影響力,某種意義上,我們就是在討論羅爾斯「基於制度正義原則」的影響力。這是一種被幾乎所有熱愛正義的人們所理解並接納的觀念秩序。「每個人都有權擁有與他人的自由並存的同樣的自由,包括公民的各種政治權利、財產權利」。這是一個合作意義上的先驗給定,是社會正義論的第一基礎,是制度設計的正義論前提條件,因而也是最激動人心的觀念前提。
在此前提下,羅爾斯直面了無所不在的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現象,因而他有力量提出一種改進的秩序原則:「人們合理地希望這種不平等的秩序對每個人具有開放性」。這個說法聽上去類似於機會平等的秩序描述,因而依然屬於一個社會合作秩序,呈現為一個不斷變化不斷改進的過程。由此羅爾斯認為,地位與官職是兩個重要的觀察要素,這兩個要素條件,必須對每個人開放。
在建構了「基於制度的正義原則」之後,羅爾斯必然要面對兩個重要的給定條件:
其一是國家形態的存在,國家的邊界界定如何影響人類普遍的正義秩序,也就是說,普遍的正義秩序如何超越有限存在的國家形態,使得正義的普世秩序成為可能。
其二是個體人性的分散性和不確定性,如何使得普遍的正義論成為可能。
面對國家形態存在的給定條件,應該說羅爾斯並沒有深度展開他的問題意識,或者說他可能沒有深入思考約翰·洛克意義上的政府論所表述的政府邊界命題。羅爾斯是一個人類視界意義上的正義論建構者,而政府的存在小於人類的存在。這種關照視界的界定,導致羅爾斯可能認為,當他所描述的正義秩序覆蓋了全人類,則國家和政府邊界範圍之內的正義秩序,也會隨之找到解決方案。
羅爾斯否定了絕對命令,這是對康德的背離
所以羅爾斯並沒有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思考政府與正義的邊界關係上,而是直接從人類的宏大敘事出發,來到了每個個體的人的權利意義之上。這就是羅爾斯「基於個人的正義原則」的展開地帶。
羅爾斯認為,對個人而言的正義原則,首先也是公平的原則,即如果制度是正義的,個人自願接受並能從中獲得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個人就應當遵守這種制度。
為了回應這樣的辨析,羅爾斯的進路來到了法治領域,他將法治稱為「形式正義」或「作為正規性的正義」,即對公共規則的正規的和公正的執行。法律正是對理性的人所發出的公共規則的強制命令,目的在於調節人們的行為,提供社會合作的結構。而自由則是制度所規定的各種權利和義務的總和,所以法治和自由是相互聯繫的,不能將法律看作是為爭奪權益而制定的產物,而應將它看作是試圖實現正義原則而規定的最好的方針,具有道德的功能。
也就是說,當法律和道德整合在一起,就能體現出對個體人的權利的分析與追問。的確,這種對自由、合作與法治的思考,賦予了一個個體的人必要的正義規則和利益偏好的倫理穩定性。
但問題的複雜性在於,個體的人性並不會因為公共規則、形式正義或者是法治的穩定存在而失去其複雜性和幽暗性。當個體的人面對自由的定義的時候,深具保守主義立場和人性論傳統的人們一定會認為,人面對自由,不會出現康德意義上的自律,只能出現現代主義意義上的自負與放縱。
這是對人性的絕對懷疑的思想史傳統。沿著羅爾斯的問題意識的思辨進路,人們發現一個有趣的事實,他似乎意識到了人性的複雜性和幽暗性,意識到這種人性的特徵來自於一個古老的傳統觀念,即人在終極的意義上並不具有判斷善和惡的一般能力。
重要的是,這是康德關於實踐理性的思想進路,個體的人必須傾聽並遵從「絕對命令」,順服絕對的「善」,人的自由意義才成為可能。如果沿著康德的邏輯進行下去,羅爾斯就會進入到傳統的人性論秩序之中,進入到一種對個體人的自我本質的思索之中。
顯然,這種可能存在的思想進路,會抑制住羅爾斯關於人類正義秩序的宏大思考。理由在於,當每個人的正義,包括對正義的想像和對正義的實踐都被徹底懷疑並且失去了個體意義上的穩定性,則任何關於對正義的宏大秩序理論構建就因此失去了必要的個體基準。
對於畢生以建構正義論為使命的羅爾斯而言,這樣的進路幾乎意味著他的工作失去了足夠的意義。
羅爾斯把正義的理念和權柄抓在了自己的手上
所以,在這裡他不得不宣告,必須離開康德的形而上學,離開實踐理性的批判,為一種宏大的正義秩序理論建構「基於個人的正義原則」。
如此,羅爾斯必須要論證,個體的人對於終極的正義原則是存在的,這既是一種個人的原初立場,也是一種個人權利。導致這種個人權利失衡的主要原因,是一種想像的終極的「善」抑制和遮蔽了人的意義。
這是一個悖論,一方面,終極的「善」賦予每個個人正義的想像力,另一方面,終極的「善」抑制了個人權利對善的改進空間。如何處理這個看上去衝突的秩序悖論,羅爾斯提出了他的正義論的基準命題:按照「公平即正義」的原則,個體之人的「權利」必須在終極的「善」之上。只有這樣做,公平的秩序意義才成為可能,個體的權利對正義的改進才成為可能。
應該說,當羅爾斯把正義論的命題推進到這一步,他的理論建構具有看上去不容商榷的思想優勢。至少在重要的三個命題上面,羅爾斯的思想都具有相當明確的說服力。
——公平即正義,這構成了正義的普遍秩序,正義因此可能覆蓋到整個人類社會。
——個人權利高於終極的善,這構成了正義論極為重要的個人主義基礎,個體的正義成為羅爾斯正義論的基準條件。
——關於反射和疊加的方法論陳述,則意味著羅爾斯的正義試圖通過大多數人的交流與改進,獲得正義論的更大範圍的影響力,並且這種影響力能夠超越國家的邊界。
如此開闊而且具體的正義論想像,足以影響當代所有對正義充滿了渴望的人們。這是羅爾斯的思想幾乎佔據了從上個世紀70年代開始一直到現在的大學校園的主要理由。
那麼,當我們討論羅爾斯的正義論的缺失,他的問題到底在哪裡呢。我們認為,問題就處在羅爾斯非常重視的「原初立場」之上。
必須承認,羅爾斯提出「原初立場」的分析進路,具有某種了不起的開闊思路,具有思想史上足夠的想像力。但是,為什麼他的正義論秩序會出現可能的漏洞呢?
邁克爾·桑德爾對羅爾斯的批評,主要基於美國的思想資源,他試圖用公民的共和主義來辨析羅爾斯的自由政治主義,這使得桑德爾的觀點具有醒目的解決方案意義。用美國傳統的保守主義的共和理念,對當代的自由主義展開糾錯,這正是美國現實政治的基本秩序。
羅伯特·諾齊克對羅爾斯的批評,看上去具有深刻的思想史根基。他抓住了羅爾斯對於康德實踐理性批判的背離現象,從康德對個人自由的理解開始,再次強調「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康德式理念。應該說,這樣的批評幾乎抓住了羅爾斯的要害,在羅爾斯的正義論框架下,個體的人的確存在手段化的思想趨勢。
阿馬蒂亞·森也曾經對羅爾斯的正義論有過批評,他反對羅爾斯對正義秩序的終極想像,強調應該在一種糾錯的意義上展開正義的努力,即重要的是要努力消除當下看得見的不正義。
究竟怎樣的羅爾斯批評,才能形成有效的思想史意義。我認為,緊緊扣住羅爾斯的「原初立場(Original position)」,可能會讓批評具有一定意義上的縱深感。
由此我們必須強調,人類在基本的價值判斷方面,是一種超驗的給予與啟示,並非人類經驗層面的創造與改進。事實上,這也是羅爾斯強調要回到「原初立場」的必要理由。
我們可以在比較的維度上,呈現原初立場和羅爾斯的觀念秩序的不同之處:
原初立場 |
羅爾斯觀念 |
備註 |
「一個義人都沒有,所有人都有罪。」 |
個人權利在最高的善之上 |
羅爾斯通過對個人權利的位置給定,肯定了個人的絕對正義性,否定了原初立場的意義上對人性的正義的絕對懷疑,進而把正義的定義和正義的權柄從上帝手上挪開,牢牢地抓在了人的手上。 |
「民要攻打民,國要攻打國。」 |
公平即正義 |
天國不在地上,羅爾斯構建的是人類整體意義上的正義烏托邦秩序。 |
你是寄居的 |
反射平衡與公共理性 |
生命是一場改進的過程理性,羅爾斯在這裡高估了人類的平衡能力,並且把過程理性曲解為整全的理性。 |
是的,當我們討論羅爾斯陳述的「原初立場」,我們必須討論基督信仰與聖經的觀念秩序。
羅爾斯出生在美國馬利蘭州的一個傳統的基督教家庭,他本人很早就接受了洗禮,而且跟隨父母有過比較嚴謹的教會敬拜生活。應該說,羅爾斯本人對聖經的原初意義上的觀念秩序非常了解。可能是日後他參加了殘酷的太平洋戰爭的原因,太多的殺戮和太多的死亡,讓羅爾斯急切地要解決正義的現實方案。事實上,羅爾斯是當年少數幾個堅決反對美國動用原子彈攻擊日本的軍人之一。
這正是羅爾斯的正義論的一個重要支點,將正義論置於現實的背景之下,而不僅僅是一種觀念的秩序。
為了實現這一巨大的目標,羅爾斯將他關於原初立場的討論從傳統的聖經觀念秩序中抽離出來,呈現為一種「原初立場」的羅爾斯定義。
這是羅爾斯正義論的一種假設前提。但與其他學科的「理所當然的前提條件的假設條件」不一樣,其他的學科的前提假設都持守在一種古典的湧現秩序里,並對超驗的秩序構成了一種絕對尊重與理性演繹。但是羅爾斯的正義論,卻是在最重要的關於人的意義的命題上,背離了聖經秩序關於人的意義的啟示,試圖通過一種有限理性的方式,由人自己來建構一個關於人的存在的「理所當然的前提條件的假設條件」。
是的,當我們討論羅爾斯的原初立場,就是指一種由羅爾斯想像並事前設計的公平程序:只要人們嚴格遵循程序辦事,這個程序就是正確的、公平的。「無知之幕」在這裡起到均衡的作用,所有人對自己、他人及周邊環境一概不知,當人們對自己的家庭出身、社會地位、成長背景、人際關係、天資天賦,心理狀態均不了解的時候,那些在羅爾斯看來影響正義秩序的偶然因素就會消除,如此就可以確保任何人在做出正義選擇的時候,不會因為自身、他人、周邊環境等偶然因素走入一種不均衡的狀態。
羅爾斯的三大錯誤都與他背離聖經傳統有關
這是一種宏大秩序意義和制度設計意義上的前提給定,而不是基於個體人的人性的基準條件。如此,羅爾斯就在與聖經的觀念秩序有關的原初立場的意義上,出現了三個重大的錯誤:
——假想了人的權利在最高的善之上,從而高估了人性的正義的能力,低估甚至忽略了人性的有限性和幽暗性;
——把正義論設計成一種現實的解決方案,從而出現了正義論致命的烏托邦陷阱;
——把正義論理解為一種當下的目標設計,而不是一種改進的過程,從而忽略了過程理性的意義。
上述三種錯誤,正是當代左傾自由主義、民主自由主義的主要徵象,同時也是今天瀰漫在歐美大學、知識階層、傳媒界和建制派政治勢力的主要觀念系統。
如此看來,羅爾斯首先在思想史的維度上,背離了康德的實踐理性秩序,然後又在原初立場的意義上,背離了傳統的聖經觀念秩序。這樣的解釋,或許可能讓我們看到羅爾斯《正義論》可能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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