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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子要交哪些稅呢?

(一)房產稅

(二)契稅

(三)其他與房地產相關的稅種

    1.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2.印花稅

    3.營業稅

    4.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交

(一)房產稅

  房產稅,是指以房屋為徵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的一種財產稅。

  1.房產稅的納稅人

  房產稅以在徵稅範圍內的房屋產權所有人為納稅人。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屬於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產權所有人、典承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暫不繳納房產稅。

  2.房產稅的徵稅範圍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城市的徵稅範圍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縣城,不包括農村。縣城,是指未設立建制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建制鎮的徵稅範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3.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房產稅採用從價計征。計稅辦法分為按計稅余值計征和按租金收入計征兩種形式。

  (1)對經營自用的房屋,以房產的計稅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稅余值,是指依照稅法規定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的損耗價值以後的餘額。

  (2)對於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為依據。房產的租金收入,是指房屋產權所有人出租房產使用權所取得的報酬,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對以勞務或其他形式作為報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應根據當地同類房產的租金水平,確定一個標準租金額,依率計征。

  (3)投資聯營及融資租賃房產的計稅依據。對投資聯營的房產,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予以區別對待。對於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按房產的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對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營風險的,即實際是以聯營名義取得房產租金的,應根據有關規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房產稅。對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以房產余值計算徵收,至於租賃期內房產稅的納稅人,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4.房產稅的稅率

  房產稅採用比例稅率,根據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分為兩種:依據房產計稅余值計稅的,稅率為1.2%;依據房產租金收入計稅的,稅率為12%;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應繳納的房產稅暫按4%的稅率徵收。

  5.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房產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適用稅率

  房產計稅余值=房產原值×(1-原值減除率)

  6.房產稅的減免稅優惠

  對於以下情況,可免徵或減征房產稅。前四項均為可免徵房產稅的情形。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辦公用房和公務用房。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本省的業務用房。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迹自用的房產。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的房屋和宗教人員的生活用房屋,以及供公共參觀遊覽的房屋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房屋。

  (4)個人所有的非營業用的房產。

  (5)經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主要包括:

  a.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b.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後,可免徵房產稅。

  c.對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房產,依照規定應徵收房產稅,以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但是,為了照顧企業的實際負擔能力,可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在一定期限內暫免徵收房產稅。

  d.企業停產、撤銷後,對其原有房產閑置不用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批准可暫不徵收房產稅;如果這些房產轉給其他徵稅單位使用或者企業恢復生產的,應依照規定徵收房產稅。

  e.凡是在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免徵房產稅。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後,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其,依照規定徵收房產稅。

  f.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可免徵房產稅。

  g.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劃分,分別徵收或免徵房產稅。

  h.為鼓勵利用地下人防設施,地下人防設施的房屋暫不徵收房產稅。

  i.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徵收房產稅。

  j.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

  k.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房屋,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並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徵收房產稅。

  l.對郵政部門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的房產,應當依法徵收房產稅;對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以外的尚在縣郵政局內核算的房產,在單位財務帳中劃分清楚的,不徵收房產稅。

  7.房產稅的申報繳納

  房產稅的納稅申報是房屋產權所有人或其他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必須履行的法定手續。房產稅實行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8.房產稅的納稅地點

  房產稅在房產所在地繳納,房產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

  (二)契稅

  契稅,是指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徵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

  1.契稅的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2.契稅的徵稅範圍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3)房屋買賣。包括以房產抵債或以實物交換房屋;以房產作投資或作股權轉讓;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4)房屋贈與。

  (5)房屋交換。

  3.契稅的計稅依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其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其計稅依據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其計稅依據是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

  4.契稅的稅率

  契稅實行幅度比例稅率。契稅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3%~5%範圍內,按照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5.契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契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契稅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6.契稅的減免稅優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免徵契稅: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契稅。

  (3)因不可抗力喪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准予減征或免徵契稅。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用、佔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是否減免。

  (5)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並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徵契稅。

  (6)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7)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徵契稅的項目。

  7.契稅的申報繳納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當天,或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納稅人應當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契稅應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徵收機關繳納。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後,徵收機關應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

  (三)其他與房地產相關的稅種

  1.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是指國家多在我國境內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固定資產投資的各種資金徵收的一種稅。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特點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單位和個人,為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用各種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個人,但外商投資企業除外。

  (2)應納稅的固定資產投資的範圍

  應納稅的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基本建設投資、更新改造投資、商品房投資和其他固定資產投資。

  (3)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計稅依據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計稅依據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際完成的投資額。不同投資項目由不同的計稅依據。其中,基本建設項目以其實際完成的投資總額為計稅依據;更新改造投資項目以建築工程實際完成的投資額為計稅依據;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其實際完成的投資額為計稅依據。

  (4)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稅目稅率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項目經濟規模實行差別稅率,分為0%、5%、10%、15%、30%。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其單位工程分別確定適用的稅率,稅目稅率依照《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所附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目稅率表》執行。稅目稅率表未列出的固定資產投資(不包括更新改造投資),稅率為15%,除適用稅目稅率表中0%稅率以外的更新改造投資,稅率為0%。

  (5)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納稅期限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單位工程年度計劃投資額預繳。年度終了後,按年度實際完成投資額結算,多退少補;項目竣工後,按全部實際完成投資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6)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納稅地點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應在項目所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辦理納稅手續和繳納稅款,由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就地徵收。

  (7)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減免

  按照國家規定不納入計劃管理、投資額不滿5萬元的固定資產投資,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徵收和減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2.印花稅

  印花稅,是指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徵收的一種稅。

  (1)印花稅的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具體包括立合同人、立賬簿人、立據人、領受人。

  (2)印花稅的徵稅範圍

  現在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徵收印花稅,具體包括五類憑證: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以及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3)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印花稅根據不同徵稅項目,分別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徵收方式。

  ①從價計稅情況下計稅根據的確定。各類經濟合同,以合同上記載的金額、收入或費用為計稅依據;產權轉移書據,以書據中記載的金額為計稅依據;記載金額的營業帳薄,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的金額為計稅依據。

  ②從量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帳薄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

  ⑷印花稅的稅率。

  現行印花稅採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稅率。比例稅率有五檔,即千分之一、千分之三、萬分之五、萬分之三和萬分之零點五。適用定額稅率的是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帳薄稅目中的其他帳薄,單位稅額均為每件五元。用於房地產產權轉移書據,稅率為萬分之五;房屋租賃合同稅率為千分之一;房屋買賣合同稅率按照合同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三。

  (5)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適用稅率

  按定額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的方法:

  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6)印花稅納稅環節和納稅地點

  印花稅應當在書立或領受憑證時貼花,一般實行就地納稅。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為了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7)印花稅票

  印花稅票是繳納印花稅的完稅憑證,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監製,應貼在納稅憑證上。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分為壹角、貳角、伍角、壹元、貳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九種。印花稅票為有價證券。印花稅票可以委託單位或個人代售,並由稅務機關付給5%的手續費,從實征印花稅款中提取。

  3.營業稅

  營業稅,是指對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營業收入額徵收的一種稅。

  (1)營業稅的納稅人

  營業稅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在我國境內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建築物及其土地附著物、從事房地產租賃或代理等相關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是營業稅的納稅人。

  (2)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提供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轉讓無形資產的轉讓額或者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統稱為營業額。它是納稅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在價款之外取得的一切費用,如手續費、服務費、基金等。

  (3)營業稅的稅目稅率

  營業稅實行比例稅率,建築業、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為為3%,租賃業為5%,銷售不動產、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為5%,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為10%。

  4.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交

  (1)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為計稅依據,凡繳納「三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應按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目前暫不徵收。

  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區域設定不同的稅率,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對跨地區經營、聯合經營、臨時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申報、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地點和適用稅率,應以繳納「三稅」的地點及當地規定的稅率為準。

  (2)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是為發展教育事業而徵收的一種專項資金。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其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作為教育專項資金,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用於改善中小學教學設施和辦學條件。繳納單位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繳納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單位除外),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教育費附加以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征依據,附加率為3%(從事捲煙生產和煙葉生產的單位減半徵收)。

  教育費附加的計算方法:

  教育費附加=計征依據×附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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