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的家庭結構:全國五大城市的調查分析
【內容提要】 本文依據全國五大城市的抽樣調查資料,對我國城市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家庭結構的現狀及其相關因素、獨生子女父母進入空巢期的年齡等問題進行了探討。結果表明,我國城市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目前的家庭結構以核心家庭為主,他們的家庭結構與同齡非獨生子女父母相比差異明顯。子女的婚姻狀況是影響他們家庭結構變化的主要因素。
【關 鍵 詞】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家庭結構/空巢家庭
一、問題與背景
30年前開始實施的計劃生育政策造就了目前數以億計的中國獨生子女人口,也帶來了與這一代特殊人口密切相關的各種社會現象。長期以來,學術界對這一代特殊人口及其相關現象的關注主要集中在從幼年到青年的這一代孩子身上,大量的研究基本上沒有顧及到這一代獨生子女的父母們。然而,進入新世紀後,隨著我國第一代獨生子女逐漸步入成年,他們的父母也即將進入老年階段。與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相關的現象和問題也開始進入社會學、人口學等學科的學術視野,成為近年來獨生子女研究領域中一個新的關注焦點。
現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從社會保障角度探討日益迫切的獨生子女父母的養老問題,其內容主要包括獨生子女父母的養老方式、家庭養老中存在的客觀困難以及解決的思路等等[1];二是從家庭生命周期或家庭生命歷程的角度,探討由第一批獨生子女父母所形成的中年「空巢」家庭的形態及其特徵等等[2]。
值得注意的是,對上述兩方面問題的探討客觀上都與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目前的家庭結構緊密相關。即與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日常生活中與哪些人一起居住和生活密切相關。而其中他們的空巢問題更是與他們是否和子女一起居住和生活有關。這是我們首先應該了解的基礎問題。如果不清楚這一基本情況,我們關於獨生子女父母養老問題、空巢問題的眾多討論都缺乏令人信服的經驗基礎。然而,相關文獻的回顧發現,這一點恰恰是目前研究所欠缺的地方。上述兩方面的研究文獻中,較多研究主要是從理論上進行的探討,少數具有經驗數據的研究(包括筆者以前的研究)又都是以獨生子女為調查對象,即主要是通過調查子女來間接了解父母的狀況的。到目前為止,直接以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為調查對象的研究僅有以下四項。
尹志剛2006年在北京調查了1789個年齡在50歲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的家庭,其研究結果主要描述和分析了具有不同特徵的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對不同家庭結構和假設的9種不同養老方式的選擇狀況[3];王樹新等同樣在北京調查了270個獨生子女父母家庭,對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的養老保障問題進行探討,分析了具有不同特徵的獨生子女父母對於居家養老和機構養老這兩種不同養老方式的選擇狀況[4];張戈2006年在北京市、山東省和吉林省的若干城區進行了「城市第一代獨生子女家庭養老保障需求狀況」問卷調查,其研究結果主要描述了獨生子女父母養老焦慮的總體狀況,分析了具有不同特徵的獨生子女父母在養老焦慮方面的差別[5];王慶榮則在上海閔行區調查了844個獨生子女父母家庭,該研究主要關注的是獨生子女父母的生活基本情況,特別是他們的經濟保障問題。研究通過對獨生子女父母養老的情況分析,總結出他們的一些特點。並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提出一些解決獨生子女父母養老問題的思路[6]。
對於研究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的家庭結構和空巢問題來說,上述四項研究具有兩點共同的缺陷:一方面,它們在調查中都沒有對獨生子女父母目前的家庭結構現狀以及是否進入空巢的情況進行了解,即都沒有提供有關這一基本情況的經驗數據和調查結果;另一方面,它們也都沒有注意到將同齡非獨生子女父母作為參照對象來與獨生子女父母進行比較。因此,對於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目前的家庭結構究竟是怎樣的,他們中的大部分人目前與誰居住和生活在一起等問題,這四項研究的結果都沒有提供有效的幫助。換句話說,目前我們對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的家庭結構、他們進入空巢的狀況等等,基本上還是一無所知。
本研究的目標正是針對目前研究所存在的不足,利用以父母而不是以子女為對象的大規模社會調查所獲得的經驗數據,在與同齡非獨生子女父母的比較中,對我國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的家庭結構進行考察,探討獨生子女父母家庭結構的主要特徵及其相關的空巢問題。具體來說,本文希望探討的主要問題是:我國城市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目前的家庭結構是怎樣的?他們的家庭結構與同齡非獨生子女父母的家庭結構相比是否有所不同?哪些因素與獨生子女父母的家庭結構變化有關?從父母調查中得到的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空巢期開始時間的結論與筆者原來從子女調查所得出的結論之間有無差別?
二、研究設計
1.基本概念
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這一概念實際上涉及到「第一代獨生子女」的概念。筆者以往的研究中,將出生在1976年至1985年之間的獨生子女作為第一代獨生子女。同時筆者也指出,這裡的「代」並不是人口學意義上「人口再生產」中的「代」,而主要指的是獨生子女政策所產生的「第一批」獨生子女人口。根據這種定義,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實際上指的就是生育這些「第一批獨生子女」的父母們。雖然這一概念從字面上進行定義並不困難,但在社會生活的現實中要準確地界定這一批父母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為孩子雖然都是在這一時期中出生,但他們的父母年齡卻可能會差別很大,因而其範圍可能難以確定。
從目前已有研究來看,對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進行具體界定的方法有一定差別。2006年「北京城市獨生子女家庭風險和制度性規避」課題組將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操作化為「夫婦雙方年齡在50歲以上,且夫婦至少有一方退休」的獨生子女家庭[7];而同年也是對北京首批獨生子女父母的調查則將其界定為「其子女為1984年以前出生且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的父母」,[8]也有人將其界定為「出生於1952-1959年的獨生子女父母」[9]。筆者曾對我國第一代城市在職青年獨生子女進行過考察[10],根據實際調查結果,發現他們的父母基本上出生於1948-1960年之間,因此本文從具體操作的角度,將我國城市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的範圍界定為「1948-1960年出生且只生育了一個子女的夫婦」。
家庭結構。社會學中家庭結構的概念指的是家庭的成員構成狀況,或者說是組成家庭的成員類型。而家庭結構與家庭成員的居住狀況密切相關,一般社會學者最常使用的方法就是用哪些家庭成員同住,進而從這些同住的家庭成員的屬性(如哪一代、什麼關係等)來決定屬於哪一種家庭結構。[11]本研究也採用這一界定,即用獨生子女父母與誰居住和生活在一起來反映獨生子女父母的家庭結構類型。根據研究目標和研究對象的特點,我們將獨生子女父母以及同齡非獨生子女父母的家庭結構類型分為四種:核心家庭(即父母與未婚子女一起生活的家庭);主幹家庭(即父母與已婚子女一起生活的家庭);空巢家庭(即僅由父母兩人一起生活的家庭);其他家庭(即父母與祖父母或其他人一起生活的家庭)。
2.樣本與數據
本文所用數據來自於筆者2008年在北京、上海、南京、武漢、成都五城市所進行的一項抽樣調查;調查的對象是1948-1960年出生的城市已婚中老年人;每個城市的抽樣規模為240人。具體的抽樣方式是:
先在每個城市的全部城區中按簡單隨機抽樣的方法抽取兩個城區,然後在每個抽選到的城區中簡單隨機抽取一個街道,然後再在抽取到的街道中簡單隨機抽取兩個社區,最後在抽取到的每個社區中簡單隨機抽取60個符合年齡要求的已婚中老年家庭,在所抽到的每個樣本家庭中,選取丈夫或者妻子進行調查。
調查採取調查員入戶進行結構式訪問的方法,由社會學專業的教師和受過培訓的學生完成。實際調查中我們告知調查員,儘可能採用丈夫和妻子輪換調查的方法,即若前一個調查的是丈夫的話,下一個就儘可能調查妻子。以保證調查樣本中男女比例大體相當。本次調查在5個城市共抽取1200戶家庭,完成調查訪問1015份,剔除48歲之前的個案2個、60歲之後的個案3個,年齡未填的個案1個,以及無子女的4個,分析中用到樣本規模為1005個。有效回收率為82.9%。下表1是樣本的基本情況。
三、結果與分析1.獨生子女父母的家庭結構及其與非獨生子女父母的比較由於本次調查對象的年齡都在48-60歲之間,因而一般來說,他們的子女的年齡大部分也都會處在20-30歲之間。這個年齡段的子女基本上已經上了大學或參加了工作,甚至已經結婚,因此,根據現有研究的看法,此時的獨生子女大部分應該已經離開父母獨立生活了。這樣,他們的父母的家庭結構分布中,似乎應該是空巢家庭的比例較大,而核心家庭的比例較小。實際狀況如何呢?表2是本次調查的結果。
表2結果首先表明,獨生子女父母的家庭結構分布狀況與我們的估計相差甚遠。獨生子女父母目前家庭結構為核心家庭的佔了絕大部分,其比例達到了總體的2/3。而空巢家庭的比例卻只有總體的1/5。這一結果說明,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的大部分人目前是與他們的未婚子女住在一起、共同生活的。這是目前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家庭結構的主流趨勢。至於形成這一結果的原因,我們將在後面專門進行分析。表2的結果還表明,獨生子女父母的家庭結構與同齡非獨生子女父母的家庭結構之間存在明顯的差異。獨生子女父母家庭結構分布中比例最高的是核心家庭,其次是空巢家庭,主幹家庭和其他家庭所佔比例都不高。而在同齡非獨生子女父母家庭中,核心家庭的比例明顯下降,只佔總體比例的1/3左右,其比例也只有獨生子女父母比例的一半。其空巢家庭和主幹家庭的比例則明顯上升,都接近了30%。這也就是說,在非獨生子女父母家庭結構的分布中,這三類家庭的比例相對比較平均。導致兩類父母家庭結構出現上述差異的原因,是否與獨生子女父母總體上比非獨生子女父母相對年輕有關呢?雖然兩類父母總體上都處於48-60歲之間,但如果獨生子女父母相對年輕,那麼他們的子女總體上也會相對年輕。這樣,核心家庭比例就會相對較高,而空巢家庭和主幹家庭的比例就會相對較低。而如果父母的年齡越大,其子女的年齡也相對越大,子女離家和結婚的比例也會增加,核心家庭比例就會相對降低,空巢家庭和主幹家庭的比例就會提高。為了探討這一因素的影響,我們統計了兩類父母的年齡情況,詳見下表3。
表3的結果表明,兩類父母的年齡的確存在一定的差異,獨生子女父母總體上比非獨生子女父母年輕1-2歲。那麼,兩類父母在家庭結構之間的上述差異會不會是由於二者之間的這種年齡差異造成的呢?為排除年齡因素的影響,同時也為了更清晰地了解不同年齡段的獨生子女父母與非獨生子女父母的家庭結構分布差異,我們對父母年齡這一變數進行了控制,控制後的交互分析結果如表4所示。表4下面注中的兩個卡方檢驗結果表明,無論是在獨生子女父母中,還是在非獨生子女父母中,隨著他們年齡的變化,他們的家庭結構也會發生明顯的變化。這種變化的規律是:核心家庭比例明顯減少,空巢家庭和主幹家庭的比例明顯上升。這一狀況與我們上面的分析相一致。而表4中的兩個卡方檢驗結果則表明,當我們控制了父母的年齡後,無論是在相對年輕的兩類父母中,還是在相對年長的兩類父母中,他們在家庭結構上依然存在顯著差異。說明相對較小的年齡差別對兩類父母之間存在的這種家庭結構差異不具有影響。或者說,在相同年齡段的兩類父母中,家庭結構的分布依然存在著顯著差異。而且這種家庭結構分布的差異與表2中的分布差異在結構上完全相似。
2.獨生子女父母的家庭結構與子女上大學、參加工作、結婚的關係由於父母的家庭結構與子女的離家情況密切相關,因此我們需要探討若干與子女有關的因素。一般情況下,未成年子女往往和父母一起居住。當子女成年後,由於上大學、參加工作以及結婚成家等原因,往往會有一部分子女離開父母,從而導致這一部分父母的家庭結構由核心家庭向主幹家庭或空巢家庭轉變。因此,我們先對子女目前所處的不同狀況與父母的家庭結構進行交互分析,考察子女上大學、就業或待業的狀況與父母的家庭結構之間的關係(由於篇幅原因,這裡僅列出本文所關心的獨生子女父母的統計結果)。統計分析結果見下表5。表5表明,子女目前的求學、就業狀況與父母家庭結構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關係。子女求學、就業情況不同,其父母的家庭結構狀況也不一樣。總的趨勢是,在子女目前上大學的獨生子女父母中,家庭結構基本上都是核心家庭,其比例接近90%。而在子女目前已就業或待業的獨生子女父母中,家庭結構雖然也是以核心家庭為主,但比重只有60%-70%,明顯低於前一類父母。其空巢家庭和主幹家庭的比重則明顯高於前一類父母。考慮到在讀與在職的青年之間有可能存在的年齡、特別是結婚與否的差異,所以,目前其父母家庭結構之間的這種差別尚不能完全肯定與子女的在讀或就業狀況相關。我們下面先分析子女婚姻與父母家庭結構之間的相關性如何,如果二者密切相關,我們再控制子女婚姻狀況,重新考察子女在讀、就業狀況與父母家庭結構之間的關係。
筆者曾在研究我國第一代已婚獨生子女的居住方式時指出,第一代獨生子女的婚後居住方式總體上不同於同齡非獨生子女。[12]而獨生子女婚後的居住方式可能是影響其父母家庭結構的重要因素。因此,獨生子女父母的家庭結構也可能與非獨生子女父母的家庭結構有所不同。我們對獨生子女的婚姻狀況與他們父母的家庭結構進行了交互分析,結果見下表6。
表6的結果表明,子女婚姻狀況不同時,父母的家庭結構分布也大不一樣。其差異非常顯著,子女未婚的獨生子女父母中,接近90%的家庭結構是核心家庭;子女已婚的獨生子女父母中,則是空巢家庭和主幹家庭二者的比例超過90%。我們也可以說,獨生子女婚後相對於婚前而言,離開父母家庭的比例增加了大約50%,使得父母家庭結構變成空巢家庭的比例接近60%。而表中相關係數λ=0.533,也說明子女婚姻狀況與父母家庭結構這二者之間的關係很強。表6的結果啟示我們,子女的婚姻狀況是與獨生子女父母家庭結構關係最密切的因素。那麼,當我們將子女婚姻狀況控制起來後,子女上學或就業狀況與父母家庭結構之間的關係又會發生什麼變化呢?詳見表7。
表7中的卡方檢驗結果表明,當我們將子女婚姻狀況控制起來後,子女在讀、就業狀況與父母家庭結構之間的差異就消失了。即在子女未婚的獨生子女父母中,無論子女目前在讀、就業或是待業,他們的家庭結構基本一樣;同樣,在子女已婚的獨生子女父母中,子女目前在讀、就業或待業的狀況也與他們的家庭結構無關。這也即是說,真正影響到父母家庭結構變化的因素是子女的婚姻狀況,而非他們在讀或就業狀況。這是本研究的一個重要發現。3.獨生子女父母進入空巢期的年齡關於獨生子女父母與同齡非獨生子女父母進入空巢期的平均年齡,筆者以往的研究結果是:城市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平均在49歲和47歲左右進入空巢期,而同齡的非獨生子女的父母則平均是在52歲和50歲左右進入空巢期。或者說,獨生子女的父母們大約在48歲左右進入空巢期,而同齡非獨生子女的父母們大約在51歲左右進入空巢期。」在得出這一調查結果的同時,筆者曾指出:「如果將來有直接以兩類青年父母作為調查對象的研究結果的進一步佐證,本文的結論才會具有更大的可靠性。」[13]而本次調查的對象正是這一批青年的父母,因此本次調查的結果可以用來與原有調查結果進行比較。下表8就是本次調查所得到的結果。
表8的結果顯示,獨生子女父母和同齡非獨生子女父母進入空巢期時的平均年齡分別為50.34和50.53歲,F檢驗的結果表明:兩者之間不存在顯著差異。這也即是說,現階段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進入空巢期的時間實際上並不早於非獨生子女父母。這一結果與筆者對在職青年調查中所得到的結果雖不相同,但比較接近;它同時也再次否定了以往其他研究中有關獨生子女父母比非獨生子女父母更早(10年或更長)進入空巢期的判斷。當然,由於本研究的樣本中空巢家庭(特別是非獨生子女父母空巢家庭)的數量比較小,調查城市也主要是幾個中心大城市,因而調查結果在推廣上可能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四、小結與討論1.主要結論本文依據全國五大城市的抽樣調查資料,對我國城市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家庭結構的現狀及其相關因素、獨生子女父母進入空巢期的年齡等問題進行了探討。結果表明,首先,我國城市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目前的家庭結構以核心家庭為主。即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中的大部分人目前是與他們的未婚子女住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他們的家庭結構與同齡非獨生子女父母的家庭結構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差異。獨生子女父母家庭結構分布中比例最高的是核心家庭,其次是空巢家庭,主幹家庭和其他家庭所佔比例都不高。而在同齡非獨生子女父母家庭中,核心家庭、空巢家庭和主幹家庭這三類家庭的比例相對比較平均,都在1/3左右。其次,統計分析結果還表明,子女在讀、就業和待業狀況與獨生子女父母家庭結構的關係不明顯,而子女的婚姻狀況則與他們的家庭結構密切相關。換句話說,獨生子女更多的是因為結婚而不是因為求學、就業或待業等離開父母。獨生子女在結婚後大約會有超過50%的人離開父母家庭,導致父母家庭結構成為空巢家庭的比例接近60%。最後,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進入空巢期時的平均年齡與同齡非獨生子女父母之間不存在顯著差異。也就是說,現階段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並不比同齡非獨生子女父母更早進入空巢期。這一結果與筆者以前對在職青年調查的結果雖不相同,但比較接近。另外,本研究得出,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目前處於空巢期的比例大約為20%,同齡非獨生子女父母處於空巢期的比例大約為30%。這一調查結果一方面提示我們,以往一些理論研究中對獨生子女父母空巢比例問題所做的主觀推測很可能與實際情況不符。同時,這一結果也提示出需要對它明顯低於筆者以往研究結果中空巢比例的原因進行分析和說明。2.本次調查結果與在職青年調查結果的差異及其原因探討筆者2007年對全國12城市在職青年的調查結果表明,「目前進入空巢期的城市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的比例大約在40%上下,而同齡非獨生子女父母進入空巢的比例則大約在30%上下」[14]。這與本次調查結果中獨生子女父母進入空巢的比例大約為20%(見前面表2)有明顯的差異。與此相聯繫的另一個有差別的結果是,2007年在職青年調查中,20%左右的青年是在上高中(中專)時離開父母的,40%的青年是在上大學時離開父母的,而參加工作和結婚時離開父母的比例都低於20%。因此,筆者當時得出結論說「上大學是獨生子女離家的主要時期」,因而也是獨生子女父母進入空巢期的主要原因。[15]但是,本次對獨生子女父母的調查結果卻顯示出,二者的比例剛好相反:子女因結婚而離開父母家庭使得父母家庭結構進入空巢家庭的比例達到了50%,而因上大學離家的比例則只有20%。子女結婚成為父母家庭結構變化的最重要的影響因素。如何看待和解釋這兩種不一致的結果呢?筆者分析,導致二者差別的原因可能有這幾個方面:一是兩次調查的城市類型不同。本次調查是京、滬、寧、漢、蓉5大城市(都是直轄市和省會城市),而前次調查的12個城市中除了有6個直轄市和省會城市外,還有一半(6個)是非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普通大中小城市;另一個更重要的原因則可能是調查對象的不同所導致。即本次調查的對象是父母,而前次調查的對象是子女。這種調查對象的不同導致了他們在回答與父母家庭結構和父母空巢密切相關的「子女離家」問題時有不同的理解。我們知道,父母的家庭結構是空巢家庭,指的是所有子女離開父母家以後只剩父母兩人一起生活的家庭。但是,什麼叫「子女離開家」呢?從實際生活中的情況看,有些時候答案是比較清楚的。比如,當子女到外地上學或工作,或者子女結婚成家後小家獨立居住等。但有一種情況可能會比較模糊:即當子女在本市中學住讀,或者子女考上位於本市的大學,平常在學校,周末回到父母家。這種情況既有可能被看做是子女離開家,也有可能被看做是子女沒有離開家,關鍵是,這種情況在父母和子女的心目中,含義是不同的。父母更多地將這種情況看做是子女沒有離開家,這樣他們的回答就會導致他們還沒有進入空巢家庭的結果;而子女則更多地將這種情況看做是已經離開父母,因而他們的回答就會導致其父母已經進入空巢家庭的結果。正是因為這種理解上的差別,導致了以前來自子女的調查結果中,父母空巢的比例明顯高於本次調查父母所得到的比例的現實。3.如何看待兩次調查結果的差異任何一項具體的經驗調查都只能從某種特定的側面去探索和接近現實。因此,我們可以將這兩次調查看作接近和認識客觀現實的兩種不同角度。二者都有其特定的優勢,同時也有其特定的不足。比如,筆者前次調查的優點是,樣本所涵蓋的城市類型比較全面,樣本規模相對較大,因而在進行推論時結果的代表性相對較大。而前次調查中的局限是,樣本中「缺乏一些在1976年後出生、但目前在大學讀書的青年」;換句話說,調查結果中缺少了這一部分父母的家庭結構、他們進入空巢的時間等信息。因而也可能會給樣本整體帶來系統的偏差。本次調查的優點是直接以父母為對象,避免了前次調查中缺少有在大學讀書的子女的對象的不足,能夠較好地反映這一代父母的整體情況,但本次調查由於只在5個大城市進行,所以很多結果並不能反映一般城市的情況,因而也就更不能用來反映全國城市總體的情況。舉例來說,前面表5的結果中,我們得到「子女在上大學的獨生子女父母中,家庭結構基本上都是核心家庭,其比例接近90%」的結果。如果以這一結果去反映全國城市的情況,就會產生很大的偏差。因為這一結果顯然與本研究的城市樣本性質有關。本研究所調查的5個城市都是全國最大的幾個城市,特別是京、滬、漢、寧4個城市更是全國高等院校最多的幾個城市。因而,相對來說,在當地讀大學的可能性和實際比例會高一些。如果換成是那些一般性的、本市沒有高等院校的中小城市,估計這一比例會大大降低,而相應的空巢家庭的比例則會明顯提高。所以說,本次所調查城市的特殊性是讀者在看待本研究結果時應特別注意的一個方面。*筆者感謝負責5個城市調查的中國人民大學國際政治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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