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重大行政處罰備案監督辦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重大行政處罰備案監督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內蒙古自治區重大行政處罰備案監督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保證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與適當,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重大行政處罰的備案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的範圍包括: (一)對公民處以1萬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的; (二)沒收違法所得數額或者沒收非法財物價值相當於第一項規定的; (三)責令停產停業的; (四)吊銷許可證或者企業營業執照的; (五)行政拘留10日以上的。 法律、法規對重大行政處罰範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行政處罰備案監督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旗縣級以上政府法制機構(以下統稱備案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行政處罰備案監督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所屬行政執法部門、自治區以下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統稱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是重大行政處罰報送備案的責任主體。受委託組織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的備案報送工作由實施委託的行政機關負責。 第五條 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應當自重大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向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自治區以下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兩個以上行政執法部門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由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署名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五)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機關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備案;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所屬的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向該派出機關備案; 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六)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門備案。 第六條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不報送備案。對於已報送備案的,當事人又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報送備案的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備案監督機構終止備案監督。 第七條 重大行政處罰報送備案的,應當向備案監督機構提交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報告及以下材料電子卷或者複印件: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 (三)證據目錄; (四)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表); (五)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 (六)聽證權利告知書; (七)集體討論筆錄; (八)其他需要報送的材料。 第八條 備案監督機構應當對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二)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確鑿;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超越職權、濫用職權; (六)是否適當; (七)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九條 備案監督機構在審查期間,需調閱與行政處罰案件相關材料的,報送備案的部門應當在5日內將相關材料提交備案監督機構。 第十條 備案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報告之日起60日內完成備案監督工作。對於重大、複雜疑難案件,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可以延長30日。 第十一條 備案監督機構發現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建議行政處罰決定機關自行改正;對於拒不改正的,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備案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一)未在規定期限內報送重大行政處罰的; (二)拒不協助備案監督機構調閱行政處罰相關材料的; (三)拒不按照監督處理決定改正的。 第十三條 備案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備案監督過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由任免機關、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處罰備案監督工作作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內容,由備案監督機構於每年第一季度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處罰的備案監督工作情況。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內蒙古自治區重大行政處罰備案辦法》(內政辦字〔2002〕4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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