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牧養殖基地獸葯使用及免疫

1.雛雞、育成雞前期為預防和治療疾病使用的藥物,應符合NY5040-2001的要求。2.育成雞後期停止用藥,應保證產蛋開始時藥物殘留量符合要求。3.產蛋雞正常情況下禁止使用任何藥物。4.產蛋雞發生疾病需用藥物治療時,從用藥開始到用藥結束後一段時間(取決於所用藥物,執行無公害蛋雞飼養用藥規範)產的雞蛋不得作為食品蛋出售。5.蛋雞場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規的要求,定期進行疫病的預防接種,並注意選擇適宜的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6.疫苗的要求:必須使用符合《獸用生物製品質量標準》規定的疫苗對蛋雞進行免疫。推廣使用中草藥製劑。7.寄生蟲控制:春秋兩季對全群進行驅蟲,用藥符合NY5040的要求。8.雞場疫病監測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雞新城疫、禽白血病、禽結核病、雞白痢與雞傷寒。疫病監測機構對雞場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必要的疫病監督抽查,並將抽查結果報告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9.疫病控制和撲殺:蛋雞場發生疫病或懷疑發生疫病時,應及時採取措施。儘快向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疫情,確診發生高致病禽流感時,應配合當地畜牧獸醫管理部門對雞群實施嚴格的隔離、撲殺措施;發生雞新城疫、禽白血病、禽結核病等疫病時,應對雞群實施清群和凈化措施;全場進行徹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雞的屍體按GB16548進行無害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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