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中國民法新時代

  【治國理政新思想新實踐·圓桌對話】

對話嘉賓: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孫憲忠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尹田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李永軍

  主持人:

  本報記者殷泓王逸吟

  2016年6月27日,上午9時45分。作為編纂民法典第一步的民法總則制定,終於迎來實質性進展——受委員長會議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作了關於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

  此時,距離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編纂民法典」正好一年零八個月。

  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之一。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舉足輕重。

  制定民法總則有何重大意義?制定民法總則與編纂民法典是什麼關係?民法總則草案中有哪些亮點和爭議焦點?本期圓桌對話,我們邀請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孫憲忠,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尹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李永軍四位專家學者共同進行深入探討。

制定民法總則有何重大意義?

  主持人:在社會各界的高度期盼下,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在民法通則已經頒布施行30年後,為什麼要制定民法總則?制定民法總則,對於小到個人,大到國家,都有哪些重大意義?

  孫憲忠: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決定。由黨的最高領導機構作出這樣的決定,以前是沒有過的。隨著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標誌著最高立法機關編纂民法典的工作正式踏出了第一步。

  長期以來,由於欠缺民法總則,整個民法欠缺統領性的基本邏輯。在科學的民法體系中,民法總則用來規定適用於民法其他各編的一般性制度,而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實際上是一個微縮的民法典,而不是民法總則。

  我們可以看到,我國現行的民事法律「體系」還遠不是一個科學的民法體系。涉及民事生活各領域的各個單行法,並沒有形成有機聯繫的民法體系。這也和民法作為市場經濟體制基本法的地位極不適應,也和我國當前的民法學術發展水平很不適應。因此,我國亟須迅速開啟民法體系化的整理工作,補充立法漏洞,消弭立法矛盾,使得現行民法制度成為思想先進、制度齊全、規則和諧的法律體系。而這些工作最好的出發點和結果就是制定中國民法典。

  民法有深厚的人文主義思想。我們建設法治國家,首先需要憲法,其次就需要民法。因此,制定民法總則、編纂民法典,對於完善我國法律體系,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

  尹田:民法典將老百姓的民事權利集中加以規定,便於學習、查閱和運用,人民群眾手中有了一本民法典,就擁有了一個保障自己的權利不受侵害的「法寶」,企業家手中有了一本民法典,就更容易知道自己的哪些經營活動能夠受到法律的保護。民法總則的制定、民法典的編纂,意味著民事權利的保護被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對於促進我國經濟生活的健康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和全面依法治國,防範公權力隨意侵犯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編纂民法典為什麼分「兩步走」?

  主持人: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曾4次嘗試編纂民法典,但都未能成功。按照中央的部署和最高立法機關的設想,我國要在2020年完成民法典的編纂工作。這次提請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和編纂民法典具體是怎樣一個關係?為什麼要分「兩步走」?

  孫憲忠:我在2013、2014、2015年所提的關於民法典編纂議案,提出了民法典編纂建議分兩步的方案:第一步制定民法總則,第二步整合其他民商事單行法律為民法典。後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明確了這樣「兩步走」的編纂思路。

  為什麼要分兩步走?首先是制定民法總則。世界上的民法典,一般有兩千多個條文。這麼多的條文,需要一個總的規則,它應該像鑰匙,引導大家使用這些龐大的規範群體。民法總則就是發揮這個作用的。所以說,民法總則是民法整體的基礎,是綱領。因此,編纂民法典,就要先制定民法總則。

  其次是進行體系化的編製。我國已經制定了婚姻法、合同法、物權法與侵權責任法等基本民事法律,民法典的基本內容已經確立,關鍵是要依據科學的民法典體系對既有的民事立法內容進行體系化整合,並最終形成民法典。

  楊立新:按照「兩步走」的方法,現在民法總則草案已經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我預計明年就能通過。那麼,第二步的任務將是非常重的,這麼多的單行法要修訂好以後放到民法分則中,量非常大。

  現行的民事單行法有些不太協調,而且每一部法律當中也存在一些缺點,都需要進行修訂後再放到民法分則中,成為民法典各分編。比如,婚姻家庭法部分對親屬制的規定太簡單,有很多新的東西都應當寫進去。再比如,繼承法實施30多年了,已經不適應當前的情況。現在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個人財富越來越多,發生遺產爭執的情況比較多,尤其是今天財產的形式發生了很多變化,現行的繼承法在這些方面規定得都不夠,特別是遺囑繼承,現在規定得比較差,亟須進行完善。

法人制度有何創新?

  主持人:法人制度是民法典里非常重要的一個內容。對普通人來說,「法人」的概念並不好理解。什麼是法人?這項制度在日常生活中發揮什麼作用?另外,民法總則草案對法人採用了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這種分類方法,同時還單設一章,規定了非法人組織。可以說這是相當大的改變。為什麼做這樣的分類?

  尹田:「法人」是民法對參加經濟活動、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組織的一個稱謂,意思就是這些社會組織在法律上可以像一個人一樣去從事各種民事活動、參加民事訴訟,並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和責任。

  民法典上的法人制度規定了這些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法人制度的完善,可以保護企業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和投資積極性,可以保護社會團體成員的合法利益,還可以使人們進行的各種慈善捐款行為、合法的宗教活動能夠得到更好的法律保護。

  與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不同,民法總則草案沒有採用民法通則將企業法人按所有制來分類的做法,而是將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與非營利性法人兩類。其中,營利性法人包括了各種企業法人,可以使各種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而非營利性法人,除包括公辦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國家機關法人之外,還包括由慈善捐款或者宗教捐助活動而形成的各種基金會、宗教活動場所等捐助法人。這樣,可以使各種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都能夠取得合法地位,促進我國的經濟、文化、教育、慈善、宗教活動等都能得到保護和發展。

  非法人組織,是指個人獨資企業、分公司等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這些組織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也能訂立合同、參加訴訟。民法總則草案規定了非法人組織的法律地位,有利於保護這些組織所進行的正常活動。

李永軍:法人如何分類,學術界一直有爭論。包括德國民法典和法國民法典,都是按照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來劃分的。理論上的爭議,跟實際立法不同。我認為,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的劃分,更適合我國國情,有利於我們建構現代企業制度。

  關於非法人組織,民法通則和別的民事單行法用的都是「其他組織」的表述,而且沒有做出詳細規定。民法總則草案,一是對非法人組織單獨用一章作了完整具體的規定,有利於其規範發展,二是適應了社會組織多元化的需求。

人格權該不該單獨成編?

  主持人:我們注意到,要不要在民法典中單獨設立人格權編,是學術界高度關注的一個重要議題。對此,專家們意見不一。就目前提請審議的草案來看,有關人格權的規定只有「民事權利」這一章中的兩個條款。對於人格權立法問題,各位專家如何看待?

  孫憲忠:目前草案有關人格權的規定,分別是:「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享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我認為這樣規定是合適的。我始終不贊成人格權單獨成編,因為人格權獨立成編,將限縮人格權的民法保護範圍。自然人的人格權,是由憲法等基本法賦予每個個人的基本權利,民法應從人格權保護而非權利創設的角度作出規定。從整體民事立法科學性和體系性的角度看,人格權獨立成編是存在嚴重問題的。

  其一,人格權從法律體系化角度看,無法和物權、債權並列;而且人格權是非交易性的權利,它的內容不像債權、物權那樣豐富,因此,這一部分的內容即使單獨規定出來也不會很多,在體系上無法和具有大量條文的債權、物權制度並立。

  其二,人格權是重要的,民法規定該權利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人格權的保護,而人格權保護的主要立法其實是侵權法責任法。該法在我國已經存在,故人格權獨立成編其實就是對侵權責任法的一次簡單重複。

  重視保護人格權並不必將這一部分內容獨立成編。立法上只需要在民法總則中正面承認人格絕對性原則,然後由各種侵權法細緻地構建具體保護的制度即可。

  楊立新:目前草案在「民事權利」一章有關人格權的兩個法條,只是原則性的規定,這樣規定還是可以的。這也意味著,將來在分則中單獨成編是不太可能了,有可能寫到侵權責任法中,那就應當寫得細一些,把每一個人的人格權問題說得更清楚,從而更好地保護人格權。

  不過,我還是認為,人格權單獨成編是更好的選擇。我們制定民法總則,應當充分吸收民法通則的寶貴經驗。人格權立法成編,和民法通則的體例是一脈相承的,不僅彰顯了人文關懷的精神,而且從可操作層面為人格權提供了保障。

  比如,獨立成編的人格權法是保障互聯網環境下人格利益,還網路一片凈土的需要。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通過網路侵害人格權的現象也日益普遍,如網路暴力不斷出現,通過人肉搜索非法披露他人隱私的現象不斷出現,還有大量的網路謠言都侵害了他人人格權。通過傳統的主體制度和侵權法律制度顯然無法有效應對此種社會現實,這就有必要制定獨立成編的人格權法,在其中設置具體的規則,保護人格權。

  還要強調的一點是,人格權獨立成編是對傳統民法「重物輕人」模式的矯正。民法分財產權和人身權兩大基本權利。財產權通過物權債權獨立成編,人身權中的身份權也通過親屬繼承法獨立成編,唯獨人格權找不到影子。

延伸閱讀

世界各國民法典

  法國民法典

  1804年頒行的法國民法典又稱拿破崙法典,它既是近代法典化的開端和起點,又是近現代人類社會制度創新的光輝典範。法國民法典由總則和三編組成,共36章、2281條。

  法國民法典被後世公認為語句優美行文流暢的文學傑作,這與拿破崙不能說沒有關係。據說在草案的討論過程中,參政院舉行了100多次會議,拿破崙多次親自主持會議。當法典在立法會議上遭到抨擊面臨否決時,又是他採取靈活的手腕迂迴地達到目的。正因為如此,拿破崙才特別珍愛這部法典,1807年將它改名為「拿破崙法典」。隨著他在歐洲大陸上南征北戰,「拿破崙法典」也被流傳到各地。

  德國民法典

  1900年施行的德國民法典共2385條,分總則、債的關係、物權、親屬和繼承五編。其制定經歷了一個相當長的醞釀和討論階段,在制定之前,德國法學界發生過著名的「法典論爭」,就德國應否制定一個統一的民法典、可能制定與否以及應制定一個怎樣的民法典、應如何制定等,做了充分的討論。論證的雙方終於完成了潘德克頓法學的建立,為德國民法典的制定作出了最大的貢獻。

  德國民法典的制定歷時23年。德國民法典的制定者不僅為本國制定了一個法典,也為本國和各國的法學學者留下了一整套系統、完整的立法資料。這些資料成為後人研究了解德國民法典的最好的材料,更是法制史的最好材料。

  日本民法典

  19世紀與20世紀之交制定的日本民法典,深受西方資本主義民法典的影響,在制定之初就貫徹了資本主義民法傳統原則,建立在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過失責任等三大基本原則的基礎之上。而作為亞洲第一部民法典,它以其思想意義和歷史上的擴散力,開創了亞洲近代法史。它的制定,是對各國法律綜合比較、鑒別、篩選的結果,無論是在編排體系還是在法典內容上均體現了對不同國家、不同法系法律的融合。

  1896年日本政府通過了總則編、物權編和債權編,1898年通過了親屬編與繼承編,全部民法典共5編36章1146條,於1898年7月16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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