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人群中常見的精神障礙

福建省衛生廳心理援助專家組

心理治療師 詹錦華

一.關於精神病性與神經症性

1.精神病性精神病性是與神經症性相比較存

在的,表現在病情的發病原因、臨床表現(嚴重程

度)、治療和轉歸等方面的不同。

2.精神病性癥狀:主要有幻覺、妄想、明顯行為異常、

明顯的情感變化以及對疾病自審能力的喪失等。

3.精神病性障礙: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活性物質或非

成癮物質所致的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

性障礙、心境障礙、急性應激性精神病等。

精神病有兩種不同的意思:

1.所謂不是心理諮詢師工作範圍的心理異常。

2.相對於輕症的精神疾病的重症的精神異常。

二.精神分裂症

1.定義:多起病於青壯年,表現為特殊的認知、

情感、意志行為等多方面心理障礙和精神活動

不協調,意識清晰、智能正常,病程多遷延的

一類疾病。

2.流行病學:多發育青少年,總患病率約0.7%,

男多於女,城市多於農村。

3.病因病理:

生物:遺傳、神經病理、環境中的生物因素

心理:人格

社會:家庭

3.臨床表現:認知、情感、意志行為、精神活動

不協調(內、外)、心理活動效能等。

4.分類:青春型、偏執型、緊張型、單純型、未

定型、其他型或待分類的分裂症。

5.治療:

1)抗精神藥物

2)心理治療(輔助,恢復期病人的自知力、社

會功能恢復有效)

6.預後:病程多遷延

三.偏執性精神病

1.定義:又稱妄想性障礙,是以系統妄想癥狀為主要臨

床表現的一組精神病。

2.流行病學:多發於30歲以後,女多於男。

3.病因病理:遺傳、個性、社會文化

3.臨床表現:主要為妄想、人格完整、保持一定的工作

和社會適應能力。

4.分類:

1)偏執狂:

2)偏狂性精神病:與偏執型精神分裂症、正常人的

猜疑向鑒別。

5.治療:抗精神病葯,輔以心理治療。

6.預後:治療效果差。

偏執性精神障礙診斷標準(CCMD-IIINo.21

偏執性精神障礙指一組以系統妄想為主要癥狀,而病因未

明的精神障礙,若有幻覺則歷時短暫且不突出。在不涉及妄想

的情況下,無明顯的其他心理方面異常。30歲以後起病者較多。

【癥狀標準】以系統妄想為主要癥狀,內容較固定,並有一定

的現實性,不經了解,難辨真偽。主要表現為被害、嫉妒、

誇大、疑病,或鍾情等內容。

【嚴重標準】社會功能嚴重受損和自知力障礙。

【病程標準】符合癥狀標準和嚴重標準至少已持續3個月。

【排除標準】排除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活性物質和非成癮物

質所致精神障礙、分裂症,或情感性精神障礙。

【說明】CCMD-3中偏執狂(妄想狂)與偏執狀態(類偏狂)已

合併為一個診斷,使用同一編碼,這與ICD-10和DSM-4一

致。

四.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

1.定義:一組起病急驟,以精神病性癥狀為主的短暫精神

障礙,多數病人能緩解或基本緩解。

2.流行病學:

3.病因病理:

3.臨床表現(共同特點):

1)兩周內急性起病2)以精神病性癥狀為主

3)起病前有相應的心因 4)在2-3個月內痊癒

4.分類:

1)分裂樣精神病2)旅途性精神病:

3)急性妄想發作

4)其他或待分類的急性短暫性精神病

5.治療:抗精神病葯,心理治療。

6.預後:幾乎能自愈或治癒。

五.心境障礙

1.定義:又稱情感障礙,是以明顯、持久的心境變化為主要表現的一組精神障礙。

2.流行病學:總患病率約0.76(重症),多發於30-40歲,女多於男。

3.病因病理:生化、內分泌、遺傳、心理社會因素

4.臨床表現:情感癥狀為主、伴以情感癥狀協調的有認知、意志行為變化。

1)躁狂發作:三高

2)抑鬱發作:三低

3)雙向障礙:

4)持續性心境障礙(環性心境障礙、惡劣心境、混合狀態)

5.分類:躁狂發作、抑鬱發作、雙向障礙、持續性心境障礙等

6.治療:精神病性心境障礙---情感調節劑

非精神病性心境障礙---情感調節劑+心理治療

7.預後:精神病性心境障礙---慢性複發、少衰退

非精神病性心境障礙---大部分預後良好

抑鬱發作診斷標準(CCMD-IIINo.32

抑鬱發作以心境低落為主,與其處境不相稱,可以從悶悶不樂到悲痛欲絕,

甚至發生木僵。嚴重者可出現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癥狀。某些病例的焦慮與運動性

激越很顯著。

【癥狀標準】以心境低落為主,並至少有下列4項:

(1)興趣喪失、無愉快感;

(2)精力減退或疲乏感;

(3)精神運動性遲滯或激越;

(4)自我評價過低、自責,或有內疚感;

(5)聯想困難或自覺思考能力下降;

(6)反覆出現想死的念頭或有自殺、自傷行為;

(7)睡眠障礙,如失眠、早醒,或睡眠過多;

(8)食慾降低或體重明顯減輕;

(9)性慾減退。

【嚴重標準】社會功能受損,給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後果。

【病程標準】

(1)符合癥狀標準和嚴重標準至少已持續2周。

(2)可存在某些分裂性癥狀,但不符合分裂症的診斷。若同時符合分裂症的癥狀

標準,在分裂癥狀緩解後,滿足抑鬱發作標準至少2周。

【排除標準】排除器質性精神障礙,或精神活性物質和非成癮物質所致抑鬱。

【說明】本抑鬱發作標準僅適用於單次發作的診斷。

六.神經症

1.定義:神經症是一組主要表現為焦慮、抑鬱、恐懼,強迫、疑病

癥狀,或神經衰弱癥狀的精神障礙。

2.流行病學:總患病率約22.2%,多初發於20-30歲,城市多於農

村,女多於男。

3.病因病理:

1)促發因素:主要是社會心理因素

2)易感素質因素:遺傳、個性、性別、年齡

3)持續因素:社會文化、病後的反饋信息

4.臨床表現:焦慮、抑鬱、恐懼,強迫、疑病癥狀、神經衰弱癥狀

5.分類:焦慮症、抑鬱症、恐懼症,強迫症、疑病症,神經衰弱

6.治療:心理治療+藥物治療

7.預後:大多持續遷延

神經症診斷標準(CCMD-IIINo.43

神經症是一組主要表現為焦慮、抑鬱、恐懼,強迫、疑病

癥狀,或神經衰弱癥狀的精神障礙。本障礙有一定人格基礎,

起病常受心理社會(環境)因素影響。癥狀沒有可證實的器質

性病變作基礎,與病人的現實處境不相稱,但病人對存在的症

狀感到痛苦和無能為力,自知力完整或基本完整,病程多遷延。

各種神經症性癥狀或其組合可見於感染、中毒、內臟、內分泌

或代謝和腦器質性疾病,稱神經症樣綜合征。

【癥狀標準】至少有下列1項:①恐懼;②強迫癥狀;③驚恐

發作;④焦慮;⑤軀體形式癥狀;⑥軀體化癥狀;⑦疑病症

狀;⑧神經衰弱癥狀。

【嚴重標準】社會功能受損或無法擺脫的精神痛苦,促使其主

動求醫。

【病程標準】符合癥狀標準至少已3個月,驚恐障礙另有規定。

【排除標準】排除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活性物質與非成癮物

質所致精神障礙、各種精神病性障礙,如精神分裂症、偏執

性精神病,及心境障礙等。

(一)恐怖症

1.定義:以過分或不合理地懼怕外界客體或處境為主

的神經症。

2.流行病學:時點患病率0.6,女倍於男。

3.病因病理:心理(個性,事件)、社會(學習)、

生物(遺傳、警覺度、自主神經功能)

4.臨床表現:情感(恐怖、焦慮)、意志行為(回

避、逃避)、精神活動不協調(內-外部協調)、對

己無益。

5.分類:場所恐怖、社交恐怖、特定恐怖

6.治療:心理治療、抗焦慮抑鬱葯。

7.預後:預後良好

恐怖症診斷標準(CCMD-IIINo.43.1

恐怖症是一種以過分和不合理地懼怕外界客體或處境為主

的神經症。病人明知沒有必要,但仍不能防止恐懼發作,恐懼

發作時往往伴有顯著的焦慮和自主神經癥狀。病人極力迴避所

害怕的客體或處境,或是帶著畏懼去忍受。

【診斷標準】

(1)符合神經症的診斷標準;

(2)以恐懼為主,需符合以下4項:

①對某些客體或處境有強烈恐懼,恐懼的程度與實際危

險不相稱;

②發作時有焦慮和自主神經癥狀;

③有反覆或持續的迴避行為;

④知道恐懼過分、不合理,或不必要,但無法控制;

(3)對恐懼情景和事物的迴避必須是或曾經是突出癥狀;

(4)排除焦慮症、分裂症、疑病症。

(二)焦慮症

1.定義:以過分或不合理地焦慮為主要表現的神經症。

2.流行病學:時點患病率1.5,女多於男。

3.病因病理:心理、社會、生物(NA↑、5-HT↑、GABA↓、乳酸鹽↑)

4.臨床表現:情感(焦慮)、意志行為、認知、精神活動不協調(內、

外)、對己對人無益。

5.分類:廣泛性焦慮、驚恐發作

6.治療:心理治療、藥物治療。

7.預後:預後較好

[補充] 恐怖與焦慮的異同:

1)恐怖也屬於焦慮類疾病。

2)焦慮是對預期危險的擔心,恐懼是對眼前

食物的不安。

3)焦慮的對象不明確;恐懼的對象明確具體

4)恐懼具有明顯的迴避或逃避行為,而焦慮

雖然也有迴避或逃避需求,但大多表現出

°無處可逃?±。

(三)強迫性障礙

1.定義:以不能為主觀意志所克制,反覆出現的觀念、意志和行

為為臨床特徵的神經症。

2.流行病學:時點患病率0.3,青少年男多於女兒成年那女相

似。

3.病因病理:心理(個性)、生物(遺傳、5-HT↑)、社會(事

件)

4.癥狀:認知(強迫觀念)、情感(焦慮)、意志行為(強迫意

向、行為)、精神活動不協調(自我意願-強迫之間矛盾)、對

己對人無益。

5.分類:

1)強迫思想---強迫觀念、強迫回憶、強迫表象、強迫性對立

觀念、強迫性窮思竭慮等

2)強迫行為---強迫洗滌、強迫檢查、強迫詢問、儀式動作

6.治療:藥物治療、心理治療。

7.預後:病程多遷延

強迫症診斷標準(CCMD-IIINo.43.3

強迫症是指一種以強迫癥狀為主的神經症,其特點是有意識的自我強迫和反強

迫並存,二者強烈衝突使病人感到焦慮和痛苦;病人體驗到觀念或衝動系來源於自

我,但違反自己意願,雖極力抵抗,卻無法控制;病人也意識到強迫癥狀的異常

性,但無法擺脫。病程遷延者可以儀式動作為主而精神痛苦減輕,但社會功能嚴重

受損。

【癥狀標準】

(1)符合神經症的診斷標準,並以強迫癥狀為主,至少有下列1項:

①以強迫思想為主,包括強迫觀念、回憶或表象,強迫性對立觀念、窮思竭

慮、害怕喪失自控能力等;

②以強迫行為(動作)為主,包括反覆洗滌、核對、檢查,或詢問等;

③上述的混合形式;

(2)病人稱強迫癥狀起源於自己內心,不是被別人或外界影響強加的;

(3)強迫癥狀反覆出現,病人認為沒有意義,並感到不快,甚至痛苦,因此試圖

抵抗,但不能奏效。

【嚴重標準】社會功能受損。

【病程標準】符合癥狀標準至少已3個月。

【排除標準】

(1)排除其他精神障礙的繼發性強迫癥狀,如精神分裂症、抑鬱症,或恐懼症

等;

(2)排除腦器質性疾病特別是基底節病變的繼發性強迫癥狀。

(四)軀體形式障礙

1.定義:以各種軀體癥狀為主要臨床表現,但不能證實有器質性損

害或明確的病理生理機制存在,而有證據證明與心理因素或內心

衝突密切相關的精神障礙。

2.流行病學:疑病症時點發病率約0.15(15-19歲人口中),多

首發20-30歲,男女相當

3.病因:心理、社會、生物

3.癥狀:軀體癥狀、認知(對自身身體的認知異常)、情感(焦慮

等)、意志行為、精神活動不協調(身體-心理不協調)、對己

對人無益。

4.分類:軀體化障礙(心-身轉化)、疑病症(過分關注、過敏)

軀體形式的植物神經功能失調(心身疾病)、持續的軀體形式

的疼痛障礙(有原因---偏頭痛、無原因)。

5.治療:心理治療、藥物治療。

6.預後:預後良好

軀體形式障礙診斷標準(CCMD-IIINo.43.4

是一種以持久地擔心或相信各種軀體癥狀的優勢觀念為特徵的神經

症。病人因這些癥狀反覆就醫,各種醫學檢查陰性和醫生的解釋,均不能

打消其疑慮。即使有時存在某種軀體障礙,也不能解釋所訴癥狀的性質、

程度,或其痛苦與優勢觀念。經常伴有焦慮或抑鬱情緒。儘管癥狀的發生

和持續與不愉快的生活事件、困難或衝突密切有關,但病人常否認心理因

素的存在。本障礙男女均有,為慢性波動性病程。

【癥狀標準】

(1)符合神經症的診斷標準;

(2)以軀體癥狀為主,至少有下列1項:

①對軀體癥狀過分擔心(嚴重性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相稱),但不是

妄想;

②對身體健康過分關心,如對通常出現的生理現象和異常感覺過分

關心,但不是妄想;

(3)反覆就醫或要求醫學檢查,但檢查結果陰性和醫生的合理解釋,均

不能打消其疑慮。

【嚴重標準】社會功能受損。

【病程標準】符合癥狀標準至少已3個月。

【排除標準】排除其他神經症性障礙(如焦慮、驚恐障礙,或強迫症)、

抑鬱症、精神分裂症、偏執性精神病。

【說明】本障礙有時合併存在某種軀體障礙,必須注意以免漏診。

(五)神經衰弱

1.定義:以腦和軀體功能衰弱為主的神經症。

2.流行病學:患病率約9.5,多發青少年,女多於男

3.病因:心理、社會、生物

4.癥狀:

1)心理活動亢進:回憶聯想過多、感覺過敏、易激

惹、焦慮

2)心理活動衰弱:疲勞、注意不集中、工作效率低

3)生理功能形癥狀:心悸胸悶、睡眠障礙、疼痛等

5.分類:

6.治療:心理治療、藥物治療。

7.預後:預後良好

神經衰弱診斷標準(CCMD-IIINo.43.5

神經衰弱是指一種以腦和軀體功能衰弱為主的神經症,以精神易興奮卻又易疲勞為特徵,表現為緊張、煩惱、易激惹等情感癥狀,及肌肉緊張性疼痛和睡眠障礙等生理功能紊亂癥狀。這些癥狀不是繼發於軀體或腦的疾病,也不是其他任何精神障礙的一部分。多緩慢起病,就診時往往已有數月的病程,並可追溯導致長期精神緊張、疲勞的應激因素。偶有突然失眠或頭痛起病,卻無明顯原因者。病程持續或時輕時重。近世

紀,神經衰弱的概念經歷了一系列變遷,隨著醫生對神經衰弱認識的變化和各種特殊綜合征和亞型的分出,在美國和西歐已不作此診斷,CCMD-3工作組的現場測試證明,在我國神經衰弱的診斷也明顯減少。

【癥狀標準】

(1)符合神經症的診斷標準;

(2)以腦和軀體功能衰弱癥狀為主,特徵是持續和令人苦惱的腦力易疲勞(如感到沒有精神,自感腦子遲鈍,注意不集中或不持久,記憶差,思考效率下降)和體力易疲勞,經過休息或娛樂不能恢復,並至少有下列2項:

①情感癥狀,如煩惱、心情緊張、易激惹等,常與現實生活中的各種矛盾有關,感到困難重重,難以應付。可有焦慮或抑鬱,但不佔主導地位;

②興奮癥狀,如感到精神易興奮(如回憶和聯想增多,主要是對指向性思維感到費力,而非指向性思維卻很活躍,因難以控制而感到痛苦和不快),但無言語運動增多。有時對聲光很敏感;

③肌肉緊張性疼痛(如緊張性頭痛、肢體肌肉酸痛)或頭暈;

④睡眠障礙,如入睡困難、多夢、醒後感到不解乏,睡眠感喪失,睡眠覺醒節律紊亂;

⑤其他心理生理障礙,如頭暈眼花、耳鳴、心慌、胸悶、腹脹、消化不良、尿頻、多汗、陽痿、早泄,或月經紊亂等。

【嚴重標準】病人因明顯感到腦和軀體功能衰弱,影響其社會功能,為此感到痛苦或主動求治。

【病程標準】符合癥狀標準至少已3個月。

【排除標準】

(1)排除以上任何一種神經症亞型;

(2)排除分裂症、抑鬱症。

【說明】

(1)神經衰弱癥狀若見於神經症的其他亞型,只診斷其他相應類型的神經症;

(2)神經衰弱癥狀常見於各種腦器質性疾病和其他軀體疾病,此時應診斷為這些疾病的神經衰弱綜合征。

七.應激相關障礙

1.定義:指一組主要由心理、社會(環境)因素引起異常

心理反應,導致的精神障礙。

2.流行病學:

3.病因病理:社會(嚴重或持久的精神創傷)、心理(性

格特徵)

4.臨床表現:認知(錯覺、幻覺)、情感(爆發、抑制、

不穩定)、意志行為(精神運動性興奮、抑制)、精神

活動不協調(工作能力下降、人際關係障礙、不利己)、有時候有意識障礙,強制性回憶、過度警覺

5.分類:急性(急性應激反應)、亞急性(創傷後應激障礙,PTSD)、慢性(適應性障礙)

6.治療:抗精神藥物、心理治療為主。

7.預後:一般預後良好

應激相關障礙診斷標準(CCMD-IIINo.41

應激相關障礙指一組主要由心理、社會(環境)

因素引起異常心理反應,導致的精神障礙,也稱反應

性精神障礙。決定本組精神障礙的發生、發展、病程,

及臨床表現的因素有:

(1)生活事件和生活處境,如劇烈的超強精神創

傷或生活件,或持續困難處境,均可成為直接病因;(2)社會文化背景;(3)人格特點、教育程度、智力水平,及生活態

度和信念等;(4)不包括癔症、神經症、心理因素所致生理障

礙,及各種非心因性精神病性障礙。

急性應激障礙診斷標準(CCMD-IIINo.41.1

以急劇、嚴重的精神打擊作為直接原因。在受刺激後立刻

(1小時之內)發病。表現有強烈恐懼體驗的精神運動性興奮,

行為有一定的盲目性;或者為精神運動性抑制,甚至木僵。如

果應激源被消除,癥狀往往歷時短暫,預後良好,緩解完全。

【癥狀標準】以異乎尋常的和嚴重的精神刺激為原因,並至少

有下列1項:

(1)有強烈恐懼體驗的精神運動性興奮,行為有一定盲目性;

(2)有情感遲鈍的精神運動性抑制(如反應性木僵),可有

輕度意識模糊

【嚴重標準】社會功能嚴重受損。

【病程標準】在受刺激後若干分鐘至若干小時發病,病程短暫,

一般持續數小時至1周,通常在1月內緩解。

【排除標準】排除癔症、器質性精神障礙、非成癮物質所致精

神障礙,及抑鬱症。

創傷後應激障礙診斷標準(CCMD-IIINo.41.2

由異乎尋常的威脅性或災難性心理創傷,導致延遲出現和長期持續的精神障礙。主要表現

為:

(1)反覆發生闖入性的創傷性體驗重現(病理性重現)、夢境,或因面臨與刺激相似或有關

的境遇,而感到痛苦和不由自主地反覆回想;

(2)持續的警覺性增高;

(3)持續的迴避;

(4)對創傷性經歷的選擇性遺忘;

(5)對未來失去信心。少數病人可有人格改變或有神經症病史等附加因素,從而降低了對應激源的應對能力或加重疾病過程。精神障礙延遲發生,在遭受創傷後數日甚至數月後才出現,病程可長達數年。

【癥狀標準】

(1)遭受對每個人來說都是異乎尋常的創傷性事件或處境(如天災人禍);

(2)反覆重現創傷性體驗(病理性重現),並至少有下列1項:①不由自主地回想受打擊的經歷;②反覆出現有創傷性內容的惡夢;③反覆發生錯覺、幻覺;④反覆發生觸景生情的精神痛苦,如目睹死者遺物、舊地重遊,或周年日等情況下會感到異常痛苦和產生生理反應,如心悸、出汗、面色蒼白等

(3)持續的警覺性增高,至少有下列1項:①入睡困難或睡眠不深;②易激惹;③集中注意困難;④過分地擔驚受怕

(4)對與刺激相似或有關的情境的迴避,至少有下列2項:①極力不想有關創傷性經歷的人與事;②避免參加能引起痛苦回憶的活動,或避免到會引起痛苦回憶的地方;③不願與人交往、對親人變得冷淡;④興趣愛好範圍變窄,但對與創傷經歷無關的某些活動仍有興趣;⑤選擇性遺忘;⑥對未來失去希望和信心。

【嚴重標準】社會功能受損。

【病程標準】精神障礙延遲發生(即在遭受創傷後數日至數月後,罕見延遲半年以上才發生),符合癥狀標準至少已3個月。

【排除標準】排除情感性精神障礙、其他應激障礙、神經症、軀體形式障礙等。

適應障礙診斷標準(CCMD-IIINo.41.3

適應障礙是因長期存在應激源或困難處境,加上病人有一定的人格缺陷,產生以

煩惱、抑鬱等情感障礙為主,同時有適應不良的行為障礙或生理功能障礙,並使社會

功能受損。病程往往較長,但一般不超過6個月。通常在應激性事件或生活改變發生

後1個月內起病。隨著事過境遷,刺激的消除或者經過調整形成了新的適應,精神障

礙隨之緩解。

【癥狀標準】

(1)有明顯的生活事件為誘因,尤其是生活環境或社會地位的改變(如移民、出

國、入伍、退休等);

(2)有理由推斷生活事件和人格基礎對導致精神障礙均起著重要的作用;

(3)以抑鬱、焦慮、害怕等情感癥狀為主,並至少有下列1項:①適應不良的行為

障礙,如退縮、不注意衛生、生活無規律等;②生理功能障礙,如睡眠不好、食

欲不振等;

(4)存在見於情感性精神障礙(不包括妄想和幻覺)、神經症、應激障礙、軀體

形式障礙,或品行障礙的各種癥狀,但不符合上述障礙的診斷標準。

【嚴重標準】社會功能受損。

【病程標準】精神障礙開始於心理社會刺激(但不是災難性的或異乎尋常的)發生後

1個月內,符合癥狀標準至少已1個月。應激因素消除後,癥狀持續一般不超過6

個月。

【排除標準】排除情感性精神障礙、應激障礙、神經症、軀體形式障礙,以及品行障

礙等。

八.人格障礙

1.定義:由於人格明顯偏離正常。

2.流行病學:

3.病因病理:心理、社會、生物

3.臨床表現:特徵

1)早年起病

2)人格的某一方面過渡突出或顯著增強,導致牢固和持久的適

應不良

3)害人害己

4.分類:偏執性人格障礙

1)偏執性人格障礙2)分裂性人格障礙

3)反社會性人格障礙4)衝動性人格障礙

5)表演性人格障礙6)迫性人格障礙

7)其他:依賴性人格障礙、焦慮性人格障礙等

5.治療:心理治療、藥物治療。

6.預後:預後不良

人格障礙診斷標準(CCMD-IIINo.60

指人格特徵明顯偏離正常,使病人形成了一貫的反映個人生活風格和人際關係的

異常行為模式。這種模式顯著偏離特定的文化背景和一般認知方式(尤其在待人接物

方面),明顯影響其社會功能與職業功能,造成對社會環境的適應不良,病人為此感

到痛苦,並已具有臨床意義。病人雖然無智能障礙,但適應不良的行為模式難以矯

正,僅少數病人在成年後程度上可有改善。通常開始於童年期或青少年期,並長期持

續發展至成年或終生。如果人格偏離正常系由軀體疾病(如腦病、腦外傷、慢性酒中

毒等)所致,或繼發於各種精神障礙應稱為人格改變。

【癥狀標準】個人的內心體驗與行為特徵(不限於精神障礙發作期)在整體上與其文

化所期望和所接受的範圍明顯偏離,這種偏離是廣泛、穩定和長期的,並至少有

下列1項:

(1)認知(感知,及解釋人和事物,由此形成對自我及他人的態度和形象的方

式)的異常偏離;

(2)情感(範圍、強度,及適切的情感喚起和反應)的異常偏離;

(3)控制衝動及對滿足個人需要的異常偏離;

(4)人際關係的異常偏離。

【嚴重標準】特殊行為模式的異常偏離,使病人或其他人(如家屬)感到痛苦或社會適

應不良。

【病程標準】開始於童年、青少年期,現年18歲以上,至少已持續2年

【排除標準】人格特徵的異常偏離並非軀體疾病或精神障礙的表現或後果。

九.性心理障礙

1.定義:性行為的心理和行為明顯偏離正常。

2.流行病學:

3.病因病理:

4.臨床表現:特徵是

1)有變換自身性別的強烈慾望(性身份障礙);

2)採用與常人不同的異常性行為滿足性慾(性偏好障礙);

3)不引起常人性興奮的人物,對這些人有強烈的性興奮作用(性

指向障礙)。

4)除此之外,與之無關的精神活動均無明顯障礙。

5)不包括單純性慾減退、性慾亢進,及性生理功能障礙。

5.分類:性身份障礙,性偏好障礙,性指向障礙

6.治療:心理治療

7.雨後:大部分不良

十.心理生理障礙

(一)進食障礙

1.定義:以進食行為異常為主的一組精神障

礙。

2.流行病學:

3.病因病理:心理、社會、生物

4.癥狀:食量異常(多、少)、食物性質異常

(異食)

5.分類:神經性厭食、神經性貪食、神經性嘔

吐、異食癖

6.治療:心理治療、藥物治療。

7.預後:預後良好

十.心理生理障礙

(二)睡眠障礙

1.定義:非器質性睡眠與覺醒障礙。

2.流行病學:

3.病因病理:心理、社會、生物

4.臨床表現:見下面

5.分類:失眠症、嗜睡症、發作性睡眠異常

(發作性睡眠、睡行症、夜驚、夢魘)

6.治療:心理治療、藥物治療。

7.預後:預後良好

(三)性功能障礙

1.定義:與心理社會因素密切相關的一組性功

能障礙。

2.流行病學:

3.病因病理:心理、社會、生物

4.臨床表現:性功能障礙

5.分類:

1)性慾減退(增強)2)陽萎早泄

3)性樂高潮缺乏 4)陰道痙攣、性交疼痛

6.治療:心理治療、藥物治療。

7.預後:預後良好

十一.癔症

1.定義:又稱分離轉換障礙,是一類由精神因素(重大生活事件、

心理衝突、情緒波動、暗示和自我暗示等)作用於易病個體引起

的精神障礙。

2.流行病學:

3.病因病理:心理(癔病性人格:自我中心、表演性、暗示性)、

社會、生物

4.臨床表現:

1)分離癥狀:部分或完全喪失對自身身份的識別和對過去的記

憶。

2)轉換癥狀:心理癥狀以軀體癥狀形式表現出來。主要表現在

感覺功能(缺失、過敏、異常等)和隨意運動功能(癱瘓、震

顫、失音等)方面。

5.分類:分離障礙、轉換障礙

6.治療:心理治療、藥物治療。

7.預後:預後良好

癔症診斷標準(CCMD-IIINo.40

癔症指一種以解離癥狀(部分或完全喪失對自我身份識別和對過去的記

憶,CCMD-3稱為癔症性精神癥狀)和轉換癥狀(在遭遇無法解決的問題和沖

突時產生的不快心情,以轉化成軀體癥狀的方式出現,CCMD-3稱為癔症性軀

體癥狀)為主的精神障礙。這些癥狀沒有可證實的器質性病變基礎。本障礙

有癔症性人格基礎,起病常受心理社會(環境)因素影響。除癔症性精神病

或癔症性意識障礙有自知力障礙外,自知力基本完整。病程多反覆遷延。常

見於青春期和更年期,女性較多。

【癥狀標準】

(1)有心理社會因素作為誘因,並至少有下列1項綜合征:①癔症性遺

忘;②癔症性漫遊;③癔症性多重人格;④癔症性精神病;⑤癔症性運

動和感覺障礙;⑥其他癔症形式;

(2)沒有可解釋上述癥狀的軀體疾病。

【嚴重標準】社會功能受損。

【病程標準】起病與應激事件之間有明確聯繫,病程多反覆遷延。

【排除標準】排除器質性精神障礙(如癲癇所致精神障礙)、詐病。

【說明】

(1)癲癇可並有癔症表現,此時應並列診斷;

(2)癔症性癥狀可見於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礙,假如有分裂癥狀或情

感癥狀存在,應分別作出後兩者的相應診斷。

補充:植物神經系統

一.植物神經系統

1.定義:

植物神經,又稱自主神經主要支配內臟、血管和腺

體,如心臟、小支氣管、胃腸、血管、瞳孔、膀胱、

子宮、精囊以及其他腺體的活動。

2.組成:

植物神經系統,包括中樞植物神經系統和周圍植物神

經系統,中樞神經系統包括大腦皮質、下丘腦、腦幹

的核及脊髓各個階段的側角,周圍植物神經系統包括

交感神經、副交感神經節前纖維、節後纖維及內臟神

經節。

3.類型:

交感神經和副交感神經雙重支配。

二.植物神經功能及其異常表現

1.功能:

1)交感神經興奮:心跳加快,支氣管擴張,消化活動受到抑制,血壓升高,瞳孔擴大,毛直立,膀骯括約肌收縮,精囊肌收縮以及汗腺分泌增加等;

2)副交感神經興奮:心跳減慢,支氣管收縮,消化活動增強,血壓下降,瞳孔縮小,膀腕逼尿肌收縮,精囊肌擴張以及胃腸腺體分泌增加等。

2.異常時的表現:

1)心血管系統:胸口隱痛、心慌、心悸等心臟神經症癥狀。

2)呼吸系統:胸悶、氣急、咳嗽、過度換氣等癥狀。

3)胃腸道:胃脹、胃痛、呃逆、腹痛、腹瀉等。

4)其他:泌尿生殖系統、內分泌系統等。


推薦閱讀:

癲癇性精神障礙
胡風「集團」案:二十世紀中國的政治事件和精神事件(八)
【本神】-黃帝內經對於精神和養生的看法 3
一焦慮就不停吃東西 是什麼原因?
精神障礙容易與哪些癥狀混淆?|精神之家

TAG:精神 | 人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