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找法網

我離婚後與一離異男子一起生活了8年,別人都說我們是事實婚姻 我們在一起生活住的房子是原老公給我的,車子也是我貸款買的,因為他對我女兒不好想和他分開,我想請問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問題 他是否有法律保障分得我的財產。謝謝!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方式:事實婚姻同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解決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問題時同樣適用於法定婚姻財產分割方式。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依據該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有兩種: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協議分割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夫妻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由夫妻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承認和尊得共有人的財產共有權的必然結果,也是意思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協議分割,便於財產的歸屬落實,有利於婚姻糾紛的解決。因此,只要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並未損害子女利益,即應承認其效力。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判決分割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離婚的當事人只能求助法律、訴到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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