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個典型的刑法案例分析(九)
被告人李某,男,1973年出生。1994年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1999年8月刑滿釋放。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
[問題]
你認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
對被告人李某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與盜竊罪並罰。
首先,被告人李某為逃避債務故意殺害李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而不構成搶劫罪。因為其故意殺人的動機是為了逃避債務,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當場劫取財物,不符合構成搶劫罪只能當場劫取財物的特徵;在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故意殺人中,行為人在產生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犯意之前,已經實際佔有了債權項下的財物,不需要通過故意殺人去劫取。
其次,故意殺人後臨時起意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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