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不得剪接刪改
07-03
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門發文要求,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像。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應當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製,不得剪接、刪改。
圖為發布會現場。湯琪 攝
這份文件由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名為《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共計42條,自6月27日起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戴長林稱,上述規定明確偵查取證的程序規範,是依法認定非法證據、落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內在要求。
《規定》要求,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送看守所羈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
戴長林稱,與訊問筆錄相比,訊問錄音錄像具有客觀性、直觀性等特點,能夠直接反映出訊問過程是否合法,這也是立法上和實踐中格外重視訊問錄音錄像的重要原因。
《規定》對訊問錄音錄像的製作提出以下要求: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像。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應當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製,不得剪接、刪改。
在訊問筆錄製作方面,戴長林稱,司法實踐中,訊問筆錄是固定被告人供述最主要也是最常見的證據,通過訊問筆錄顯示的訊問時間、地點、提問內容、筆錄篇幅等情況,可以對訊問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規定》要求,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製作訊問筆錄。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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