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馬爾他入籍問題以及馬爾他永居和歐盟申根永居的區別問題

本帖最後由 lemarin 於 2017-2-13 19:57 編輯 說說我的看法。這類問題,在馬爾他波蘭匈牙利等等歐盟「邊緣」國家的移民中經常出現。歸根結底,大部分人都把這些國家當作跳板,大家較少關心這些國家的生活和就業,反而總是反反覆復追問能不能順利跳到其他核心歐洲國家去。這種想法當然無可厚非,我自己也一樣關心這個問題。歐盟不是一個主權國家,這是我們在討論這個問題時經常出現的一個錯覺。就像歐盟不會直接給我們發籤證一樣,歐盟也不會給我們發居住許可。簽證,居住許可,公民身份,這些都是主權國家操作的。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根本就沒有所謂歐盟永居、歐盟長居這樣的東西。任何形式的居留許可都只可能是主權國家授予的。但是,這些問題之所以會出現,在我看來,是因為歐盟成員國的居留許較其他國家來的複雜,而不同種類的居住許可又對應著不同權利和義務。我想以我們這些做著移民夢的人為出發點,來梳理一下歐盟居留許可的種類。因為荷包不夠深,只能惦記著移民歐盟邊緣國家,而我們的理想是:能夠在任何我喜歡的歐洲國家不受限制的居住、工作、享受當地的社會福利(醫療、教育、養老。。。)。那,25萬歐元換來的這個馬爾他居留許可,距離這個理想還有多遠呢?其實還很遠,非常遠。就我現在做功課的結果,這個居留許可只能實現:在馬爾他國境內的、在5年時間內的,不受次數限制的出入境,不受時間限制的居住;以及自由進出任意歐盟成員國並短期停留(不超過90天)。然後,就沒有然後了。有人把這個許可當作是一個超級簽證,也不算錯。憑這個許可,我們不能在馬爾他境內隨意受雇和經營,這兩項都還需要另外申請許可。也許申請許可並不麻煩,但是,仍然需要許可。憑這個許可,我們也不能享受馬爾他的免費醫療,我們必須購買商業保險;不能享受免費教育;更別提養老了。這還只是社會和經濟權利兩個方面,政治權利就更是全然沒有,不過中國人也不大關心這個。我們移民了,但我們仍然是外國人,外國人,外國人。強調「外國人」這個概念,是要說:我們生活在別人的國家,我們的權力是受到限制的。只有在「本國」,也就是授予我們公民權的那個國家,我們權利才是完整的。(吐槽一句,就算在本國--中國,我們的居留權和遷徙權也是受限制的)。作為外國人,我們隨時都可能因為某些理由被驅逐。這一點,大家都要想清楚呀。相比短期的旅遊和商務簽證,相比較長期的留學和探親簽證,我們已經用25萬歐元換來了更多的權利。隨著我們在這個外國居住時間的增加,這也意味著我們對當地的貢獻增加了,我們有可能在未來獲得更多的權利,受到更少的約束,距離我們理想更近一點。大家現在關心的其實就是這個問題。但是在現階段,我覺得,這個問題並沒有確定的答案,沒有任何機構給我們一個不可撤銷的承諾。馬爾他的法律,任何國家的法律,都是會變的,因此,移民是有風險的。還是上面那句話,作為外國人,我們隨時都有可能因為某種原因被驅逐。其實,就算我們生活在那個授予我們公民權的本國,也不是沒有被驅逐的風險,在歷史上,不乏其例吧,這個扯遠了。我之所以選擇馬爾他,而不是匈牙利,就是基於對上述風險的評估。比較而言,馬爾他的政治制度更民主,有更深的憲政民主傳統。這也就意味著,它的法律不會說變就變,就算要變,也會有個規範的程序,在這個程序中,我們作為利益攸關方,可以發出自己的聲音,管不管用另說,但至少我們有這個機會。有關匈牙利的政局,大家自己去看新聞吧。就現狀而言,最大的不確定性來自MALTA RESIDENCE AND VISA PROGRAMME REGULATIONS的第9條(F)款,也就是大家一直追問的「四年」問題。希望這個問題能夠儘快有個答案。有點說遠了,回到剛才說的,隨著居住時間的增加,我們的權利也會增加這件事。綜合目前的消息,5年後,我們會擺脫如下限制:第一,不必再繼續持有25萬的馬爾他國債,這筆「押金」終於贖回了,可以用來過日子或者做個小買賣了;第二,買房或10000~12000的最低租金要求取消了,能提供一個住址證明就可以了,這對於想去其他國家生活的人來說,是個好消息,對於打算在馬爾他居住的人來說,無所謂。最關鍵的限制項,只剩下保險,但保險總是要買的,這個也算不上特別的限制。我們的權利是否會增加一些呢?比如,馬爾他境內的免費的醫療和教育;馬爾他境內無需許可就可以受雇和經商。這個我還不確定,大家繼續研究。接下來說說大家最關心的歐盟長居問題,也就是我們在歐盟其他國家受到的限制和享受的權利問題。所謂歐盟長居,本質上還是馬爾他政府授予的一種居住許可(不是歐盟授予的!),但是根據歐盟27個成員國達成的協議,持有這種居留許可的非歐盟成員國公民,可以享受一些歐盟居民的權利,最重要的權利就是:可以在任意歐盟國家長期居住,而不再受90居住許可的時間限制。說到這,又要說到「外國人」三個字。我們持有馬爾他授予的這種升級後的居留許可,到其他歐盟國家居住,仍然要去當地的外國人管理部門登記並領取當地授予的居留許可,如果要工作和經商,也需要當地的批准。在前5年,我們幾乎沒有可能憑著馬爾他授予的居住許可去「換」任何其他歐盟國家的居住許可,但5年過後,馬爾他授予我們的居住許可升級了,其他歐盟國家根據歐盟協議就有義務給我們居留許可了。前五年,要想去別的歐盟國家居住,我猜,並非不可行,但是並不合法,低調低調再低調,不工作、不經營、不出事,也沒人查你的證件,買個房就住下來了。熬過5年,可行且合法了,就這點區別吧。至於當地的社會福利,我認為,在當地繳稅是必須的前提,也就是說,要在當地受雇或經商,但這一定是需要另外申請的,因為我們是:外國人。申請的難易程度,我無法猜測。這裡想多說一句,歐盟有關「歐盟長居」的法律,是歐盟成員國之間的一項協定,簽署了該協議的成員國再將這個協議(國際法)變成本國的法律(國內法)。然後,根據國際法,成員國的公民可以去其他成員國生活和工作(馬爾他公民要德國工作和長期生活,一樣要去申請許可,這個我100%確定);根據國內法,成員國可以將上述權利授予符合條件的外國人,這就是所謂「歐盟長居」。至於外國人要符合什麼條件,各成員國自己說了算,但不能比歐盟條約的要求更低,也就是至少要滿足「5年連續居住、總離境時間不多於10個月、單次離境不超過6個月」,以及無犯罪記錄、保險之類的。根據這個協議,歐盟成員國統一了居留卡的樣式,突出了歐盟形象,因此,大家就把這種居留卡叫做「歐盟長居」了。現在,已經有同學拿到了馬爾他的居留卡,大家應該注意到了,那個卡上有個Note,說明這個持證人是用MRVP項目拿到此居留權的。我猜,如果成功申領「歐盟長居」,卡上就不會再有這個note。這個note的存在,其實就封死了我們前5年到其他歐盟國家合法(注意:合法)常住的可能。想想看,我們把錢給了馬爾他,然後跑到比利時去住,比利時人又不傻,他們一分錢好處都撈到,當然不歡飲你長期住下去,享受他們的公共服務。歐盟內部,國與國之間的貧富差距也是很懸殊的。邊緣國家急於從移民身上撈錢,移民門檻低,核心國家門檻高,一定會防範從」窮「國入境的移民。誰都不是傻子。總而言之: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未來是不定數,移民有風險;做外國人,就要做好受到各種限制和歧視的準備;25萬的代價,不可能換來我們理想的移民狀態;走出第一步,還要繼續奮鬥,繼續騰挪,繼續鬥智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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