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監禁讓貪官把牢底坐穿|時事話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昨天聯合發布《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規定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污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終身監禁一旦作出,就不受執行期間服刑表現的影響。

終身監禁是介於死刑立即執行與一般死緩之間的執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緩更為嚴厲。去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此次兩高發布的《解釋》,對終身監禁的具體適用從實體和程序予以明確,特別明確凡是決定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作出死緩裁判的同時,就應當一併作出終身監禁的決定,而不能等到死緩執行期屆滿再視情而定,並以此強調終身監禁一旦決定,就不受執行期間服刑表現的影響。這意味著,因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員,雖然有可能「免死」、減為無期徒刑,但是經過法院的裁定後,或面臨終身服刑、牢底坐穿,沒有申請減刑、假釋的機會。

在嚴格和控制適用死刑、對經濟犯慎用死刑的新形勢下,司法實踐中對貪腐官員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個案已逐漸減少。十八大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官員並不多,只有全國人大原副委員長成克傑、原江西省副省長鬍長清、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等少數人,深圳市原市長許宗衡、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中石化集團公司原總經理陳同海、總後勤部原副部長谷俊山等貪官都是被判死緩。死緩往往成為官員的「免死牌」,判處死緩後往往可以減為無期徒刑,而無期徒刑是減為有期徒刑的一個重要台階,再減為有期徒刑,則落馬高官仍有機會重見天日。

很多貪腐官員都曾經握有實權,擁有能量不可低估的「朋友圈」,只要被判處死緩,就存在著減為無期徒刑再減為有期徒刑的可能,甚至出現「以權贖身」、「提前(錢)出獄」的可能。為防止這種「潛規則」大行其道,對貪污受賄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有必要實行終身監禁,用制度封堵「提前(錢)出獄」的可能,在刑罰執行這個司法的最後一個環節堅守司法公正的底線,讓罪大惡極的貪官死罪可免、活罪難逃。

我國刑事政策的長遠目標是減少、控制死刑,貪污賄賂犯罪這類經濟犯罪更要慎用死刑。然而,公眾對反腐的呼聲高漲,貪污受賄犯罪是職務犯罪中性質最為嚴重的兩類犯罪,鑒於當前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複雜,在逐漸減少、控制死刑的前提下,出台死緩限制減刑、假釋的規定,既能體現嚴打腐敗的從嚴一面,又符合控制死刑的目標,有助於重塑「死緩」的法律威懾力,將對那些肆無忌憚大行腐敗的官員起到巨大的警示作用。對於巨貪處以不殺但又永無機會重見天日的終身監禁,是司法最佳的現實選擇。

在嚴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法治條件下,要實現嚴厲懲治腐敗犯罪的目的,必須務實而理性地完善死刑替代措施,填補刑罰執行中的漏洞,對重特大貪污犯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的確是既能體現嚴懲腐敗,又能控制死刑而無損法律威懾力的現實選擇。今後要防止出現對重特大貪污犯適用死緩時「心太軟」的糾結,該適用死緩的堅決適用死緩,不能濫用無期徒刑替代死緩。

刑罰是維護司法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築牢死緩和減刑制度的防線,用制度封堵「提前(錢)出獄」的可能,讓重特大貪污犯把牢底坐穿,才能發揮刑罰的威懾力,堅守刑罰制度的公平底線,讓老百姓在每一起貪官死緩判決中,都看到「死罪可免、活罪難逃」的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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