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金融:三流、三難、三亂——以中部v省為例
一、「三流」:人才外流、資金外流、有效需求外流。
1.人才外流,導致縣域金融原始化。
本世紀初以來,縣域金融人才持續外流,主要是因為城市機遇多,發展空間大,生活設施好,教育水平高,既有利於自己發展,也有利於子女教育。
人往高處走,這是正常現象。但人是社會經濟活動的靈魂,人的層次決定社會經濟活動的層次。縣域金融人才的持續流失,使得縣域金融活動由一般人士掌握,長期在低層次上重複進行,難以充分發揮金融作為「加油機」、「催化劑」、「助推器」的應有作用,極大地制約了縣域經濟發展。
2.資金外流,導致縣域經濟荒漠化。
國民經濟是一個有機整體。如果將縣域經濟比作一片生態完整的廣袤大地,那麼,金融就是一個與之配套的蓄水池,金融活動產生的資金流動,就象涓涓溪流一樣滋潤著萬物,使得這片土地永葆勃勃生機的生命之水。資金外流一旦超過臨界點,縣域經濟就會失去生機,逐漸變成令人窒息的荒漠。
縣域資金外流的根本原因,在於資本的逐利性。縣域資金外流的主要渠道,一是儲蓄性外流,如:非地方性金融機構通過上存資金、上劃保費等外流。二是投資性外流,如:本地資本到外地投資並從本地貸款到外地使用,本地居民移民造成儲蓄和投資外流;三是消費性外流,如:本地居民到臨近城市消費,青年外地務工,大學生外地求學。
3.有效需求外流,導致縣域經濟空洞化
投資、消費、出口,是中國經濟連續30多年,持續高速發展的三架馬車。但是,對於大多數中西部欠發達省份來說,出口只是可遇不可求的補充。由於縣域經濟活力不足、基礎設施不夠完善,特別是遠離交通幹線的邊遠縣(市),招商引資始終是令人頭疼的工作,投資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有限。
這又導致當地就業困難,大量青年外出務工,雖然每年能夠帶回相當規模的儲蓄(其中不少又因「資金外流」重回城市),但這批最活躍的消費群體的日常消費也外流了,本地消費市場因而呈現季節性特點,難以做大做強。
另一方面,從存量角度看,縣域內有限的優質企業,由於發展的需要,新增投資往往轉移到投資環境更好的城市及其近郊,有效信貸需求也被大銀行、尤其是股份制商業銀行,通過網上銀行等手段吸引到異地;而財政供給人員的工薪收入,大多被科技水平更高的商業銀行,通過代發工資等方式集中,繼而大部分外流。
如此持續20多年,除了少數區域中心城市周邊縣(市)外,大多數縣(市)縣域經濟至今仍增長緩慢、欲振乏力。加上最近幾年城市化進程加快,居民向城市加速集中,公務員「走讀」現象明顯,縣域金融有效需求增長緩慢、甚至不升反降,縣域經濟空洞化頗有加劇之勢,前景堪憂。
二、「三難」:貸款難、借款難、監管難
多年以來,經濟欠發達的縣(市)一直存在著「借貸兩難」現象,即:中小企業、個體私營經濟組織、普通城鄉居民「借款難」,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放款難」並存,不僅嚴重製約了縣域經濟發展,也使得縣域內的銀行、信用社難以實現又好又快發展。
縣域借款人主要是小企業和農民,有效抵押物不足,是其「借款難」最主要的原因。同時,農民長期小規模分散經營,社會保障少而負擔重,缺乏向非農領域轉移的相關技能,收入低而抵禦風險的能力差,農產品市場交易成本高且交易風險大。因此,農民信貸需求具有額度小而分散、時效性強、借貸資金的生產性與生活性用途不分、信息不對稱等特徵,加上農業生產的特殊性、農業收入的不確定性、農業投資的長期性和低收益性等特點,導致了農村金融的交易成本、資金的使用成本等都相對較高。
而在一些欠發達的縣域,企業、個人的信用意識和觀念淡薄,失信行為時有發生。個別企業利用不實會計與資產信息騙貸,懸空金融債權,轉移金融資產,造成金融交易的信息不對稱性、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進一步惡化了信用環境。
而目前我國徵信體系建設相對滯後,社會信用信息系統與信用中介服務機構不完善,信用風險防範與分擔機制不健全,加上現行法律對債務人的約束效力不足以有效保護債權人,案件執行期長、費用高、抵押擔保物品處置難,失信懲戒機制尚未有效建立等,增加了縣域金融交易費用和制度實施成本,縣域金融生態呈現運行高成本和高風險雙重屬性。
所有這一切,既制約了縣域金融的有效需求,又抑制了金融供給者的放款意願,導致縣域金融機構「惜貸」、「慎貸」、甚至「懼貸」。當成本過高或超過收益時,交易將無法進行。於是,「借貸兩難」便不可避免地發生了。可見,「借款難」本質上是擔保難,「貸款難」本質上是:風險控制難、損失補償難。
為了防範新增的貸款風險,避免重遭被「逃廢債」的厄運,銀行、信用社紛紛對原有的信貸制度安排進行了深刻檢討和重大修訂。其基本特點有二:
一是重點突出了借款客戶的信用可靠度。由於整個社會公共信用制度實際上已經崩潰,銀行、信用社只好懷疑一切、「六親」不認,大幅度提高貸款條件,對借款客戶提出相當苛刻的擔保(抵押、質押、保證)要求。由此將大部分客戶排斥在外,客觀上形成借款人求貸無門的狀況,「借款難」問題凸現。
二是過分強調了發放貸款的責任追究制度。建立科學的貸款管理制度,本是現代商業銀行經營運作的基本要求。但是,實際操作中,不少銀行、信用社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忽視了「投資與風險總是相伴而生」這個亘古不變的真理,明文規定「新增貸款本、息必須100%收回」,有的甚至建立了貸款責任終生追究制度。
由此造成信貸人員產生畏懼、迴避心理,辦理貸款業務時往往抱著「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想法,增加貸款投放、開拓信貸市場的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缺乏,從而加劇了「借款難」、「放款難」狀況。
進一步分析下去,我們就會發現,銀行、信用社檢討、修訂原有的信貸制度安排,並沒有從根本上防範住貸款風險。因為,貸款風險其實是一種可能性,在其未實際產生之前,誰也無法測定,更不用說準確量度。
所以,如其說銀行、信用社修訂製度是為了防範風險,倒不如說是出於控制、降低或轉嫁非正常交易費用的考慮,才出此下下之策。要求借款人提供遠遠超出其借款額度的擔保,可以限制借款人打「逃廢債」的主意,即便出現借款人無力償債的情形,銀行也可通過拍賣擔保物品,來收回貸款本息及有關交易費用;而實行貸款責任追究制度,其用意愈加明顯,就是為了預防員工瀆職、失職而加大銀行運作貸款的交易費用。
這樣做,既不利於擴大客戶群,又不利於調動員工積極性,客觀上還造成了前幾年屢招各界人士,口誅筆伐的「慎貸」、「惜貸」與「懼貸」現象,極大地損害了銀行、信用社自身形象。但是,設身處地想一想,銀行、信用社也是被逼無奈,實乃迫不得已而為之啊!
綜上所述,「借貸兩難」現象的出現絕非偶然,而是社會信用淪喪導致銀行、信用社交易費用膨脹的必然惡果。社會公信制度的崩潰,使得銀行、信用社清收貸款的單位交易費用劇增,可以信賴的優質客戶減少,造成了「放款難」。
為了避免新的貸款運作交易費用率膨脹、控制新的貸款損失,銀行、信用社對借款人提出了苛刻的條件和要求,以轉嫁交易費用,使得借款人取得貸款的難度和交易費用明顯加大,「借款難」狀況加劇。
從社會經濟發展的大背景、大趨勢看,在我國,「借貸兩難」是轉軌時期特有的社會經濟現象,在計劃經濟時代從來就不曾出現,將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健全、完全按照市場法則運作後,「借貸兩難」現象也將自然消亡!
至於監管難,主要表現在縣域金融點多面廣、業務繁雜、良莠不齊,而監管機構各自為政、協調欠缺、人員不足、技術落後、能力不強、反應滯後。
(三)「三亂」是指機構亂、人員亂、業務亂。
1.機構亂。
從本省的情況看,縣域內的金融機構相對較少,分類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按照功能分,主要有銀行類(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社、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民間金融)、保險類、證券類、信託類,此外,還有具有部分金融屬性的擔保類機構。
另一種是按照合法性分,包括正規金融(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公司)、准正規金融(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非正規金融(民間金融)。
無論如何分類,機構都很雜亂,尤其是小額貸款公司和擔保公司,可謂無處不在、五花八門。在我國各縣(市),幾乎沒有信託公司,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對縣域經濟的影響相對固定,本文主要以銀行類、擔保類機構為分析對象。
2.人員亂。
這主要表現在私營性質的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其人員構成很雜,尤其是業務骨幹,大多來自商業銀行、信用社,既有因退居二線而內退的人員,也有因故辭職的人員,甚至是在商業銀行、信用社犯過錯誤、受過處分的人員。這樣的人員構成,總是不怎麼讓人放心。
3.業務亂。
這也亂在沒有政府背景或國有股份佔比很低的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據了解,這些公司日常從事的主要業務,大多存在合法性問題。
一是資金「調頭」、「過橋」業務。為在商業銀行、合作銀行、信用社借款的企業、個人提供短期、高息的資金,助其歸還到期的貸款,待新的貸款發放到賬後,再歸還其從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借入的短期、高息的「調頭」、「過橋」資金。
二是驗資資金融資業務。為企業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增加註冊資本驗資時所缺資金,提供短期、高息的融資,待驗資完成再收回。
三是披著合法外衣的高利貸。
四是非法集資抽逃資本。主要表現在面向社會非法籌集資金、要求被擔保對象自行出質保證金,分期分批持續抽逃註冊資本。這些業務,看起來解決了借款人的臨時資金困難,似乎有利於縣域經濟發展。
但實際上:掩蓋了借款人的實際經營情況、現實還款能力、真實資本水平,掩蓋了現實的信貸風險,合夥編造了虛假的金融、經濟信息,欺騙了政府和社會公眾,一旦問題暴露,不僅危害有關當事各方,破壞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也將給當地政府帶來巨大的麻煩,必須嚴加防控、及早查處、堅決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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