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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客被坑需自己擔責是什麼邏輯?

遊客被坑需自己擔責是什麼邏輯?

  首席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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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國家旅遊局官網的一則「提示」引發輿論的軒然大波。該提示稱,「遊客參與『不合理低價游』也將受到處理」。

  這則短短數百字、僅有3條的「旅遊提示」,經過門戶網站轉發後,引來洶湧的網路吐槽。截至昨晚20時,僅新浪網的跟帖評論就接近8萬,其他如搜狐網等,跟帖也逾上萬之眾。

  請聽聽網友怎麼說:

  「這真是奇葩,我在市場上買到假貨被騙了,還得被罰。」

  「以後消費者要小心了,被坑是小事,搞不好還要犯罪了!」

  「不去查處不法旅行社,卻要處理不明真相的遊客……天理何在!」在多元的網路世界,任何話題都可能引起爭議,有時觀點的對立甚至會很激烈,但像這則「旅遊提示」這樣引發幾乎一邊倒的質疑和拍磚聲,還真不多見。

  平心而論,「提示」似乎也是「好心提醒」,意思不外乎奉勸遊客抵制「不合理低價游」,防範「低價」背後的陷阱;並提醒遊客不得與旅行社簽訂虛假合同,否則,不但不能獲得賠償,還需承擔法律責任,將受到處理。而且,國家旅遊局也正在研究制定相關的處理辦法。

  但這樣的「善意」,為何引發輿論如此強烈的反彈?有人將其歸咎於「標題黨」,認為是那句「遊客參與『不合理低價游』也將受到處理」的標題太刺眼太傷人。但這標題出自國家旅遊局官網,意味著它表達的是旅遊部門的本意,並非轉發媒體的曲解或誤導。

  顯然,當一個人無端被騙,執法者不重罰騙子,反而各打五十大板,批評受害者:「誰讓你不打醒精神呢,活該!」這不僅有失公道,也無論如何不能令人服氣。

  更何況,旅遊收費本身的彈性很大,貪便宜是人之本性,普通遊客又如何去判定何種價格是合理還是「不合理」?就算是「虛假合同」,若是旅行社哄騙著遊客所簽,難道也要遊客承擔責任?合同法中早有規定,隱瞞真實意圖或欺騙他人所簽合同是無效的,作為旅遊主管部門,難道連這點法律常識都不懂?

  這些年來,我國旅遊市場的宰客、亂漲價、貨不對板、強行購物等亂象有目共睹,可謂千夫所指。作為旅遊業的主管部門,不首先大力整飭市場,嚴懲業界的害群之馬,反而要給消費者設籬笆定框框,這不僅是本末倒置,更荒唐無稽。如果真要制訂出「處理遊客」的規定來,那無疑是對消費者的二次傷害。

  對遊客的旅遊消費心理不成熟、貪便宜等做法不是不可以規勸,但也只能止於「規勸」,若定要制訂出個「規定」來懲治,那隻能說這是「惡法」!作為旅遊主管部門有這樣的動議,本身就是站錯了立場。這就像顧客買到假冒偽劣商品,執法者要問責受害的消費者一樣不合邏輯。

  話說回來,我國旅遊門票的價格高和貴,已遠超一些發達國家,而且還有不斷見漲之勢。有人擔心,這番整治「不合理低價」,會否又引來一輪門票漲價潮。顯然,企圖以「遊客理性」來倒逼旅遊市場的規範,不僅消費者不領情,最終結果可能適得其反。(作者是本報首席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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