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靜悄悄的革命:從部門法學到領域法學
一場靜悄悄的革命:從部門法學到領域法學 2016-10-03 15:29閱讀:975 編者按:本文根據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民盟中央法制委員會副主任,中國財稅法治戰略研究院執行院長、常州大學史良法學院梁文永教授於2016年9月25日上午在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2016年年會上擔任評議嘉賓時所作的大會發言,經作者整理、校對後予以刊發。本文系梁教授的一家之言,但為了激發更多讀者對有關問題的興趣、深思和討論,《財稅法學動態》特發此文。一場靜悄悄的革命:從部門法學到領域法學梁文永一年一度的年會即將落下帷幕,此情此景令我們反思一個問題,「年會是什麼?年會的意義是什麼?」我們看到,這裡群賢畢集、新老薈萃,老朋友相見如初,新朋友相見恨晚。然而,年會的意義遠不僅在於一年一度的交朋結友,暢談友情。作為一個國家級的研究團體,每一次年會都應該在財稅法的制度思考和思想思考上留下成果。年會是一個研究會一年來集體思想成果的一次嚴肅的對外宣示,是一個國家級的研究團體以組織和集體名義向社會公開發布思想成果的法定平台。而今年的年會,則有著更為重要的意義。無獨有偶,本研究會10年前的年會也在重慶召開。彈指一揮間,此時的「重慶年會」直接呼應著10年前的「重慶年會」,一定程度上意味著今年的年會是對10年來全國財稅法學者貢獻國家和社會的總檢閱和總宣示。一那麼,10年來財稅法學界最重要的學術成果是什麼?是財稅法學者先後提出過的公共財產法理論、理財治國理論嗎?這些都是全國財稅法學者最為重要的思想成果之一,都是非常重要的研究成果,但竊以為這些成果還不足以成為全國財稅法學人10年來的思想成果的代表作。儘管公共財產法理論、理財治國理論以及我們的同仁曾經先後提出過的稅收之債理論、納稅人權利保護理論、平衡稅法等理論的實際影響已經波及到財稅法學以外的學科,但嚴格來說,這些理論仍然屬於財稅法研究範疇。足以代表整個財稅法學界同仁10年來理論追求的思想成果的代表之作是什麼呢?這樣的成果必須在學科邊界上實現超越,必須是一項由財稅法學者做出的、但其成果性質和理論輻射面卻遠遠超出財稅法學本身的理論。只有這樣的理論才配得上在代表10年的年會、而不僅僅是代表1年的年會上,以全體財稅法學術共同體的組織名義對外宣告並公開接受檢視。竊以為10年來財稅法學研究會作出的最有影響力,或者說將產生更大的影響力的思想成
載入中...內容載入失敗,點擊此處重試載入全文 果在本次年會的兩大主題之中,即「領域法學」。調查表明,在中國法學會所屬50多個國家級法學研究會中,這是第一次在研究會年會這樣的高級別學術會議上,將「領域法學」確立為年會主題。可以預計的是,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2016年重慶年會將因為其所確立的大會主題而在中國法學學術史上留下一筆,「領域法學」被一個國家級研究會以組織名義公開宣示出來,這是一個重要的學術法律行為,也是中國法學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的標誌性事件。「領域法學」是什麼?是一項財稅法研究成果嗎?不,不是。「領域法學」是由財稅法學者提出的一項典型的、「非財稅法研究成果」,是一項嚴格意義上的法理學範疇的重要研究成果。從成果的產生形式上說,「領域法學」是學者個人的理論觀點,但從成果的產生背景上看,我們認為,「領域法學」是全國財稅法學者集體智慧的結晶。二「領域法學」為什麼?也就是說,「領域法學」的理論與學術意義是什麼?有一種說法認為,「領域法學」為財稅法、環境法、知識產權法、互聯網法等法學新興學科和交叉學科在法學學術體系中找到了位置。「領域法學」僅僅是一門「找位置」的學問嗎?當然不是。如何理解「領域法學」的意義取決於從什麼角度理解「領域法學」,對「領域法學」的意義和作用的考察,實質上考察的是法學家群體以及整個社會對法學的學術功能和社會責任的看法和態度。法學有學術功能和社會責任?這是毫無疑問的。我們必須在一個更大的背景中考察法學作為一門專門學問的意義。在國家興亡、社會進步和民智啟蒙的歷史進程中,學術和學者的意義是什麼?套用一句慣式的表達方式:人們日益增長的對學術促進物質、文化和生活增長的需求與落後的學術供給能力之間的矛盾,是所有學科和所有的學問家不得不面對的一對基本矛盾。所有的學科與學科的分工與合作,所有的專業與專業的分工與合作,所有的研究方向的分工與合作,都必須服從這樣一對基本矛盾。如果一個學科、一個專業、一個研究方向的存在無助於解決這樣一對基本矛盾,甚至成為人們解決這樣一對基本矛盾的制度障礙,那麼,這個所謂的學科或者專業或者研究方向就沒有存在的合法性。在民族復興、國家強盛、社會進步和啟迪民智的巨大的時代呼喚中,誰以及什麼知識體系可以成為這個「實踐的時代」的理論先行的領頭人呢?這樣的追問直接催生了不同學科的學者的「學術報國」情懷。在這樣的基本矛盾面前,我們會發現在學科與學科之間、專業與專業之間,甚至在不同的研究方向之間隱然存在激烈競爭。回顧新中國成立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的歷史過程,我們甚至可以發現,這裡儼然存在一條學科競爭的歷史軌跡。我們曾經走過「學好數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的「工程師治國」的時代,也曾經見證過哲學在社會變革時代引領風騷的潮流,我們經歷了經濟學在各種學問中獨領風騷的歷史,也體驗了在全面依法治國時代到來之際國家和社會對法學家的社會責任的迫切需求。法學同仁常常引用這樣一個說法——「法治的春天」,應當注意的是,在這個繁榮的「法治的叫春」的背後存在一個巨大的隱憂,可以說是「法學的危機」。這個危機表現在,我們正身處於全社會對法學學科解決時代問題的迫切需要與相對落後的法學學術供給能力之間的巨大矛盾之中。不得不承認一個事實,傳統部門法學的劃分方法源遠流長,但在處理和解決社會新興問題和交叉問題領域上顯得捉襟見肘。在全面依法治國時代,引用樺宇博士的一個說法,在這樣一個「法律現象領域化」(參見王樺宇:《法律現象的領域化與領域法學的新發展——兼論財稅法學研究範式轉型》,載《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2016年年會論文集》。該文提出「法律現象的類型化」與「法律現象的領域化」的比較問題。作者注)的時代全面來臨之際,傳統分工理論指導下的部門法學體系面臨挑戰。「老幹部碰到了新問題」,精緻的傳統在現代的問題面前暴露出解決跨領域綜合問題上的先天不足。從這個意義上說,說傳統法學面臨潛在的生存危機並不為過。改革是問題倒逼的。如果一定要說「領域法學」理論是一門「找位置」的學問的話,「領域法學」不僅僅是為財稅法學找到了最為適格的位置,也不僅僅是為所有法學新興學科和交叉學科找到了適當的位置,更重要的是為整個法學在這個「法律現象領域化」或者說「法律問題綜合化」、「社會問題跨領域化」的時代找到了自己最為適合的位置。人們常說這樣一句話,這是一個跨界的時代,這是一個混搭的時代。「跨界」也好,「混搭」也好,實質上都暗合了對這個時代的一個基本判斷,「世界是平的」,這個時代正在變得多元。從法律角度上說,多元化時代的最基本的特徵就是,法律問題不再以純粹的部門法問題出現,任何現實世界的法律問題都是「跨部門法邊界的法律問題」,「跨界的法律問題」需要跨領域的綜合法學知識體系加以應對。諾貝爾獎獲得者科斯提出,要研究「真實世界的經濟學」,同樣地,我們呼籲所有的法學同仁,要研究「真實世界的法學」問題。因此,「領域法學」為傳統法學找到了解決社會綜合問題的新契機。到了一定的時候我們就會發現,即便是今天反對或尚在處於猶豫要不要接受「領域法學」這個新理論的學者,「領域法學」也已經在客觀上為他們準備好了一片嶄新的學術發展領地。為此,我們呼籲,法學者不應該糾結於是否認同和接受「領域法學」的這一理論創新,應該積極地抓住機遇,所有傳統部門法學聯合起來,整合出整個法學學科應對社會新問題的新動力,為法學學科與其他學科在引領時代進步的知識競爭中搶佔先機。三說到這裡,很有必要重溫一遍本次年會論文集第11頁第13行到第14行的文字,以正視聽。這是劍文老師收錄在年會論文集中的論文(參見劉劍文:《論領域法學:一種立足新興交叉領域的法學研究範式》,載《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2016年年會論文集》)的一個觀點,我以為全文洋洋大觀二萬多字,最為精華的就是這句話,其他文字都是可以忽略的襯托。這是一句對「領域法學」的理論和實踐意義給予高度歸納的話,請允許我一字不漏地宣讀一遍,「(領域法學)既是對部門法體系劃分的突破,也是對現有法學研究方法的反思」。為了節約時間,重要的話就不說三遍了。請大家留意這句話中的兩個主題詞,「體系」與「方法」。如果說「體系突破」還在客觀上存在為新興法學和交叉法學「找位置」的可能,那麼,「方法反思」則實現了「方法論上的革命」。任何學科如果認識不到自身的責任和使命,如果不將自己隨時置身於社會的偉大變革之中,如果不在「法學是什麼?」、「法學為了什麼?」和「如何對待真實世界的法學?」等問題上實現認識論和方法論上的變革,就等於在給自己宣告死亡。曾幾何時,一些虔誠的學者付出畢生的努力,窮其一生沉浸於證明「某某法是或不是獨立的部門法學」這類問題上,這和窮其一生去證明「一個針尖上可以站多少個天使?」的學問有何區別呢?不能說這種研究沒有意義,但可以說,這類研究令人嘆息。因此,在昨天的大會主題發言中,單飛躍教授提出的問題值得所有財稅法學者,乃至所有法學學者重視(單飛躍教授於2016年9月24日上午在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2016年年會做大會主題發言,題為《經濟法學當代變遷中的經驗與教訓對財稅法學研究的啟示》。作者注)。或許有人認為「領域法學」的提法很簡單,難以稱之為理論創新。瓦特發明蒸汽機之前,這個地球上有多少人燒過開水?又有多少人看過水被燒開之後噗通噗通地將燒水的水壺蓋子頂起來的樣子?看過、想過的人何止千萬人,但是,僅僅只有瓦特在思考一個問題,既然蒸汽可以將水壺蓋子頂起來,如果控制了蒸汽,不就可以控制水壺蓋子的運動方向了嗎?是的,當人類學會了控制蒸汽的運動,當人類把水壺蓋子變成了火車輪子,火車就這樣產生了。發明大都是簡單的突破,越是重大的發明可能越簡單。當然,任何所謂的「簡單」,都是當發明成果公之於眾之後的「恍然大悟」。「領域法學」就是這樣一項發明,這項發明的意義有多麼重大,我敢和發明人打個賭,這項發明對法學學科的發展及其可能產生的深遠影響,可能發明人自己也未必能夠完全清楚地估計到。眼前可以看到的是,可以肯定地說,「領域法學」將為法學帶來了學術發展的「第二春」。如果說法學在「文革」剛剛結束,改革開放啟動伊始的歷史交接時期,基於對民主與法制的痛定思痛的思考,法學曾經一度成為社會各界上上下下關注的「顯學」,成為那個時代思想啟蒙的先知。今天,毫不誇張地說,「領域法學」其實就是現代法學的真實體現,在「領域法學」的思想統領下,法學將煥發出新的活力和對現實問題的廣闊的解釋力,並重新走上全面建成小康、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從嚴治黨的第一線,成為時代進步的「領軍學科」。昨天上午,劍文會長解釋了「重慶」的含義,沿著劍文老師的思路,我們在這裡還可以從「領域法學」為法學帶來「第二春」的角度解讀「重慶」——法學將重新成為引領思想潮流的學科,這難道不是一件可賀可慶的事嗎?四大格局來源於大歷史(參見劉劍文:《財稅法學研究的大格局與新視野》,載《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2015年年會論文集》。該文提出財稅法學研究必須具備「大格局」。作者注)。最大的歷史觀莫過於丁一老師在剛才的評述中所引用的時間觀,(演講者作看錶狀——作者注),還好,現在還不到11點57分,趁著人類還沒有出生,繼續我的演講(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丁一博士在2016年9月25日上午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2016年年會的開放式交流環節擔任互動嘉賓,發言時提到一個比喻,假如地球的形成時間是24小時,那麼,人類的出現就是這24小時的最後3分鐘,也就是23點57分,按照12小時制,是11點57分。丁一老師由此比喻表示,人類並不一定是地球的主人,人類應當更加敬畏地安排好自己的生活方式。作者注)。把鏡頭由遠而近,看看近一百年來的歷史,會發現百年來的歷史就是一部中國人民探求現代化的歷史。遠到張之洞、曾國藩,中到孫中山、蔣中正,近到上個世紀末的「四個現代化」,以及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簡而言之,都可以看出,從先人到今人所追求的目標都可以歸為「現代化」。由此不能不反思現代化的核心是什麼?我們認為,無論強調多少個現代化,最重要的現代化應當是「人民的現代化」。剛才,小強教授提到「民主無對錯」(中山大學楊小強教授在2016年9月25日上午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2016年年會的開放式交流環節發表觀點,對稅收政策的目標進行反思和檢討,對稅收政策、稅收法律和執法監督之間的邏輯關係進行了梳理,提到了民主與這三者之間的關係。作者注)。民主和法治是所有法律人追求的最高價值,當我們聽到小強教授有關「民主無對錯」的觀點時,似乎讀到了作為法律人的小強教授的憂慮和抑鬱,作為中山大學的著名稅法教授,我們懇切希望小強教授重新恢復對民主的信心,希望「領域法學」能夠為小強教授恢復對「民主信心」上帶去「第二春」。其實,小強教授的憂慮是合情合理的,歷史的教訓告訴我們,人民有時也會犯錯誤。因此,「如何避免人民可能少犯錯誤或不犯錯誤?」就成為國家法治建設中的一個重要的現實問題。我要宣布一個判斷,在這個問題上,財稅法學將作出不可替代的學科貢獻。時代需要新的啟蒙教育,而財稅法教育、納稅人教育就是這個時代最為重要的啟蒙教育。納稅人教育不僅僅是強調納稅人的權利教育,也包括納稅人的責任教育和守法教育。在納稅人教育上,財稅法學界的全體同仁二三十餘年來矢志不移,做出了有目共睹的社會貢獻,這也是全體同仁值得為自己點贊的一項重要成果。從本次年會所確立的另外一個大會主題——「營改增」上看,可以說,「營改增」客觀上就是一場自上而下發起的聲勢浩大的稅法教育運動和納稅人教育運動。眾所周知,營業稅是地方稅,增值稅是中央共享稅,「營改增」將重新調整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分配格局,也同時影響到各行各業各個領域中的社會群體和國家之間的利益分配格局。說「營改增」是一場稅法教育運動,是因為在這一重大稅制改革中,幾乎全社會的每一個人都被直接或間接地捲入到對「營改增」的思考之中。從實質上說,每一個納稅人對「營改增」的思考等於每個納稅人在從自己的獨特角度重新反思中央地方財稅關係和國家與人民的利益關係,這樣的思考毫無疑問對於促進中國納稅人思想的成長是積極而有益的。增值稅的改革運動歷史上有過多次,但回顧1979、1984、1993年的增值稅稅制推廣,我們會發現,同樣是改徵增值稅的運動,唯有這一次引起了全社會的普遍關注。同樣是觸及千家萬戶利益的稅制改革,為什麼落差如此之大,表現如此迥異?這顯然與財稅法學的學科成長和納稅人的思想成長不無關聯。「營改增」再重要也重要不過當年的「分稅制」改革,曾經搜索過當年提出「分稅制」時的期刊論文發表情況,會發現當年的法學家關注「分稅制」的論文寥寥無幾,少得出奇。「分稅制」改革的成敗功過自有評說,不是這裡討論的重點,這裡只想簡單地做個比喻,所謂「分稅」,實質上是各級政府之間的「分錢」,拿了錢是要幹活的,錢分完了,要幹什麼活卻幾十年也鬧不清楚。這樣的改革可能遇到的結果可想而知。「幹活要給錢,給錢要幹活」,這是財稅法治的通俗表達。財稅法治要求「分錢」和「派活」應當同時進行。十八屆中央領導集體在這個問題上及時給予了「補課」,上個月國務院公布的國發(2016)49號文,對「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提出了指導意見,為彌補「分稅制」改革的制度漏洞邁出了遲到的,但是關鍵的一步。如果說財稅法學的發展提前20年到30年,中國社會在「分稅制」改革上付出的學費可能會少一點。或許會,或許會。五昨天下午在分會場聽到了陸佳老師和財稅法學界的老前輩湯貢亮教授的一段很有意思的對話,陸佳老師從對PPP的研究中發現,政府在公共服務支出時總是顯得資金不足,沒有錢花,但往往在一些投資性支出中不乏大手筆的支出。陸佳老師陷入了困惑,「原來政府並不是沒有錢,而只是在涉及公共服務時沒有錢。」「如何解決政府在進行投資性支出時有錢,在進行基本公共服務時沒有錢的問題呢?」湯貢亮老師和陸佳老師都陷入了無解的沉思,湯教授反反覆復重複著這樣一句話,「這是一個好問題,這是一個好問題」。從這一老一少的兩位學者的對話中,隱約能聽出一個似乎已經存在的答案。陸佳老師提出的是一個什麼問題呢?打個比方吧,一個家庭主婦如果有錢給自己化妝花錢,卻沒錢給自己的孩子吃飯花錢,該怎麼辦呢?這就是陸佳老師提出的問題。讓我們演繹一下,政府亂花錢、亂收錢,怎麼辦?一是,不給錢他了?這顯然不行,因為這叫「抗稅」。二是,不讓他幹活了?這更不行,這叫「革命」。三是,他亂花錢,我們逆來順受、默默哭泣?這也不行,這叫「抑鬱」。四是,他不把錢花在該花的地方,我們到處表達不滿?這也不是好方法,這叫「上訪」。唯一現實可行的方法是十八屆中央領導集體提出的「將權力關進位度的籠子里」,也就是「將政府收錢和花錢的權力關進財稅法律制度的籠子里」,這個過程叫做「財稅法治」,這是最為安全、最為有效的方法。回到「湯陸之辯」上來,恐怕在財政支出上對支出結構和支出順序進行法定,確定財政支出的法定結構和法定順序,不失為一種可以討論的方法?如同馬斯洛需求理論所確定的需求層級那樣,在更為重要的支出事項沒有滿足之前,不得越過法定順序進行後一項支出。無論如何,歷史一次又一次的證明,涉及財稅領域的重大決策,凡是缺少財稅法學者參與的,莫不付出巨大的改革代價和社會成本,凡是財稅法學者參與程度較為深入的,其改革方案推進的則更為順利和穩妥。也許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財稅法學者對財稅改革的參與度與財稅法治文明的發展程度呈正相關關係。六基於對上述形勢的分析,我們呼籲全體財稅法學者全面投入到眼前的全面深化改革的火熱的法治實踐中去。時代的呼召需要財稅法學知識體系也與以往任何時候一樣,隨時保持自我革新的學術姿態。熊偉教授領導的團隊所進行的「史上第一次」較為全面的財稅法學學科評估,是值得讚賞和推崇的,可以毫不猶豫地說,這是一次「偉大的嘗試」——也就是說,這是「一次由偉哥發起的、意義重大的制度試驗」。玩笑之餘,必須看到熊偉教授所組織的這樣自我評估活動,是一次對劍文會長多次提出的「財稅法學的貢獻在哪裡?」的全面回應,預示著財稅法學的學科自覺、學科自省、學科自信,反映了財稅法學人的責任意識和擔當精神。本著責任的驅動,根據組織的推薦,我暫時離開了我所熱愛的中國政法大學,來到了由中國法學會和民盟中央支持成立的、設立於常州大學的中國財稅法治戰略研究院工作,請允許我為這個研究院做3句話的廣告:這是中國首家財稅法領域的實體研究機構;這裡擁有10-15個編製,請為我們推薦英才;我們的目標是建設國內一流的財稅法治智庫。廣告之後,向大家介紹一個新人,「請孫博博士站起來讓大家認識一下!」——這是我們剛剛從柏林自由大學引進的德國財稅法博士。(孫博起身示意)最後,向大家提一個請求,請大家做一個「隔代指定」的決定。2017年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將舉行換屆大會,2018年將舉行換屆之後的第一個年會,由此,史良法學院、中國財稅法治戰略研究院懇請成為新一屆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的第一次年會的舉辦方。「各位同仁,願意把你的第一次留給我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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