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和朝鮮在華大肆販毒 國民政府公開槍決毒販大規模禁毒-頭條網

日本和朝鮮商人在日本政府武力的鼎力支持下, 在中國肆意從事毒品活動。在當時中國從事販毒的外國人中日本和朝鮮人就佔了差不多四分之一,且他們互相合作, 日本商人主要從事製造和批發業務,朝鮮人為虎作倀, 主要從事毒品的零售業務, 他們互相配合在中華大地肆意販毒, 所佔的市場份額遠遠超過英、法等資本主義國家。

日本儘管當時已經是各項禁毒公約的締約國,但日本政府公然拋棄條約義務, 為日本和朝鮮商人在中國從事毒品活動保駕護航。日本侵略者在中國各佔領區推行毒化政策, 實行鴉片專賣制度、特許制度, 從中獲得巨額財政收人, 而日商以其軍政官員為後台,為所欲為。另外, 日本憲兵隊為從事毒品經營的日商發放「安導券」, 提供直接的保護。在非佔領區, 為毒品走私提供各種方便。如日本在中國廣設郵局, 從來不准許中國海關人員檢查包裹郵件。日本兩家最大的販毒公司三井物產株式會社與三菱商業株式會社曾長期壟斷在華的投資經營鴉片事宜, 與日本政府的各種支持是密不可分的。國際軍事法庭宣判它們在華販毒罪行時說:「 此兩大財閥公司曾在華壟斷投資經營鴉片行為, 其與外務省共同擬定之辦法, 為日本及中國東北鴉片之買賣悉歸三菱公司經營, 而華中及華南則由三井負責。至於華北是由兩公司共同經營。」

民國以來, 日本租界和居留地儼然成為制毒、販毒的中心。天津的日租界是當今世界上製造海洛因和吸食鴉片的神經中樞。掛著洋行和外商招牌而經營鴉片或海洛因的魔窟已逾千家。不僅如此, 還有公開販賣白色毒品的旅店等各種鋪號數百家。200 多處海洛因製造點散落在面積不過四萬平方英里的日租界,1500 名日本技師和1 萬名中國工人為製造海洛因而忙個不停。因這一行當盈利甚豐, 原料供應充足, 故每天都有新廠開張。

面對違法從事毒品經營的日商, 中國警方不能直接查抄, 只能通知日本領事館予以嚴懲。而日本領事館視而不見, 或給予象徵性的處罰。1935年6月3日《禁煙特刊》記載日本領事館對青島日商販賣毒品店予以罰款5 元的處分。

鑒於上述日本政府各方面的支持、縱容和庇護, 尤其是「九一八」 事變後, 日本與朝鮮商人的販毒在中國更是空前猖狂。事變之後, 太陽旗所到之處, 日本與朝鮮籍的毒品販子緊隨其後, 鴉片煙館和銷售、嗎啡與海洛因的毒品店就像雨後的毒蘑菇一樣一齊冒出地面, 甚至醫院、妓院和當鋪都成了供應毒品的地方。

於是, 自1935 年以後, 民國政府頒布了一系列禁煙禁毒法律法規。雖然在執法中存在著一定問題, 毒害也得不到根本性的消除, 但總體上還是使毒潮從巔峰迴落到一個較低的水平, 鴉片毒品泛濫在一定的程度上得到了控制, 在一定時期基本實現立法目的即禁煙禁毒計劃。

1935 年4 月, 民國政府軍事委員會頒布了《禁煙實施辦法》, 規定1935 年至1940 年底為六年禁煙期限, 實行分年推進, 即所謂「六年禁煙」 計劃。禁煙的內容主要包括禁種、禁運、禁售、禁吸。《禁煙實施辦法》在禁種罌粟方面, 規定了絕對禁種省份和減種省份, 至1940 年實現全國禁絕; 在禁食鴉片方面, 規定進行煙民登記, 發給戒煙執照, 限期勒戒, 限於1940 年底以前戒絕; 在禁止運售方面, 規定由戒煙督察處實行公運, 特許採辦, 其他一切機構、團體、個人禁止運售。為了保證《禁煙實施辦法》的實施, 民國政府又制定了一些配套法規, 其中1935 年10 月頒布的《禁煙治罪暫行條例》, 作為」六年禁煙「計劃期間用於懲治鴉片罪的刑事特別法, 其內容實際上取代了刑法中鴉片罪的有關規定, 同時規定將1928年9月公布的《禁煙法》廢止。

在實施《禁煙實施辦法》的過程中,由於日本軍國主義在中國大肆推行縱毒政策, 毒品在中國已成泛濫之勢。當時的毒品是指鴉片以外的成癮性物質, 主要有嗎啡、海洛因、高根、紅丸等, 其毒性比鴉片毒性更大。為此, 民國政府頒布了《禁毒治罪暫行條例》, 其禁毒刑罰比禁煙刑罰更為嚴厲, 並規定在兩年內禁絕毒品, 即所謂」兩年禁毒「計劃。

抗戰勝利後, 民國政府繼續實行禁煙禁毒政策, 在對原有禁煙禁毒法律法規進行修訂的同時, 又制定公布了一系列禁煙禁毒法律法規, 其中《收復地區肅清煙毒辦法》規定, 用兩年時間徹底清除原日本佔領地區鴉片毒品的危害。由於蔣介石國民黨抗戰時期忙於戰事, 抗戰後又忙於內戰, 民國政府無力顧暇禁煙禁毒執法, 致使煙毒在解放前夕再度大肆泛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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