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解讀(九十二)

據咱們的微信用戶的反饋,很多人都想了解咱們的新安法。那麼這新安法究竟該如何解讀呢?今天貝貝就帶您看看這新安法的第九十二條。

第九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解讀:本條是關於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處以罰款的標準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也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並且導致事故發生的,除依照本法第91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還應當依照本條規定處以罰款,兩者同時適用。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依照本法第91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包括責令限期改正、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予以撤職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如果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導致發生事故的,為了增強法律責任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體現出「罰到痛處」的精神,本條還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根據事故等級處以不同數額的罰款。

(二)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是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行為。本法第5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第18條列舉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的職責。此外,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具體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也有規定。

(三)責任形式

本條規定的責任形式是處以罰款。罰款以其上一年的年收入為基數,並根據發生事故的等級確定具體的比例。事故等級越高,罰款的幅度越大。具體是: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這裡沒有規定固定的罰款數額,主要考慮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收入存在較大的差別。如果規定固定數額的罰款,數額低了對於一些高收入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可能無關痛癢,起不到應有的懲戒、震懾作用;數額高了,一些收入較低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又難以承受。因此,本條規定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一定比例罰款,更為科學、合理。同時罰款的比例較高,最高可處其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以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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